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快上加快,你玩過沒? ——國外專利申請加快之日本篇
作為世界上幾個主要的專利局之一,日本專利局(JPO)近十年來每年受理的來自國內外申請人的發明專利申請均維持在30萬件以上。
近幾年來,該局制定了相應措施致力于提高專利審查速度,清理待審專利申請的積壓。在2015年其發明專利申請審查速度為從請求審查至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的平均時長約9.5個月,該速度目前處于世界各國中的領先水平。但是某些情況下,基于實際考慮,申請人可能需要更快的審查速度。
日本從1986年2月開始就有了加快審查制度,具體的制度設置也隨著時勢變遷而數次調整,除了最初已有的“早期審查”外,還陸續增加了“超早期審査”(即超快審查)、優先審查、審查高速公路(PPH)等加快制度。
加快審查最初是以發明即將付諸實施為加快制度的適用條件,后來逐步擴大至與外國申請相關的申請,以及中小企業、大學、公共研究機構等,還增加了針對特定地震受災區域、或者特定的跨國企業等。近年來逐漸被熟知的PPH制度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利局相互契約而成的制度,除加快審查步伐、盡快對申請人的技術給予保護之外,也兼有減少各國專利局重復勞動之意。
近年來日本發明專利申請請求實審的總件數、幾種方式的加快審查請求件數的統計:
近年來日本從請求審查至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的平均周期的統計(單位/月):
從上述統計數據可看出,日本發明專利的審查速度這幾年大幅提升的同時,利用加快制度的件數也逐年在增加,適用了加快制度的案件比普通的審查周期要更短些。
以下筆者將對幾種加快途徑的適用條件等分別加以說明:
友情提示
在申請早期審查的幾種理由中,對中國申請人而言,一般相對容易采用上述表中第2)~4)點理由,尤其是第2)點。
如并非申請人自身,而是第三人未經許可在實施申請所涉的發明,則不適用 “早期審查”,可以依法適用“優先審查”。
PPH通道對于已經拿到另一局肯定性審查意見的申請人來說值得考慮,一般而言,利用PPH的方式,在加快進度的同時,平均授權率也高于全部日本發明專利申請的平均授權率。但由于是基于在其他局審查和修改后被認可的權利要求而請求PPH,因此,權利要求的范圍可能會有所縮小。
加快審查可能產生的限制或不利影響
利用加快審查制度雖然能加快審查的速度,但申請人也應注意在某些方面可能產生的限制或不利。例如,加快審查由于審查和答復審查意見的操作周期都較短,所以申請人應提早熟知申請的內容和情況,與代理人積極溝通,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收到審查意見時既能及時應對,又不至于因過分匆忙而使答復后的專利申請文本出現大的漏洞,給日后的權利行使等工作埋下不安隱患。
另一個可能出現的問題是,某些加快審查的案件,最終授權并公告的時間會大大提前(某些案件授權公告時間甚至將早于通常的專利申請公開時間),意味著自己的技術會更早被社會公眾(包括同行競爭者)了解到。是以審查時間換取保密狀態下的生產和應用的周期,還是以更早的公諸于眾換取早日授權,需要申請人結合技術本身的特點、產品生命周期和經營策略等來考慮。
綜上所述,若不請求加快審查則平均大概10個月內可獲得JPO第一次審查意見,在此情況下,是否仍有必要花費一定費用來請求加快,申請人宜根據自身需求和案件情況來考慮和決定。
參考資料:
1. 日本特許廳加快審查相關專題說明
2. JPO《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2012年版、2013年版、2014年版、2015年版、2016年版
3. 《早期審査制度が特許権無効リスクに與える影響及び社會的余剰に與える影響について》,2013年2月,政策研究大學院大學知財プログラム 小林剛宏
4. 《早期審査制度が企業の研究開発に與える影響について》,2015年2月,政策研究大學院大學 知財プログラム 坂本松昭
來源:華進知識產權
作者:楊少芳 吳小椰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IPRdaily誠聘英才!(點擊圖片,了解詳情)
本文來自華進知識產權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