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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應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但在遭遇他人濫用知識產權
時也應積極運用法律規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重要的是,中國企業只有加強創新,占領標準
必要專利的高地,才能在國際標準制定上具備話語權,不戰而屈人之兵,為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保駕護航。
中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整體上在近幾年有了長足進步,在一些領域與發達國家相比已經基本沒有差距,甚至實現了超越,但是因為歷史的原因,在部分領域中發達國家的一些公司仍然保留了大量歷史研發投入所產生的專利權,并以此收取高額許可費作為其公司主要業務和收入來源。美國交互數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 Inc.,業內簡稱“IDC”)曾經是全球無線通信領域技術研發的重要參與者之一,擁有大量標準必要專利。其當前主要業務是收取專利許可費。華為公司與IDC公司進行了數年的談判,期望通過友好協商以達成專利許可協議。然而,在雙方談判期間,IDC突然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分別提起訴訟和“337調查”,指控包括諾基亞、三星、華為和中興等公司在內的3G 產品侵犯其7項專利,要求禁止上述公司在美國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請求頒發禁令以禁止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適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華為公司隨后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就IDC公司的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確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費率,并同時另案起訴IDC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訴請法院對IDC公司關于中國和美國3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過高定價、搭售等侵權行為,違反中國反壟斷法進行裁判。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法院最終確定了“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費率,并認定IDC公司在相關必要專利許可談判過程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其相關的過高定價和不合理搭售等行為,違反了中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令美國IDC公司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賠償華為經濟損失2000萬元人民幣。該案以華為勝訴告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初裁認定華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積極合理運用法律規則
在本案例中,華為積極運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武器來維護本公司利益,一方面利用“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國際規則終止了IDC公司對知識產權的漫天要價,同時使用反壟斷規則請求法院制止其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華為訴美國IDC公司案件成為中國法院受理的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先例,將對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解決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參考。通過本案例可以發現,濫用與侵害知識產權均是侵權行為,是關于知識產權的兩個極端,都會從不同層面損害行業發展的生態環境,尊重而不濫用知識產權才能促進有序競爭和持續創新。
因此,“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應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但在遭遇他人濫用知識產權時也應積極運用法律規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重要的是,中國企業只有加強創新,占領標準必要專利的高地,才能在國際標準制定上具備話語權,不戰而屈人之兵,為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注:本文內容節選自商務部發布的《中國對外投資合作發展報告2014》)
來源:商務部
整理: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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