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拓荒者知識產權
原標題:IT企業知識產權“掘金”會帶來怎樣的“蝴蝶效應”?
01 一位高級軟件工程師對于IT知識產權的疑惑
一款軟件的生命周期,大致需要經過6個階段: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軟件設計、程序編碼、軟件測試、運行維護。瀑布模型、增量模型、迭代模型等都是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量級、企業軟件開發力度、產品需求等因素做加減法。目前大多數IT企業的知識產權活動集中在軟件測試后、產品上市前,軟件著作權是保護其知識產權的唯一途徑。這樣的現狀導致IT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單一且不穩定,容易在發展中面臨非常大的知識產權風險和經濟損失。同時,作為IT工作者,如何與知識產權建立連接,我們也存在著很大的疑惑。
02 IT行業知識產權的“礦源”及識別
IT行業知識產權的“礦源”究竟在哪里?這還要回歸IT行業和企業的產品本身去挖掘。對IT行業來看,基礎算法和代碼上的革新很難突破且投資巨大,大多數企業無法做到,因此IT企業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方面,更多的是應用方法層面上的細化和創新。
我們認為“發現一個問題,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發現問題就是知識產權的”礦源“之一。舉個例子,某投影儀設計了一個首次上電自動對焦程序,具體是讓設備通電后調焦組件連續更改焦距,并提供一個停止按鍵,當檢測到用戶觸摸按鍵時,調焦組件鎖定當前焦距。在大多數IT技術人員的眼中,這是一個很簡單的事情,代碼不超過二十行,哪能與“高大上”的“發明專利”發生聯系。
但是,回到產品和市場本身來看,該投影儀所面對的市場用戶為“沒有專業技能”的大眾用戶,對大眾用戶而言,這種傻瓜式的操作,大大提升了操作體驗,降低了操作門檻,這也是他們判斷一個產品”好“與”不好“的標準之一。其商業價值體現在了用戶會覺得這個產品“人性化”、“值得購買”以及“值得推介”。是一個毫無疑問的“有價值”的“想法”。而“有價值”的“想法”恰恰就是專利的本來含義。
在IT行業中,對一個產品產出提出的有益建議,都可能是專利,比如:
1、產品經理發現的新的客戶需求;
2、產品經理發現了產品的問題;
3、項目總監/老板對產品的總設想/指導思想;
4、測試人員測試中發現的產品不合理的設計;
5、客戶對產品的要求及建議;
6、項目討論會上大家的每一個意見及建議,包括在產品實施中被淘汰的建議方案;
7、軟件工程師在編寫軟件過程中,為了“偷懶”設計的工具/引擎等;
8、軟件工程師的軟件結構性設計,如使軟件層次清晰、易于解讀、兼容性強、擴展性強等;
9、軟件與硬件結合解決問題的系統,以及改進的想法(即使未實施);
10、其他,等等……
換個角度說,涉及軟件的專利包括兩個層面:
第一,解決問題的業務層面,比如手機上設計一款軟件,與手機的指紋識別器配合使用,識別是左手操作還是右手操作,進而發出指令來調整應用程序(如確定微信中常用按鈕的放左邊還是右邊)。這類問題,只要提出了需求,軟件就能實現,在軟件編寫層面算不上創新,但是問題本身及解決問題的思路毫無疑問是有價值的,完全屬于申請專利的客體。
第二,技術層面,解決同樣的技術問題,提升軟件兼容性的設計、軟件界面及功能組合的設計等等。這類設計提高了軟件本身的性能,或者使用戶用起來更順手、效果更好等。以及軟件中關聯功能的關聯設計,如華為mate 10手機當前系統在佩戴耳機的情況下調高音量到一定程度,系統會中止音量增加并發出提醒信號,以提醒操作者繼續調高音量并長期使用可能會損傷聽力;連接藍牙的情況下,在手機上操作接聽電話會提醒是否切換為手機接聽模式等。
03 IT知識產權的質量把控及與代理人的對接
IT企業的知識產權質量控制,主要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代理機構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
代理機構因素。代理人能夠準確把握產品或者方法的創新點,找準競爭對手,了解知識產權保護意圖,權利要求才能夠明確。讓代理人走出去和企業深度溝通,結合競爭對手情況和市場發展,做出具有全面性、前瞻性和專業性的智慧財產保護方案。
IT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因素。IT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應當結合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商業秘密進行綜合布局。企業從戰略層面出發,首先決定哪些是需通過公開換保護的——即通過專利、商標、版權的綜合布局保護,其布局應當貫穿于爭整個項目的研發階段,如軟件項目在可行性分析時加入知識產權風險檢索、在需求分析階段進行創意想法保護、在程序編碼階段進行版權保護、軟件測試和運行維護階段進行可能涉及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產品上市后的風險管控等等,總之,知識產權布局應當作為一種企業管理標準,進入到企業戰略管理層面。
通過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知識產權,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保護機制和方式,如保密協議、物理隔離等等。
04 IT企業知識產權維權
最近“小米上市 酷派維權”的新聞讓很多人都為之一震。十九大提出的對于知識產權侵權進行懲罰性的賠償成為知識產權侵權者的警示燈。
IT企業知識產權維權策略中明確案由是關鍵。準確的區分并找到知識產權糾紛的緣由是高效解決糾紛的第一步;其次是管轄權,管轄權決定案件的審核地和由誰審;最后是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民事訴訟領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由于權利客體的無形性、權利人無法接近侵權人所掌握的證據等原因,使得權利人在某些情況下往往難以直接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和獲得利益的價值,因此原告需要提供擁有知識產權的證明以及被告侵權的基本事實,由被告舉證其未侵權的證據,如未能提供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在商業秘密訴訟中,被控侵權人需對使用與權利人同樣的信息(或制造同樣產品的技術)的合法來源進行舉證。以下展示部分PPT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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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拓荒者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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