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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高院:2019安徽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附公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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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高院:2019安徽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附公開判決)

        安徽高院:2019安徽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附公開判決)


        安徽高院:2019安徽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附公開判決)


        目  錄


        1.四川五豐黎紅食品有限公司與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區萬通干貨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3.陳林與合肥大別山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安徽清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山東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與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5.安徽卓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與卓爾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艾克森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梁華隆與廣州百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7.安徽省涇縣雙聯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春雅筆刷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8.杭州蜜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淮北市相山區一品脫酒吧、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9.安徽優級皖酒業有限公司與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10.被告人許韜、王娜侵犯著作權罪案


        1.四川五豐黎紅食品有限公司與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區萬通干貨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四川五豐黎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豐黎紅公司)2000年2月2日設立,經營范圍為調味品、花椒系列產品等。該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獨占使用多個“黎紅”文字及圖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均為調味品、花椒油等。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健心公司)2012年3月16日成立,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食用植物油、調味品、醬。2014年6月20日,成都健心公司申請注冊第14896918號“湬紅QiuHong”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主要包括調味品、花椒油等。五豐黎紅公司提交的公證保全證據顯示,成都健心公司生產、銷售的花椒油商品包裝箱的多個視面、商品底座和瓶口封簽均標示“湬紅食品”“湬紅”字樣。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控侵權商品使用的商標標識為手寫體“湬紅”文字,五豐黎紅公司第170418號、第625086號、第9650647號注冊商標均為圖文組合商標,其文字部分標識為“黎紅”,考慮到一般消費者在認讀商標時通常以漢字拼音進行呼叫為主要方法,且其圖形部分沒有特殊指向或含義,故而五豐黎紅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更具有顯著性。就被控侵權商品所使用的商標標識與五豐黎紅公司涉案商標的文字部分而言,該商標標識已經與五豐黎紅公司涉案商標的文字部分構成近似。從涉案商標的使用情況來看,成都健心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標識為“湬紅QiuHong”,其在包裝容器上單獨使用“湬紅”或“湬紅食品”,該使用方式具有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鑒于“湬紅QiuHong”商標標識本身已經與“黎紅”標識高度相似,而其中的漢語拼音是該標識中具有識別意義的部分,如成都健心公司規范使用該標識,消費者尚有可能將其與“黎紅”標識加以區分,但成都健心公司在使用中故意將該具有識別意義的部分省略,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注意到二者之間的差別,成都健心公司的使用行為主觀上不具有善意,客觀上必然導致消費者誤認和混淆。綜上,成都健心公司關于被控侵權行為系對自有商標合理使用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成都健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在其生產、銷售的花椒油產品包裝箱、容器瓶上停止單獨使用手寫體“湬紅”文字;二、合肥市包河區萬通干貨經營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由成都健心公司生產的涉案花椒油產品;三、成都健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五豐黎紅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四、駁回五豐黎紅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三項為:成都健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五豐黎紅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四、成都健心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在花椒油產品上停止使用與五豐黎紅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五、駁回五豐黎紅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成都健心公司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注冊與五豐黎紅公司“黎紅”文字及圖商標標識高度近似的“湬紅 QIUHONG”標識,并在商品和外包裝上使用“湬紅”標識。關于成都健心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對自有商標標識的合理使用,本案二審在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撤銷“湬紅 QIUHONG”商標的情形下,從成都健心公司注冊該商標時的主觀狀態、使用“湬紅”標識的客觀表現及造成的使用后果等角度認定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有效性與及時性。本案二審判決作出后,成都健心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亦對成都健心公司注冊的“湬紅QiuHong”商標予以撤銷。


        2.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寧麥13”的品種權人為江蘇省農業科學院。2006年2月28日,江蘇省農業科學院與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天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江蘇省農業科學院授予明天公司“寧麥13”獨占實施許可權。


        2018年9月29日,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隆公司)向明天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的編號為0008618號的舒城縣農技推廣中心種子站物資欠條(第一聯存根)載明:欠貨單位藏友福,品種“精選紅麥”,規格50斤,件數800件,數量40000斤,經辦人程勇。明天公司持有的編號為0008618號的舒城縣農技推廣中心種子站物資欠條(第二聯客戶)中除上述欠條(第一聯存根)內容外,在欠條下方“欠貨人簽字”欄有藏友福手寫的“寧麥13合格”字樣。萬隆公司所銷售的種子均以“白皮包”方式,產品外包裝袋未標注與“寧麥13”有關的任何信息。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萬隆公司、藏友福對明天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錄音、視頻及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且萬隆公司、藏友福與種糧農民均分屬兩地,萬隆公司、藏友福表達的內容均不存在被他人脅迫的可能性。涉案微信聊天記錄、錄音、視頻及照片反映出雙方從洽談、實地查看到商談價格、包裝、裝車再到轉款、開票等購買全過程,在此過程中,上述證據在時間、地點、人物、內容上高度一致,且能相互印證。二審庭審中,萬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勇表示,在當地普遍認為紅麥就是“寧麥13”,因其無銷售“寧麥13”種子的經營資質,故在涉案條據中開具品種“精選紅麥”系規避檢查而采取的一種方式,實質指代的就是“寧麥13”。結合萬隆公司在微信中“不敢打寧麥13,一打寧麥牌子,馬上公司就有人找過來,所以都賣白包”的陳述,應認定萬隆公司銷售的種子即為“寧麥13”。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明天公司的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萬隆公司、藏友福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的小麥種子;三、萬隆公司、藏友福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對庫存及尚未銷售的侵害“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的小麥種子作滅絕活性處理;四、萬隆公司、藏友福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明天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五、駁回明天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植物新品種權領域,侵權人為了規避訴訟,常以“白皮包”形式銷售侵權種子。本案通過分析微信聊天記錄、往來電話錄音等視聽資料證據的內容,并結合當地交易習慣,依法認定被控侵權人明知其生產銷售的“白皮包”種子為侵權種子,具備侵權的主觀故意,判令被控侵權人侵權行為成立,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30萬元,有效打擊以“白皮包”等隱蔽方式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違法行為,依法加大對植物新品種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


        3.陳林與合肥大別山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安徽清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04年8月28日,陳林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在第43類餐飲服務上注冊了“安徽高院:2019安徽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附公開判決)”商標。2010年6月7日,合肥大別山餐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別山餐飲公司)在第43類注冊了第6869691號“安徽高院:2019安徽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附公開判決)”商標。2012年3月14日,大別山餐飲公司在第43類注冊了第9047487號“安徽高院:2019安徽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附公開判決)”商標。


        2018年5月,陳林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大別山餐飲公司將“大別山”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并在經營“麗清大別山”鵝火鍋過程中在店面門頭、內部裝飾、菜單上使用“大別山”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安徽清麗食品有限公司系大別山餐飲公司的關聯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林對“大別山”、大別山餐飲公司對“麗清大別山”分別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按髣e山”是知名度高的山脈名稱,不是臆造詞語,陳林的注冊商標僅為楷體字“大別山”,未從構成要素、字體、字號、位置等方面進行選擇、組合、設計,也未輔以一定的圖形,無法將注冊商標“大別山”與地名意義上的“大別山”區分開來,“大別山”商標的固有顯著性較弱。陳林亦未能提交其持續使用“大別山”商標以及能夠證明該商標信譽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商標因實際使用取得了較強的顯著性。


        “麗清大別山”商標經過大別山餐飲公司持續性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應當認為已與“大別山”商標產生整體性區別。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標準判斷,容易辨別“麗清大別山”鵝火鍋的來源,由于陳林的商標尚未實際發揮識別作用,消費者也不會將“麗清大別山”鵝火鍋與陳林名下的“大別山”商標相聯系。此外,由于大別山餐飲公司位于安徽,其在經營中使用“源自大別山”“大別山鵝火鍋”等文字時,給消費者聯想更多的是大別山本身所具有的人文涵義和食材來源地,在其使用的商標中含有“大別山”文字有一定的合理性。陳林作為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將“大別山”作為地理名稱進行合理使用。從大別山餐飲公司實際使用在其店面門頭、內部裝飾、菜單上的“麗清大別山”商標的情況來看,大別山餐飲公司主觀上不具有造成與陳林的“大別山”注冊商標相混淆的不正當意圖。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林的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比例協調”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司法實踐中,應通過對商標標識顯著性、被控侵權人使用商標標識的主觀狀態等具體因素的分析,使商標的保護強度與商標標識的顯著性、知名度相適應。本案詳細論述了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及相關法律適用,強調了《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并非保護商標標識本身,而是注冊商標經由經營者使用而形成的商譽,明確了有關“地理名稱”及“紅色記憶”商標的使用和保護界限。


        4.山東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與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山東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海玻璃公司)是一種名稱為“流體分配器及分配流體的方法”發明專利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專利號為ZL200780043257.3。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一種組合的流體收集和分配裝置,包括:……山海玻璃公司經市場調查發現,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德力公司)生產的“可計量油壺”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安徽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50萬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安徽德力公司主張其實施的是現有技術,并提交4份專利文件作為現有技術對比文件使用。該公司所舉證據1-4均系專利文獻公開的技術方案,其中證據1-3所公開的三種技術方案均不包含致動泵,證據4關于“當容器有兩個相對的擠壓凹陷部分時……”的描述是該技術方案的從屬權利要求,并非“流體分配器及分配流體的方法”領域的慣用手段,亦非教科書或者工具書披露的技術手段或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不屬于公知常識。安徽德力公司將其證據4所涉“兩個相對的擠壓凹陷部分”分別與證據1-3所涉技術方案進行組合,然后分別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比對,違反了單獨比對原則,即現有技術抗辯應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一項現有技術進行比對,不得與多項現有技術的組合進行比對。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安徽德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山東山海公司對ZL200780043257.3號專利享有獨占實施許可權的產品;二、安徽德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山東山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1萬元(含合理支出20630元);三、駁回山東山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單獨比對原則是審查現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的一項重要規則,而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公知常識的定義,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公知常識與現有技術的混淆,從而錯誤適用單獨比對原則。本案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闡明了公知常識與現有技術的界限,指出發明專利文獻公開的技術方案不是公知常識,思路清晰,論證嚴密,為司法實踐中審查現有技術抗辯提供了參考。


        5.安徽卓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與卓爾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卓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爾控股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是中國企業500強,擁有多重品牌和下屬加工企業。卓爾控股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設立武漢卓爾航空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8月4日設立武漢卓爾航空城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6月5日設立卓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主要制造輕型工業級無人機。2008年7月2日,卓爾控股公司申請“卓爾”文字商標注冊,2010年5月7日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金融服務、金融管理、不動產管理等”服務項目上。


        2018年初,卓爾控股公司發現安徽卓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卓爾公司)在官網及各航空展覽會等場合以“卓爾航空科技”“卓爾航空”“卓爾螺旋槳”為標題對外宣傳“螺旋槳”等飛行器配件產品,并將第6817605號商標“卓爾”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安徽卓爾公司及其產品與卓爾控股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安徽卓爾公司成立前,卓爾控股公司涉案“卓爾”商標在其注冊經營領域已取得一定知名度。此外,卓爾控股公司還在全國范圍內投資設立多家使用“卓爾”字號的關聯公司,涉及地域、行業范圍廣泛,進一步強化了“卓爾”商標及字號的識別度和影響力。2013年、2014年,卓爾控股公司在航空器材及相關行業領域使用“卓爾”標識直接或間接投資多家企業,并于2014年由其關聯企業注冊取得“卓爾航空”商標,卓爾控股公司及其“卓爾”字號影響力及于航空器材及相關行業領域。安徽卓爾公司作為近似行業領域中成立在后的企業,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在登記字號時理應規避行業中已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字號,但其仍然登記使用“卓爾”字號,并在網頁、宣傳資料上使用“卓爾”“卓爾航空科技”“卓爾螺旋槳”等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與卓爾控股公司之間存在投資、許可使用等特定聯系,構成對卓爾控股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安徽卓爾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卓爾”文字;二、安徽卓爾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卓爾控股公司經濟損失200000元(含合理開支費用);三、安徽卓爾公司立即刪除其官網(www.xoar.aero)所有包含“卓爾”文字內容,并在其官網首頁位置登載聲明(以法院審核后為準),以消除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卓爾控股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四、駁回卓爾控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卓爾控股公司主營業務為對房地產業、商業、工業、建筑業、網絡科技業、服務業的投資及管理,安徽卓爾公司主要從事的是航空螺旋槳的研發、制造與銷售業務。關于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卓爾控股公司字號“卓爾”具備一定影響力,其投資的企業注冊取得“卓爾航空”商標,卓爾控股公司及其“卓爾”字號影響力及于航空器材及相關行業領域,故權利人與被控侵權人之間存在間接競爭關系,據此認定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本案秉承對較高知名度的企業商業標識應當給予更高程度保護的司法導向,從寬認定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關系”,為妥善審理不正當競爭糾紛樹立了裁判規則。


        6.艾克森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梁華隆與廣州百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案情介紹】


        廣州百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百盛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6日,經營范圍為專用設備制造業。艾克森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克森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成立,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數控機床、電焊機、激光切割機、等離子切割機等。


        2016年5月4日,梁華隆入職廣州百盛公司,部門崗位為研發部、結構設計。2017年3月7日,梁華隆從廣州百盛公司離職,后入職艾克森公司。2017年4月24日,艾克森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激光切割機雙交換工作臺裝置”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710269448.7,專利權人為艾克森公司,發明人為梁華隆。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專利系梁華隆在離職后一年內作出,與其在廣州百盛公司從事的職務相關,應認定為梁華隆在廣州百盛公司的職務發明。


        艾克森公司上訴主張,一審判決未對訴爭技術內容作出分析,否定艾克森公司對涉案專利所作出的創造性貢獻,僅憑圖紙中有部分結構相似就判決該專利歸屬于廣州百盛公司,顯失公平。艾克森公司對涉案專利作出的創造性貢獻是涉案專利得以授權的根本原因,其有權對涉案專利主張權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從梁華隆在廣州百盛公司從事的具體工作、訴爭專利與廣州百盛公司提交的技術圖紙存在的異同,艾克森公司對涉案專利的授權是否作出了實質性的貢獻等方面進行充分論證,最終依法認定涉案專利應當歸廣州百盛公司所有。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名稱為“一種激光切割機雙交換工作臺裝置”專利號ZL201710269448.7 的發明專利權歸廣州百盛公司所有;二、駁回廣州百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員工離職后所引發的專利權屬爭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簡單依據時間性和內容相關性兩個要件直接對涉案專利是否構成職務發明作出認定,而是考察涉案專利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同一技術領域、解決技術問題是否相同、功能效果是否相同,并對兩者的技術方案進行了詳盡的比對,判斷兩者的技術差異,在技術方案上是否具有傳承性等,強調權屬糾紛中的技術方案比對有別于專利侵權比對,不要求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也不要求爭議發明創造的主要發明點在原單位的技術成果中已有體現,準確劃定了原單位、離職員工及新單位之間權利邊界。


        7.安徽省涇縣雙聯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春雅筆刷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安徽省涇縣雙聯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雙聯公司)與安徽春雅筆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雅公司)均系位于安徽省涇縣的筆刷產品生產型企業。2017年8月18日,雙聯公司申請了名稱為“畫刷”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5月4日,設計要點是產品的整體形狀,并請求保護色彩。雙聯公司在經營中發現,春雅公司未經許可生產侵犯其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并向西班牙市場銷售,遂提起本案訴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涉案專利請求保護色彩是否構成對保護范圍的限制,經查,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外觀設計整體形狀一致,兩者的差異僅體現在筆桿的顏色不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雖請求保護色彩,但其筆桿的色彩對整體視覺效果僅起到輔助作用。在不考慮筆桿色彩的情況下,涉案專利形狀所顯現出的特征已經具有獨特的美感,筆桿色彩的改變對整體視覺效果并無實質性改變,春雅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關于春雅公司主張的現有設計抗辯,春雅公司舉證證明其在案涉專利申請日之前即已接受法國客戶訂單,生產、銷售、出口與被控侵權產品外觀基本一致的畫刷產品,該行為構成使用公開,春雅公司主張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雙聯公司的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從涉案專利的結構、形狀等特征所展示出的整體視覺效果,認定色彩在涉案專利中對一般消費者視覺效果影響較小,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同時,依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其創新貢獻相適應的原則,專利權人只能就其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貢獻獲得保護。本案通過對被控侵權人在訴訟中提出現有設計抗辯的證據審查,認定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生產、銷售與被控侵權外觀設計基本一致的畫刷產品,被控侵權人主張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合理劃定了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邊界,為傳統文化產品制造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滌除了障礙。


        8.杭州蜜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淮北市相山區一品脫酒吧、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16年1月16日,杭州蜜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蜜獾公司)將其獨立創作的“一品脫”字樣美術作品在重慶市版權局進行版權登記,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2017年2月7日、11月7日,國家商標局核準杭州蜜獾公司申請,并頒發了第18779000號、18779077號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3類,其中包括在酒吧服務中使用該注冊商標。2018年5月,杭州蜜獾公司在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微播公司)經營的手機應用程序“抖音”APP上,發現淮北市相山區一品脫酒吧(以下簡稱淮北一品脫酒吧)在其經營的酒吧中使用杭州蜜獾公司注冊商標“一品脫”字樣,且未獲杭州蜜獾公司授權許可,并認為北京微播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平臺,未盡平臺審慎義務,不斷擴大侵權效果。杭州蜜獾公司起訴請求淮北一品脫酒吧、北京微播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北京微播公司辯稱,涉案視頻由第三方用戶上傳發布,抖音平臺系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北京微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結合網絡服務的性質和特點,已對用戶進行了充分、明確的事前提示,并設置了暢通的投訴通道,在事后及時刪除了涉訴視頻。北京微播公司對涉訴視頻中涉及的侵權行為,不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形,主觀上無過錯,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一品脫酒吧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蜜獾公司第1877907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一品脫酒吧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杭州蜜獾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三、駁回杭州蜜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抖音”是時下最受年輕人喜愛的音樂創意短視頻社交軟件之一。本案一方面依法認定用戶在“抖音”平臺上傳短視頻造成侵權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通過分析“抖音”平臺的經營模式,判定“抖音”平臺不存在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事后及時履行了“刪除”義務,未造成損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依法判令平臺經營者不承擔侵權責任。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電子商務法對平臺經營者適用“避風港”規則獲得民事責任豁免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是電子商務法生效后,我省法院適用“通知-刪除”規則依法保護網絡平臺經營者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優化了新媒體行業發展環境。


        9.安徽優級皖酒業有限公司與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08年11月26日,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井貢酒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年份原漿”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飲料)、白蘭地、威士忌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飲料、米酒、黃酒(截止)。2016年9月,“年份原漿”商標被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亳州市知名商標。2016年12月,“年份原漿”商標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


        安徽優級皖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級皖酒業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3日,屬白酒配制企業,2010年10月14日通過商標轉讓獲得“皖典”注冊商標。自2012年8月起開始配制生產銷售“皖典”牌“年份原漿”系列白酒和“小酒埠”牌年份原漿白酒。


        2016年9月12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古井貢酒公司投訴,對優級皖酒業公司生產經營場所依法檢查,發現該生產經營場所存放含有“年份原漿”字樣系列白酒和包裝物。2016年11月11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合工商消保處字﹝2016﹞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優級皖酒業公司生產的三款商品上存在突出使用“年份原漿”字樣的情形。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古井貢酒公司“年份原漿”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及使用,已經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與知名度,足以讓消費者將“年份原漿”與古井貢酒公司聯系起來,優級皖酒業公司在“年份原漿”商標獲準注冊后生產的白酒中,在外包裝及酒瓶瓶身上仍突出使用“年份原漿”四個字,構成商標侵權。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優級皖酒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7079302號“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優級皖酒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古井貢酒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三、駁回古井貢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認定古井貢酒公司“年份原漿”商標不構成商品通用名稱,涉案商標經過古井貢酒公司的持續、廣泛宣傳和使用,已具有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顯著性,在相關公眾認知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譽度,依法保護了古井貢酒公司“年份原漿”商標。在判賠數額上,考慮優級皖酒業公司的生產者地位等因素,對其課以較重的賠償責任,依法判令其賠償古井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充分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高侵權成本,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司法導向。


        10.被告人許韜、王娜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情介紹】


        自2014年5月開始,被告人許韜利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租用服務器,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采集復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個人運營的網站中供讀者免費閱讀以此增加讀者點擊量,最終通過廣告聯盟投放廣告非法獲利。為擴大規模,許韜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網絡科技公司,先后聘用王娜等編輯人員、技術人員十余名,架設了小小書屋、虎踞閣、263zw等6個盜版侵權網站,復制、發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2萬余份,其中僅侵犯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獨家著作權的作品即達1603份,吸收會員共計328334名,網站總點擊量17.896億次,僅小小書屋小說網侵犯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家著作權文章《帝少的獨寵嬌妻》點擊量達779498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過宣傳易等廣告聯盟公司在其盜版網站上投放宣傳廣告獲利7133731.82元。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許韜的盜版網站中文字作品與掌閱公司享有獨家版權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有1616部。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許韜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百萬元;二、被告人王娜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三、涉案贓款5926322.82元依法予以追繳。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被告人許韜、王娜侵犯著作權罪案,涉及侵權盜版圖書502萬余部,涉案金額700余萬元,屬于向不特定公眾傳播侵權作品持續時間長、人數多、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件,案情重大為近年來罕見。本案在對被告人判處自由刑的同時,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對清理魚龍混雜的網絡圖書市場起到警示規范作用,對圖書行業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本案的審理對于電子數據的認定、網絡書籍相似性鑒定以及著作權犯罪中網絡電子證據的認定起到示范作用。



        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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