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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iprdaily.cn)
作者:呂沖
原標題:漫談商標案件審理是“疑罪從無”還是“自證清白”
在商標維權案件中,商標權人在確保自身權利合法性沒有瑕疵的情況下,還需要承擔侵權行為或線索的舉證責任。疑似侵權人則可以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據說明來源,盡可能的排除嫌疑。而在商標確權案件中,舉證責任似乎更加偏向于答辯人,也就是商標權人。
眾所周知,商標案件審理是遵循個案審查的原則。即便如此,審理的過程也要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但是,由于不同的個案涉及到的具體證據、實際情況等都不相同,而審查員、法官在主觀性或者過往判例等因素的影響下,對法條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理解,進而導致審查決定或判決結果截然不同。如此一來,裁判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流程上來看,商標的確權流程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和司法救濟體系。以新注冊申請為例,倘若申請在實質審查階段被商標局駁回或部分駁回的,可以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即便復審依然不通過的,還可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再審。即使是不予受理的案件,也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未果的話還可以提行政訴訟。
在商標維權方面,采用的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法定原則【1】。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檢察院起訴被告人犯罪事實和證據,應當做出無罪排除的行為。在有罪存在疑問的情況下,按照無罪推定。
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一項具體內容,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2】。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同樣的,在民事訴訟中也有類似的條款。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3】,若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或者在質證環節中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形成有力、有效的支撐,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即便是通過工商行政投訴等非訴訟途徑,也一樣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4】。
如果把以上的內容代入到商標的具體案件中,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是工商行政案件,都是需要商標權人提供充足、有力的證據去證明他人存在未經授權的侵權行為,“不告不理”,后續的則交由審判機關定奪。
可是,在商標局及評審委員會進行的確權流程中,無論是駁回復審、初審異議還是無效宣告答辯,都是需要申請人提供自身的使用證據。以“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為例,撤銷人只需要一份申請書、一句話的理由就可以提起撤銷,而商標權人則需要“自證”商標在三年內有在持續不斷地合理有效的使用,或者有足夠正當的理由沒有使用。這些證據材料少則幾十頁多則上千頁。有時候即便是提供了詳實的使用證據,也未必能夠保衛到自身的商標權利。
這不禁讓人起疑,商標案件的審理標準和原則究竟是“無罪推定”還是要“自證清白”?
的確,在商標維權案件中,商標權人在確保自身權利合法性沒有瑕疵的情況下,還需要承擔侵權行為或線索的舉證責任。疑似侵權人則可以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據說明來源,盡可能的排除嫌疑。而在商標確權案件中,舉證責任似乎更加偏向于答辯人,也就是商標權人。比如說,駁回通知書可能只有簡簡單單的一句“容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缺乏顯著性”,經常就讓申請人絞盡腦汁。尤其是對于剛申請不到半年的新商標而言,難以在短時間內提供大量的使用證據。即使是因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的,在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流程中,引證商標的持有人無需參與,事實與理由的陳述都由復審申請人單獨完成。但如果復審后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話,引證商標權利人是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庭審的,地位與權利明顯不同。
無獨有偶,在初審異議案件中,雖然異議人也需要舉證己方的權利證明以及被異議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與理由,不過由于2019年新修訂《商標法》中第四條的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這句話就可以作為正當的緣由提交,甚至無需提供更多的證據。這樣一來,又變成了答辯人“自證清白”的環節。
為什么會造成這樣的狀況呢?無論是維權還是確權,商標權人都總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這就要從“商標”的特別之處談起了。商標,顧名思義就是商品的標志,由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使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具有顯著性的特征,是現代經濟的產物,也是一種無形資產。它的產生方式和權利確認模式也比較特殊,商標是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讓消費者認識公司品牌和產品的第一步,也是能夠產生最直觀感受的方式??上攵?,商標在商業經營中發揮的作用尤其重要,因此一直以來都備受重視。然而,商標權利的確認模式卻有所不同。在大部分人的理解中,只要取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書就是擁有了商標。在通常情況下這種說法看似正確,但不夠準確?!渡虡朔ā分芯投x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以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即使是沒有在商標局登記注冊,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已經讓一般公眾所熟知的品牌,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也能享有和注冊商標以及馳名商標等同的權利,甚至可以對已經提交申請初審公告或核準注冊的商標進行異議及無效宣告。而此時,“商標權”的表現形式不是光憑一紙證書就能夠說明的了,還需要配合前文提到的商品外包裝、合同發票收據、廣告宣傳物料、招牌店面裝飾、展會博覽會等公開的使用證據。
與其說這是“商標使用證據”,倒不如說這其實才是“商標”。注冊商標擁有長時間、有效、合理的使用證據,才稱得上是名副其實的“商標”。從司法和行政實踐中不難看出,僅僅只有注冊證書的“商標”隨時有可能面臨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無效宣告的風險,而尚未注冊但卻常年使用、擁有廣泛影響力的“商標”有時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標”。這并非舉證責任的倒置,而是對“商標”最樸素、最真實的解讀。
隨著近年來,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的日漸加強,同時各級地方政府也在鼓勵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貫標,一定規模的公司也會在內部設立知識產權部門,由專人負責搜集、保管、整理企業日常商標使用材料。同時,國家及各級知識產權局也在加大對惡意、囤積商標申請的打擊力度。雖說就目前而言,商標注冊證書仍是商標保護的有效憑據,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如果僅僅只有一張商標證書而沒有實際使用的話,只能放在一旁角落積灰,最終淪為一張草稿紙。只有真正地將商標用起來,以良好的產品或服務品質作為支撐,盤活企業的生命力,才是商標價值的最好體現。
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呂沖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漫談商標案件審理是“疑罪從無”還是“自證清白”?(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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