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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隋洪明
原標題:“惡意商標”投訴應對與治理!
據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統計,截至2017年3月,淘寶天貓平臺上累計已有83個“惡意商標”曾對超1.5萬商家的11萬件商品進行了惡意投訴,商家估計因此損失數百萬元。而這些“惡意商標”實際可投訴的商品總量近6000萬件,涉及900萬商家?!斑@些商標的注冊成本極低,但排除范圍極大,且常年盯著平臺高銷量的爆款商品進行投訴?!焙蠊豢霸O想。 破洞、呼啦圈、一腳蹬、打地鼠……這些本是司空見慣的名詞,卻被人注冊成了商標,成為懸掛在商家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千辛萬苦經營出來的爆款隨時可能不得銷售。
針對“惡意商標”現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曾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記者會上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張茅表示,有些搶注商標它本身沒有產品,卻注冊一系列商標,擾亂市場秩序。它以盈利為目的,對這種惡意注冊的行為,在審查時發現后,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宣告無效。要加大力度,讓商標保護更加有力。張茅局長的表態對于打擊“惡意商標”有導向性作用,但要解決具體的實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惡意搶注”是指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所獲得的商標即“惡意商標”。
惡意搶注早已有之,利用互聯網對暢銷產品進行投訴只是互聯網背景下的新變種。利用“惡意商標”投訴是一種濫用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渡虡朔ā返谌l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認定“惡意商標”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惡意商標”權利人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注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并索取賠償。 所有的一切都是利用合法的形式,達到非法的目的。
(二) “惡意商標”權利人從事了不正當行為
“惡意商標”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蒙混過關,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注冊的商標,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形式上取得“合法”權利
很大一部分經營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注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并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注冊后,被搶注人才知道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注冊,形成既定的事實。
由于“惡意商標”人具有合法的形式,其投訴打著法律的旗號,帶有很大的迷惑性和欺騙性,網絡交易平臺和被投訴人面對投訴往往感到無所適從,給了惡意投訴人以可乘之機,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惡意投訴人的氣焰,遏制非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律采取準確的應對方式。
(一)網絡平臺應對
首先應當明確,網絡交易平臺僅僅是交易的中介媒體,既不是司法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處理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因此,網絡交易平臺不能受理商事主體針對平臺上的商家所做的投訴。
其次,網絡交易平臺應該明確告知投訴人,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當事人應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按照法律的程序,由合法機關進行處理。
最后,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根據《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薄断ā返囊幎ㄖ贿m用于對消費者的保護,并不適用于商標權人的權利保護。
(二)商家應對
面對“惡意商標”投訴,許多商家選擇了息事寧人的做法,并不是一種可取的做法,這樣做的結果等于承認自己的行為違法而對方的行為合法,帶來難以預料的隱患,正確的應對方式是:
首先,將糾紛交給專業的律師進行處理,畢竟知識產權的專業性較強,而一般商家無力應對這樣的問題,請律師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益,如果真正構成侵權,也必須等待法律的確認,以法律的處理結果為準。
其次,選擇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其實,惡意投訴者本身存在惡意,并不敢正大光明地主張權利,與被投訴的商家相比其更不愿意到法院訴訟,因此,無須擔心訴訟帶來的不利后果,更不能選擇私了,正確的處理方式就是走法律途徑,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對惡意投訴者進行警告,如果惡意投訴者的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失,將追究投訴者的法律責任,使投訴者不敢利用隱蔽的身份造謠滋事,擾亂商家的正常經營。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皭阂馍虡恕蓖对V實際上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以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針對實際中出現的問題,應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打擊惡意投訴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一)對注冊商標數量的限制
“惡意商標”人的一大特點是同時注冊大量商標,利用商標的廣泛覆蓋性,以概率的形式謀取利益。而我國《商標法》對于申請人申請商標的數量并沒有規定,致使惡意申請人以極低的成本大量注冊并占有商標,造成普遍性危害后果,對此,《商標法》應作出積極回應,一個商事主體注冊商標必須貫徹必要性原則,限制同一注冊商標的數量,堵塞惡意注冊的漏洞。
(二)對注冊后使用的限制
《商標法》的立法宗旨與目的是“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是為注冊商標而注冊商標,對于沒有商品,沒有實際經營的注冊人,應做出及時的處置措施,我國《商標法》第7條只籠統地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無實際可操作性。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則為惡意商標人留出了巨大的不法行為空間,三年的時間,其可以利用合法的形式從事任何不法的行為,即使三年期滿撤銷了其商標,也已于事無補,因此,《商標法》應縮短撤銷不使用商標的時間,沒有正當理由六個月不使用注冊商標的,就應該撤銷其注冊商標,打擊自己不使用而專門利用商標進行謀利的行為。
(三)完善無效商標救濟制度
《商標法》規定,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但在實際中,對于“欺騙手段”和“不正當手段”的認定卻非常復雜,在主觀上認定“惡意商標”人的“惡意”更難,《商標法》應細化“惡意商標”的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對“惡意商標”行為給予及時處理。
(四)打擊惡意注冊
“惡意商標”行為出現并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過低,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發現“惡意商標”的處理措施無非是不予注冊或者撤銷,而沒有懲罰性規定,與可能取得的巨大利益相比,商標注冊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種無成本的利益謀取方式必然產生一大批鋌而走險者,要治理“惡意注冊”行為,必須加大處罰的力度,完善法律規定,對于惡意注冊者應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增加惡意投訴者的成本,實行反賠償制度
(五)對商標進行必要的實質審查
由于商標申請數量眾多,我國商標實行形式審查制,這種審查制度雖然符合我國實際,但卻不利于及時發現不合法商標,容易讓不法者鉆法律的空子,商標法規定,發現不合法的商標不予注冊,需要進一步確立發現的有效途徑,應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實質審查,對于申請異常者,可以做到及時發現及早處理。
(六)實行黑名單制度
現代信息制度及互聯網的應用為黑名單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技術基礎,我國目前已經成為商標大國。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2105萬件,累計注冊量1384萬件,有效注冊商標量1177萬件。在海量的數據中,難免魚龍混雜,惡意搶注商標、侵犯商標專用權、傍名牌搭便車等不誠信行為,必須納入信用監管。利用信息大數據,商標管理部門可以篩選出“惡意商標”及“惡意商標行為人”,為政府部門的治理和公眾的了解提供依據,使惡意注冊者暴露在公眾的視野下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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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隋洪明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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