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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關于印發《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的通知
近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發布了《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的通知,通知指出,專利代理師不得(一)對本人或者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等進行虛假宣傳,或者進行與其他專利代理師或專利代理機構之間的比較性宣傳;(二)惡意壓低專利代理服務價格;(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四)就具體案件主動聯系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客戶;(五)以負面評價其他專利代理師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方式招攬業務;(六)對專利案件的結果作出不當承諾;(七)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傭金、回扣、介紹費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招攬業務;(八)其他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關于印發《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的通知
各專利代理機構:
為完善行業自律工作機制,引導會員自覺遵守行業紀律,促進行業行穩致遠,近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新修訂的《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協會《章程》,以及近年來專利代理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適應性修改了《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并經協會第十屆七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docx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2021年2月24日
附:
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
(2021年2月3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第十屆七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代理師職業道德
第三章 專利代理師執業紀律
第四章 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紀律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規范專利代理執業行為和專利代理機構管理活動,保障專利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和相關管理過程中的行為。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應當依法執業,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行業規范、公序良俗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的各項規定,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專利代理行業形象。
第五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專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服務,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服務。
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保護,并接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的管理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加強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專利代理師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專利代理師職業道德
第八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注重職業道德修養,誠信履約,勤勉自律,保證自己的行為無損于專利代理行業聲譽。
第九條 專利代理師在專利代理過程中應當恪守職責、勤勉敬業,努力學習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各種專業知識和技能,自覺培養科學、嚴謹的工作作風。
第十條 專利代理師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時應當同業互敬,互勉互助,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積極關注、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為國家經濟發展和自主創新做出貢獻。
第三章 專利代理師執業紀律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遵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專利代理部門規章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章制度,遵守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承辦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開展代理業務,也不得允許他人借用本人的名義承接專利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未對外公開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和當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秘密,未經當事人許可不得泄露或利用。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師應當對其簽名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執業備案。
專利代理師退出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在正式離職前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并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并自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執業備案變更。
專利代理師轉換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轉換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執業備案變更。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違反專利代理機構收費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私分、侵占業務收費。專利代理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報酬或財物。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專利權事務為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提供代理服務。
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超越委托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也不得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專利。
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不得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誘導或者幫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交專利申請,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對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施加影響或進行干擾,不得指使、誘導當事人向上述人員施加影響或進行干擾。
第二十三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偽造與執業活動有關的文件或證據,也不得誘導、指使他人偽造文件或證據。
第二十四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行業利益和職業聲譽,同業互敬,不得詆毀或者貶損其他專利代理師或專利代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一)對本人或者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等進行虛假宣傳,或者進行與其他專利代理師或專利代理機構之間的比較性宣傳;
(二)惡意壓低專利代理服務價格;
(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
(四)就具體案件主動聯系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客戶;
(五)以負面評價其他專利代理師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方式招攬業務;
(六)對專利案件的結果作出不當承諾;
(七)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傭金、回扣、介紹費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招攬業務;
(八)其他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紀律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告知原則、授權原則、對委托人負責原則、保密原則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等內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和經營管理活動。
專利代理機構的股東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恪守本規范,維護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
專利代理機構通過互聯網、社交軟件、新媒體等方式對外宣傳,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明示從業人員身份。
第二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專利代理機構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的信息應當與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的登記信息一致,不得誤導社會公眾造成誤解。
第二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違規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損害當事人利益。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擾亂行業秩序。
第三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與聘用的專利代理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第三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本機構執業人員的信息報送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并保證信息的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者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損害當事人利益。
第三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盡職盡責提供專利代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對其在執業過程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人轉委托或增加被委托人的要求。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托人的轉案要求,將完整的案卷文檔移交給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人的轉案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或者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第三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三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誘導或者幫助委托人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交專利申請,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第三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對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施加影響或進行干擾,不得指使、誘導當事人向上述人員施加影響或進行干擾。
第四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偽造與執業活動有關的文件或證據,也不得誘導、指使他人偽造文件或證據。
第四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對專利代理師提出的辭職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答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專利代理實習人員離職后,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中止實習備案。
第四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行業規定開展專利代理執業培訓。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指導專利代理實習人員。
第四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行業利益和職業聲譽,同業互敬,不得詆毀或者貶損其他專利代理機構。
第四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一)對自身的專業能力等進行虛假宣傳,或者進行與其他專利代理機構之間的比較性宣傳;
(二)惡意壓低專利代理服務價格;
(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
(四)就具體案件主動聯系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客戶;
(五)以負面評價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方式招攬業務;
(六)對專利案件的結果作出不當承諾;
(七)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傭金、回扣、介紹費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招攬業務;
(八)其他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職員、分支機構或與該專利代理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實施本規范第二十五條或第四十四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該專利代理機構、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職員、分支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違反《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章程》以及本規范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視情節給予相應懲戒,并將違規行為記入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誠信檔案系統。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因本規范未列舉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可以視具體情形給予相應懲戒。
第四十八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實施懲戒,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范為準繩,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自行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取得當事人的諒解,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懲戒的依據。
第五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具有本規范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或者與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應當給予警告的懲戒;情節顯著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免予懲戒,但應當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書面檢討,限期改正。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雖不具有本規范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但執業行為確有明顯過錯的,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五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具有本規范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或受到警告懲戒兩年內又具有本規范第四十七條規定行為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懲戒。
專利代理機構因疏于管理受到通報批評懲戒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應當給予其負責人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懲戒。
第五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具有本規范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應當做出除名的懲戒,同時提請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專利代理機構被除名的,在該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一并除名,但在兩個月內轉換專利代理機構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對接到的有關非法代理情形的舉報,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報相應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建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非法機構予以查處,并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第五十四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行業維權與自律委員會負責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懲戒工作。
第五十五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懲戒規程另行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范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全文發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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