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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干貨】向歐洲國家申請專利的一般程序和注意事項
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企業在立足于本國市場的同時,也越來越多地趨向于走出去,進入國外市場,與國外企業競爭,尤其是在歐洲和美國等經濟活躍的國家和地區申請專利,以便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
歐洲由眾多國家構成,但是各國的法律和語言各有不同,這給域外國家,尤其中國的企業在歐洲地區的專利申請帶來了極大不便?;诖?,1978年誕生了基于歐洲專利條約的歐洲專利局(EPO)。根據歐洲專利條約,一件專利申請可以成為一件在眾多締約國生效的歐洲專利。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的四種途徑之第二種
直接向EPO提出專利申請:當一件專利尋求3個或3個以上EPO成員國保護時,與前者相比,這一途徑就顯得簡捷且成本更低。但其適用范圍仍然有限,一旦申請人同時需要在EPO之外的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適合了。因此事實上目前國內申請人主要通過下面兩種途徑向歐洲國家申請專利,即巴黎公約途徑和PCT途徑。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的四種途徑之第四種
據此,中國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指定向包括歐洲專利局在內的PCT成員國申請專利,并在自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進入EPO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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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EPO)的專利授權條件與中國基本相同,但在專利申請程序上與我國有所區別。
在發明專利方面
申請人可以選擇以英語、法語以及德語三種官方語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請。自EPO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可以遞交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此期限不可延長。
在EPO檢索方面
EPO將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進行檢索并將檢索結果通知申請人,通常申請人需要根據檢索結果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而我國則是在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時做出檢索報告。
在公布專利申請方面
臨時保護是允許專利持有者在該專利授權時對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費,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訴訟的成員國遞交權利要求譯文的日期。所以,在公開階段需詢問申請人是否將權利要求翻譯成相應國的語言。但臨時保護的保護力度較小。如果在收到授權通知時,再針對需要生效的國家進行相應的語種的翻譯,能夠避免在未能授權時,支出無謂的翻譯費用。但如果對授權比較有把握并且發生侵權的可能性很大,還是應考慮在公開階段提交翻譯成指定國家語言的權利要求書譯文。
申請人應在申請的同時或在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并指定具體的成員國,同時繳納相應的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指定7個以上的國家即被視為全部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單獨繳納。審查員通常在1至3年內發出審查意見并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答復審查意見,即進行爭辯或修改申請文件,若答復被駁回則申請人需要參加EPO舉行的由3名合議組成員主持的口審程序并具體陳述意見,合議組成員通常使用三種歐洲官方語言,英語,德語和法語,在口審期間提供三種語言之間的同聲傳譯。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向EPO的上訴委員會上訴。
實審通過后EPO發出授權通知,申請人支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利要求書的其它兩個語種的翻譯文本。經查詢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譯文后正式授予專利權并發出授權證書。
在收到授權通知書后申請人必須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并通知EPO。
一般需要將授權的專利文件的全文翻譯成生效國的官方語言并提交給相應的生效國登記從而生效。EPO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
在歐洲專利被授權后,通常有9個月的異議期,允許第三方對此項專利的授權提出異議。如果在異議階段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程序已經結束,所有與此歐洲專利有關的問題由生效國的專利局各自進行處理。
國內申請人若通過上述途徑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歐洲國家申請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先申請國內專利,并且需要委托國家指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來源:康信知識產權
作者:馬雷鳴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編輯:IPRdaily.cn L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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