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id="iztqq"></table>
    1. <td id="iztqq"></td>

      <tr id="iztqq"><label id="iztqq"></label></tr>
        返回
        頂部
        我們已發送驗證鏈接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并驗證
        沒收到驗證郵件?請確認郵箱是否正確或 重新發送郵件
        確定
        產業行業政策訴訟TOP100招聘灣區IP動態職場人物國際視野許可交易深度專題活動商標版權Oversea晨報董圖產品公司審查員說法官說首席知識產權官G40領袖機構企業專利大洋洲律所

        媒體侵權的預防及應對

        產業
        IPRdaily10年前
        媒體侵權的預防及應對

        媒體侵權的預防及應對 

        創新|創業|連接IP變革者

        IPR Daily努力為創新、創造、變革者提供最專業、最高效、最具價值的信息及交流合作平臺,我們用互聯網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也是資本市場在知識產權領域投融資的第一入口。

         

        文 / 陳軍、楊軼 (安徽中天恒律師事務所 律師/專利代理人)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經IPRdaily編輯,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近年來,媒體侵權案件頻頻發生,在社會中引起的關注度非常之高,其中很多案件索賠的金額也可謂是“驚人”。那么今天我將從媒體侵權的界定、特征入手,結合對媒體侵權案件剖析,與在座的各位交流一下,如何防范及應對媒體侵權這個問題。

         

        一、近年來的媒體侵權案件

         

        首先讓我們來回顧一下,近年來在行業關注度比較大的一些媒體侵權事件

         

        (一)霸王集團控告《壹周刊》誹謗案

         

        2010年7月,香港媒體《壹周刊》曾指責霸王拳頭產品“霸王”洗發水含有致癌物質二惡烷,盡管霸王發聲明稱產品安全,隨后也有國家藥監局對“二惡烷事件”進行澄清,但該報道還是給霸王帶來了巨大災難。

         

        2010年,霸王集團曾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壹周刊》的《霸王致癌》報道“惡意中傷、誹謗”,并要求賠償損失5.6億港元。

         

        從這一案件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壹周刊》的報道被判為失實報道,其將面臨數額不小的賠償。同時,即便官司勝訴,霸王所受到的負面影響和損失也已是不可估量。

         

        (二)范冰冰訴天津日報名譽侵權案

         

        2011年6月,天津某報社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該報社記者宋某某撰寫的文章。該文中稱,范冰冰和國內某男演員想結婚了,但父母不同意,二人可能要私奔等內容。

         

        范冰冰認為該文章沒有事實依據,將該報社及記者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報社和記者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200萬元。

         

        (三)搜狐控告今日頭條版權侵權

         

        2014年6月24日,搜狐公司認為今日頭條未經許可復制、篡改搜狐享有著作權的版權內容,嚴重侵犯了搜狐的著作權。同時也宣布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今日頭條)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1100萬元,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已正式受理訴訟。

         

        (四)農夫山泉控告《京華時報》名譽侵權

         

        事件的起因是2014年3月初京華時報連發多篇報道,曝光農夫山泉“黑色懸浮物”、丹江口“垃圾圍城”等現象。15日、25日農夫山泉官方微博?聲明農夫山泉各項指標符合安全標準,水質未受影響。事情并未至此平息,4月10日到5月7日期間,京華時報與農夫山泉一直處于激烈的交鋒狀態。

         

        農夫山泉一方認為,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間,京華時報刊發系列不實報道,降低了農夫山泉的社會評價,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并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京華時報停止侵犯其名譽權行為,刪除相關系列報道,在《京華時報》和“京華網”連續30日公開進行書面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億余元。

         

        二、媒體侵權的界定

         

        從以上幾個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案例可以看出,現在媒體侵權還是比較頻發的,并且影響力都比較大,那么我們再來分析一下媒體侵權的準確定義,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個問題。

         

        (一)媒體侵權定義

         

        所謂媒體侵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媒體(包括通訊社、報刊雜志、廣播電視、公共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然真實但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從而侵害了他人合法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法律后果的行為和事實。

         

        在我們剛才回顧的案件中,霸王集團控告《壹周刊》誹謗案、范冰冰訴天津日報名譽侵權案、農夫山泉控告《京華時報》名譽侵權案都涉嫌媒體向公眾傳播的信息不真實這種情況,而搜狐控告今日頭條版權侵害著作權就屬于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二)媒體侵權一般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即新聞作品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害人造成損失,包括社會評價的降低、精神損害以及財產損失等。只有當新聞報道行為或內容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才會構成新聞侵權。如在新聞報道中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就違反了民法有關保護公民名譽權的規定;未經他人同意在新聞報道中披露他人個人財產、家庭生活等個人信息,則違反了民法有關保護個人隱私權的相關規定。

         

        2、損害結果,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遭受損失。只有新聞違法行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才構成新聞侵權。新聞侵權行為的存在只是構成新聞侵權的前提,僅有新聞違法行為,但這種行為并沒有造成損害的后果或者損害極其輕微,也不構成新聞侵權。新聞侵權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傷害等。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即法律上所謂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新聞侵權行為與一般的侵權行為相比,其損害結果比較特殊,往往表現為人格上的貶低和精神上的痛苦,難以用具體的物質形式來衡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新聞侵權的損害結果要求并不十分嚴格,往往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就認定構成侵權。

         

        4、過錯,也就是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的過錯。在新聞侵權中,從媒體方面來說,故意侵權的極少,基本上是由于部分新聞工作者出于個人目的而導致的。所以新聞侵權主要的過錯形式是過失。什么是過失呢?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到。新聞媒體或新聞從業人員,應當注意保護他人的權利,但沒有注意到,造成了他人權利的損害,這就是過失。 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在侵權行為中,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屬于過錯,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聞侵權同樣如此,區分故意、過失及過失的大小,只對區分責任的大小有一定的意義。

         

        三、媒體侵權特征

         

        (一)侵權主體

         

        媒體侵權行為的主體一般是依法設立的從事新聞報道工作的機構,包括報社、雜志社、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媒體等。正常情況下,新聞作品的作者、發表新聞作品的新聞單位、新聞提供者都可能成為媒體侵權行為的主體。除了新聞媒體外,公民也可以成為新聞侵權的主體。從事新聞工作的記者、編輯因工作失誤刊登侵權稿件,應與所屬新聞單位共同構成侵權主體。另外,向新聞媒體提供新聞消息、小說等的非新聞工作者,如果其所提供的內容侵害了他人權益,也應成為共同侵權人。

         

        (二)侵權行為形式

         

        媒體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因新聞失實造成侵權;二是因不注意、不謹慎導致評論失當、用詞不準,或暴露他人隱私等;三是新聞出版單位因審查不嚴、把關不慎,或者未按常規操作,使侵害他人人格權的作品得以發表。但是,無論是故意侵權還是過失侵權都應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新聞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一方面,作品必須發表且在大眾傳媒上發表;另一方面,新聞媒體必須在新聞傳播過程中發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若在非新聞傳播過程中,則僅構成一般侵權。

         

        (三)侵權客體

         

        媒體侵權的客體對象主要包括人格權和版權。

         

        侵害人格權常涉及到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它對公民或法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是一種社會評價的失實。無論對于公民還是對于法人,公平、真實的社會評價是其應該享有的一種合法權益,任何導致這種社會評價失實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具體而言,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都能構成新聞侵權的客體。

         

        版權包括多項內容,媒體侵權常涉及到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等。

         

        四、媒體侵權案件剖析

         

        通過以上理論知識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對媒體侵權的基本概念有了比較好的理解,現在我們再來分析幾個現實中遇到的案例,更進一步的對媒體侵權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細節方面加以提醒和注意。

         

        (一)侵害版權

         

        2000年底,新安晚報記者胡躍華應《羊城晚報》的約請創作了《女記者販毒體驗七晝夜》一文并交付該報,之后《羊城晚報》在其下屬的《新聞周刊》上發表了此文,署名為胡躍華,同時作出了“未經本刊允許,本刊文章拒絕轉載,違者必究”的聲明。

         

        之后,北京搜狐在線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未經胡躍華本人許可,在其經營的搜狐網上轉載上述文章并設置了搜索鏈接,但未署名也未支付報酬。因此,胡躍華起訴稱北京搜狐在線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權。

         

        法院審理中認為,《羊城晚報》在首次發表《女》文時,不僅明確署名原告為作者,而且受原告委托作出了未經許可不得轉載的聲明。在此情況下,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搜狐網上轉載《女》文且未支付報酬的行為,顯然已構成對原告就該文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的侵犯?!杜肺牡臉祟}及作品性質已清楚表明該文不僅不是新華網的法人作品,而且說明該文應有明確的作者,故被告關于新華網登載該文時未署名,其自該網轉載該文時也未署名不構成侵犯原告署名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并認定被告此行為構成對原告署名權的侵犯。

         

        最后,法院判決搜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在這一案例中,搜狐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搜狐網上轉載案涉文章且未署名也未支付報酬的行為,顯然已構成對胡躍華就該文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獲得報酬權的侵犯。

         

        (二)侵害隱私權

         

        2008年3月21日,何某在黔江區中心醫院被診斷為風濕性心臟病、二尖瓣狹窄、心全衰三級、心功能三級、肺部感染。在接受該院一種新型的手術方式后,何某感覺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且與醫院原先介紹的治療結果相差甚遠。2008年4月1武陵都市報社根據黔江中心醫院的介紹將何某的病況、治療情況及新型手術的療效等刊登在報社出版的報章上。后何某以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將報社和醫院共同訴至法院。

         

        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在這一案例中,何某的治療情況及個人基本信息都屬于隱私范疇,醫院在未得到何某許可下,不應將治療疾病的事實擅自公開,武陵都市報社更不應該將何某的真實姓名和病情向大眾公開。最后,法院判決醫院和報社的行為侵害了何某的隱私權,同時需向何某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撫慰金。

         

        目前一些醫院為了自我宣傳經常會邀請一些記者朋友對其患者的治療效果作出報道,尤其在醫療整容行業特別多,這個時候就要特別注意了,接受采訪的患者是不是自愿公開一些個人信息,而且即使使用化名時,是不是依舊具有非常強烈的指向性和對應性。為了避免這方面的風險,我們的記者朋友最好的采訪或發稿時就獲得被采訪者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后期引起糾紛。

         

        (三)侵害名譽權

         

        2013年3月20日,上海的《勞動報》刊登標題為《微博“明碼標價”產業鏈浮出水面》的新聞報道,發布稱“像姚晨這樣千萬級粉絲的大咖(大明星),單獨發一條軟文價格2萬元,轉發一條幾千元”。隨后,姚晨以報道失實、名譽侵權為由,將該媒體告上法院。

         

        在庭審中,勞動報社辯稱,央視3·15晚會后,微博營銷受到媒體關注。東方衛視宣傳總監韋亮提供消息稱:“像馮小剛、姚晨這樣千萬級粉絲的大伽(大明星),單獨發一條軟文價格為2萬元,轉發一條幾千元”。報道系引用韋亮的陳述,并明確了內容的出處。勞動報社認為,涉案文章旨在強調微博營銷存在的問題,是一次正當的輿論監督行為,具有一定公益性質,文中報道未針對任何人,也無侮辱、誹謗、詆毀姚晨的故意,未對姚晨名譽造成損害。同時報社認為,姚晨作為公眾人物,對媒體正當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和理解。

         

        但這一消息來源遭到“爆料人”韋亮的否認,因此勞動報的上述言論并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其真實性,其報道確實失實,對姚晨這一公眾人物的名譽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最后經法院審理認定,勞動報社的上述言論侵犯了姚晨的名譽權,且判令勞動報社刪除《勞動報》網絡版上題為《微博“明碼標價”產業鏈浮出水面》的文章中關于原告姚晨的全部內容;在《勞動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姚晨致歉,所刊聲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法院審核。

         

        (四)侵害肖像權

         

        2004年,運動員劉翔一紙訴狀將《精品購物指南》報社告上法院。劉翔認為,精品報社未經其同意將其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總第1003期)《精品購物指南》的封面的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可知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即構成侵犯肖像權。而所謂“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肖像”,是指對他人肖像進行具有商業性質的使用,以謀取經濟利益,進而給其人格帶來商業化的負面影響,例如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用肖像做商標、廣告、裝飾櫥窗等。

         

        因此,就本案而言,精品報社在??恼w封面設計中,使劉翔肖像與購物節廣告產生一定的廣告性質關聯性,從而使社會公眾產生“劉翔為中友公司購物節做廣告”之有合理根據的誤解,進而使劉翔人格受到購物節廣告的商業化侵害。此與直接使用劉翔肖像做廣告相比,兩者在對劉翔人格的侵害樣態上并無本質區別,因此構成對劉翔肖像權的侵害。最后法院判決精品報社在停止侵權的同時,向劉翔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撫慰金。

         

        五、如何防范媒體侵權

         

        在我們討論了這么多媒體侵權的定義、特征、案例過后,要與大家討論最后一個問題,也是我們此次授課的目的——如何防范媒體侵權,也即是我們新聞從業人員如何保護自己。

         

        (一)客觀報導

         

        媒體故意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或者因過失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導致不實報道的,構成媒體侵權責任。例如:某報在一篇報道中,披露了李某一些還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經法院調查,報道所述的一些事情,因證據不足而不能成立,李某被無罪釋放。李某被釋放后,就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起訴報社,使報社和作者都陷入尷尬境地。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凡未經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都不能任意公之于眾,凡未經法院宣判有罪的,不能先給人戴上“罪犯”、“犯人”等法定帽子,所以新聞媒體的報道一定要客觀,切記自行“創作”。

         

        判斷報道是否失實的標準是事實基本真實,報道的是屬于依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判斷,有可以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作依據,即為真實報道。在涉及社會利益的事件報道中,即使存在些許錯誤,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也應以媒體及記者、通訊員等在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為要件。

         

        (二)合理審查

         

        媒體對報道等已經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但因受訪人、受害人自身過錯或其他無法預料的原因,致使報道失實的,為已盡合理審查義務,媒體不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來看一個涉及合理審查的典型案例:原告于橋、高尚、高輝玉訴稱,三聯書店在其出版的《三聯生活周刊》刊出《當病人恨上醫生》一文報道多處失實,文中提出高某是山西省政府的某位官員,是帶罪住院,并說其親屬要求放棄治療,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屬的名譽權,該文發表后多次被轉載,造成了惡劣的影響,要求認定兩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侵害原告去世親人高輝建名譽權。經海淀區法院審理,認定涉訴文章構成侵權。另一被告王任直作為醫生屬于被動接受記者采訪,三聯書店亦未提供《恨》文發表得到王任直同意或默許的證據。最終,《三聯生活周刊》公開致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這個案例中,《當病人恨上醫生》一文屬于典型的“爆料者”主動向媒體提供消息源而產生,從形式上看,媒體對“爆料內容”進行如實報道看似是符合“新聞真實”的范疇,但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因為,媒體在報道前完全有時間有條件做進一步的核實工作,只有媒體在后續的核實工作中仍然可以確信該消息源為真實的話,才可以認為媒體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核義務”。所以,對于“爆料”內容的報道,不管是主動“爆料”,還是被動“爆料”,媒體都不能偏聽偏信,需要核實至少兩個以上的消息源后才能符合“新聞真實”的法律抗辯事由。

         

        (三)謹慎轉載 1、合理文章來源

         

        媒體在轉載時一定要注明文章的來源,而且在轉載時最好對文章的來源盡到一定的審核義務,盡量選擇權威部門發布的文章來轉載。權威消息來源對新聞業特別重要。比方說像一個政府部門,它在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這個新聞,你根據它的新聞做出的新聞,后來證明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新聞是假的,人家追究侵權責任的時候,這時候你可以用權威消息來源來對抗。構成權威消息來源,媒體不承擔責任,而是找新聞發布的機關。

         

        2、與原內容一致

         

        媒體在轉載文章過程中,不能擅自對原文進行增刪或修改,更不能單純的為了制造新聞效果而添油加醋,否則極可能構成對原文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

         

        3、對真實性無法核實的內容進行適當說明

         

        倘若媒體在轉載時對文章所反映內容的真實性無法及時核實,則最好在轉載的同時加以說明,如“本網/報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真實性”。經常瀏覽各大新聞網站的朋友可能已經發現,現在越來越多的媒體已經聰明的在轉載時于文章首末處注明類似這樣的說明,以防范自身風險。

         

        4、禁止轉載不可碰

         

        轉載其他媒體的報道和文章,必須加以核實并注明出處,尤其是媒體已經明確表示禁止轉載的,最好不要冒險嘗試。若確實有轉載需要,應及時征得作者及刊登媒體的同意并支付相應報酬。

         

        (四)及時更正致歉

         

        媒體機構在作品已經被認定為侵權,或者有證據證明屬于侵權后,應及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致歉。

         

        (五)網絡媒體注意事項

         

        1、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在避風港原則的庇護下,網絡服務提供商只需要在收到被告知侵權的“通知”后,及時的履行“刪除”義務,則可免責。

         

        2、紅旗原則

         

        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為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刪除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這個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

         

        “紅旗 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一個特例。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不應該為相關用戶在該技術平臺上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侵權行為非常明顯,而網絡 服務提供商仍然睜一眼閉一眼,甚至故意默認和縱容侵權行為的發生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才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六、如何應對媒體侵權

         

        (一)及早聽取專業人士意見

         

        若被告知媒體存在新聞侵權行為,則不應放任,此時更要盡快的認真調查事情經過,及早聽取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切勿盲目采取措施。

         

        (二)更正、答辯和道歉

         

        在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更正或答辯是法定的新聞侵權的救濟方式之一,是新聞機構對其發表的侵權內容的補救。

         

        當然,若媒體確實存在侵權行為,而當事人愿意接受道歉來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媒體向當事人誠懇的道歉不失為最佳解決辦法。

         

        (三)尋求和解

         

        對于新聞媒體來說,在發生新聞侵權糾紛時,應該更多地考慮協商,通過有效的溝通化解矛盾,給當事人一個媒體應有的承認錯誤的態度,讓當事人的內心得以慰藉,這樣一來,雙方都能很好的接受結果,更是不傷和氣。

         

        (四)積極應訴

         

        若媒體一旦選擇應訴,那么證據則是訴訟的核心問題,打官司歸根結底是證據間的較量。然而新聞報道的事實并不等于證據,法律認定的是通過一定證據能證實的事實。因此記者在采訪時要注意保留證據,明確被訪者是否同意刊播并讓其確認簽字。若涉及第三人,則應讓材料提供者簽字,并對材料中涉及第三人的相關情況予以必要的核實。

         

        #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

        作者:陳軍  楊軼 (安徽中天恒律師事務所 律師/專利代理人)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IPRdaily投稿作者
        共發表文章3221
        最近文章
        關鍵詞
        首席知識產權官 世界知識產權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數據 軟件著作權登記 專利商標 商標注冊人 人工智能 版權登記代理 如何快速獲得美國專利授權? 材料科學 申請注冊商標 軟件著作權 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 專利預警 知識產權 全球視野 中國商標 版權保護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 躲過商標轉讓的陷阱 航空航天裝備 樂天 產業 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 著作權 電子版權 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 中國專利年報 游戲動漫 條例 國際專利 商標 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費用 專利管理 出版管理條例 版權商標 知識產權侵權 商標審查協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業商標布局 新商標審查「不規范漢字」審理標準 專利機構排名 商標分類 專利檢索 申請商標注冊 法規 行業 法律常識 設計專利 2016知識產權行業分析 發明專利申請 國家商標總局 電影版權 專利申請 香港知識產權 國防知識產權 國際版權交易 十件 版權 顧問 版權登記 發明專利 亞洲知識產權 版權歸屬 商標辦理 商標申請 美國專利局 ip 共享單車 一帶一路商標 融資 馳名商標保護 知識產權工程師 授權 音樂的版權 專利 商標數據 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法 專利小白 商標是什么 商標注冊 知識產權網 中超 商標審查 維權 律所 專利代理人 知識產權案例 專利運營 現代產業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http://www.meihaolucy.com/article_10410.html,發布時間為2015-09-21 14:15:11。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說兩句
          還可以輸入140個字
          我要評論
          回復
          還可以輸入 70 個字
          請選擇打賞金額
          chinese少爷男男国产|精品福利一区二区|精品自拍现拍在线拍|香蕉大人芳草青青久久

            <table id="iztqq"></table>
          1. <td id="iztqq"></td>

            <tr id="iztqq"><label id="iztqq"></label></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