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以案釋法 | 買史密斯熱水器認準“AO”標識遠不夠,還要……
此前有新聞報道稱,一位消費者在購買熱水器時,發現某史密斯品牌的熱水器和家中的史密斯熱水器價格相差較大,仔細辨認才發現,此“史密斯”非彼“史密斯”,因此熱心網友建議該消費者購買史密斯熱水器時認準“AO”標識。
筆者檢索相關信息,發現不少網友在貼吧曬出自家熱水器的商標照片求證真假,有“eo史密斯”“A.O.SIMSI史密斯” “A.O.SMIST”“OA.SNTHIES”……不知讀者在購買熱水器時是否認清品牌從而購買到了心儀的熱水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一起“AOSAILO”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枚核定使用在“熱水器”等商品上的商標該“何去何從”。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
“AOSAILO”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的申請人為W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類“電炊具、煤氣熱水器、電熱水器”等商品上。艾歐史密斯公司認為“AOSAILO”商標與其母公司在先注冊的“AOSmith”、“史密斯A.O.SMITH”、“A.O.史密斯”等系列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AOSAILO”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差異,裁定“AOSAILO”商標予以維持。
艾歐史密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其訴稱:“AOSAILO”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W公司具有摹仿引證商標的主觀惡意,且W公司在同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AO.SAILO及圖”商標未予以核準注冊。
調查與處理
經審理,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與系列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
引證商標
訴爭商標系“AOSAILO”文字商標,而引證商標由“AOSmith”、“A.O.史密斯”、“A.O.SMITH”、“史密斯”等文字要素構成,二者在構成要素、文字組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十分相近,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燃氣爐”等商品,與系列引證商標核定使用 “熱水器、電熱水器”等商品同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11類,在功能、用途方面有很強的關聯性,在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重合,構成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結論。
法律分析
在該案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后,上訴人W公司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和系列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無異議,因此筆者在此著重介紹商標標識近似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有特定的聯系。該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知名度相差較大的情況下,采取了主要部分對比的方法,考慮到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前兩個字母均為“AO”和“AO”字母單獨呼叫特性、中國市場對英文字母組合商標的識別敏感度、艾歐史密斯公司在廣告宣傳和產品中突出使用“AO”字母等因素,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文字組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十分相近,構成近似商標。
可能有讀者認為訴爭商標與系列引證商標僅“AO”或“AOS”字母相同,為什么會構成近似商標呢。原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既要考慮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也可以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結合商標使用過程中的惡意行為進行綜合認定,才能充分體現商標權保護的法律導向。
在該案中,艾歐史密斯公司提交了“A.O.SMITH史密斯”熱水器市場占有率排名、艾歐史密斯公司的經濟指標證明、專營零售代理商協議書及相關增值稅發票、引證商標所獲的榮譽、廣告宣傳和被侵權并獲得保護的記錄等證據證明艾歐史密斯公司和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反觀W公司,在該案中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的知名度,也未提交訴爭商標經使用與引證商標市場相區分的證據。更為重要的是,艾歐史密斯公司提交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投訴舉報處理情況回復》,W公司和關聯企業史密斯熱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宣傳資料等證據。從該證據可以看出,W公司和其關聯企業實體門店標牌顯示的“AOSAILO史密斯專營總店 A.O.S.史密斯直銷店”、不僅包含部分艾歐史密斯公司的企業字號“史密斯”,還包含了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A.O.”或“A.O.史密斯”;《名品衛浴》和《生活電器》刊登的“A.O.SAILO史密斯熱能科技有限公司美國廚衛專家”廣告宣傳材料,亦與艾歐史密斯公司銷售熱水器的廣告語相差無幾,W公司的行為進一步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若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兩者之間有特定的聯系,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法官提示
當讀者想購買某史密斯品牌熱水器時,只認準“AO”標志是不夠的。你還需要分清企業字號、宣傳語、門店裝飾語和商標之間的區別和聯系,不然你可能走進了一家名為史密斯熱水器的店鋪,購買了其他“A.O.xxx”牌熱水器哦!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杜文婷 審二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點擊圖文,閱讀全文)
開年重磅!尋找40位40歲以下企業知識產權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IP高管、研發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知產北京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