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 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商標|領先的全球知識產權產業科技媒體IPRDAILY.CN.COM

      <table id="iztqq"></table>
    1. <td id="iztqq"></td>

      <tr id="iztqq"><label id="iztqq"></label></tr>
        返回
        頂部
        我們已發送驗證鏈接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并驗證
        沒收到驗證郵件?請確認郵箱是否正確或 重新發送郵件
        確定
        產業行業政策訴訟TOP100招聘灣區IP動態職場人物國際視野許可交易深度專題活動商標版權Oversea晨報董圖產品公司審查員說法官說首席知識產權官G40領袖機構企業專利大洋洲律所

        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

        商標
        知識產權界6年前
        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

        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典型案例丨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


        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既為我們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提供了契機,同時也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帶來各種各樣的新問題。本篇為徐州好利維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農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是新技術與新商業模式融合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典型案件。本案的判決,從商標侵權認定的基本要素出發,又緊密結合App商品和服務類別的特殊性,對于今后處理此類新產業模式下的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原告徐州好利維爾公司在第9類(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商品和服務上獲準注冊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商標。被告北京農管家公司的LOGO為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并在第36、41、44、42類上獲準注冊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商標,該公司還開發了“農管家”App用以服務現代農業生產。好利維爾公司主張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軟件名稱以及企業名稱中使用“農管家”構成商標侵權。


        “農管家”App是否構成侵權是本案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App兼具商品和服務的雙重屬性,其類別的劃分,要根據App的應用目的以及所提供商品或服務類別的性質進行綜合判定。


        具體到本案中,“農管家”App并非作為一種軟件產品向用戶出售,用戶下載安裝無需支付對價,北京農管家公司通過開發、運營該App向農民提供農業金融、農業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具有明顯區別。


        本案二審中,好利維爾公司依據北京農管家公司商談購買涉案注冊商標不成后,對涉案商標提起“撤三”申請的事實,主張其存在主觀惡意。


        對此,二審法院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北京農管家公司在不確定是否有權使用該商標的情況下,商談購買、提起“撤三”,均系市場行為,并無不當。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北京農管家公司明知“農管家”系好利維爾公司注冊商標,為達到使用目的,先對該商標申請“撤三”,后在App上直接使用,還在第9類上申請注冊,反映其存在侵權的主觀惡意。


        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一種意見,認為好利維爾公司涉案商標雖然注冊在先,但因該公司規模較小,商標使用范圍有限,顯著性和知名度均不高,也無證據證明其已積累較高的商譽。而北京農管家公司雖是在好利維爾公司注冊后,開發、運行“農管家”App,但其通過自己的經營,也獲得了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的認可,且相關公眾也不會誤認為“農管家”App系來源于好利維爾公司,北京農管家主觀上不具有攀附好利維爾公司商譽、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意圖。在認定北京農管家公司的App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的同時,二審法院從有利于促進創新、有利于消費者長遠利益角度出發,為好利維爾公司將來開發使用以“農管家”命名的App預留了空間。


        本案的判決,從商標侵權認定的基本要素出發,又緊密結合App商品和服務類別的特殊性,對于今后處理此類新產業模式下的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

        ——徐州好利維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

        北京農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App使用的標識與他人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的情況下,是否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予以認定:1.二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2.他人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3.是否具有攀附他人注冊商標商譽的主觀惡意。


        案件信息


        一審:(2015)徐知民初字第33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2017)蘇民終198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徐州好利維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利維爾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設計、程序編制、分析及系統科技開發咨詢,蔬菜的種植、銷售等等。該公司于2011年3月經核準取得第7770826號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即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注冊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2009年至2015年,好利維爾公司的“農管家”智能化大棚項目獲得當地三項政府補貼。2012年,其委托案外人生產“農管家”牌單模光纖收發器、切換器、智能卡。至2015年3月,徐州地區有三個工程安裝“農管家”品牌智能小區系統管理軟件及配件。


        北京農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農管家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成立,經營范圍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等,公司LOGO為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2014年12月18日,北京農管家公司開始開發“農管家”App。2015年7月3日,該公司員工朱昌霖開發完成“農管家軟件(簡稱:農管家)V2.0”,后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2015年1月至10月,北京農管家公司在第35、36、41、42、44、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商標,后在第36、41、44、42類上獲準注冊,因好利維爾公司提出異議,均在申請無效宣告中。2015年間,北京農管家公司與哈爾濱某公司就共建肥料供應鏈金融體系事項合作,參加了央視金橋公司舉辦的“2015農產品與農業產業發展論壇”,與百度公司簽訂《百度推廣服務合同》,與某廣告公司簽訂《公關服務合同》;數家報紙雜志對其宣傳報道。


        好利維爾公司以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名稱以及企業名稱中使用“農管家”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京農管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認為


        徐州中院一審認為:

        首先,從標識本身來看,北京農管家公司的App名稱雖與涉案商標呼叫相同,但其圖文組合標識與原告的文字商標本身區別明顯。其次,從服務類別看,“農管家”App在服務方式、對象及內容上均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存在明顯區別。最后,從實際獲益來源看,好利維爾公司的經營收益主要來源于銷售及安裝“農管家”品牌的軟件及系統,而北京農管家公司主要為其向農業領域的從業者提供金融貸款、農技培訓及產品銷售等所獲得的利益,二者在經營模式、營銷渠道、相關公眾方面也具有顯著差別。因此,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農管家”不構成商標侵權。另,北京農管家公司對企業名稱的使用規范、合理,并非商標性使用,且其自身亦擁有在第36、41、44、42類上注冊的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商標,因此北京農管家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農管家”亦不構成侵權。


        好利維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上訴過程中,好利維爾公司主張,北京農管家公司曾與其商談購買注冊商標,商談不成,北京農管家公司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可見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農管家”存在主觀惡意。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一、“農管家”App標識是否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


        App從具體用途來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軟件企業向相關公眾提供的計算機操作程序,用戶下載、安裝此類App的目的是通過使用其作為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性特征來解決某一方面的使用需求,如輸入法、瀏覽器、圖片編輯、文字處理等功能,此類App在商品類別上可歸入第9類計算機操作程序。另一類App則是企業向相關公眾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平臺或工具,對于相關公眾來說,其下載、安裝、使用App的目的在于以App作為平臺或媒介來接受相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互聯網環境下新的商業模式。因此,與傳統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區分不同,App兼具商品和服務的雙重屬性。尤其是前述的第二類App的類別跨越了第9類計算機操作程序,同時又與其具體用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發生重合。在處理此類涉及新技術與新商業模式融合的知識產權糾紛時,應慎重對待,合理確定法律權利和責任的邊界。劃分App商品和服務的類別時,既要考慮計算機應用程序的性質,還要考慮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才能對其所屬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作出科學、合理的判斷。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農管家”標識并未侵害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從標識本身來看


        App使用的標識分別代表了不同的開發商及其具體功能或其提供商品、服務的內容,用戶下載后通常在手機中會顯示其對應的文字和圖標。因此App名稱、圖標,從構成要素、使用形式及展現位置來看,都具有能夠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第八條定義的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


        北京農管家公司App使用的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標識為圖標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中文名稱“農管家”的組合標識,該標識中的文字部分即“農管家”與好利維爾公司的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商標中文漢字部分“農管家”完全相同,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恰恰為“農管家”文字標識。故從“農管家”App標識本身而言,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的標識與好利維爾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二)從商品或服務類別的相似性來看


        本案中,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9類,即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北京農管家公司的“農管家”App系創新農業供應鏈互聯網服務平臺,是為農民設計的農業技術推廣App,主要用于服務現代農業生產,“把傳統的農技服務與移動互聯網結合起來,建立了種植戶與專家對話的平臺。北京農管家公司雖然開發并在手機應用商店上架了“農管家”App,但其并未將App作為一種軟件產品向用戶出售,用戶下載安裝該App無需支付任何對價,同時北京農管家公司也不通過“農管家”App向相關公眾銷售計算機軟件或提供軟件系統的開發及安裝等服務,而是通過開發、運營該App向農民提供農業金融、農業技術咨詢等方面服務,且北京農管家公司在第36類金融服務、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等、第44類人工授精(替動物)、獸醫輔助、動物養殖、植物養護等服務類別上已分別注冊了“農管家”商標。因此,不能僅因北京農管家公司使用了App移動應用程序這一平臺或形式,就將其歸入第9類商品,該App系北京農管家公司為農民提供農業金融、技術等相關服務的工具,其所提供的服務的類別與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具有明顯區別,并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


        (三)從涉案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角度來看


        好利維爾公司的“農管家”注冊商標知名度較低,影響力目前主要及于徐州地區,最多及于江蘇省內,也無證據證明該注冊商標已積累了較高的商譽。因此,好利維爾公司的“農管家”注冊商標所應受到保護的商品和服務的范圍及強度應與其商標的知名度大小相適應。在此情況下,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的“農管家”標識與好利維爾公司的“農管家”注冊商標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極低。


        (四)從北京農管家公司的主觀故意方面來看


        北京農管家公司使用“農管家”標識,主要因該詞直接描述、指示了該款App的功能用途和服務內容,目前并無證據證明北京農管家公司在使用被控標識時有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無償占有好利維爾公司商業信譽,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主觀意圖。


        綜上,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的標識雖與好利維爾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但因其屬的服務類別與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并不類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故其行為并不侵害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北京農管家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否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


        根據前述分析,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農管家”標識并不侵害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且除該行為外,好利維爾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北京農管家還存在其他將與好利維爾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其他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為。因此,好利維爾公司以北京農管家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農管家”為由主張北京農管家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江蘇高院認為,在當前“互聯網+”的時代背景下,各行各業均開始借助互聯網平臺開發移動應用程序,進行資源整合和業務擴展,故應對相關企業的經營發展及良性競爭留有一定的空間。因此,在某一企業在第9類“計算機操作程序”商品上完成了商標注冊的情況下,并不當然排除他人借助移動應用軟件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名稱進行與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同類別的經營。同理,在某一企業通過使用某一名稱的App向相關公眾提供某類商品或服務后,亦不能當然排除其他在第9類商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企業開發使用相同名稱的App延伸自己的服務范圍。故在北京農管家公司已開發、運營“農管家”App的情況下,好利維爾公司亦可開發使用以“農管家”命名的App,好利維爾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不受影響或限制。北京農管家公司在今后的經營中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對好利維爾公司在先的注冊商標予以合理的避讓,防止出現商標的混淆。


        一審判決:駁回徐州好利維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合議庭:張 蕾 崔 悅 王月輝
        二審合議庭:李紅建 劉 莉 史 蕾



        來源:江蘇知產視野微信平臺
        作者:史蕾  江蘇高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App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IP高管、研發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江蘇知產視野微信平臺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知識產權界投稿作者
        共發表文章716
        最近文章
        關鍵詞
        首席知識產權官 世界知識產權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數據 軟件著作權登記 專利商標 商標注冊人 人工智能 版權登記代理 如何快速獲得美國專利授權? 材料科學 申請注冊商標 軟件著作權 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 專利預警 知識產權 全球視野 中國商標 版權保護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 躲過商標轉讓的陷阱 航空航天裝備 樂天 產業 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 著作權 電子版權 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 中國專利年報 游戲動漫 條例 國際專利 商標 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費用 專利管理 出版管理條例 版權商標 知識產權侵權 商標審查協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業商標布局 新商標審查「不規范漢字」審理標準 專利機構排名 商標分類 專利檢索 申請商標注冊 法規 行業 法律常識 設計專利 2016知識產權行業分析 發明專利申請 國家商標總局 電影版權 專利申請 香港知識產權 國防知識產權 國際版權交易 十件 版權 顧問 版權登記 發明專利 亞洲知識產權 版權歸屬 商標辦理 商標申請 美國專利局 ip 共享單車 一帶一路商標 融資 馳名商標保護 知識產權工程師 授權 音樂的版權 專利 商標數據 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法 專利小白 商標是什么 商標注冊 知識產權網 中超 商標審查 維權 律所 專利代理人 知識產權案例 專利運營 現代產業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http://www.meihaolucy.com/article_21038.html,發布時間為2019-02-25 10:19:11。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說兩句
          還可以輸入140個字
          我要評論
          回復
          還可以輸入 70 個字
          請選擇打賞金額
          chinese少爷男男国产|精品福利一区二区|精品自拍现拍在线拍|香蕉大人芳草青青久久

            <table id="iztqq"></table>
          1. <td id="iztqq"></td>

            <tr id="iztqq"><label id="iztqq"></label></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