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商標商標
原標題:關于第16807318號“百雀林Baiqueli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引證商標四
引證商標五
關于第16807318號“百雀林Baiquelin”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85272號
申請人:上海百鳳投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徐新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12月14日對第16807318號“百雀林Baiqueli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8957890號“百雀羚”商標、第8957865號“百雀羚”商標、第8957851號“百雀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百雀羚”為申請人獨創,并經過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第654197號“百雀羚”商標、第1437205號“百雀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五)被認定為化妝品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摹仿。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申請人關聯企業的在先商號權。四、爭議商標本身具有很強的欺騙性,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2、百度百科關于“百雀羚”的介紹頁面;
3、“百雀羚”所獲“上海著名商標”稱號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榮譽證書;
4、“百雀羚”的八十周年慶典報道、部分媒體雜志的宣傳介紹資料、廣告資料等;
5、“百雀羚”部分廣告合同、發票、宣傳資料等;
6、申請人受讓“百雀羚”商標的證明文件、民國時期商標注冊信息及其名下商標列表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含義不同,二者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二、引證商標申請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爭議商標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權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響。三、申請人稱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但未提交任何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綜上,申請人的理由均不成立,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吊牌原件作為主要證據。
申請人質證的主要理由:一、“百雀羚”為申請人獨創,并作為申請人旗下的統一品牌和企業字號,經過使用和宣傳早已廣為知曉,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積累了極高的馳名度。二、被申請人所提引證商標并非申請人在本案中所引證的引證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本案中的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且其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均不成立,請求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6年6月21日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內衣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二、三均由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學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5類防水服等商品上、在第26類衣扣等商品上、在第40類材料處理信息等服務上;引證商標四、五均由上海鳳凰日用化學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香皂等商品上,后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學有限公司?,F上述引證商標均經商標局核準于2016年10月27日轉讓予本案申請人,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的精神已具體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中,本案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衣扣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材料處理信息等服務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并存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由漢字“百雀林”及對應拼音構成,其顯著識別漢字“百雀林”與引證商標一“百雀羚”在文字構成方式、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內衣、圍巾、腰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防水服、披肩、背帶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并存,易使消費者對二者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襪、手套(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內衣、圍巾、腰帶商品上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進行審理。下文僅針對在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襪、手套(服裝)商品上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上述規定進行評述。
本案中,雖然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三、四經使用在化妝品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證明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化妝品商品上已達到馳名程度。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綜上,爭議商標在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襪、手套(服裝)商品上的注冊亦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三、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其關聯企業的商號權,并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侵犯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主張權利。本案中,鑒于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人與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學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何種關聯,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之規定。
四、《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帶有欺騙性,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渡虡朔ā返谑畻l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會對我國的政治制度、宗教、風俗習慣等產生損害的情形。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上述規定,并以此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因其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五、《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以及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申請人主張該條款,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服裝、內衣、圍巾、腰帶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嬌娜
張 會
李 寧
2017年07月14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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