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新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司法實踐中,應當給予更寬泛的理解,還包括具備一定前提條件之民事權益。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電影角色名稱、期刊名稱、電影名稱、藥品名稱、域名等。因為權利法定,這些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的民事權利。但若具備一定知名度,可獲得相當于在先權利一樣的保護。天冊·羅云律師知識產權團隊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
何謂在先權利?
經營者未經許可能否將小品演員趙本山的肖像申請注冊為圖形商標?“Hello Kitty”卡通人物的作者能否以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演員謝霆鋒是否有權依據商標法請求撤銷注冊于瀉藥上的“泄停封”商標?這些問題的解答都涉及對商標法中一個概念的理解,即在先權利。
什么是在先權利?按照字面意思,在先權利就是處于在先狀態的權利。這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然而商標法并非一概保護所有的在先權利,而是暗含著“市場價值”的要求。即只有具備一定的知名度、有“被搶注價值”的在先權利才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如籃球運動員易建聯的姓名“易建聯Yi Jian Lian”就曾被注冊為商標,易建聯對此提出爭議,認為該商標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權。法院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也支持了該項請求,認為易建聯作為籃球運動員在“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有關商品與易建聯有一定的聯系,從而損害了易建聯基于其知名度可能產生的相關利益??梢?,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權是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除此之外,在先權利還包括在先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以及在先的其他民事權利,如肖像權,甚至一些在先新型權利,如域名等,都可以稱之為在先權利。然而,籃球運動員易建聯能夠以在先權利受損為由提起爭議并獲勝,并不代表其他叫做“易建聯”的人或者姓名被注冊為商標的其他人能夠以此為由阻止商標注冊或請求商標撤銷,因為普通公眾雖然可以是在先權利的主體,但卻欠缺“知名度”這一必備要素。
在先權利的保護范圍也并不僅限于已經明確得到保護的“權利”,還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在“邦德007 BOND”商標異議復審案件中,法院認為作為在先知名的007系列電影中的人物角色名稱,“邦德”應當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從而撤銷了商評委準予該商標注冊的裁定?!鞍畹隆弊鳛殡娪敖巧Q,并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不是著作權的客體,但這并不妨礙其作為在先權利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因為歸根結底,商標法的在先權利制度,保護的是在先權利對象所蘊含的商譽、影響力或者號召力,避免商標申請人利用這種信譽迅速推銷商品或服務,防止搭便車的行為。
搶注“馳名在先權利”雖然可以嘩眾取寵、奪人眼球,但絕不是企業發展的長遠之道。因為商標不僅僅是一個符號,它始終與商品、商家、商譽緊密相連。離開了它所標記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無價值可言。與其投機取巧、坐享其成搭“名牌”“名人”的便車,不如腳踏實地,打造屬于自己的“金字招牌”。
(文/張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商標周刊 編輯: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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