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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因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被罰共計98444.56元!”
近日,四川、山東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攀枝花市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因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被沒收違法所得34267.28元;罰款34267.28元。山東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接受委托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代理專利申請29件,被沒收違法所得14955元;2.處違法所得1倍計14955元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29910元。
對攀枝花市××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川市監處罰〔2024〕25號
當事人名稱:攀枝花市××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5××××××××××××E9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許××
違反行為類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處罰內容:
1、沒收違法所得34267.28元;
2、罰款34267.28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4年6月20日
處罰機關: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當事人信息
名稱:山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XJ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單××
行政處罰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濟南市監處罰〔2024〕12號
違法行為類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
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 / 第二十七條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于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3日分別與聊城市宏昌機械有限公司、聊城恒信塑鋼有限公司簽訂《知識產權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共代理專利申請29件。其后,將上述專利申請業務委托具有專利代理資質的北京中知音諾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撰寫及代理專利申請業務。上述期間收取專利代理服務費共計43500元,因聊城恒信塑鋼有限公司13件專利申請業務未取得授權,向申請人退費15000元,共計支付專利撰寫費、申請費、年費共計13545元。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濟南代辦處、天橋區稅務局協查當事人相關信息,并對當事人銀行流水情況進行了調查,未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專利代理條例》違法所得問題的復函(國知辦函法字〔2019〕829號)關于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違法所得計算方式的規定,以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為基礎,扣除專利有關官費、當事人在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以及該專利代理服務中所直接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違法所得。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14955元(詳見附表)。經查詢山東省智慧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未發現當事人近兩年內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行政處罰內容:經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4955元;2.處違法所得1倍計14955元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29910元。
罰款金額:1.496萬元
沒收金額:1.496萬元
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4年05月13日
處罰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3日
公示截止期:2027年05月13日
(原標題:罰98444.56元!兩家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因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被罰)
來源:IPRdaily綜合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罰98444.56元!兩家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因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被罰(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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