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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明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在新類型網絡競爭行為中的適用要件?!?br/>
B科技公司、B網訊公司與M科技公司、J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北京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十大案例)
承辦法官:司品華
1、基本案情
B科技公司與B網訊公司共同開發、運營“Carlife”產品。B科技公司是“Carlife”產品的開發主體及軟件著作權人;B網訊公司是“Carlife”的聯合運營主體及“Carlife”官網的ICP備案主體。
M科技公司在某電子商務平臺上設立店鋪銷售J科技公司生產的針對“Carlife”的Carlife轉Hicar盒子、轉Carplay等產品。
B科技公司、B網訊公司認為M科技公司、J科技公司生產、銷售的上述產品模擬了“Carlife”軟件的通訊協議,繞開相關技術措施,替代其軟件讓預置“Carlife”技術模塊的汽車系統與手機實現鏈接,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M科技公司、J科技公司、某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公司停止侵權,M科技公司、J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2、裁判要旨
關于被控行為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1.關于是否利用技術手段。涉案產品使用的通信方式和數據交換過程等與CarLife協議基本相同,并通過非常規軟件代碼解讀可直接獲取,屬于通過技術手段使車機端“誤認為”涉案產品即為“Carlife”合作手機端,實現車機互聯功能。
2.關于是否影響用戶選擇,妨礙、破壞他人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涉案產品能夠為用戶提供無需使用“Carlife”手機端也可實現車機互聯并運營手機上其他軟件的選擇,不僅影響了用戶選擇,也損害B科技公司、B網訊公司競爭優勢和競爭利益,使得其手機端使用頻次和流量均被分享,妨礙、破壞了B科技公司、B網訊公司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3.關于被控行為正當性及經營者主觀故意。涉案產品使用了“Carlife”手機端通信協議,在無證據證明B科技公司、B網訊公司對手機端進行了開源的情況下,此種使用缺乏正當性。雖然J科技公司稱其僅使用了車機端的通信協議,且車機端軟件進行了開源,但軟件的開源不等同于通信協議的公開,其亦不能證明僅從開源的車機端軟件即可直接取得其所使用的通信協議而無須連接手機端或使用手機端通信協議,而從涉案產品說明書及網頁介紹內容可知,J科技公司對于其產品能夠實現替代“Carlife”手機端與車機端進行連接的效果系明知,其對被控行為具有主觀故意。
因此,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3、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以被訴行為利用了技術手段,影響用戶選擇,妨礙經營者提供網絡產品的正常運行具有不正當性為依據,認定生產、銷售通過技術手段繞開技術措施從而分享他人軟件使用頻次和流量的產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明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在新類型網絡競爭行為中的適用要件,對維護網絡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原標題:涉“Carlife”智能車載系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 京彩知案)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司品華 郝倩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涉“Carlife”智能車載系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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