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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這些知識產權所得都該歸誰
知識產權收益是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權益。
例如著作權只是客觀的權利狀態,而著作權收益則是指權利人行使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時所取得的經濟利益。
專利權是申請人的獨占權利,即在沒有其他協議的情況下,其收益都歸專利權人所有,但有些情況下也不完全能落入專利權人的手中。
談錢不傷感情,今天我們不談產權歸誰,只談由這些權利帶來的錢最后能到誰家。
公 司 與 員 工
可以被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如果發明人與公司簽訂了合同中有關于職務發明專利的獎勵和報酬的數額及方式約定的,從約定;或者依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中的規定。否則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78條處理,即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當然,還有的地區為了鼓勵創新不惜花大價錢!
例如陜西省出臺的省科技廳出臺的《促進產學研合作的十項措施》中有一條,就是推廣中科院西安光機所產學研合作轉化成果的新模式。對從事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等不同活動的人員建立分類評價制度,增加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實際貢獻等指標的權重。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事業單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發明成果,其企業轉化所得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成果轉化獎勵資金,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共同發明與合作作品
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共同發明,如果是兩個以上單位合作也可能構成職務發明的共同發明。共同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共同完成發明的發明人或者單位。如果是職務共同發明,該專利權歸申請單位所有或持有,所得收益分配也就可以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78條計算。對于非職務共同發明,專利權屬于共同發明人,收益也依照兩人貢獻的比例或者協商來分。
兩個人共同作出的發明,如果其中一個人不想申請專利,那么合作伙伴是不能擅自申請專利的,即使你要把所獲得的專利授權費用分給他一半也不可以!
而如果是兩個人共同合作完成的作品,如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其中任何一個作者都可以主張將作品發表獲益,只需要把勞動成果所得收益分配給共同合作作者就可以了!
如果作品是可以分割的,例如兩人共同合作的一首歌曲,你作曲朋友填詞呢?這時你們兩人是“可以分開行使權力”的,即可以單獨將作曲授權給他人,也可以獨自將歌詞授權,所得利益各自享有。
夫妻之間也分彼此
知識產權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
就身份權部分而言無法實現夫妻共有。知識產權無法像房產那樣,在自己愛人名字后面寫上自己的名字,例如不能在丈夫/妻子的作品中加上自己的名字,不能在丈夫/妻子的專利權上增加自己為申請人,也不能決定作品和專利是否發表和申請等。
但是除了身份權,就財產權部分而言,通過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所以知識產權的收益被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又對此作了進一步闡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痹摻忉屆鞔_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必須具有三個特點:
(1)該收益必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
(2)該收益必須已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
(3)該收益必須是財產性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br/>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應該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在婚前發表的作品、個人享有的專利權,婚前訂立專利使用許可合同,都屬于已經明確可以取得財產性收益,所以婚后取得對方支付的專利使用費以及稿費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知識產權收益才能歸雙方共有。也就是說,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人寫的小說或者作出的發明創造,在離婚之前還沒有獲得收益,而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獲取的收益屬于個人。
在婚后雖然沒有實際取得,但是已經可以確定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也為夫妻共有財產。比如若有公司愿意收購丈夫申請的商標,協議已經簽訂,但未實際履行,則該商標的預期收益的就是“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該收購正在洽談中,尚未簽訂協議,則應該屬于“尚未取得收益的知識產權”,離婚之后不能主張分割這部分財產。
從準備脫離單身到幸?;橐鲈俚交謴蛦紊硎菐讉€階段,知識產權的收益也可以簡單用以下表格來表示
孩子也能享有收益
現在的孩子可不得了,有的小小年紀就手握幾項發明,有的小小年紀繪畫作品就價值幾何,還有小小作家已經寫出數十萬字的長篇作品,收益可不少呢!那這些收益歸誰?
當然是歸孩子所有了!但就像孩子的壓歲錢一樣,大部分還是由家長代為保管。很多孩子的父母認為自己撫養的子女所獲得的收益,自己代替子女來支配理所應當。父母確實可以履行監護職責為所撫養子女的利益對孩子所得知識產權收益進行處置,例如購買商業保險、報名參加興趣班等,但如果是其它私自挪用孩子知識產權收益的行為則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10周歲,新的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下限擬調整為8周歲,并且在8周歲以下的孩子也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孩子的發明收益應該歸自己所有,如果他想用這筆錢買一些文具、學習用品之類的是完全沒問題的!
常言道親兄弟明算賬,法律對于知識產權收益的分配也支持當事人意思自治,有約定從約定的原則。鼓勵各位權利人事先通過協議商量好如何分配,免得最后落得一筆糊涂賬而傷了和氣你說是不是!
來源:三友知識產權
作者:北京三友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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