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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法律
        其言朗朗6年前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重點關注】全文丨2018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中文版)


        為迎接426國際知識產權日,上海高院于2019年4月22日公布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2018年上海高院知識產權

        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目 錄


        一、南懷瑾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二、電視貓視頻軟件播放優酷網視頻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案

        三、金山毒霸劫持用戶瀏覽器主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侵害碧然德(BRITA)濾水壺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五、侵害“樂高”“LEGO”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涉單一潛在客戶采購意向商業秘密糾紛案

        七、涉及老校名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CATIA”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

        九、山寨“喜茶”經營者不服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

        十、假冒上海家化公司“MAXAM”注冊商標案


        01 南懷瑾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南品仁與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合議庭:胡震遠、桂佳、陳榮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滬民終233號民事判決,合議庭:王靜、徐卓斌、孔立明】


        【案情摘要】


        2001年1月31日,南懷瑾與郭姮妟簽署《委托書》,記載“茲委托郭姮妟為本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全權代理本人處理我所有的作品在大陸的全部著作權事項。代理權限:代為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及處理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其他有關事務。代為處理其他一切有關本人所有作品在大陸的著作權之法律事務。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簽署的一切文件,本委托人均予以認可。代理人有轉委托權?!惫鶌瑠z出具署名日期為2001年6月8日的《許可使用證書》,記載“1.南先生作品在中國境內的許可使用權專屬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得自行或許可第三人使用。2.老古公司之專屬使用權期與法令規定南先生之作品權利年限同。3.老古公司應支付之版稅權利金悉數留作籌設上海老古文化事業及其營運之用?!贝撕?,南懷瑾作品在大陸地區曾分別由復旦大學出版社、東方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等出版,授權主體既有老古公司也有南懷瑾,版權使用費有的由南懷瑾本人收取、有的則由上海老古公司收取,對上述情況南懷瑾及郭姮妟均知悉。


        2014年10月,南懷瑾之子南小舜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其繼承南懷瑾大陸地區的著作財產權,因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南懷瑾多部作品后未支付部分著作權使用費,故要求老古公司與復旦出版社連帶賠償經濟損失988萬余元、合理費用35萬余元。老古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確認其對南懷瑾作品享有著作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復旦大學出版社在2012年7月前出版南懷瑾作品及已經支付給上海老古公司的版權費,南懷瑾均知悉,故復旦大學出版社不構成侵權。對于南懷瑾去世后未支付的136萬余元版權費,屬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費用,構成侵權,因復旦出版社對此并無主觀過錯,故無需承擔維權費用。對老古公司的反訴予以駁回。一審判決后,老古公司、復旦大學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許可使用證書》法律性質上不屬于轉委托,老古公司據此可授權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南懷瑾作品。復旦大學出版社前期向南懷瑾、后期根據老古公司指令向上海老古公司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系正常履約行為,亦不與南懷瑾本人意愿相違,因此復旦大學出版社并不存在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據此,二審法院維持駁回老古公司全部反訴請求的一審判決,并改判駁回南品仁(南小舜死亡后承繼訴訟)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南懷瑾作品歸屬爭議,受到社會各界甚至海內外華人的關注。本案事實錯綜,法律關系復雜。本案二審判決通過探求南懷瑾本人生前的真實意思表示,準確界定各方行為的法律意義,對涉案各方的相關權益進行了符合南懷瑾生前意愿的合理分配,取得了各方之間的利益平衡。二審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訴,判決結果也得到社會各界好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附圖:南懷瑾作品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2 電視貓視頻軟件播放優酷網視頻

             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案


        申請人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上海千杉網絡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合議庭成員:宮曉艷、楊捷、姜廣瑞】


        【案情摘要】


        申請人優酷公司購買正版視頻內容在優酷網上供用戶觀看或下載,同時通過在視頻播放前、暫停時以及在播放頁面周邊投放廣告以收取廣告費、或者向用戶提供付費會員服務、或者對特定視頻單獨收費等三種模式盈利。被申請人千杉公司研發和運營的電視貓視頻軟件是一款視頻聚合軟件,主要向智能電視用戶提供視頻點播服務。申請人起訴稱,電視貓視頻軟件通過技術手段獲得了只能由申請人后臺服務程序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鑰key值,該行為破壞了申請人的技術保護措施,非法盜取了申請人的視頻存儲鏈接,最終實現了以屏蔽申請人片前廣告、暫停廣告的形式向電視貓視頻用戶提供優酷網視頻內容的行為;該等行為系建立在申請人耗費巨資采購的視頻內容之上,且將視頻傳輸所產生的帶寬成本也強行施加于申請人,破壞了申請人先廣告后視頻的正常商業經營活動,嚴重干擾申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不及時制止該行為,將給申請人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故向法院申請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電視貓視頻軟件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審查后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可初步證明電視貓視頻軟件在鏈接播放來源于優酷網的數百部影視作品時繞開了申請人在優酷網設置的片前廣告、視頻暫停時廣告。電視貓視頻軟件及優酷網均向消費者提供視頻播放服務,兩者具有直接競爭關系。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實質上是將優酷網視頻內容與申請人設置的與視頻內容共同播放的片前廣告、視頻暫停時廣告相分離,此行為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優酷網系國內領先的在線視頻平臺,電視貓視頻軟件也擁有大量用戶,若不及時制止上述被控侵權行為,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申請人已提供有效擔保。綜上,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在經營的電視貓視頻軟件鏈接播放來源于優酷網視頻時繞開申請人在優酷網設置的片前廣告、視頻暫停時廣告的行為。裁定書作出后,被申請人積極履行裁定,主動在電視貓視頻軟件中斷開對涉案600余部影視作品的鏈接。


        【典型意義】


        對訴前、訴中行為禁令的準確適用,是及時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法律手段。本案系全國視頻聚合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禁令的首例案件。申請人在做了充分的證據收集準備后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法院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說理全面充分,故被申請人自覺履行了裁定內容,及時制止可能發生的后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防止申請人損失進一步擴大,及時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以及市場競爭秩序作出司法示范。


        附圖:被申請人運營的電視貓視頻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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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金山毒霸劫持用戶瀏覽器主頁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獵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5555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宮曉艷、楊捷、孫寶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5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丁文聯、楊馥宇、易嘉】


        【案情摘要】


        原告系2345網址導航、2345王牌瀏覽器的經營者,其中2345網址導航在中國網址導航市場中排名前列。三被告共同經營金山毒霸軟件,并通過以下行為將終端用戶設定的2345網址導航主頁變更為由被告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主辦的毒霸網址大全:通過金山毒霸的“垃圾清理”功能變更瀏覽器主頁;通過金山毒霸升級程序的“一鍵清理”彈窗,默認勾選“立即鎖定毒霸網址大全為瀏覽器主頁,保護瀏覽器主頁不被篡改”,無論用戶是否取消該勾選,瀏覽器主頁均被變更;通過金山毒霸的“一鍵云查殺”“版本升級”“瀏覽器保護”等功能變更瀏覽器主頁,并針對不同瀏覽器進行區別對待;通過金山毒霸的“安裝完成”彈窗,默認勾選“設置毒霸導航為瀏覽器主頁”,無論用戶是否取消該勾選,瀏覽器主頁均被變更;通過金山毒霸“開啟安全網址導航,防止誤入惡意網站”彈窗,誘導用戶點擊“一鍵開啟”變更瀏覽器主頁;通過金山毒霸的卸載程序篡改用戶計算機注冊表數據以變更瀏覽器主頁。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實施篡改主頁、劫持流量等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三被告公開澄清事實、消除影響;3.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和原告支出的公證費13,06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三被告作為安全軟件以及與原告經營的一般終端軟件具有直接競爭關系軟件的經營者,在發揮安全軟件正常功能時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實施了干預其他軟件運行的行為。三被告利用網絡用戶對其作為安全軟件經營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戶,或通過虛假彈窗、恐嚇彈窗變更用戶瀏覽器主頁,直接侵害了網絡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非法獲利的同時亦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及良好商譽受到實際損害。此外,三被告在通過金山毒霸軟件變更網絡用戶瀏覽器主頁過程中實施的區別對待行為,會使網絡用戶對不同瀏覽器的使用體驗產生差異,不正當地影響原告經營的2345瀏覽器的用戶體驗和評價。綜上,三被告的競爭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還違反了平等競爭的原則。據此,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費用13,060元。一審判決后,三被告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認定安全類軟件經營者以保障計算機系統安全為名,通過虛假彈窗、恐嚇彈窗等方式擅自變更或誘導用戶變更其瀏覽器主頁,從而不正當地搶奪流量利益,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終端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案的審判,既維護了市場秩序,也維護了合法經營者和網絡用戶的利益,對于規范流量爭奪行為、確立互聯網領域內的競爭規則具有積極意義。


        附圖:金山毒霸軟件彈窗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4 侵害碧然德(BRITA)濾水壺

             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訴被告寧波清清環保電器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初字第753號民事判決,合議庭成員:胡宓、徐飛、高衛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滬民終146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王靜、陶冶、曹聞佳】


        【案情摘要】


        原告從事飲水機產品的研發和制造,于2005年4月27日向國家知產局申請名稱為“用于過濾液體的過濾筒和裝置”的發明專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獲得授權。被告在“第八屆上海國際水展”上展示并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同時散發了相關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資料和介紹,還在其網站上著重介紹被控侵權產品,并在網上店鋪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公然宣稱被控侵權產品系原告公司Brita產品的仿制品。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包括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2.判令被告銷毀為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3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中的“第一固定機構”和“第二固定機構”屬于功能性技術特征,根據原告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的描述,該兩個技術特征的結構應當包括過濾筒上設置第一內凸部分和接收室底壁上設置第二內凸部分,兩者屬于向內翻轉部,兩個向內翻轉部可實現插接配合,即過濾筒底壁上的第二向內翻轉部要圍卡接收室底壁上的第一向內翻轉部,第二向內翻轉部上的芯軸要穿過第一向內翻轉部,其技術效果為當過濾筒插入接收室時確定過濾筒的正確位置。本案被控侵權產品的接收室底部有一向內凸起的圓柱形空心體,空心體頂端有一向內延伸的圓環形凸緣,凸緣上有一缺口,被控侵權產品的過濾筒下部有一向內凸起的空心圓柱體部分,該圓柱體的頂端有向外伸的芯軸,該芯軸上亦有缺口,圓柱體頂部芯軸旁邊還有四條對稱的間隔肋,當過濾筒插入接收室時,兩個向內凸起的圓柱形空心體可部分重疊,產生圍卡效果,過濾筒上的芯軸可以穿過接收室的排出口,兩者相互配合,可以實現導向定位和節流液體的功能和效果。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費用10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功能性技術特征的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以及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較為復雜,法院在確定相關功能性技術特征的內容時,依據說明書的內容厘清不同實施方案之間的關系,以及各種可選擇的實施手段。在技術比對時,法院區分了具體細節上的差異究竟是加工瑕疵還是技術方案規避,并結合制造加工行業的設計公差、加工誤差等考慮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斷,為同類案件的技術事實認定提供了一個可供借鑒的審判思路。


        附圖:被控侵權的濾水壺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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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侵害“樂高”“LEGO”商標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樂高博士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童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7民初1814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嚴偉雄、周嬋娟、俞妙康】


        【案情摘要】


        原告系“LEGO”、“樂高”等系列商標的權利人,也是lego.com和lego.com.cn域名的所有者。被告開設兩家“樂高活動中心”,并在兩中心的經營活動和對外宣傳中使用樂高系列商標,包括在門店內的裝修、宣傳海報、課程介紹、合同收據等載體上使用樂高商標;以“wwww.legosh.com”為域名開設網站并在頁面中使用樂高商標;在微博、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樂高商標。此外被告還在宣傳中稱其系原告授權的“樂高活動中心”并使用與樂高教育相關的信息。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注銷相關域名并賠償損失。被告則以其已獲得銷售樂高品牌產品并進行售后指導的授權為由,否認其存在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的行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在店鋪裝修、宣傳材料、課程價格表、官方網站等處的使用均構成商標侵權。對被告提出的其因獲得銷售樂高玩具的授權而有權使用商標的辯稱意見,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使用行為已經超出銷售商品所必要的范圍,且使用過程中并未附加其他標識區分服務來源,足以造成公眾混淆。針對域名的相關主張,一審法院認定備案主體為被告的涉案域名構成對原告“LEGO”商標的侵權。同時被告的域名與原告域名主體部分“lego”相似,足以引人誤認,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被告在宣傳中試圖建立與原告之間的關聯關系,從而獲得相關競爭優勢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立即注銷www.legosh.com域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合計5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多個商標、侵權行為復雜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法院分別對各個被控行為予以分析和考量,在被告獲得銷售產品授權的情況下,判斷其在店鋪布置、課程設置、網站建設、營銷推廣中大肆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一系列教育服務類商標,存在主觀攀附的故意,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構成侵權。本案判決明確了商標指示性使用的邊界,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


        附圖:被告使用的宣傳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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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涉單一潛在客戶采購意向

             商業秘密糾紛案


        原告M公司訴被告李某某等侵害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授權案外人D公司參與某市地鐵項目的投標。被告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為原告的員工,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被告李某某利用擔任原告銷售經理的便利向D公司稱被告A公司是原告的關聯公司,最終D公司與A公司簽約。經查,A公司系李某某前妻被告朱某某擔任唯一股東的公司。被告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從原告處辭職后到被告T公司工作,T公司協助A公司履行合同。被告T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李某某父親被告潘某某。原告向法院起訴稱: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違法將原告的商業秘密泄露給朱某某及A公司并允許其使用,T公司、潘某某提供配合與協助,七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的商業秘密,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40,453.34元及合理費用2,041.92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實際掌握的經營信息即D公司在某市地鐵項目中向原告采購德國公司生產的行人通道扇門模塊產品,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原告的商業秘密。李某某、張某某在原告工作期間掌握了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A公司提供的產品與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的內容實質相同且無合法來源,T公司明知所獲知的涉案商業秘密歸原告所有卻使用上述信息協助履行合同,被告李某某、張某某、A公司、T公司的行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業秘密。遂判決被告李某某、張某某、A公司、T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00,000元及合理費用1,641.92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朱某某、潘某某分別對被告A公司、T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員工將公司潛在客戶的采購意向披露給親屬公司所引發的侵害商業秘密及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對于單一潛在客戶的采購意向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進行了探索,法院認為經過一定努力和付出所獲得的單一潛在客戶的采購意向,可以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的價值或競爭優勢,若符合商業秘密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的特征,對其按照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可以促進公平有序的競爭。


        07 涉及老校名的商標侵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上海理工大學訴被告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368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何淵、范靜波、張艷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滬民終350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張本勇、徐卓斌、朱佳平】


        【案情摘要】


        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原滬江大學各院系分別并入上海工業學校等四所學校,校址及附屬房屋全部劃給上海工業學校。之后,上海工業學校經數次更名并于1996年與上海機械高等??茖W校合并組建上海理工大學。滬江大學校友會于2011年變更為上海理工大學校友會。該校外語學院于2007年開辦滬江外語培訓中心。2009年,該校畢業生伏彩瑞成立上?;ゼ游幕瘋鞑ビ邢薰?,并于2016年將公司更名為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江公司)。伏彩瑞、滬江公司先后申請注冊“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等商標,并在網絡在線教育經營活動中使用“滬江”字樣。滬江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滬江和劍橋那些事兒”一文中寫道:“若干年前滬江大學最有名的學生徐志摩就與劍橋頗有緣分……如今互聯網平臺滬江再次與劍橋結緣,一起為中國的學習者帶來優質的課程體驗……”;在其官網上陳述“滬江大學是20世紀上半葉一所位于上海的教會大學,解放后已風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滬江網校橫空出世……”。上海理工大學向法院起訴稱滬江公司侵害了上海理工大學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滬江公司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上海理工大學雖與滬江大學具有一定歷史淵源,但不能證明“滬江”已成為上海理工大學的未注冊馳名商標;關于滬江公司申請注冊“滬江”及包含“滬江”字樣商標的行為,上海理工大學可通過行政程序進行解決;滬江公司經營的“滬江網”與滬江大學并無歷史淵源,其在宣傳中刻意搭建兩者間的關系,攀附“滬江大學”聲譽的意圖明顯,相關表述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遂判決滬江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駁回上海理工大學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未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滬江”亦非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號,其請求將“滬江”標識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或企業名稱予以保護,均不予支持。雖然滬江公司發布的相關宣傳內容并非虛構,但其將“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進行對比宣傳,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存在關聯關系,該行為損害了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虛假宣傳。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老校名的知識產權保護,法院對老校名能否作為相關院校的名稱予以法律保護、相關院校使用老校名作為商業標識并尋求商標法律保護的審查標準等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對相關案件審理具有一定指導作用,同時對市場經營主體在宣傳商品或服務時不正當使用老校名的行為予以糾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附圖:原滬江大學校門(現址為上海理工大學)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8“CATIA”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


        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知豆電動車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8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錢光文、吳盈喆、黃田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終429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唐震、陶冶、徐卓斌】


        【案情摘要】


        原告系計算機軟件CATIA V5 R20的著作權人。原告曾因被告使用侵權軟件于2017年2月向文化執法總隊投訴,行政執法過程中查獲知豆公司使用侵權軟件8套,期間雙方達成和解,并簽訂了正版軟件采購合同,文化執法總隊因此對被告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但被告并未按約支付軟件采購款。同年11月,原告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保全過程中,經原告同意,法院采取確定抽查比例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同時根據所抽查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比例推算經營場所內所有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數量。經清點,被告經營場所內共有計算機73臺,其中抽查的15臺計算機均安裝了涉案軟件。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1,8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上安裝了涉案軟件,侵害了原告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雖然原告的實際損失及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但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損失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萬元,故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同時考慮雙方提交的銷售合同軟件單價、侵權時間、安裝侵權軟件的計算機數量,以及被告在被行政機關查獲使用侵權軟件后仍擴大侵權規模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900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已經就文化執法總隊查獲的侵權行為達成過和解協議。其后,被告未履行和解協議,反而擴大侵權規模,存在重復侵權行為,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且原告的實際損失已經明顯超過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故應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金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例。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并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依法加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也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體現了法院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態度和決心。同時,通過本案判決倡導社會公眾全面使用正版軟件,尊重軟件開發者的勞動和付出,推進企業軟件正版化工作,形成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和發展創新的營商環境。


        附圖:涉案計算機軟件CATIA V5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9 山寨“喜茶”經營者

        不服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


        原告陳小龍、陳李亮、汪華貴不服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行初373號-375號行政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金民珍、倪紅霞、陸光怡】


        【案情摘要】


        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12月15日向原告陳小龍、陳李亮、汪華貴分別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查,三原告共同投資經營奶茶店于2017年9月17日正式對外營業,并在其店招、店內宣傳橫幅、價目表以及奶茶杯上標有“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字樣。第三人美西西餐飲公司注冊有第19122315號“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第13595312號“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均為第43類咖啡館、茶館、飯店等。三原告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其店招、店內宣傳橫幅、價目表以及奶茶杯上使用與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且使用在同種服務上,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之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三原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各處罰款四千元。三原告不服行政處罰,分別向法院起訴稱被控侵權標識是由凱之美餐飲公司授權三原告使用,雙方簽訂了餐飲服務協議書(加盟合同),凱之美餐飲公司收取了原告加盟費用并頒發授權書,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侵權商標,沒有主觀侵權故意,且使用時間僅一個月,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免除三原告的罰款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具有對本轄區內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三起案件中,被告浦東知產局已經針對市民的投訴開展了受理、調查、詢問、反饋等工作,執法程序符合相關規定。該三起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被告針對三原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方面是否正確,處罰金額是否合法。首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予處罰,是某一行政違法行為不具有行政處罰的可罰性要求因而不予處罰。三原告的行為尚未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這三個要件。其次,被告對三原告作出的處罰金額合法。三原告系各出資1/3開設店鋪,從店鋪正式對外營業至被查處時的營業額為1.2萬元,被訴決定根據該情況,以三人的投資比例、收益分成比例為依據,認定三原告的違法經營額分別為總額的1/3即0.4萬元,從而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與法不悖。綜上,判決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該三起案件體現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主導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全面維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進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同時,本案裁判提示加盟商在從事相關經營前,應當對許可方的相關資質、經營資源的合法性等進行嚴格審查,以保障自身權利。本案對于規范、凈化市場交易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具有積極意義。


        附圖:冒牌“喜茶”店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10 假冒上海家化公司“MAXAM”

             注冊商標案


        被告單位跨越生物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童宣軍假冒注冊商標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3刑初29號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朱瑜、高衛萍、張艷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刑終61號刑事裁定書,合議庭成員:張本勇、徐卓斌、陶冶】


        【案情摘要】


        上海家化公司系注冊商標“MAXAM”的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發乳等。2016年9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購買假冒“MAXAM”注冊商標的標貼、瓶蓋、瓶身,將被告單位自己生產的發乳原料灌裝入瓶、貼附標貼后出口。同年11月1日,該批假冒“MAXAM”注冊商標的發乳出口至也門共和國,出關時被上海海關查獲,共計46,080瓶,銷售金額37,440美元,折合人民幣253,596.096元。2017年7月3日,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25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單位預繳部分罰金,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決:一、被告單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10萬元。二、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發乳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后,被告單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被告人未經上海家化公司許可,在其出口的發乳瓶蓋、瓶底以及瓶身上方分別獨立使用“MAXAM”商標標識,與權利人上海家化公司在發乳產品上使用“MAXAM”注冊商標及位置均相同,且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犯罪行為;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將標有自有商標及“MAXAM”文字的產品出口系定牌加工行為、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對“MAXAM”商標發生混淆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將自有注冊商標“美克西”與他人注冊商標“MAXAM”組合使用,對公眾產生誤導,亦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行為,準確定義了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誤導公眾”這一構成要件;并對涉案行為是否屬于定牌加工進行了探討,厘清了“定牌加工”行為和商品買賣行為,探索了定牌加工的構成要件,在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刑事打擊方面充分發揮了司法主導作用。


        附圖: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發乳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2018年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

        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目 錄


        一、“CATIA”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

        二、“葫蘆娃”游戲形象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三、侵害磁選裝置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四、侵害“佳能”硒鼓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五、侵害“滴露”商標權糾紛案

        六、專業電商平臺未盡注意義務侵害“呷哺呷哺”商標權糾紛案

        七、將知名游戲名稱“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使用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糾紛案

        八、免費共享視頻網站VIP賬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九、銷售假冒“MCM”商標的商品罪案

        十、電視貓視頻軟件播放優酷網視頻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案


        01 “CATIA”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


        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知豆電動車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初8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錢光文、吳盈喆、黃田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終429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唐震、陶冶、徐卓斌】


        【案情摘要】


        原告系計算機軟件CATIA V5 R20的著作權人。原告曾因被告使用侵權軟件于2017年2月向文化執法總隊投訴,行政執法過程中查獲知豆公司使用侵權軟件8套,期間雙方達成和解,并簽訂了正版軟件采購合同,文化執法總隊因此對被告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但被告并未按約支付軟件采購款。同年11月,原告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保全過程中,經原告同意,法院采取確定抽查比例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同時根據所抽查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比例推算經營場所內所有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數量。經清點,被告經營場所內共有計算機73臺,其中抽查的15臺計算機均安裝了涉案軟件。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1,8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上安裝了涉案軟件,侵害了原告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雖然原告的實際損失及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但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損失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 50萬元,故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同時考慮雙方提交的銷售合同軟件單價、侵權時間、安裝侵權軟件的計算機數量,以及被告在被行政機關查獲使用侵權軟件后仍擴大侵權規模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900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已經就文化執法總隊查獲的侵權行為達成過和解協議。其后,被告未履行和解協議,反而擴大侵權規模,存在重復侵權行為,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且原告的實際損失已經明顯超過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故應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金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例。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并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依法加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體現了法院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態度和決心。同時,本案判決倡導社會公眾全面使用正版軟件,尊重軟件開發者的勞動和付出,推進企業軟件正版化工作,形成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營商環境。


        附圖:涉案計算機軟件CATIA V5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2 “葫蘆娃”游戲形象著作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跳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星游傳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82110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楊捷、李加平、林新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 300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陸鳳玉、胡宓、陳瑤瑤】


        【案情摘要】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影廠)系知名動畫片《葫蘆兄弟》的權利人,享有七個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寶公司)委托上海跳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跳躍公司)開發涉案游戲《300英雄》,約定游戲的軟件著作權歸中青寶公司享有,獨家運營權由跳躍公司享有,后中青寶公司將涉案游戲軟件著作權轉讓給跳躍公司。涉案游戲中的戰士娃、獵人娃、牧師娃、騎士娃、術士娃、法師娃及盜賊娃七個角色形象以及戰士娃皮膚與與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處。重慶星游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游公司)運營的電玩巴士網站對涉案游戲進行了宣傳推廣,或直接以葫蘆七兄弟指代涉案游戲中的前述角色,或明示前述游戲角色即為葫蘆七兄弟,并使用了動畫片《葫蘆兄弟》的部分情節。美影廠向法院起訴,主張中青寶公司、跳躍公司、星游公司共同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判令中青寶公司、跳躍公司、星游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美影廠為《葫蘆兄弟》中的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涉案游戲中的戰士娃等七個角色造型與前述葫蘆娃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游戲及電玩巴士網站中的使用行為構成對復制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涉案游戲中的戰士娃造型構成對改編權的侵犯;跳躍公司、中青寶公司、星游公司同時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跳躍公司、中青寶公司、星游公司消除影響,共同賠償美影廠52.6萬元。一審判決后,跳躍公司、中青寶公司、星游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因涉案戰士娃系列角色形象與葫蘆娃美術作品在具體構圖設計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認定系在葫蘆娃美術作品基本表達基礎上的再創作,但鑒于兩者在具體設計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該差異亦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使得戰士娃系列角色形象相較于葫蘆娃設計構成新的作品,故認定構成對葫蘆娃作品改編權的侵犯。跳躍公司、中青寶公司在游戲的開發過程中對于戰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戰士娃皮膚的設計使用侵犯了美影廠對葫蘆娃角色形象享有的改編權;在涉案游戲的運營過程中,以及與星游公司對于涉案游戲的宣傳推廣過程中對于涉案戰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戰士娃皮膚的使用,侵犯了美影廠對葫蘆娃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跳躍公司、中青寶公司、星游公司共同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共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改判星游公司對于52.6萬元中的7.6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知名美術作品葫蘆娃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涉及思想與表達的區分、復制權與改編權的邊界認定問題。本案判決明確了,因涉案戰士娃系列角色形象與葫蘆娃美術作品在具體構圖設計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認定系在葫蘆娃美術作品基本表達基礎上的再創作,雖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但仍構成對葫蘆娃作品改編權的侵犯。本案判決對于類似案件審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附圖:原告的葫蘆娃作品    被告游戲軟件中的獵人娃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3 侵害磁選裝置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武漢峰境磁選技術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磁鷹礦山機械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90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商建剛、程曉鳴、湯洪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終361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王靜、孔立明、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告是名稱為“一種構成永磁全作用面的裝置”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12月28日。2014年4月19日,原告與案外人襄陽龍蟒公司簽訂《“酸解渣磁選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合作協議》,利用原告的專利設備對襄陽龍蟒公司的酸解渣進行強磁選礦資源綜合利用。雙方約定從2014年5月1日執行,原告負責提供磁選機,按照產值的40%結算收益,合作期限60個月。2016年7月12日,武漢峰境公司收到襄陽龍蟒公司技術服務費21,652元。后因襄陽龍蟒公司使用了被告提供的酸解渣磁選設備,而中止與原告的合作。2015年12月12日,原告向案外人河南佰利聯公司致函,建議河南佰利聯公司使用輥式磁選機2臺,提供購買、聯營、租賃三種報價方案,其中轉讓報價是150萬元/臺。2016年8月20日,原告收到河南佰利聯公司的招標文件,并進行投標,但未能中標。2016年10月9日,河南佰利聯公司與被告簽訂2臺規格為GTYC-1020型磁選機的買賣合同,單價82.5萬元,總價165萬元,每臺磁選機的利潤為20萬元。2016年9月12日-16日,Electra Mining Africa 2016展覽會在南非召開,上海磁鷹公司參展,并對外發放公司宣傳冊,對外推廣“新型中磁高梯度360°磁包角永磁系磁選機”,其中記載有型號為GTYC-1020的產品。原告向法院起訴稱:被告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GTYC-1020產品侵犯原告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被告所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均不能成立。關于被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同一個案件中,可以針對具體侵權行為分別適用不同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確定損害賠償金額。關于被告向襄陽龍蟒公司提供1臺被控侵權產品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向襄陽龍蟒公司提供了被控侵權產品后,原告與襄陽龍蟒公司之間的合作終止,被告侵權行為與原告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參照原告已經收取襄陽龍蟒公司的技術服務費,按照原告與襄陽龍蟒公司未履行的34個月計算原告的損失合計為736,168元。關于被告向河南佰利聯公司提供2臺被控侵權產品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在被告已經與案外人簽訂銷售合同的情況下,無論被告是否收到合同價款,合同約定的被告收益均視為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根據被告與河南佰利聯公司的合同,被告的利潤至少為40萬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40萬元。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136,168元及合理開支75,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向襄陽龍蟒公司提供了1臺被控侵權產品導致原告與襄陽龍蟒公司的合作協議未能繼續履行,一審法院依據上述合同已履行部分的收益計算原告損失并無不妥。關于被告向河南佰利聯公司銷售2臺被控侵權產品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原告投標總報價以及河南佰利聯公司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價款均是針對一整套磁選系統設備,被控侵權產品僅是其中一個部分,故不能按照整套設備利潤計算賠償數額。鑒于雙方均不能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利潤,故參考合同約定的整套設備利潤,同時考慮原告在投標文件中的報價高于被告的實際銷售價格,并根據涉案專利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確定賠償金額為40萬元并無明顯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探索在同一個侵權案件中針對被告實施的具體侵權行為分別適用不同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確定侵權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了充分保護,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對類似案件審理具有參考價值。


        附圖: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磁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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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侵害“佳能”硒鼓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佳能株式會社訴被告上海慕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初596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黎淑蘭、商建剛、程曉鳴】


        【案情摘要】


        原告系名稱為“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顯影裝置及耦聯構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被告在其公司介紹冊、公司網站及經營場所許諾銷售、銷售外包裝盒上印有“生產商:上海慕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硒鼓(以下稱被控侵權產品)。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包括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并承擔合理開支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可歸納為“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以下簡稱“技術特征A”)等五組具體技術特征?;趯夹g特征的歸納,從發明名稱、發明主題予以初步判斷,對權利要求書中關于安裝關系的描述進行實質判斷,結合說明書中關于工作原理及結構關系的解釋加以綜合判斷,認定技術特征A系使用環境特征。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4、29-35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且能夠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故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專利權,遂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涉案專利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0,000元、合理開支140,159.98元。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對使用環境特征的概念和侵權判定原則提出了較為具體的認定規則,明確使用環境特征對專利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權產品能夠適用于使用環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環境,即落入保護范圍,為同類案件審理提出了可供參考的司法裁判思路。


        附圖:被告的侵權硒鼓產品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5 侵害“滴露”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瑞基特·戈爾曼(海外)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細飛、汕頭市金龍日化實業有限公司、涿州市聚兒良品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初471號、472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何淵、凌宗亮、湯洪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終285號、286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張斌、唐震、陶冶】


        【案情摘要】


        涉案商標“DETTOL”為英國利潔時集團所有,面世已有80多年,其殺菌劑產品世界排名第一?!暗温丁薄癉ETTOL”在家用消毒、清潔類商品領域享有盛譽。2014年3月起,被告張細飛以個人名義在國內相關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滴露寶貝”“DETTOL BABY ”商標,并分別在國內和英國注冊成立幼天下公司和LIJIESHI HOLDINGS LIMITED(中譯名:英國利潔時控股有限公司)。后在上述商標未獲準注冊情況下,仍以商標注冊申請通知書為依據,委托金龍公司加工生產侵權產品,并親自設計產品外包裝,通過聚兒公司淘寶店鋪向母嬰用品消費群體銷售標著有“滴露寶貝”“DETTOL BABY”標識以及“英國利潔時控股有限公司”監制字樣的洗護產品、濕巾紙、餐具、時尚牙刷架等侵權產品。2015年12月,金龍公司因受托加工侵權產品被工商機關行政處罰。2016年1月,張細飛申請注銷幼天下公司。2017年7 月,原告就張細飛、金龍公司、聚兒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滴露”和“DETTOL”屬于馳名商標。被告張細飛、金龍公司及聚兒公司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判決張細飛、聚兒公司停止侵權,張細飛賠償 100萬元,金龍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后,張細飛不服,以其非共同侵權人為主要理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張細飛與其為法定代表人的幼天下公司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其刻意“搭便車”非法謀利并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的意圖十分明顯,具有不正當利用權利人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惡意,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涉案“滴露”“DETTOL”商標為國際品牌,知名度高,法院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依法認定“滴露”“DETTOL”為馳名商標,有效實現跨類保護的需要,展現了上海法院平等保護中外企業知識產權,努力營造優質營商環境的積極形象。法院綜合被告的侵權行為、性質和主觀惡意等因素,以法定賠償方式對被告侵權行為判處高達 100萬元的賠償,體現了上海法院加大司法保護,威懾侵權行為的堅定決心和不懈努力。本案裁判反映了行政執法與司法活動有機銜接,協同打擊侵權假冒行為的實踐努力,行政執法程序中所固定的證據在后續權利人在滬提起的民事訴訟中被作為有效證據予以確認,并成為裁判被告侵權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


        附圖:被告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6 專業電商平臺未盡注意義務

             侵害“呷哺呷哺”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福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7804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倪紅霞、葉菊芬、李加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7)滬73民終334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何淵、徐飛、范靜波】


        【案情摘要】


        原告在餐館等服務上享有“呷哺呷哺”等商標權,用于經營連鎖火鍋。被告是全球加盟網的經營者,該網站介紹其系信息發布平臺,為企業提供品牌宣傳等服務;企業注冊用戶可免費發布加盟信息,付費會員可享受更多服務;個人注冊用戶可享受咨詢、提供創業建議等服務。被告網站的加盟信息頁面多處使用了“呷脯呷哺”文字,并列明了該加盟項目的介紹、意向加盟數等。原告向法院起訴稱:被告在其經營的全球加盟網上假冒原告名義進行餐廳加盟宣傳欺騙公眾,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被告收到訴訟材料后將上述加盟信息刪除。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加盟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從被告網站的介紹、涉案加盟信息網頁的具體內容及網站后臺信息等綜合判斷,該加盟信息由被告網站的注冊用戶發布。被告作為加盟類專業信息平臺的經營者,應盡到比綜合性信息發布平臺經營者更高的注意義務。但本案中,被告對涉案加盟信息發布主體是否具備營業執照、是否為其所發布品牌的所有者或被許可使用人未做任何審核。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在餐飲行業尤其是火鍋行業知名度較高,即便被告僅作形式審查,其在審查過程中必定已注意到侵權事實,但仍不作任何進一步核實即審核通過侵權信息。因此,被告并未盡到與其經營模式相匹配的注意義務,應與信息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并在其網站首頁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以被告網站頁面特征為基礎,結合平臺的介紹、后臺信息等進行綜合判斷,認定其屬于居間型電商平臺;并指出,與綜合性信息發布平臺相比,專業平臺的經營者對平臺上信息是否侵權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被告未盡到與其經營模式相匹配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本案判決對網站經營模式的認定及專業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認定提供了明確的裁判規則,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高的借鑒意義。


        附圖:涉案加盟信息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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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將知名游戲名稱“使命召喚”

             作為電影名稱使用

             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糾紛案


        原告動視出版公司(Activision Publishing,Inc.)訴被告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長影集團譯制片制作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侵害商標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29964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倪紅霞、葉菊芬、李加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222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錢光文、何淵、范靜波】


        【案情摘要】


        涉案游戲《使命召喚》(《CALL OF DUTY》)是一款由原告最早于2003年在美國開始發售的第一人稱射擊系列網絡游戲,現已發行16部。2012年6月15日,原告的《Call of Duty Online》V1.0.0.1》由騰訊游戲獨家代理運營?!妒姑賳尽酚螒驘o論在美國還是在中國均具有較高知名度。2014年1月27日,原告就“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美術作品在國家版權局獲得登記。2013年,原告分別注冊了兩個“使命召喚”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


        2015年3月,被告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以買斷方式引進電影《狙擊搶手》(The Gunman),并委托被告長影集團譯制片制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影公司)對該影片進行漢語譯制。2015年5月,涉案電影《狙擊搶手》更名為《使命召喚》。2015年9月18日在國內影院發行。該電影是一部美英法合拍的動作片,講述了一個國際組織的特工為了他的愛人想要退出組織,在完成最后一項任務后,被人追殺而在歐洲展開逃亡的故事。至2015年10月17日下映,獲得票房398萬余元。2015年12月,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公司)獲得涉案電影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期限至2017年12月18日。被告聚力公司官網上有涉案電影《使命召喚》的劇照、簡介及播放,在電影預告片中顯示的片名“使命召喚”字體與原告主張著作權的“使命召喚”字體相同?!半娪啊妒姑賳尽饭俜轿⒉¬”上有電影《使命召喚》劇照,有“電影《使命召喚》終級預告火熱出爐……決堤反擊,為真相而戰”的宣傳,電影劇照中使用的“使命召喚”文字字體與原告主張著作權的“使命召喚”相同。


        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及攀附原告商譽、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華夏公司及長影公司在全國性報刊(《中國電影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被告華夏公司及長影公司連帶向原告支付賠償金200萬元及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7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著作權的作品“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涉案電影《使命召喚》在網絡上的電影海報及預告片中使用了與原告“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作品中完全相同的“使命召喚”美術字,侵害了原告對其美術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不能延及電影名稱的使用,被告并未侵害原告對“使命召喚”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華夏公司為吸引觀眾以獲得高票房收入,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知名游戲的名稱“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使用,并通過發布預告片、海報、微博等形式進行大量宣傳,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被告長影公司是涉案電影的譯制方,涉案電影更名為《使命召喚》與該公司無關,該公司亦未獲取票房收益,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被告華夏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一審判決后,原告及被告華夏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華夏公司在網絡電影海報及預告片中使用“使命召喚”美術字的行為,屬于抄襲涉案美術作品中的對應中文部分并對外進行傳播,侵害了動視公司就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游戲名稱《使命召喚》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華夏公司將“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使用,具有將涉案電影與涉案游戲相關聯,攀附涉案游戲商譽的主觀惡意,相關公眾已經產生了涉案電影與涉案游戲具有特定聯系的混淆和誤認,該使用不屬于合理使用,構成對動視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明確了,公眾有利用相同的名稱創作不同電影作品的自由;即使電影名稱被注冊為商標,也不能阻止他人將注冊商標作為電影名稱進行正當使用,否則將造成不合理的壟斷;知名游戲的名稱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利用與電影內容無關的知名游戲名稱作為電影名稱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并構成混淆,屬于對知名游戲名稱的不正當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附圖:原告登記的“使命召喚”美術作品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8 免費共享視頻網站VIP賬號的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眾源網絡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千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墾德廣告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4民初18726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孫謐、林佩瑤、韓國欽】


        【案情摘要】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主辦運營愛奇藝網站www.iqiyi.com,主要提供視頻播放、廣告推廣等服務。上海眾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源公司)主辦運營PPS影音網站www.pps.tv,主要提供視頻播放、廣告推廣等服務。愛奇藝網站、PPS影音網站使用相同的用戶網絡服務協議以及VIP會員服務協議,上述協議均約定賬號不得轉讓、出借、出租、售賣或分享他人使用,VIP會員服務協議還約定同一VIP賬號只允許在最多5個設備上使用,且同一時間同一賬號僅可在2個設備上登錄觀影。寧波千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影公司)運營的千影瀏覽器隨機向用戶派送兩原告VIP賬號,并在問題幫助中明確告知用戶若賬號在多個設備同時使用將被愛奇藝官方查封,請嘗試再次點擊使用,獲取其他賬號。上海墾德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墾德公司)運營的電腦之家網站提供千影瀏覽器的下載服務。兩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千影公司行為導致兩原告VIP會員流失,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墾德公司明知千影公司違法,仍提供侵權軟件下載服務,構成共同侵權。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千影公司采取免費贈送兩原告VIP賬號的方式來吸引用戶,用戶隨機獲取兩原告VIP賬號,同一VIP賬號同時供多名用戶使用,上述行為違反了兩原告與用戶約定的注冊用戶、VIP會員義務。上述會員義務以及VIP會員收費標準系兩原告綜合考量運營網站的成本支出、VIP會員觀看的時間分布、時間長短、登錄設備的多寡等因素予以制定,而且上述規則亦為視頻網站行業普遍遵循,屬于公認的商業道德。千影公司明知兩原告注冊用戶、VIP會員義務及賬號使用規則,仍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共享愛奇藝VIP賬號,有違誠信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兩原告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墾德公司并不明知或應知千影瀏覽器提供的愛奇藝VIP賬號來源非法,或違反了愛奇藝VIP賬號的使用規則,無需承擔責任。遂判決千影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合理開支8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信息網絡經營活動中的競爭,最核心的就是爭奪消費者,創新的商業模式不應當違反市場競爭規則。本案判決對明確創新商業模式的合理邊界,保障視頻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附圖:原告的VIP會員卡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09 銷售假冒“MCM”商標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王紅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刑初685號刑事判決書,合議庭成員:王利民、羅濤、李文杰】


        【案情摘要】


        2017年3月起,被告人王紅通過由其本人注冊的“浩琳包包行”的淘寶網店,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售價,對外銷售假冒的“MCM”品牌包袋。經鑒定,自2017年3月至 2018年3月,被告人王紅通過“浩琳包包行”網店,銷售假冒“MCM”品牌包袋, 銷售金額共計296,2745元。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王紅在暫住地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在其暫住地查獲假冒“MCM”品牌鑰匙扣47個、錢包41個、手提包3個、雙肩包2個。經鑒定,上述物品共計價值1,686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及其上家均無銷售MCM商標商品的授權;調取的其已出售的及查扣的未銷售MCM品牌的商品,經MCM品牌方的授權代表鑒定,均系假冒商品;被告人王紅亦供述從進貨價格判斷其明知所購之MCM品牌商品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網店中也從未銷售過MCM品牌的正品。綜上,可確認被告人銷售的均系假冒MCM注冊商標的商品。關于銷售金額,公安機關依法調取了“浩琳包包行”網店的交易記錄,并委托上海滬港金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了司法審計,故在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任何證據證明該銷售金額中包含其他商品、MCM正品或虛假刷單交易額的情況下,應認定本案中被告人的銷售金額為29,62745元。綜上,被告人王紅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遠超數額巨大的標準,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不適用緩刑,故判處被告人王紅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該案判決后,控、辯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通過調取第三方交易平臺銷售記錄、委托專業會計事務所進行司法審計的方式,對假冒商品的“銷售金額”予以明確,從而在夯牢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地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通過嚴苛的實刑制裁和經濟處罰,有力打擊日益猖獗的商標制假、售假類網絡犯罪,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


        附圖:被假冒的注冊商標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10 電視貓視頻軟件播放優酷網視頻

             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案


        申請人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上海千杉網絡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合議庭成員:宮曉艷、楊捷、姜廣瑞】


        【案情摘要】


        申請人優酷公司購買正版視頻內容在優酷網上供用戶觀看或下載,同時通過在視頻播放前、暫停時以及在播放頁面周邊投放廣告以收取廣告費、或者向用戶提供付費會員服務、或者對特定視頻單獨收費等三種模式盈利。被申請人千杉公司研發和運營的電視貓視頻軟件是一款視頻聚合軟件,主要向智能電視用戶提供視頻點播服務。申請人起訴稱,電視貓視頻軟件通過技術手段獲得了只能由申請人后臺服務程序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鑰key值,該行為破壞了申請人的技術保護措施,非法盜取了申請人的視頻存儲鏈接,最終實現了以屏蔽申請人片前廣告、暫停廣告的形式向電視貓視頻用戶提供優酷網視頻內容的行為;該等行為系建立在申請人耗費巨資采購的視頻內容之上,且將視頻傳輸所產生的帶寬成本也強行施加于申請人,破壞了申請人先廣告后視頻的正常商業經營活動,嚴重干擾申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不及時制止該行為,將給申請人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故向法院申請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電視貓視頻軟件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審查后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可初步證明電視貓視頻軟件在鏈接播放來源于優酷網的數百部影視作品時繞開了申請人在優酷網設置的片前廣告、視頻暫停時廣告。電視貓視頻軟件及優酷網均向消費者提供視頻播放服務,兩者具有直接競爭關系。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實質上是將優酷網視頻內容與申請人設置的與視頻內容共同播放的片前廣告、視頻暫停時廣告相分離,此行為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優酷網系國內領先的在線視頻平臺,電視貓視頻軟件也擁有大量用戶,若不及時制止上述被控侵權行為,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申請人已提供有效擔保。綜上,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在經營的電視貓視頻軟件鏈接播放來源于優酷網視頻時繞開申請人在優酷網設置的片前廣告、視頻暫停時廣告的行為。裁定書作出后,被申請人積極履行裁定,主動在電視貓視頻軟件中斷開對涉案600余部影視作品的鏈接。


        【典型意義】


        對訴前、訴中行為禁令的準確適用,是及時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法律手段。本案系全國視頻聚合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禁令的首例案件。申請人在做了充分的證據收集準備后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法院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說理全面充分,故被申請人自覺履行了裁定內容,及時制止可能發生的后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防止申請人損失進一步擴大,及時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以及市場競爭秩序作出司法示范。


        附圖:被申請人運營的電視貓視頻軟件


        上海高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來源:浦江天平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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