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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未明
原標題:究竟誰才是第36類“微信”商標的權利人?
IPRdaily導讀:究竟誰才是第36類“微信”商標的權利人?本文將根據已有的事實作初步分析。
前言
究竟誰才是第36類“微信”商標的權利人?本文將根據已有的事實作初步分析,最終結果還得聽法院的裁判。不過又一次證明:商標局的駁回通知重要性,商標駁回通知往往是商標侵權的預警。
事情經過:近日,北京中欣銀寶通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欣公司”,好多人簡稱的“銀寶通公司”不足以描述該公司及該事件)以上??系禄邢薰荆ㄒ韵潞喎Q“肯德基公司”)使用“微信支付”涉嫌商標侵權為由,訴之上海法院。
一、第36類“微信”商標
(一)中欣公司在先注冊情況
經中國商標網查詢,中欣安泰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中欣公司的關聯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申請了在第36類的“微信”商標,后于2012年9月14日核準注冊。目前該商標處于撤銷復審階段,但撤銷決定沒有正式生效前當屬于有效商標。
但是,商標注冊證僅僅代表在商標申請時,商標局沒有發現在先的不能注冊而準予注冊。在商標注冊后隨著社會情況的變更(公眾的認知習慣的變化)以及商標權人對于商標的不當使用(包括不限于不使用),都會導致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誤導公眾或缺乏顯著性)或者維權不利。
(二)第36類“微信”商標使用
1、中欣公司的廣告推廣
官方網頁
第二張右下角有“微信金服”字樣(但是“金服”二字也被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在第36類申請了,目前處于有效狀態,按照中欣公司的思路,阿里巴巴公司是不也可以訴中欣公司侵權?)
中欣公司的微信公告認證詳情
不知道中欣公司在微信上推廣的自己的“微信服務”是否能產生商標的識別來源?
2、中欣公司實際使用的是“中欣”,多用途預付費卡服務。
金融服務屬于特殊行業,需要取得許可。中欣公司在介紹中也提到“中欣卡”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多用途預付費卡。
《中欣卡》章程規定“14、持卡人可憑中欣卡在中欣銀寶通特約商戶(包括有實體店面的網上特約商戶)進行交易,使用范圍以中欣銀寶通官方網站上的最新商戶名錄及中欣銀寶通特約商戶的店內公告為準,交易以聯機方式完成,并即時扣除卡內金額?!?/p>
二、騰訊公司的“微信支付”
(一)“微信支付”的推出
騰訊公司自2011年推出微信之后,于2013年推出微信支付,經過近3年的大量使用,微信支付的用戶眾多,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
(二)騰訊公司對“微信支付”的商標保護
在市場推廣的同時,騰訊公司對“微信支付”有關的商業標識進行了注冊,騰訊公司最早于2013年4月24日在第36類就申請了“微信及圖”商標,比中欣公司的申請日晚了一年多的時間,在2014年4月的駁回通知中就應該知曉了在先商標存在,應該及時采取措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及應對。
萬幸的是,截止目前,除了對于第36類“微信”商標未取得,其他商業標識已盡入手中。
(三)“微信支付”的實際使用
1、“微信支付”實際使用方式
騰訊公司所推出的微信產品,打造的不是單一即時通訊工具,而是圍繞這一工具有眾多的服務和產品,“微信支付”只是的產品。
比如 “掃碼支付”的場景介紹,用戶掃描商戶展示在各種場景的二維碼進行支付。
步驟1:商戶根據微信支付的規則,為不同商品生成不同的二維碼,展示在各種場景,用于用戶掃描購買。
步驟2:用戶使用微信“掃一掃”掃描二維碼后,獲取商品支付信息,引導用戶完成支付。
步驟3:用戶確認支付,輸入支付密碼。
步驟4:支付完成后會提示用戶支付成功,商戶后臺得到支付成功的通知,然后進行發貨處理。
2、“微信支付”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首先,根據以上“微信支付”實際使用方式的介紹,相關公眾會認為 “微信支付”是來自手機微信軟件的提供者騰訊公司的或者與騰訊公司有某種合作關系的公司出品的,換句話說,“微信支付”與微信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共同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體,沒有進行獨立的商標使用,沒有實際產生混淆誤認。比如京東“小金庫”商標侵權案中的使用方式。
其次,“相關公眾”會對第36類金融服務施以更高注意義務,如巨人投資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1)一中民初字第14455號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認定的“與一般商品或服務相比,金融服務的相關公眾對于服務來源的注意程度高于一般服務。因此,在相關公眾注意程度較高”
最后,此案屬于商標侵權案件,非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所以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舉證對中欣公司對于商標的使用(是否使用及是否擁有知名度)、被訴人對于商標的實際使用(商標是否近似、服務是否類似)、最終相關公眾是否會混淆誤認等因素進行考慮。
三、結語
根據以往案件的走向,中欣公司第9744522號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將成為該案件最終的勝負手。
來源:IPRdaily
作者:未明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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