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法院對電子證據技術的認識仍有不足,標準尚不完善,應進一步規范電子證據的采信標準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新媒體專電(記者南婷、程士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0月10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為個人信息劃定“保護圈”,有利于破解網絡侵權長期以來存在立案難、取證難等問題。針對網民重點關注的取證的可操作性、網絡公司的配套責任等問題,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采訪國內權威專家進行剖析。
電子取證專家:取證存兩方面難題
國內權威電子取證專家、中國科學院軟件研究所研究員丁麗萍說,網絡侵權取證的操作難點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
“電子證據的特點是易偽造、篡改、損毀?!彪娮幼C據能否符合民法中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要求是難點。丁麗萍指出,在非實名的網絡環境下,IP容易偽造,也可以是動態的,增加了取證難度。而法院對電子證據技術的認識仍有不足,標準尚不完善,因而在具體操作中還需要進一步摸索。
專家指出,這一新規屬于民法范疇,這就要求“誰起訴誰舉證”。長期以來,人們缺乏保留一手證據的意識,因而易出現被侵權但拿不出證據的現象。對網絡用戶而言,需要樹立依法維權意識,在第一時間獲取證據,并防止證據被損毀和人為破壞。
從法院角度來看,一方面,該規定降低了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門檻,可以使得更多的公民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這一類案件涉及的證據主要是電子證據,因此,應該進一步規范相關電子證據的采信標準,真正做到真實、相關、合法。
? ?法律專家:倒逼推行網絡實名制
受訪專家指出,此次新規細化了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范圍和標準,會成為今后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重要基礎,并影響今后的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網規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認為,這一新規倒逼網絡服務提供者推進網絡實名制。
該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阿拉木斯說,這意味著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提供這些信息,則會受到法院的處罰。站在一個網絡服務者的角度考慮,這條規定是要求服務者把工作做在前面,在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準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
他還指出,此次將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界定為:“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其中,將犯罪記錄列為個人隱私的做法仍值得商榷。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說,這一司法解釋對網絡侵權相比過去對個人隱私等有了明確清晰的規定。此外,還需其他誠信機制以及網絡犯罪刑事打擊等進行配合,創造一種文明上網、守法上網的環境。
? ?技術專家:網絡服務提供商承壓大
網絡安全專家、安天實驗室首席技術架構師肖新光分析認為,此次司法解釋進入操作層面后,網絡企業同時面臨著技術、管理等層面的問題。如網站就提供侵權人的信息方面需承擔怎樣的責任。如果讓網站過多承擔這個方面的責任,從技術角度不太現實。
肖新光說:“在一個沒有統一電子簽名機制的體系下實現全部實名認證,是缺少可行性的;不僅不可能達成效果,而且可能重演韓國發生的實名制信息泄露問題?!?
丁麗萍說,對運營商方面來說,要求網絡運營商盡可能地做到提供侵權人的相關信息,而當前多數網絡運營商的工作人員在法律方面儲備不足,難以及時準確地判斷侵權行為,并予以制止。
過去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安全的重視程度低,系統不斷出現嚴重漏洞。網民普遍安全意識差,將很多隱私信息存儲在云端。近幾年大規模用戶隱私泄露事件時有發生,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民都開始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第三方網絡安全公司知道創宇副總裁鐘晨鳴說,這一規定的出臺,有利于改變網絡服務提供者過去重盈利輕保障的做法,促使其把安全建設作為必要組件出現在整個軟件架構、研發、運維等過程上。
鐘晨鳴建議,對于缺乏安全經驗的廠家來說,可以考慮實現從網絡安全外包到逐漸自建安全團隊的過程,不斷積累經驗,減少泄露用戶隱私的事件發生。
阿拉木斯認為,網絡實名制、網絡服務者的侵權責任認定、個人信息保護等,都是事關我國互聯網產業和電子商務發展的至關重要的關節,其中牽扯的問題相當復雜,還可以開展更多的討論。
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6版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www.meihaolucy.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權界最大云社區【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權優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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