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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高院《關于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公布
關于公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后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的通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批復》,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為明確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解決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后的案件承繼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年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后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現予公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9月8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2018年第12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明確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北京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條 在本規定第一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內,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在北京市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糾紛由北京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三條 北京互聯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受理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再審案件、執行案件。
第四條 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執行決定申請復議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五條 2018年9月9日之前,當事人已經向北京市其他基層人民法院提交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糾紛的起訴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已經立案尚未審結的,由原基層人民法院繼續辦理。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后
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2018年第12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解決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后的案件承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批復》的相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鐵路專門管轄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通知》中指定由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運輸合同糾紛、保險糾紛第一審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北京市其他相應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重新指定以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為被申請人宣告死亡案件管轄法院的復函》,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以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為被申請人的宣告死亡案件。
自2018年9月9日起,指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應由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涉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的索賠糾紛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受理但未審結的鐵路專門管轄案件、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名義、以原有案號繼續審理;未結執行異議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名義、以原有案號繼續審查處理;未結執行實施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名義、以原有案號繼續執行。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受理但未審結的以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為被申請人的宣告死亡案件、涉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的索賠糾紛案件,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名義、以原有案號繼續審理。
第三條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接收案件后,應當重新指定獨任法官、執行法官或另行組成合議庭,告知當事人審理法院、審執人員變更情況,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開展的訴訟行為、執行行為繼續有效。相關案件的審理、執行期限自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相關恢復執行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辦理。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結的刑事案件的刑罰執行手續,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鐵路專門管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對相應的執行異議裁定、執行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案外人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處理;當事人、案外人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處理。
第七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檢察機關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抗訴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受抗訴;檢察機關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檢察建議的,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受檢察建議。
第八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的,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來源:京法網事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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