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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 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1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2001年,為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關于臨時措施的規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增加了關于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定,確立了知識產權訴前行為保全制度。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7月實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實施)。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施行以來,人民法院在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方面積累了一定的司法經驗。
201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增加了關于訴中和訴前行為保全的規定,將行為保全制度擴大至所有民事領域。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為保全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7年五年間,全國法院分別受理知識產權訴前停止侵權和訴中停止侵權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別為98.5%和64.8%,行為保全措施對知識產權權利人迅速制止侵權行為、及時獲得司法救濟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完善行為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2013年啟動《規定》的起草工作。經深入調研論證,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廣泛聽取征求有關方面及專家的意見建議,多次修改后形成《規定》送審稿,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程序性規則,包括申請主體、管轄法院、申請書的載明事項、審查程序、復議、行為保全措施的執行等;二是實體性規則,包括行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擔保、行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為保全申請有錯誤的認定及反賠訴訟、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時申請不同類型保全的處理及先前司法解釋的處理等其他問題。
會議經討論,原則通過該《規定》。會議決定,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行修改,按程序報批,適時發布。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胡繼先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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