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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孫遠釗 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訪問學者
來源\IPRdaily
本文不代表作者服務單位及IPRdaily立場,文責由作者自負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近日印發了《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科改方案》)。這應是對于推進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營造創新驅動發展的市場和社會環境、激發大眾創業與萬眾創新等主要科技發展政策宗旨迄今最為翔實、具體的一份指導文件。文件明確點出了要以激發創新、問題導向、整體推進、開放協同與落實落地做為五個基本原則。尤其提到,要“堅持把破解制約創新驅動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作為著力點,找準突破口,增強針對性,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進展,提高改革的質量和效益”。
本文即試圖本此精神,從實務的角度對這份文件進行點評分析。由于其中內容涵蓋十分廣泛,本篇將先針對文件的第一個大標題: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來闡述,期能拋磚引玉,集思廣益。
建立企業主導的技術創新機制
《科改方案》在第1點就提到,要建立企業主導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包括建立高層次、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諮詢制度。而且要吸收更多企業參與研究制定國家技術創新規劃、計畫、政策和標準,相關專家諮詢組中產業專家和企業家應占較大比例。
這顯然是以大型企業為主要的考量對象,因為中、小、微企業還在處于求生存的階段,自身難保,恐怕沒有如何額外的時間、精力與資源來關注,更遑論主導整個產業的技術創新機制。但這是否能正確、精準的反映出市場的實際狀況與需求,就必需特別注意到企業彼此之間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尤其是大型與中、小與微型企業乃至個人工作室之間的利益平衡。根據美國中小企業署(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所委托進行的一項重要調研結果,顯示并確認了小型企業在發明與產品的管理方面相對于大型企業毫不遜色,甚至在研發能量與產能(產品質量)方面還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以研發經費的單位成本產出來評估,新創事業的創新能力與生產力(效率)甚至遠在大型、成熟的企業之上。這就意味著整個技術市場的鏈條必須不斷的有新血注入來維持整個市場的代謝功能與需求。而大型企業在這方面卻可能成為一把雙面刃:它們或它們背后的高管、主要投資人等一方面既會是一些重要資金投入的重要來源(如天使與創投基金等),但也可成為阻礙科技發展的最大障礙,尤其是對它們的既得利益可能構成任何潛在競爭的研發成果而言。
開展龍頭企業創新試點
《科改方案》在本項第3點進一步要求開展龍頭企業創新試點,探索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的新機制。
由此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這應該還是以大型或具有一定市場分額的企業做為對象,也就意味著主要的資源導向將是如何。然而這是否純粹是錦上添花之舉?如果回顧歷史,便不難發現,在相對活潑的科技領域和市場,每隔10到15年便會過渡完成一個的大幅度的轉變。在美國,從上市紀50~60年代的AT&T、RCA到70年代的IBM、施樂(Xerox),然后是80年代的微軟、蘋果、惠普、因特爾(Intel)、AMD與斯科(Cicso)等;到了上世紀90年代則出現了谷歌、亞馬遜、雅虎與eBay等等,而進入本世紀后則出現了如臉書(或臉譜Facebook)和推特(Twitter)等各種新興的事業,都是由小而大。中國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目前做為互聯網的三大龍頭企業,在15年前都還只是在草創階段,艱困的籌措資金以圖生存。因此,如果真的想要鼓勵、扶持創新,需要做好的是否應該是雪中送炭的工作呢?也就是為15年后、新一代、未來的更多“龍頭”去設想?這也似乎顯示,這次的《科改方案》本身其實還是相對保守的,不敢承擔較高的風險。
反過來說,當一個已具規模的企業背后還能進一步獲得政府的支撐,在這樣的環境下又有會有如的積極性去改變它們的管理和商業模式?這是否反而會變相的阻礙了其他小型企業的進場與競爭機會?這對整個產業的競爭力、市場的長遠發展和消費者的利益而言,究竟是否真的有利呢?
至于在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的新機制方面,實踐也表明,這當中恐怕并沒有一套或數套固定的公式可以依循或套用,而是必須由各個企業向游牧民族般的“逐水草而居”,順應市場的變化與本身發展的需求來進行調整。尤其在科技或創新管理的領域,其中的概念與要求更是與傳統的企業管理有著相當的不同。
建設創新服務體系
《科改方案》在“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的第二項才提出了要加強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方式。
在此所列出的具體項目仍然以政府為主導來扶持企業的創新服務體系,包括創業孵化、知識產權服務、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等機構的專業化。然而問題是,這里除了檢測與認證必須受到政府的強力監管之外,究竟政府在其馀的部分還有如何具體的角色可以扮演?
過去的經驗顯示,為了廣結善緣、相互扶持(包括避免得罪和增加影響),政府主管機構通常只能扮演“散財童子”的角色,讓各個受益者雨露均沾,于是彼此間各自形成自我的生態圈,欠缺真正的競爭。就算設定了一些業績的要求,只要搭配既有的申請補貼機制,其實并沒有太大的困難。于是這樣的虛養生態很容易形成浮夸虛胖的現象,表面的業績與實際的質量完全不成比例。在基本上仍然以量為尊的業績考核基準下,這樣的做法不但無助于改善本身的科技研發體質,反而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導致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以量取利,展開惡性競爭,反而會對科技的研發合作造成相當的阻礙,與原來的政策目標適得其反。最近的一些發展已經讓其中的許多問題與隱憂都浮現了出來。但很遺憾的,《科改方案》卻沒有(或是不敢)追本溯源、痛下針砭、對癥下藥,誠屬遺憾!
解決之道,恐需對一些現有的舉措從事相當幅度的改弦更張。首先必須廢除對于專利申請的補貼制度。其次必須建立以公平競爭為導向的市場環境,并考慮開放國際競爭,促使中國的相關服務質量與水平能夠提高并與國際充分接軌。這樣才能改善目前雖然在帳面上是全球貿易市場的出超大國,但在技術市場上卻是持續呈現入超的境遇,并由此可以促進國際科技的交流合作,并附帶的讓人才回流。而政府則不需再密集督導相關服務業的具體運營工作,而是回歸到純粹的執法角色。這也是“簡政放權”、導向市場機制的重要體現。
健全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
《科改方案》在“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的第三項倡議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并探索在戰略性領域采取企業主導、院校協作、多元投資、軍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
經驗顯示,以往企業與高?;蜓邪l單位從事合作不外乎高校需要企業提供經費,而企業則是想從高校取得廉價勞工與部分的實驗器材,從而降低本身成本。據英國對工程領域的產學合作調研,凡是與企業協作愈為緊密的研究人員論文發表的數量就愈多,但是生產力卻不如與產業界聯系較少的研發人員;此外,調研也確認了愈是與企業有所聯系的,其研發取向變愈為偏向應用技術而非基礎科技。這就涉及到產學研合作對整個大學與研究機構的宗旨是否造成了根本性的轉變的爭論。
其次,在從事產學研合作的相關分析與評價時,傳統上多是從研究的“成果”(outcome)來著手,也就是看一個研究對給予資助的企業產生或帶來了如何的機會(像是對某個科技的未來發展方向等)或者從企業的角度而言,是否達到了它們的預期目標。但近來在這方面積累了相當經驗而且卓然有成的一些機構,如美國的麻省理工學院等,則改以“沖擊”(impact)來做為分析的指標,也就是一個從產學合作得出的新知是如何對企業的表現做出了什么樣的貢獻?是否可能開創出新的產品?更有效能的生產程序?更多具有競爭力或優勢的專利物質、制程或機器設備?
由此可以看到,真正需要各方共同推展的,是如何建構產學研合作的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s),從而讓雙方都可以公開、透明并且有規可依的進行協作。尤其要讓雙方都必須明確了解對方的宗旨、使命和要求,包括萬一合作失敗的處置方式,才能整個未來的合作更為順暢并建立堅強的互信。在這樣的合作機制下,真正的主導者(至少在研發階段)應是研發人員,不是企業。而后續的產品開發則仍需要研發人員、行銷人員、法務人員與會計財務人員的相互對話。因次,如何才是最為妥式的運營模式會因不同的產業類別、不同的企業文化與不同的研發環境而有所不同,需要彈性、靈活的調整,恐怕難以一概而論。
小結
如同《科改方案》的標題名稱所揭示的,整個方案的根本宗旨是要如何具體深化科技體制的改革。如果以植物的培養來比喻,只是養在溫室里的花草樹木恐怕是經不住外界的競爭壓力的。而就算是把樹木種在外頭,過度的灌溉只會導致樹木不會扎根。表面上可能長得非常好看,但卻是頭重腳輕,一有風吹草動就可能無法頂住,甚至被連根拔起。要改革科技的發展環境,首要的便應從整個環境的分析做起,確保陽光、空氣、水、與土壤(養分)的適當均衡,尤其是政府自身的角色扮演,切忌揠苗助長,反而弄巧成拙。這次《科改方案》的出臺可謂一個重要的出發,替未來的走向提供了一個可能的指引。接下來就是具體的戰略與戰術部署了,這還需要所有角色扮演者的共同努力才可事竟其功!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