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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最高院一紙判決帶你了解功能性特征的全部知識點?!?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玉坤
前言
功能性特征一直是專利中備受爭議的話題,很多入行很多年的ip同行都很迷惑到底什么是功能性特征,本文擬通過2024年6月11日最高院發布的一份判決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2914號”帶大家一窺究竟。
1、什么是功能性特征--法理依據
《最高院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八條規定: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2、涉案專利
該判決中涉案專利專利號為201720489264.7,權利要求1為:
1.一種脫毛儀,其特征在于,包括:殼體,脫毛機構以及散熱機構;所述殼體形成一容納空間,所述脫毛機構和散熱機構收容于該容納空間,殼體上設置有連通該容納空間的第一通風口和第二通風口;脫毛機構包括脫毛部和冷敷部,所述脫毛部用于產生照射向待除毛皮膚的光,所述冷敷部外露于所述容納空間,用于與皮膚接觸進行冷敷;所述散熱機構包括散熱組件和導風組件;所述散熱組件包括熱管、散熱片以及密封件,所述熱管包括相互連通的蒸發段和冷凝段,所述蒸發段與所述冷敷部連接,所述冷凝段與所述散熱片連接;所述密封件套設于所述散熱片至少一側,并且密封件上開設有至少一開口,以貼合散熱片形成一散熱通氣口,所述散熱通氣口連通第一通風口和第二通風口;所述導風組件推動第一通風口和第二通風口之間的空氣流動。
3、本案中如何認定冷敷部為功能性特征的?
該判決從三方面論述了冷敷部應屬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功能性技術特征:
第一、權利要求1是否對冷敷部本身的結構關系進行任何限定:
該決定中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關于冷敷部的技術特征描述具體包括:(1)脫毛機構包括脫毛部和冷敷部;(2)所述冷敷部外露于所述容納空間;(3)用于與皮膚接觸進行冷敷。其中,第1點表述僅指出冷敷部是脫毛機構的組成部分,第2點表述僅限定了所述冷敷部在整體脫毛儀中所處位置,而第3點表述僅限定了所述冷敷部需與人體皮膚進行接觸,其功能系冷敷人體皮膚。由此可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就冷敷部本身的結構關系進行任何限定,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基于其在整體結構中所處位置、與人體皮膚接觸以及具備冷敷皮膚功能等限定清楚地理解所述冷敷部本身的結構特征。
第二、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可以僅通過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冷敷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
該決定中認為,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背景技術和發明目的,涉案專利的技術改進對象正是脫毛儀中的冷敷部件。在此情形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僅通過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冷敷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而需要進一步閱讀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后才能確定前述實施方式。
第三、如果不將冷敷部認定為功能性特征是否與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公開換保護”相悖:
該決定中認為,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3C示出的具體實施例可進一步判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在整體技術方案中是一個相對復雜的組成部件,如果不將所述冷敷部界定為功能性技術特征,該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將變得邊界不清,使得在冷敷部設計上具有創新價值的其他脫毛儀技術方案不合理地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進而使得涉案專利過度侵占所屬領域的研發空間,同時也會使得相關市場經營者難以預見其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后果。
筆者認為,以上第三點是最高院對功能性特征的認定所作的新的嘗試,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其將功能性特征的認定與專利法的立法本意在一定程度上關聯起來,兼顧了專利權人的利益與公眾利益。
4、如何確定冷敷部的必要技術特征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如果一特征被認定為功能性特征,那么該功能性特征的必要技術特征為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
判決中并沒有詳細論述如何確定冷敷部的必要技術特征,但從其判決內容可知,冷敷部的必要技術特征至少包括:冷敷部包括位于外殼出光口一側的制冷件和傳導件,制冷件和傳導件的貼合面與人體皮膚呈平行關系,傳導件系由導熱性能較好的金屬材質制成的薄片。
所以,從以上判決可知,一旦某一特征被認定為功能性特征,那么該功能性特征的必要技術特征可能是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較為下位和詳細的特征,對判斷侵權較為不利。
附:判決書
深圳某公司、深圳某公司2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2914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深圳某甲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晨光,北京漢昊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深圳某乙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宇萱,北京元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漳州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
法定代表人:鄒某寒,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一審被告):福建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鄒某,該公司董事長。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深圳某公司與上訴人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以下合稱被訴侵權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均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粵03民初36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3年11月9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深圳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琴,上訴人深圳某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田晨光,上訴人深圳某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陳宇萱,上訴人漳州某公司和上訴人福建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支持深圳某公司全部訴請金額50萬元;2.由被訴侵權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號為201720489264.7、名稱為“一種脫毛儀”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未經許可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深圳某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權,應依法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被訴侵權銷售行為持續時間長,銷售量大,侵權獲利巨大,一審法院僅判賠20萬元明顯過低。
深圳某甲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由深圳某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第一,深圳某甲公司未侵害涉案專利權,理由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和“密封件”兩項技術特征。第二,一審判決認定深圳某甲公司與本案中其他被訴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該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第三,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數量少、利潤低,即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一審判決酌定的20余萬元賠償額也過高,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深圳某乙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由深圳某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和“密封件”兩項技術特征,故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深圳某乙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漳州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由深圳某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漳州某公司未實施制造、許諾銷售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漳州某公司是獨立公司法人,雖與其他被訴侵權人存在關聯關系,但在業務經營上不存在混同。
福建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由深圳某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福建某公司未實施制造、許諾銷售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福建某公司是獨立公司法人,雖與其他被訴侵權人存在關聯關系,但在業務經營上不存在混同。
各方當事人針對其他方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答辯意見與各自上訴意見中對應部分基本一致,本院不再逐一復述。
深圳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深圳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被訴侵權人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侵權產品,刪除天貓平臺上的侵權產品圖片、產品簡介及產品鏈接;2.被訴侵權人共同賠償深圳某公司50萬元;3.被訴侵權人承擔深圳某公司合理開支32699元;4.被訴侵權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故依法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被訴侵權人共同答辯稱:請求駁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訴請。事實與理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相關無效宣告程序正在進行中,且深圳某公司主張的侵權賠償數額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福建某公司補充答辯稱:福建某公司是獨立公司法人,與其他被訴侵權人不存在財產混同和人格混同的情形,故福建某公司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
一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
涉案專利權人為深圳某公司,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7年5月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9月4日。涉案專利已于2021年5月24日繳納第5年年費。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包括12項權利要求。深圳某公司一審當庭明確請求保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以及權利要求5、6中引用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5、6的內容如下:
“1.一種脫毛儀,其特征在于,包括:殼體,脫毛機構以及散熱機構;所述殼體形成一容納空間,所述脫毛機構和散熱機構收容于該容納空間,殼體上設置有連通該容納空間的第一通風口和第二通風口;脫毛機構包括脫毛部和冷敷部,所述脫毛部用于產生照射向待除毛皮膚的光,所述冷敷部外露于所述容納空間,用于與皮膚接觸進行冷敷;所述散熱機構包括散熱組件和導風組件;所述散熱組件包括熱管、散熱片以及密封件,所述熱管包括相互連通的蒸發段和冷凝段,所述蒸發段與所述冷敷部連接,所述冷凝段與所述散熱片連接;所述密封件套設于所述散熱片至少一側,并且密封件上開設有至少一開口,以貼合散熱片形成一散熱通氣口,所述散熱通氣口連通第一通風口和第二通風口;所述導風組件推動第一通風口和第二通風口之間的空氣流動。
……
5.如權利要求1-4任意一項所述的脫毛儀,其特征在于:所述導風組件包括蝸殼以及風扇,所述蝸殼形成一腔室;所述風扇設置于所述腔室內,腔室開設有連通的第一導風口和第二導風口;所述第一導風口連通散熱通氣口與第一通風口連通,所述第二導風口與第二通風口連通;風扇運轉時推動第一通風口和第二通風口之間的空氣流動。
6.如權利要求1-4任意一項所述的脫毛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風口為進風口,所述第二通風口為出風口,進風口的進風方向和出風口的出風方向之間的夾角為90-180°?!?br/>
深圳某公司通過公證方式對被訴侵權行為進行取證,相關公證內容有(2021)深先證字第18634號公證書和(2021)粵廣南粵第2997號公證書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被訴侵權人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三)如果侵權成立,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一審當庭比對情況,本案技術爭議在于:1.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是否明確;2.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所述冷敷部外露于所述容納空間,用于與皮膚接觸進行冷敷”特征;3.被訴產品是否具有“密封件”特征。
關于技術爭議1,被訴侵權人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之間相互矛盾,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對其產生誤解,且無法達到其聲稱的技術效果。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本領域中容納空間并非特指密閉空間,而是指具有收容作用的容置空間,脫毛機構在殼體形成的容納空間內、冷敷部外露于殼體形成的容納空間,二者并不矛盾。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記載可清楚確定脫毛機構中冷敷部在殼體形成的容納空間內的布置方式。其次,就技術效果而言,由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容納空間是指具有收容作用的容置空間,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如何在殼體形成的容置空間內布置脫毛部和冷敷部,并實現脫毛部產生的光照能夠照射向待除毛皮膚以及冷敷部能夠對皮膚進行冷敷。被訴侵權人另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記載的技術特征即“第一導風口連通散熱通氣口與第一通風口連通”中關于“連通”的描述不清。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導風口、散熱通氣口與通風口的連通關系,并不存在描述不清的問題。因此,被訴侵權人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技術方案與保護范圍不明確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此外,深圳某甲公司在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也提出該觀點,一審法院上述認定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的認定一致。
關于技術爭議2,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的冷敷部沒有外露于殼體形成的容納空間,經一審當庭對被訴產品進行拆解查驗,其內部脫毛機構的冷敷部有部分結構外露于容納空間,脫毛部水平軸向設置于冷敷部的后端;產品拆解前的模擬使用狀態可看到該空間結構設置下可正常使用。故被訴侵權人的該項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認可。
關于技術爭議3,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技術特征“密封件”,根據一審勘驗情況,被訴侵權產品的窩殼上方凸起的部件與覆蓋在其上方的白色外殼可以形成卡合關系,構成前述“密封件”特征。
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5、6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被訴侵權人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
深圳某公司指控被訴侵權人共同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一審法院對此予以認可,理由如下:1.深圳某甲公司在其天貓網店展示被訴侵權產品以供銷售,并在其商品詳情頁標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商為深圳某乙公司。2.在深圳某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團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對被訴侵權產品鏈接發起投訴后,深圳某甲公司又申訴主張其經福建某公司與漳州某公司授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3.深圳某甲公司實際向深圳某公司的代理人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明確標示生產商為深圳某乙公司,并使用了“medisana”商標,注明產品型號為“MB-7201”。4.案外人的代理人在漳州某公司購買了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的產品,產品上同樣標有“medisana”“MB-7201”“制造商:深圳某乙公司”字樣。5.公證書顯示漳州某公司具有廠房、生產線及大量被訴侵權產品庫存。6.案外人的代理人在漳州某公司經營場所取得福建某公司的宣傳冊。7.被訴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medisana”商標注冊人為福建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深圳某甲公司。8.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的唯一股東均為福建某公司。9.深圳某甲公司與福建某公司存在間接控股關系。綜合以上事實足以認定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緊密的關聯關系,且在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上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意思聯絡,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
(三)被訴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由于深圳某公司未提供其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損失的證據,被訴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益又難以查清,深圳某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專利許可費標準,且深圳某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明確主張適用法定賠償。因此,一審法院決定適用法定賠償,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對侵權損失數額予以酌定:1.涉案專利類別及創新程度;2.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尤其是被訴侵權人通過分工合作方式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規模較大,侵權方式較隱蔽;3.深圳某公司基于其另一實用新型專利權,就相同被訴行為、相同被訴侵權產品針對被訴侵權人提起另案訴訟。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被訴侵權人共同賠償深圳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深圳某公司另請求被訴侵權人共同賠償其維權開支32699元。經查,深圳某公司為此提交了充分證據,各支出項目金額合理、分攤明確,故對于該項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原告深圳某公司名稱為‘一種脫毛儀’、專利號為201720489264.7號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二、被告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深圳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三、被告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深圳某公司合理維權開支32699元;四、駁回原告深圳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9130元,由被告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共同負擔。該受理費原告深圳某公司已預繳,經當事人同意,四被告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逕付原告?!?br/>
二審中,深圳某公司提交了以下新證據:1.第5607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擬證明深圳某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未違反禁止反悔原則,進而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2.未加蓋印章的涉及專利號為201720489320.7,名稱為“一種脫毛儀”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審協廣東中心技術咨詢工作單》,擬證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不是功能性技術特征。
深圳某甲公司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上述兩份新證據的證明目的,即該兩份證據均不能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均同意深圳某甲公司的上述質證意見。
本院認證意見為:上述新證據1中沒有就如何解釋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是否為功能性技術特征以及所述“密封件”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對應部件是否相同或等同作出相關評述,故該份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缺乏充分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上述新證據2上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其真實性存疑,即使該份證據真實、合法,其內容僅為咨詢意見,證明力有限,且所涉專利亦非涉案專利,不能據此解釋本案中的技術爭議焦點,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是否為功能性技術特征,故該份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缺乏充分的關聯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二審中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1.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記載:現有脫毛儀在進行脫毛時冷敷部對肌膚冷卻效果不好,無法做到真正減緩皮膚灼痛感。
2.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為克服目前脫毛儀冷敷部對肌膚冷卻效果不好,無法真正減緩皮膚的灼痛感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脫毛儀。
3.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11]段記載:優選地,所述冷敷部包括制冷件和傳導件,所述制冷件包括相對設置的制冷面和發熱面,所述制冷面與傳導件貼合,所述發熱面與蒸發段連接;所述散熱組件還包括一連接件,所述連接設置于所述制冷件和熱管之間,所述連接件包括相對的第一接觸表面和第二接觸表面,所述第一接觸表面與所述蒸發段面接觸,所述第二接觸表面與制冷件面接觸。
4.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3C示出了冷敷部的具體實施例。
5.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64]段記載:冷敷部80包括制冷件801、第一傳導件803以及第二傳導件805。
6.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66]段記載:第一傳導件803為導熱性能良好的銀、銅、鐵等金屬或合金制成的片狀結構,即第一傳導件803為金屬傳導件。
7.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67]段記載:為了確保制冷件801所產生的冷流可以及時傳導到皮膚,第一傳導件803為薄片設計,且其厚度優選為0.2mm-3mm。
8.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68]段記載:第二傳導件805為一個為導熱性能良好的銀、銅、鐵等金屬或合金制成,即第二傳導件805為金屬傳導件,且第二傳導件805皮膚相接觸的面和制冷件801與皮膚相接觸的面同側設置,可以有效的擴大制冷件801對皮膚的冷流傳導面積,加強對皮膚的冷卻效果。
9.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111]段記載:由于密封件的密閉作用以及導風組件提供的推動力作用下,使得從殼體一通風口進入散熱通氣口的氣流在與散熱片完成能量交換后僅能從殼體另一通風口排出,阻擋脫毛儀內部產生的熱氣流在××組××組件,使得更多的外部氣流進入散熱組件,即盡可能多的低溫氣流與散熱組件進行熱交換,加強散熱組件散熱效果。
10.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7B、7C、7D、7E、7G、7H、7I示出了密封件的具體實施例。
以上事實有涉案專利說明書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因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被訴侵權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br/>
本案二審中,經技術比對,各方當事人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存在兩個技術爭議點,即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和“密封件”兩項技術特征,本院對此分別評述如下。
1.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冷敷部”特征。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應屬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功能性技術特征,理由如下:第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關于冷敷部的技術特征描述具體包括:(1)脫毛機構包括脫毛部和冷敷部;(2)所述冷敷部外露于所述容納空間;(3)用于與皮膚接觸進行冷敷。其中,第1點表述僅指出冷敷部是脫毛機構的組成部分,第2點表述僅限定了所述冷敷部在整體脫毛儀中所處位置,而第3點表述僅限定了所述冷敷部需與人體皮膚進行接觸,其功能系冷敷人體皮膚。由此可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就冷敷部本身的結構關系進行任何限定,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基于其在整體結構中所處位置、與人體皮膚接觸以及具備冷敷皮膚功能等限定清楚地理解所述冷敷部本身的結構特征。第二,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背景技術和發明目的,涉案專利的技術改進對象正是脫毛儀中的冷敷部件。在此情形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僅通過閱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冷敷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而需要進一步閱讀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后才能確定前述實施方式。第三,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3C示出的具體實施例可進一步判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冷敷部在整體技術方案中是一個相對復雜的組成部件,如果不將所述冷敷部界定為功能性技術特征,該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將變得邊界不清,使得在冷敷部設計上具有創新價值的其他脫毛儀技術方案不合理地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進而使得涉案專利過度侵占所屬領域的研發空間,同時也會使得相關市場經營者難以預見其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后果。
基于以上理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冷敷部”特征,取決于與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所述冷敷功能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經比對,涉案專利說明書所述實施方式中有關冷敷部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對應冷敷部的技術特征至少存在以下差異:第一,手段不相同,也不屬于基本相同。涉案專利說明書給出的實施例中,制冷件和傳導件的貼合面與人體皮膚呈平行關系,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對應的兩個面基本為垂直關系,由此導致二者的熱傳導路徑存在差異。此外,涉案專利說明書給出的實施例中,其傳導件系由導熱性能較好的金屬材質制成的薄片,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導熱件則是借用了透光部件,該部件厚度約1厘米,較厚,且為玻璃材質,其導熱性能與金屬差異較大。第二,效果不相同。涉案專利說明書給出的實施例中,由于采用了片狀金屬傳導件和層疊平行式架構,其熱傳導效應更好,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由于是借用較厚的透光玻璃材質進行熱傳導,且制冷件和傳導件為垂直架構,其熱傳導效應較差。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冷敷部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基本相同的手段”與“達到相同的效果”兩項要件。此外,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冷敷部實際是采用了對具有透光功能的玻璃部件從側面進行降溫的技術構思,該玻璃部件兼具透光與降溫的雙重功能。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該技術構思是脫毛儀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征。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冷敷部亦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顯而易見性要件。
綜上,涉案專利說明書所述冷敷部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對應的冷敷部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換言之,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功能性技術特征“冷敷部”。
2.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密封件”特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關于密封件的描述如下:“所述密封件套設于所述散熱片至少一側,并且密封件上開設有至少一開口,以貼合散熱片形成一散熱通氣口”。此外,涉案專利說明書及相關附圖對所述密封件進行了說明并示出了具體實施例。根據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與附圖后對前述技術特征的通常理解,所述密封件應具備以下特點:1.所述密封件應為相對獨立部件,并通過套設方式與散熱片貼合;2.所述密封件起到的密封效果應使得氣流在與散熱片完成能量交換后僅能從殼體另一通風口排出,阻擋脫毛儀內部產生的熱氣流在××組××組件。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符合前述兩個特點。首先,對應的用于密封的部分并非獨立部件,而是后蓋上部與風扇外殼相互接觸部位共同形成的具有一定密封效果的結合部,該結合部與散熱片之間亦非通常意義上的“套設”關系。其次,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后蓋上部通風口的四個邊沿中的下方邊沿與其它三個邊沿的高度明顯不一致,即下方邊沿形成了一個低凹處,該低凹處難以“使得氣流在與散熱片完成能量交換后僅能從殼體另一通風口排出,阻擋脫毛儀內部產生的熱氣流在××組××組件”。換言之,該低凹處會使得通風口吹出的熱風中的一部分重新回流到脫毛儀的內部空間,進而使得密封效果降低。由于存在上述差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密封件特征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對應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即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密封件。
綜上兩點,由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了所述冷敷部與密封件兩項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由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6均是引用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基于相同理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亦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6的保護范圍。一審法院對此認定錯誤,應予糾正。被訴侵權人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訴侵權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因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行為均不構成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被訴侵權人無需為此承擔民事責任。一審法院關于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判決結果有誤,應予糾正。被訴侵權人關于駁回深圳某公司訴訟請求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谕瑯永碛?,深圳某公司關于一審判決數額過低、請求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請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深圳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錯誤,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初366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91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961.92元,均由深圳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岑宏宇
審 判 員 周 覓
審 判 員 孔立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喻 琰
書 記 員 鄭 帥
(原標題:從最高院判決學習功能性特征的認定標準)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玉坤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最高院判決解讀功能性特征的認定標準(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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