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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不正當競爭事件時有發生,已涉及客戶端軟件、用戶信息保護、商譽詆毀等各個領域。這不僅會直接侵害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到市場經濟的秩序。針對當前在“互聯網+”背景下,社會大眾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需求在不斷地提高和變化,人民法院又有什么措施去應對?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難題應該如何破解?從何破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宋曉明接受了法制網專訪。
法制網:宋庭長,我國互聯網發展有什么特點?
宋曉明:隨著網絡經濟發展,我國提出“互聯網+”行動計劃,最近中央領導反復強調要有互聯網思維。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深改領導小組第四次會上強調,要強化互聯網思維,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到互聯網思維的問題?;ヂ摼W以前是一個渠道,后來說互聯網是一個平臺,再后來說互聯網是一個基礎設施,現在說互聯網是一個社會了。百度一天的點擊量是200億,微信一天有60億點擊量,余額寶一天交易有4500萬筆,中國網絡的人群已經超過英、法、德、意四國人口的總和,所以說現在互聯網已經變成一個社會了。
法制網:互聯網思維有哪些呢?
宋曉明:主要包括:用戶思維,就是說要“以用戶為中心”去考慮問題;簡單思維,就是說要專注,給消費者一個選擇你的理由;極致思維,就是說要把產品、服務和用戶體驗做到極致,超越用戶預期;迭代思維,就是要快速地對消費者的需求做出反應,講究“天下武功,唯快不破”;流量思維,就是要“挾客戶以令諸侯”,有免費的大數據作支撐,給客戶以極大的方便,等等。這些思維非常新,帶來的影響也是深遠的。
法制網:剛剛閉幕的五中全會提出了“五大發展理念”,排在首位的就是“創新發展”,從互聯網的角度看,互聯網創新有什么特點?
宋曉明:互聯網創新呈現三個新特點:第一,從傳統技術創新、產品創新轉向商業模式創新。例如,中國的阿里巴巴、奇虎360的商業成功,很大程度得益于創造和利用新的商業模式。第二,從封閉式創新為主導轉向開放式創新為主導。創新向全社會開放,向供應商開放,向消費者開放。第三,創新速度成為第一要義。創新還是死亡,已經成為互聯網企業每天必須面對的問題。只有快速創新,盡早抓住用戶,才是制勝唯一法寶。
法制網:互聯網的發展始終離不開創新,為實現激勵創新目的,司法保護應該怎么作為?
宋曉明:應注重三點:第一,貫徹權利保護的比例原則。技術水平越高,商業模式越發達,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越高,應付出更高的成本保護知識產權,不能“就低不就高”,即使別處“一地雞毛”,你也不能放低身段通過違法而獲利。第二,要正確運用利益平衡原則。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技術創新者、商業經營者、以網絡用戶為代表的社會公眾等各種利益復雜交錯,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和活力離不開各方利益的共同增長和均衡發展。第三,注意協調法定性與開放性關系。隨著互聯網經濟發展,新的權利客體和利益不斷涌現,這就要求司法既要恪守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又要在不違反立法精神前提下,善于運用原則性條款、法律兜底性規定及時提供司法保護。例如,體育賽事節目轉播法律保護問題。由于對體育賽事節目的法律屬性和網絡轉播的性質缺乏明確規定,北京朝陽法院在中超足球賽轉播案中,肯定賽事節目畫面構成畫面作品,援引著作權法第十條的兜底規定予以保護。DOTA2亞錦賽轉播案中,上海浦東法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條款予以保護。兩份判決體現了司法對激勵創新和保護公平競爭的積極態度。
再如,加快研究商業模式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已擺上了我們重要的工作日程。實踐中經常有一種誤區,即沒有或缺乏保護辦法而不去保護,這首先涉及價值取向問題,應當說不斷探索和完善新的保護辦法永遠在路上。當然這與新的權利形態、權利創設密切相關。
法制網:網絡知識產權侵權呈現哪些特征?
宋曉明:總的講,互聯網領域中的新的權利客體不斷出現,一方面,給侵權提供了方便,使知識產權侵權形態多樣化、隱蔽化、動態化,另一方面,侵權行為的認定、證據的取得、法律適用等方面都面臨著新的難題。
法制網:這些新的難題主要指哪些?
宋曉明:涉及互聯網新類型案件訴到法院,在審查訴訟主體,確定案由,即鎖定法律關系上問題不是太大,出現的新問題主要集中在案件管轄、證據制度、法律適用、審判理念上。在目前法律和司法政策還比較缺失的情況下,審判理念就顯得尤為重要。
法制網: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法律層面需要哪些配套機制?
宋曉明:第一,建立符合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損害賠償機制。前不久,最高法院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研究中心”,目的是要在知識產權市場價值評估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選擇等方面有所創新。第二,建立及時有效的司法臨時保護機制。充分發揮行為保全制度功能,提高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法制網:互聯網競爭手段多樣,司法應該如何判斷網絡行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
宋曉明:在判斷網絡競爭行為的合法性時,需要更加注重結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競爭秩序、是否符合消費者的一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標準來進行判斷。當一個案件存在多種法律適用選擇和裁判方法時,反復斟酌和考量不同選擇可能造成的社會效果,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的法律適用選擇,對互聯網競爭行為正當性判斷方面,審判實踐探索了出一種新的正當性評價模式:通過綜合評估競爭行為對競爭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作出判斷。例如,“獵豹瀏覽器屏蔽視頻廣告案”,北京一中院從行為效果角度,綜合考察屏蔽廣告行為對競爭者的損害以及對消費者長遠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從而認定屏蔽廣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制網:如何破解“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難題?
宋曉明:互聯網的發展已經滲透到社會方方面面,要妥善應對“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難題,既需要立法的及時性和司法的能動性,又需要行業自治的成長和發展。在司法方面,一是要勇于擔當。在立法滯后、規則缺乏的情況下,法院不可避免地被推到了解決網絡糾紛的前沿,并在某種程度上承擔政策和規則制定者的職能,厘定互聯網領域的行業規則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司法要責無旁貸地承擔起這個使命。二是要用創新的思維和方法來解決互聯網領域司法中遇到的問題?;ヂ摼W最大的特點是創新,與此相適應,司法必須用創新的思維和手段來保護創新,決不能墨守成規和固步自封。三是要更加注重司法理念的指引作用。在互聯網司法中,必須更加注重激勵創新、技術中立、效果導向、規則包容和嚴格保護的理念,在具體案件中要善于運用這些理念指引作出有利于我國互聯網產業創新和發展的裁判。
來源:法制網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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