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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企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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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企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稅收籌劃

        跨國企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稅收籌劃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發布: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木杰   騰龍一期

        供稿: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研究院

        原標題:跨國企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稅收籌劃淺析


        跨國企業利用知識產權進行稅收籌劃的問題早已不是新聞,2013年5月美國國會質詢蘋果公司,認為蘋果公司通過愛爾蘭的兩家公司,向美國以外轉移利潤,2012年末擁有的1450億美元現金或現金資產中有1020億美元游離于海外,而且其所得幾乎沒有繳稅。根據沃頓商學院網站的一個報道,利用類似策略的美國公司還包括Adobe Systems、臉譜(Facebook)、通用電氣、微軟、甲骨文、輝瑞制藥和星巴克等。[1]跨國公司通過設立在不同國家的子公司、分公司等關聯企業,能夠方便地實施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2]轉讓定價包括有形資產轉讓定價、資金融通轉讓定價、資本運作中的轉讓定價、勞務提供轉讓定價、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因為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方便轉移和每項知識產權的獨特性使得市場很難對其做出普遍認為公平的定價[3]等特征,因而天然具備避稅優勢,是極為重要的稅收籌劃手段。


        一、知識產權與無形資產


        稅收籌劃語境下的無形資產并不拘泥于法律定義,其所涵蓋的范圍除了狹義或傳統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外,還包含即使廣義知識產權也無法涵蓋的內容,比法律語境下的知識產權要寬泛得多。


        在法律語境下,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即知識產權應包括下列權利:(1)與文學、藝術即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這主要指作者權,或一般所稱的版權(也稱著作權)。(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這主要指一般所稱的鄰接權。(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這主要指就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及非專利發明享有的權利。(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狹義或傳統的知識產權,則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中又包含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等;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等。因而認為傳統知識產權主要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與版權,是在各國(包括在中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意見比較一致的。[4]


        在稅收籌劃語境下,無形資產(Intangibles)所涉及的范圍在不同文件中所規定的不盡相同,但明顯都不拘泥于法律定義,范圍非常寬泛。例如在OECD發布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指引》中,將其定義為:它是這樣一種東西,它既非實物資產、也非金融資產[5]、可被擁有和控制以用于商業活動、而且獨立企業間在可比情形下對其使用或轉讓會支付對價。[6]而在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在中國《特別納稅調整辦法》中規定,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因此稅收籌劃語境下的無形資產不拘泥于無形資產的法律定義。


        筆者在本文中所使用的“無形資產”,會偏重于法律語境下知識產權的范疇,但由于篇幅和文章主旨所限,不對其內涵和外延做更多探討。  


        二、跨國企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稅收籌劃常見形式


        跨國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進行避稅,其實現的原則是通過各種交易將利潤向低稅率國家轉移。在具體操作時,通常將轉讓定價與離岸架構相結合,通過選擇合適的離岸國家或地區、合適的離岸公司形式、合適的海外信托計劃搭建離岸架構,然后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時制定高價,這樣,利潤就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從而達到最大限度減輕其稅負的目的。[7]這種模式是跨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的最為有效和成熟的模式,其不僅在節稅方面存在極大優勢,更具備投資信息安全、商業風險分散的特點。[8]實務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主要有如下幾種常見形式:


        1、知識產權許可及相關協議  


        利用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定價,是傳統和新興跨國企業都普遍采用的方法。許可可以是永久性的獨占許可,也可能僅是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例如帶有地域限制、期限限制和其他在使用、利用、復制、在轉讓或再開發等方面限制條件的對使用某項知識產權的有限權利的許可。


        高科技企業稅務籌劃中涉及的許可通常以專利許可為主,例如,位于美國的某專利發明人通過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位于美國的母公司(例如Apple、Google或者Microsoft),使母公司成為專利所有權人,隨后美國母公司將專利的全部或部分許可給愛爾蘭的子公司,這樣安排的優點在于:


        (1)通過人為地壓低專利許可的定價,美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在聯邦層面可高達35%,再加上州稅,綜合平均為39%,為世界最高法定稅率之一,通過人為壓低專利許可的定價,稅基僅是這一次低價許可交易的利潤,實際在美國所需繳納的稅款大大減少。


        (2)美國母公司仍然是該美國專利的專利權人,擁有美國專業研發人員的資源優勢,享有美國專利法提供的全面的、高水平的專利保護法律體系。


        (3)實現知識產權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美國母公司的愛爾蘭子公司可在全球范圍內運營該美國專利,相關收益享受低稅率。例如,如果中國制造的蘋果電子設備中使用了該項專利,每臺制造、銷售的蘋果設備都應向愛爾蘭子公司繳納專利許可費。根據愛爾蘭獨特的稅法,即使是在愛爾蘭注冊的公司,只要其母公司或總部設在外國,就被認定為外國公司。蘋果先在愛爾蘭設立蘋果國際銷售公司,負責接收除了美國以外地區的所有銷售收入,享受愛爾蘭12.5%的所得稅率。而且通過與愛爾蘭政府的談判,蘋果在過去10年實際繳納的稅率約為2%,遠遠低于愛爾蘭法定稅率。[9]


        傳統企業使用品牌、商標和商業方法的許可實現轉讓定價的做法也由來已久。例如星巴克自1998年開始在英國運營了15年,市場份額為31%,銷售收入累計48億美元,有735個門店。然而,星巴克的財務報表顯示在過去15年里,她有14年是虧損的,只有2007年向英國政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累計支付的收入所得稅僅為860萬英鎊,其他年份均利用復雜的避稅工具導致稅收流失,主要方式之一仍然是知識產權許可。具體而言,星巴克在英國的每杯咖啡售價中有6%是許可費,用以獲得星巴克品牌、商標特許權使用費和商業方法的使用權,這些許可費支付給星巴克位于阿姆斯特丹的公司,而阿姆斯特丹也是著名的避稅天堂。[10]


        2、知識產權轉讓及相關協議  


        為實現避稅目的,跨國企業除了使用許可知識產權的方法,也會采取轉讓知識產權的方法。但相較于許可知識產權,轉讓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被轉讓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不再是母公司,而是其關聯子公司,這可能與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戰略不符;子公司出于避稅目的,通常位于避稅天堂,轉讓后的知識產權可能不能完全享有其母公司所在國家(例如美國)全面的、高水平的保護法律體系;而且,母公司轉讓知識產權給子公司之后,還需要從子公司購買在美國行使該知識產權的權利,根據美國的稅法,這實際上是兩次交易,需要兩次繳稅。與之相反,如果是知識產權許可,母公司許可知識產權給子公司所產生的海外利潤反而能用于退稅。


        3、知識產權相關的服務協議


        知識產權許可或轉讓的定價應當合理,不能太低,因為包括美國在內的很多國家要求關聯公司之間的轉讓定價要滿足獨立交易原則( Arm’s Length Principle),在判斷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時,假設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系同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一樣,參照非關聯企業之間相同或者相似交易中各方同意的價格(或者利潤),來確定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價格( 或者利潤)。該原則不僅被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OECD 稅收協定范本以及《OECD 轉讓定價指南》所確認,而且絕大多數國家之間所簽訂的稅收條約也都規定了獨立交易原則。[11]


        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在劃分跨國公司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的利潤時,需要將他們之間發生的每一筆交易都與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進行對比、分析,然后進行調整,重新確認每一筆交易的正常利潤,重新計算每個關聯實體內部交易的稅基,作為各國據以征稅的基礎。


        跨國企業為避免知識產權交易定價受到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查,有時會在關聯公司之間簽署服務協議,交易標的不僅僅是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還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技術服務。例如,美國的蘋果母公司和其愛爾蘭子公司簽署合同,把母公司的專利以及相關的技術服務一起賣給愛爾蘭子公司,這樣專利本身的交易價格就難以估計,也難以審查。


        4、知識產權相關成本分攤協議


        成本分攤協議(Cost-sharing Arrangements 即CSA)是指兩個以上企業之間議定的一項框架協議,用以確定各方在研發、生產或獲得資產、勞務和權利等方面承擔的成本和風險,并以此確定在這些資產、勞務和權利下各方應享有的利益的性質以及范圍。在知識產權相關成本分攤協議的模式下,同一集團內部的關聯公司為分攤成本、風險和未來的收益,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各方都是平等的參與方,共同進行知識產權開發,共同享有知識產權成果。因此,成本分攤協議下沒有知識產權許可等交易,無需支付許可費,但各方分攤成本池中各自應承擔的成本。


        成本分攤協議是轉讓定價領域的一個重要制度,在我們今天所看到的美國跨國高科技公司中的稅務籌劃的架構中幾乎隨處可見。美國早在1986年即發布了成本分攤協議相關的法規。2003年和2007年,美國稅務法庭分別宣判了兩例著名的成本分攤協議案件,即“賽靈思”案和“維爾”案。在經過一系列的法律修正后,美國國稅局于2008年12月31日發布成本分攤暫行規定,即1.482—7T號財政法規——“InternalRevenue Service, Methods to Determine Taxable Income inConnection with a Cost Sharing Arrangement (Temporary)”,該法規規定了美國成本分攤協議的基本原則、經濟分析方法、付款方式、調整原則以及管理方式,其中充滿了案例式的討論,顯示了美國在成本分攤協議管理上的豐富經驗。2010版《OECD轉讓定價指南》第八章也介紹了成本分攤協議的管理。[12]


        在蘋果典型的雙層愛爾蘭、荷蘭三明治架構中(如下圖所示),Apple Inc公司最上層的美國控股公司,即蘋果母公司,注冊地為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庫比蒂諾市(Cupertino)。Apple Inc是蘋果公司知識產權唯一的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且根據蘋果的成本分攤協議,Apple Inc僅僅是蘋果公司之知識產權在美洲銷售產品之經濟收益的所有人。根據《Memorandum:Statement of Senator Carl Levin(D-Mich) before U.S. Senate PermanentSubcommittee on Investigations on Offshore Profit Shifting and the U.S. TaxCode – Part 2 (Apple Inc.) May 21,2013》這份報告,Apple Inc的收益在2009年至2012年的調查年度占蘋果公司整體收益的40%。


        蘋果架構中第三層愛爾蘭的公司ASI,主要承擔兩個作用:一是作為委托方,與富士康簽署協議并委托富士康生產蘋果產品,富士康公司生產完成的蘋果產品的所有權是屬于ASI公司的;ASI公司的另外一個核心功能就是與AOE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根據該協議,ASI和蘋果共攤研發成本以共同使用知識產權的經濟權利,蘋果母公司擁有在美銷售產品的知識產權經濟權利,ASI和AOE擁有將產品銷售給歐洲、中東、亞洲、印度和亞洲的知識產權經濟權利。在調查年度2009年至2012年四年期間,ASI因成本分攤的總支出為49億美元,而稅前利潤為740億美元,其收益在調查年度占蘋果公司整體收益的60%。[13]


        跨國企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稅收籌劃


        通過上述安排,Apple Inc的加州工程師進行某項技術創新,ASI公司在資金上資助該項科研,然后ASI公司獲得在美國之外運營該專利的權利。對于Apple Inc,該科研資助雖然是收入,但是免稅的,蘋果通過成本分攤協議把740億美元的稅前利潤從美國轉移到愛爾蘭子公司,這部分稅前利潤僅繳納2%的收入所得稅。[14]


        三、跨國企業現有的稅務架構面臨諸多挑戰和需要重新審視


        1、國際稅務領域的技術難度大幅提升  


        全球反避稅政策日益完善,而且其中有多項中國也都參與其中。例如,2013年8月27日簽訂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2017年1月1日起執行),主要內容就是稅收信息交換和追繳稅款。2015年12月16日簽署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加入了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和一系列相關配套措施。2017年6月7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代表中國政府,在法國巴黎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總部簽署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多邊公約》,OECD官方將其簡稱為MLI公約,隨著68個國家的簽署,將有1100個稅收協定被修改,公約完成各成員國的國內生效程序后,預計在2018年生效,該公約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國際反避稅公約,將使OECD規則產生超越OECD成員之外的國際化影響,將使BEPS行動方案條約化進而法律化。


        BEPS項目由34個OECD成員國、10個非OECD的G20成員國和17個其他發展中國家共同參與,目前15項具體的行動計劃已全部發布,據國家稅務總局披露,中國向OECD累計提交我國立場聲明和建議達1000多條,其中很多意見都在BEPS最終報告中有所體現,同時,中國亦大力推進BEPS成果在國內層面的轉化,包括完善稅制改革、稅收立法和征管體系,加強國際稅收合作等。[15]


        歐盟也從稅務透明和公平稅收的角度對離岸地采取了行動,幾乎涉及到了跨國企業進行離案架構搭建的絕大多數常用離案地。2017年12月5日,歐盟理事會發布了《歐盟為稅務之目的的非合作區域名單》(The EU 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即俗稱的“歐盟黑名單”。歐盟威脅采用與援助資金掛鉤、適用反避稅措施等一系列稅務和非稅措施對黑名單國家和地區進行打擊。


        首次登上這份榜單上的,有17個,大部分是傳統的離岸地。2018年1月23日,巴巴多斯、格林納達、韓國、澳門、蒙古、巴拿馬、突尼斯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被從黑名單中去掉,代價是這些國家和地區承諾對本國法律和稅法進行修改。3月13日,巴林、馬紹爾群島和圣盧西亞被去掉,但同時,巴哈馬、圣基茨和尼維斯和美屬維爾京群島被列入黑名單。同時,歐盟安理會決定將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達、英屬維爾京群島和多米尼加加入監控名單之中。至2018年3月28日,歐盟黑名單上還有9個國家和地區:美屬薩摩亞、巴哈馬、關島、納米比亞、帕勞、薩摩亞、圣基茨和尼維斯、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以及美屬維爾京群島。


        在歐盟黑名單等壓力下,承諾2018年底之前執行金融賬戶之自動情報交換的新增國家和地區:庫拉索、香港、新喀里多尼亞、阿曼、卡塔爾和臺灣。承諾2018年底以前簽署、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或與歐盟所有成員國簽署協議的國家和地區:香港、新喀里多尼亞、阿曼、卡塔爾和臺灣。連泰國也承諾2019年底之前簽署、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或與歐盟所有成員國簽署協議。[16]


        因此,隨著反避稅網絡的日漸細密,沒有太多技術含量的生產線式的所謂國際稅務籌劃將被淘汰,跨國企業現有的稅務架構面臨諸多挑戰,技術難度大幅提升。


        2、重新審視現有稅務架構


        雖然有諸多全球反避稅公約協定等,但不得不說,其并不能完全消除稅務籌劃,因為相關這些公約協定整體建立在成員國獨立締約權的基礎之上,各締約國對其他各項的選擇立場各異,本身就產生了很多差異,而差異本身就是稅務籌劃的基礎。例如MLI公約,即使被專家預測其將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反避稅標準,但仍是對已有雙邊協定進行的修改,香港只選擇了該公約的16個條款中的4個必須條款,瑞士和新加坡只選擇了6個條款,而傳統著名的控股公司設立地荷蘭則選擇了16項中的15個條款,一般選擇的條款越少,受該公約束縛就少些,相應的稅務籌劃的空間就大些,當然這不是絕對規則,需要綜合個案進行評估。尤其在搭建海外離岸架構的投資平臺時,應當著重考慮投資目的地國以及投資母國的稅法風險,結合稅收協定優惠、轉讓定價安排、無形資產調配等方式,在充分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基礎上打造經濟利益與稅收利益一致化的離岸架構,從而規避稅法風險,節約跨國稅務成本。[17]


        除了全球性的公約協定,各國家地區也頻頻有新的舉措,跨國企業稅務籌劃格局悄然改變。例如2017年12月22日,特朗普簽署了《減稅與就業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將公司稅率從35%降到21%,而且企業海外利潤匯回從35%改為如果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形式持有則按照15.5%征稅,如果是其他形式持有則按照8%征稅,并可在8年內分期支付,而且整體稅制從全球征稅轉為有限屬地征稅,在滿足持股比例、持股時間、所得類型等一定條件下,美國企業取得的來自于境外公司的股息紅利100%免稅。因此在全球反避稅環境和“美國30年來最大的減稅政策”影響下,2018年1月17日,蘋果官網發布一則聲明,稱蘋果將加速在美投資和就業創造,并將大規模匯回海外利潤,根據近期修改的稅收法案,海外利潤匯回后將產生的稅收額大約是380億美元。[18]


        3、完善關聯企業間知識產權相關的各項規則和制度  


        (1)制定適當的知識產權轉讓定價規則


        OECD的BEPS行動計劃其第8至10項要求,提出應制定適當的轉讓定價規則,確保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一致。通過適當的知識產權轉讓定價規則或者特殊措施確保企業不會僅因合同約定的風險分配或者僅因提供資本而獲得不合理的回報;防止關聯企業間通過風險轉移或過度資本分配的行為進行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投入資本但不執行任何功能的企業僅能獲得無風險的回報,即沒有經濟實質類似“現金盒”性質的企業不應獲得額外的回報;確保在知識產權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以及利用的過程中執行功能、使用資產并管理的企業,尤其是能對相關外包功能及特定重大經濟風險實時控制的企業與享受知識產權收益的主體相一致。[19]


        (2)建立內外一致的知識產權制度


        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九條規定,如果兩家關聯公司之間在無形資產使用或轉讓中達成或施加的交易條件不同于獨立企業之間會達成的條件,此時,本應由其中一個企業取得但由于這些條件而沒有取得的利潤,可以計入該企業的利潤,并據以征稅??鐕緫_定其內外許可、轉讓政策的一致性,關聯企業間知識產權使用或轉讓,也應遵循公平競爭標準,涉及知識產權的轉讓定價應與關聯企業與獨立第三方交易時遵循相同的標準,應建立內部轉讓定價政策并在集團各成員間確保政策執行的一致性。


        (3)建立規范的關聯企業間合同制度


        關聯企業間知識產權的研發、轉讓、許可等也要建立完整的合同制度,明確根據法律安排中的條款和條件確定知識產權的法律所有權人,包括相關的注冊、授權協議、其他相關合同、其他能顯示法律所有權的文件、合同中列明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合同約定的關聯企業應承擔的風險;識別關聯企業間實際進行的交易,避免根據不具有經濟實質的合同安排確定轉讓價格;合同約定的風險分配必須由實際商業決策作為支持確定合同中安排的相關條款與企業的實際行為一致,使承擔重大經濟風險的主體可以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利用的風險進行實際控制并擁有承擔風險的財務能力;跨國企業還應定期評估集團內關聯企業合同規定與實際執行情況。備有規范的關聯企業間合同制度和程序將有助于保持集團公司內部的一致性,尤其是當許可使用條款對確定市場費率和證明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價格十分重要時,可以有助于幫助公司抗辯轉讓定價審計。


        (4)建立和完善證明文件管理制度


        根據OECD規則,當缺乏書面條款或者事實情況與合同書面條款不符且不能提供補充性證據時,實際的交易情況必須根據既定的事實情況進行推斷。因此關聯企業最好能夠以書面形式記錄其關于知識產權重要權利分配的決定和意圖。相關證明文件最好能具體說明關聯企業所承擔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職責、責任和權利,以及提供資金、負責研發、維護和保護知識產權及執行利用知識產權的功能的生產、市場營銷和分銷企業;最好能描述跨國企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收益和支出如何根據集團成員所做的貢獻在其間進行分配,以及相應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最好能證明合同內規定的價格和其他條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且,上述書面合同等文件資料,最好應當在關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或利用的交易發生時或發生之前就完成。這些證明文件具體可包括書面合同、公開記錄(如專利或商標注冊信息)、往來郵件或其他通訊錄、與企業內部交易相關的某些公開的數據庫可供參考的許可條款、上市公司按照證券部門要求提交的合同材料等,會計分錄應與合同以及內部政策保持一致。為了符合稅務報告的要求和做好應對稅務部門轉讓定價審計的準備工作,建立和完善證明文件管理制度,持有足夠的材料以證明其交易中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對跨國集團十分重要。



        注釋:

        ⒈《G20稅改風暴:跨國公司如臨大敵》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鏈接http://money.163.com/14/1115/06/AB2Q55FG00253B0H.html

        ⒉《自貿協定視角下知識產權避稅問題研究》朱一青 《電子知識產權》 , 2014 (9) :72-78

        ⒊《如何避免知識產權成為主流避稅工具的窘境?》來源:賴紹松稅務律師網 鏈接:http://www.ichinatax.com/key_areas_view_id_500.html

        ⒋《知識產權保護實務全書》主編:鄭成思 中國言實出版社1995年11月

        ⒌在本段落中,金融資產指現金、資產工具、獲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以及交換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合約權利或義務,或金融衍生品。例如債券、銀行存款、股票、股份、遠期合同、期貨合同、掉期交易等。

        ⒍OECD《確保轉讓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匹配 第8-10項行動計劃》OECD 2015版 國家稅務總局2015中文版 中國稅務出版社

        ⒎《“三明治”避稅》劉國東 鏈接https://wenku.baidu.com/view/273d5071e2bd960591c67728.html

        ⒏《華稅分享:三種典型的海外投資離岸架構》,華稅律師事務所

        ⒐參見《Memorandum: Statement of Senator Carl Levin(D-Mich) before U.S. Senate Permanent Subcommittee on Investigations on Offshore Profit Shifting and the U.S. Tax Code – Part 2 (Apple Inc.) May 21,2013》

        ⒑參見《How Starbucks Avoid U.K. Taxes》http://uk.reuters.com/article/uk-britain-starbucks-tax/special-report-how-starbucks-avoids-uk-taxes-idUKBRE89E0EW2012101

        ⒒《國際稅基劃分視野下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規則》張澤平 葉莉娜 《現代法學》2016年3月 第38卷第2期

        ⒓《成本分攤協議及其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涉外稅務》2012年第2期https://www.gaodun.com/guoshui/588027.html

        ⒔《蘋果將大規模匯回海外利潤,你get到信號了嗎?》陳俊超,來源:“跨境金融監管”微信公眾號

        ⒕《蘋果公司稅務籌劃案例分析》來源:“后魯說國際稅”微信公眾號

        ⒖《德勤知識:BEPS 是什么?為什么?對你有何影響?》來源:艾爾肯的博客 鏈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eca3670102wea9.html

        ⒗《離案架構,全球喊打,你是不是該上岸了?》來源:“后魯說國際稅”微信公眾號

        ⒘《華稅分享:三種典型的海外投資離岸架構》,華稅律師事務所

        ⒙《國際反避稅公約》來源:“后魯說國際稅”微信公眾號

        ⒚OECD《確保轉讓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匹配 第8-10項行動計劃》OECD 2015版 國家稅務總局2015中文版 中國稅務出版社



        發布: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木杰   騰龍一期

        供稿: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研究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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