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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躍棟 鄭洋洋 上海東杰律師事務所 文化傳媒方向
原標題:不吹不黑,談談FRAPR與《中國新歌聲》的那點事
曾經,燦星公司與FRAPA協會(模式注冊和保護協會)先后發布的兩則聲明,再次引起的公眾的關注。燦星公司先是發表聲明,稱《中國新歌聲》已在FRAPA協會進行備案,擁有“原創模式認證書”。該聲明立即引起FRAPA協會的關注,并隨后對燦星公司的言論進行澄清,稱燦星公司混淆了商標注冊和模式注冊,在其進行注冊僅作為一種備案。那么,FRAPA究竟是一個什么組織?在其系統進行節目模式注冊究竟有何意義?
閱讀本文,您將了解到筆者的下列觀點:
1、什么是FRAPA?
2、《中國新歌聲》在F.R.S系統進行登記的意義何在?
題外話:節目模式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1、FRAPA是個什么鬼?
FRAPA協會是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ng Association的縮寫,中文的字面意思是模式認證與保護協會。根據FRAPA在其官網中的介紹來看,該協會是一群致力于保護節目模式的產業先驅于2000年4月開始共同創辦的,其愿景旨在理解和尊重原創模式及其創作者,并使其能夠作為知識產權而得到保護。
FRAPA協會自創立之時,就開始為各類節目模式提供登記與備案。2014年6月起,FRAPA在其官網上開通了F.R.S(FORMAT REGISTRATION SYSTEM),即在線節目模式登記系統。該協會的會員或非會員,均可通過該系統對自己節目模式的大綱、腳本、故事、燈光、舞美等環節進行登記、備案,并獲取相應的電子備案證書。此外,該協會的官網還提供模式保護的寫作機器、數據分析、報告等服務。
雖然FRAPA是一個國際性的行業協會,但由于其并非權威的注冊機構,不是國際統一的登記平臺,因此區別于“TRADEMARK REGISTRATION”(商標注冊),“FORMAT REGISTRATION”中的“REGISTRATION”僅作“登記”之意。正如FRAPA協會自己所言,F.R.S系統不能將其他已經存在的節目模式與其系統中登記的模式進行對比。So, F.R.S registration is of course not a enough proof.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F.R.S一無是處。雖然FRAPA出具的登記備案文件不是一份用來證明其原創性的充分證據,但依然可以用來證明其節目模式大綱、劇本等的有據可循的創作時間。在此類的IP糾紛中,往往“時點”就是生命線!
2、《中國新歌聲》在F.R.S系統進行登記有何積極意義?
當FRAPA發布聲明,澄清了備案證書不具備原創模式認證功能之后,國內的一些媒體或有意或無意地對燦星公司進行了挖苦、諷刺。但筆者認為,撇開與荷蘭Talpa公司之間的IP之爭,燦星公司將《中國新歌聲》在F.R.S系統中進行登記備案的這一舉措應當給予肯定。通過在類似FRAPA這樣的國際組織、平臺、登記系統對節目模式相關的劇本、大綱等進行登記,以創建紙質或電子文檔的方式將這些具體的表達和創意形成的時間予以固定,并獲得相應的備案證明,這在相關爭議解決中對于證明己方節目屬于原創模式有非常大的積極作用。
正如FRAPA在其官網上所表述的那樣:FORMAT REGISTRATION APPROVED(認證證書)雖然并非版權認證的憑證,但其能夠證明“誰”在“何時”提交了一份“怎樣的模式寶典”。從這個意義而言,對于綜藝節目的制作方,無論是整個節目本身,還是其中的某一環節,若確屬于原創模式,就有必要對其中的劇本、大綱、舞美、燈光、造型等進行總結和梳理,以文字、圖片、視聽資料等載體形成“模式寶典”,并進行的“模式登記與備案”。
3、節目模式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細心的讀者會發現,在上文中,筆者從未單獨使用過“節目模式登記”一詞,而是一定會在“節目模式”后,綴上“大綱”、“劇本”等,其原因在于后者才是節目模式、節目構思下的具體表達。正如2005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面罩》一案(海民初字第15050號)判決書中所表述的那樣:原告主張的節目模式實際上是對《面罩》節目的構思、創意。其只有通過語言文字、符號、線條、色彩、聲音、造型等客觀形式將這種構思、創意表達出來,才能被人們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進行復制。同時,只有這種表達是獨創的且符合法律規定時,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此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綜藝節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一問,其給出了這樣的解答:“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簡言之,純粹的模式創意、節目構思,又或是其類型、風格,不具有被他人壟斷之可能,故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節目模式、構思下的劇本、腳本、故事、臺詞、舞美設計、道具樣式、音樂等,屬于具體的表達范疇,若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躍棟 鄭洋洋 上海東杰律師事務所 文化傳媒方向
編輯:IPRdaily 趙珍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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