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歡燕 北京路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從維權角度考慮技術方案的產業鏈保護
摘要:技術方案的保護不應當僅僅落在專利權人所生產的產品上,還應當從宏觀產業鏈觸發,全面保護上游產品、中游產品和下游產品,以保證專利權人在維權時候處于主動地位。
關鍵詞:維權、產業鏈 專利 保護范圍
根據產品加工過程的社會化生產流程的經濟學概念,產品可以分為上游產品、中游產品和下游產品。如果原材料為上游產品,那么制成品就是下游產品,上游產品和下游產品之間的中間產物為中游產品。在現代的產業鏈理論中,上游產品、中游產品和下游產品都是相對的概念。
對于一個技術方案對應的專利權,其專利權人可能僅屬于產業鏈當中的某一個環節,也即是上游產業、中游產業或者下游產業的其中之一,通常會僅在其所在環節考慮權利的布置。但是,在專利侵權發生中,專利權人所要面臨的侵權方不一定是與專利權人處于產業鏈的同一個環節。由此,在專利維權之前的專利申請過程當中,首先要確認技術方案的最小化,其次考慮技術方案的應用擴展,這個擴展不僅考慮特征的擴展,更要考慮技術方案的應用場景和產品的擴展。
從整個宏觀產業鏈出發,對技術方案對應的專利做一個更為全面的布局,以保證專利維權的過程當中處于一個最主動有利的位置。
那么如何從維權反過來指導產業鏈當中不同產品的保護,筆者認為主要有二。
第一、如果企業處于產業鏈的上游,那么在專利申請的時候,除了保護上游產品,還應當考慮該上游產品對應的中游產品和下游產品。
筆者之前有為產業鏈中上游產業的A企業撰寫過專利。該A企業主要是制備顯示器。因此,圍繞顯示器的主要改進,筆者對顯示器這個主題進行了保護。那么,是否僅僅保護顯示器這個主題,就可以保證在維權的過程當中,可以將專利權人的權益最大化,答案是否定的。
假設有下游產業的B企業,在產品生產的過程當中,應用了該A企業制造的專利產品顯示器來制造電視機。并且,該下游產業的B企業,可以證明其通過合理市場價格以及合法渠道獲得了該侵權的顯示器,那么對于B企業,其制造電視機過程當中對顯示器的使用將由于其是善意第三人,不會產生侵權風險且無需再承擔賠償義務。
但是,對于A企業而言,基于顯示器來制造電視機是一個最普遍的應用場景,而且對于專利權利益的最大化而言,基于該顯示器的電視機的價值更高。如果A企業在保護顯示器的同時,還保護了應用該顯示器的中游產品和下游產品,也即電視機。那么雖然B企業可以就顯示器的采用免責,但是其仍舊會被限制而不能生產制造電視機進而銷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 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第三款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因此,企業A可以就B企業銷售電視機所獲得的利潤得到對應賠償數額。
由此,上游產業為了利益最大化,在專利申請的時候,除了保護上游產品,還應當考慮該上游產品對應的中游產品和下游產品,進而使得在維權的時候,其追責可以擴展到中游產業和下游產業。
除了維權獲利以外,下游產品的保護還可以避免在維權過程當中企業處于被動狀態。
例如,C企業和D企業,長期處于競爭地位,均是顯示屏的制備商。C企業于2010年3月申請保護了一種電容屏。D企業恰巧也研發改進了相同的電容屏, D企業在2010年的4月對該技術方案進行了專利申請,但其不僅保護了電容屏,還保護了包括該電容屏的手機,具體給出了電容屏和手機其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和具體創新方案。
由于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那么D企業保護電容屏的方案顯然沒辦法獲得授權,但是D企業的具有該電容屏手機的方案是可以獲得授權的。由此,雖然C企業在先提出了對電容屏的保護,但是其將電容屏應用在手機上的時候,卻需要獲得D企業的允許,從而使得C企業在專利維權和商業應用的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地位。
由此,上游產業通過專利保護下游產品,也可以避免在維權過程當中受到下游產業的限制。
第二、如果企業處于產業鏈的下游,那么在專利申請的時候,除了保護下游產品,還應當考慮是否可以將專利保護的主題落在其上游產品或者中游產品上。
對于下游產業的企業而言,例如其為汽車制造公司E,當其對汽車的某個部件做出了創造性的改進的時候,往往不應當直接將專利保護的主題落在汽車上,而是應當先對汽車的上游產品進行保護。例如,為了實現汽車的相應功能,改進的如果是汽車的活塞缸,那么此時應當先保護活塞這個主題。
假設E公司在專利申請的過程當中,僅僅就汽車這個主題進行了保護,而未保護活塞這個主題。那么在維權過程當中,如果其它中下游的產品也采用該活塞,將會由于沒有侵犯全面落入原則,進而不侵犯專利權,從而E公司無法對相應中下游企業采取維權手段。
并且,由于作為上游產品的活塞沒有通過專利進行保護,那么上游產業當中的企業可能會惡意對活塞進行制造。在此基礎上,如果上游企業對活塞進行改進,并銷售給汽車領域的其它公司,還有可能會對E公司的產品造成市場沖擊。
在處理上,一般需要很對下游產品進行具體技術分解,確認改進的最小單元部件,針對最小單元部件進行保護,同時考慮最小單元部件在該下游產品的擴展性和替換性,進行擴展保護。另外,從下游產品而言,不僅僅保護應用該最小單元部件的下游產品,還要考慮可能的其他應用該最小單元部件的下游產品。
由于上游產業和中游產業的產品,其對應的下游產業可能有多個,例如活塞,其除了應用于汽車上,還可能應用于工廠器械當中。因此,一旦E企業將專利的保護主題落在活塞而非汽車上,其專利產品對應的活塞除了可以用于制造汽車,還有可能銷售給制造工廠器械的公司,甚至其它中下游企業。
因此,下游企業在專利申請的時候,除了保護下游產品,還應當考慮是否能夠先保護中上游產品,以在維權過程當中處于最有利的位置,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在以上基礎上,為了便于把握產業鏈當中的產品保護,筆者以中國科技之光-中國高鐵為例:用戶給出一個高鐵轉向架的方案。眾所周知,轉向架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轉向架構架和輪對。
從產業鏈保護角度出發,首先應當考慮該轉向架是否存在需要保護的上游產品。例如,對于轉向架的改進,實際落在轉向架構架的時候,那么最優在保護轉向架之前,先保護轉向架的上游產品-轉向架構架這個主題。如果對于轉向架的改進實際落在轉向架輪對上,那么同理最好先保護上游產品-輪對。
其次,考慮轉向架是否存在需要保護的下游產品。對于用戶而言,改進之后的轉向架是用于高鐵上的。而中國高鐵定義為時速250公里及以上標準的新線或既有線鐵路。顯然,高鐵作為轉向架的下游產品,其限定了一個比較狹窄的應用范圍。而轉向架除了應用于高鐵之外,在動車組及傳統列車上,也均可以應用。因此,對于下游產品進行適當的概括,將下游產品的主題確定為軌道車輛更加合適。
綜上,無論是產業鏈的上游產業、中游產業還是下游產業,為了專利維權過程當中將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在科技創新這場無硝煙的戰役中立于不敗之地,應當在專利布局的時候,除了考慮自身生產的產品,還要考慮產業鏈的上游產品及下游產品,進而實現對整個產業鏈的最全面的保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歡燕 北京路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點擊圖文,閱讀全文)
開年重磅!尋找40位40歲以下企業知識產權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IP高管、研發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