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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的外貿公司員工關某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400萬元?!?/strong>
外貿公司的員工掌握著公司重要客戶的資源,在尚未離職的情況下就自立門戶成立新公司,和老東家搶生意,向同樣的客戶提供同樣的產品。近日,經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曾經的外貿公司員工關某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法院判刑。
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2003年注冊成立,主營外貿采購業務。關某2007年入職,2012年開始負責甲公司和公司長期客戶S公司外貿購銷業務。2018年7月,關某提出離職。令甲公司沒想到的是,關某離職后,公司和S公司的業務量出現了嚴重下滑。老東家調查后竟然發現,關某作為和S公司深入接觸的業務員,2014年就和他人成立了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2016年乙公司就開始和S公司有交易往來了,而且,乙公司提供給S公司的產品和甲公司幾乎一模一樣。
甲公司認為,是關某將S公司帶至乙公司合作,并導致甲公司在與S公司的交易中損失慘重,于是,2019年6月甲公司報警。公安機關抓獲關某并偵查終結后,于2020年10月將該案移送鄞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那么,甲公司與客戶S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聯系人及特定電子郵箱、交易歷史、交易習慣、客戶需求等經營性信息,性質上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呢?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具有三性,即非公知性(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保密性(即權利人對之主動采取了保密措施)。通過我們的審查,甲公司的經營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三性?!背修k檢察官表示,最終確定“2016年至2018年底,關某利用工作期間獲取S公司的客戶信息等資料,以乙、丙公司名義和S公司交易出口銷售額合計1057余萬元;給甲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合計81.5萬余元”。
盡管被查,但關某還沒有停止經營行為。甲公司在2021年10月又向檢察機關提供了新線索,稱關某于2019年開始以他人的身份新成立了一家公司和S公司進行交易,涉案金額高達千萬美元。
“考慮到關某仍未停止侵犯甲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犯罪金額可能會很高,而且拒不認罪,拒絕賠償,可能存在毀滅證據、串供的可能性,因此我們于2021年11月30日對關某決定逮捕?!背修k檢察官說。
經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關某以另外兩家新公司名義和S公司交易出口銷售額合計5228余萬元;給甲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合計495.5余萬元。
日前,鄞州法院審理后認為關某違反保密義務,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高額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罰金400萬元。
據悉,關某已于2月6日提起上訴。
(原標題:員工侵犯老東家商業秘密,一審判4年)
來源:浙江法治報
記者:高敏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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