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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由于國際經貿競爭日益激烈,創新能力也成為國家競爭力的主要來源。為此,各國政府無不積極促使學術研發成果成為產業的創新活水。有鑒于此,我國政府相關部會近年來除積極推動各種產學合作促進措施外,也開始廣泛推展學研創業活動,例如教育部的「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劃(U-Start)」以及科技部的「創新創業激勵計劃(From IP To IPO)」等,希望能鼓勵學研人士與青年學子科技創業,進而帶動國內創新創業風潮,以創造社會價值。
為了解這類方案的創業推動成效,本研究提取20組曾接受此類方案培訓的創業團隊,追蹤其創業發展進程,結果發現有很大部分的團隊,在創業初期即遭遇校內的技術移轉與利益分配問題,且使得創業進程受到拖延甚至阻礙。為清楚呈現此一問題,并試圖找出解決的方向,本研究將以四篇專文刊載相關研究成果。
一、創業團隊所面臨之問題情境描述
我國自科技基本法實施后,政府補助之研發成果已下放至各大專院校等執行機構,因此創業者若欲使用政府補助之研發成果從事創業,則需從大專院校技術移轉。此外,學生在?;蚪淌谠诼毱陂g運用學校資源之發明,其知識產權亦歸屬該學校所有。許多校園創業團隊,由于其創業技術構想系為學生在?;蚪淌谠诼毱陂g運用學?;蛘Y源之發明,因而在創立公司時,必須面對技術移轉的議題。
一般而言,技術移轉均以有償方式進行,內容可能包含簽約金、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衍生利益金、技術作價股權等。據學者Markman等人(2005)訪談美國128家大學技轉辦公室(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之研究發現,若將大學技轉辦公室的授權策略分為三類(以研究資助換取授權、以公司股分換取授權、現金授權),則以股份換取授權的策略最有助于促成新創企業(采取此一策略的同時往往也投入校內育成資源);然該研究亦顯示,大學技轉辦公室通常傾向最大化現金收入并最小化金融與法律風險,因而往往選擇不利于新創企業的策略。
而本研究在創業團隊追蹤中,也發現到部分創業團隊原希望以該新創公司股權或其他較彈性之方式來換取大學的技術授權,卻不被大學技轉相關機構所接受。例如受訪團隊之一的創辦人(該公司的核心技術為創辦人在學期間發明,并曾部分運用科技部與學校經費)向我們提到,他們在與學校洽商技術移轉時,原以為學校應會給予自己學生較多的協助,例如將付款時間拉長等更大的彈性空間;然而在與學校技轉相關機構交涉過程中,該機構要求以現金支付且毫無議價空間,另也不愿意以收取公司股權(因新創公司股票風險普遍較高)或衍生利益金(因擔心公司可能采各種方式規避繳納)等較彈性之方式來進行技轉。
除了大專院校外,我們發現類似情形也發生在公立研究機構中。例如另一受訪團隊創辦人提到,他于某公立研究機構任職期間發明了數項專利,其中多項均規劃運用于目前的創業構想中,因此正在與該機構洽談技術移轉相關事宜。該創辦人雖也曾與原所屬研究機構討論過是否以公司股票技轉,但該機構表示雖然自己愿意收股票,但由于專利系政府補助研究案衍生成果,收益需上繳主管部會,而主管部會較不偏好收受股票。經談判后,雙方同意就其中一項專利采取衍生利益金方式進行技術移轉,以未來產品出售營利中的一定比例回饋,因此無須在授權時一次繳交大筆現金。此外,該創辦人所發明之其他專利,則因所需授權金較高,故目前尚未籌足資金以進行技術移轉。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大專院?;蜓芯繖C構均拒絕以未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較彈性的方式對校園創業團隊進行技術授權,不同機構間所采取的技術移轉策略在彈性上有相當大的差異。例如也有出身某國立大學的創業團隊提到,在與學校洽商技術移轉的過程中,校方曾提議可采取以公司技術股換取技術移轉的方式進行,但由于團隊考察未來可能往中國市場發展,擔心學校占有股分可能會衍生爭議,且不希望定期向學校做財務報告,故并未接受學校的提議,最后達成協議以分期10年支付之方式技轉該技術,且首年支付金額較低,而后再逐年增加。此外,也有其他創業團隊獲得學校以分期付款搭配公司技術股之方式技術移轉,故可知在現行的法規制度下,大學技轉機構其實在技術移轉策略方面是可能有許多彈性的。
除了技術移轉機構外,校園創業團隊在初期階段也可能會遭遇與所屬實驗室或指導教授間的利益糾葛。由于部分校園創業團隊,其核心技術是在教授指導下研發而成,或是在研發過程中曾運用教授的研究計劃經費或實驗室資源,因而指導教授常為該技術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在此一情形下,教授對于該技術的移轉過程,往往有部分的影響力。因此,教授對創業活動的認知,以及其對該創業團隊之觀感,便可能在技術移轉過程中扮演角色。
一般而言,依大專院校技術授權程序,教授發明人已可獲取授權金或權利金中的一定比例。然在我們從部分創業團隊的案例中,發現偶有教授試圖向創業團隊要求額外的權益(包含公司技術股或資金回饋),同時又不愿實際參與創業或提供協助之情事,而這顯然提高了創業團隊在創業初期的負擔。由于某些創業團隊的創辦人或主要成員在參與創業活動之前或在創業過程中,曾為教授的指導學生或研究助理,甚至在某些案例中,教授仍對團隊成員的在校成績或畢業資格具掌控權,這使得雙方往往難以對等地討論利益分配議題。部分創業團隊也提到,由于指導教授對于創業活動所知有限,往往不了解創業初期團隊自有資金的重要性,以及過早要求資金回饋可能對創業團隊所造成的損害。
圖一、校園創業團隊在技術移轉過程中所面對的三角關系
綜合上述說明可知,校園創業團隊在創業初期所容易面對的第一個難題,便是技術移轉過程中的三角利益分配問題。如圖一所示,創業團隊一方面須與學校技轉機構洽商技術移轉相關事宜,另一方面又可能須面對指導教授對其自身或實驗室的權益主張。除此之外,由于大多數學校的技術移轉相關規定中,均有訂定教授發明人可從授權金或權利金中獲得的比例,因此教授是否有意愿收取新創公司股票,也會影響技轉機構的授權策略。
從這些現象中我們可以看到,當前我國的部分學研單位,對于校園新創團隊技術移轉,仍有些許不夠友善之處。據既有的研究文獻顯示,就大專院校層級而言,真正能夠鼓勵校園創業活動的措施并不多,而技轉機構采取股票技轉以及維持較低的權利金比例,是其中少數被印證能對校園創業活動產生正面影響的措施,其余如設立大學附屬的育成中心或大學創投基金等措施,都對創業活動的增加幾乎沒有影響(Markman等人,2005;Gregorio與Shane,2003)。因此,大專院校若未能有效運用彈性技轉策略,則等同于放棄了有力的校園創業激勵手段?;蛴姓J為,真正優秀的團隊與技術,必能獲得大量外部投資,因而即便技術移轉以現金方式進行,其授權金額與所募資金相較,僅占極小比例。然而,以我國當前的新創資金市場而言,創業團隊的技術控制權是否清楚明白,往往是影響投資人投資意愿與投入金額的重要因素。此外,新創團隊初始的現金存量,也往往會影響其對于投資人的議價空間,而校園新創團隊由于成員多為學生或社會新鮮人,自有資金本已相當有限,若還須投入大量金額用于技術移轉,則在面對創投或企業策略投資時,便可能淪為待宰羔羊。因此我們認為,能否對新創團隊提供較為彈性的技轉方式(尤其是以股票技轉),對于鼓勵校園科技新創而言,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參考文獻
1.Gregorio,Dante Di and Scott Shane(2003),Why do some universities generate more start-ups than others?Research Policy,32(2),pp. 209–227.
2.Markman,Gideon D.,Phillip H. Phan,David B. Balkin,and Peter T. Gianiodis(2005),Entrepreneurship and university-based technology transfer.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2005)241–263.
作者:王玳琪、湯凱杰
來源:臺灣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與資訊中心
編輯:IPRdaily縱橫君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