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裕文 廣東啟盟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使用侵權店招銷售授權商品的法律責任淺析
隨著消費者品牌意識的增強,企業品牌建設的發展,各類專賣店,品牌體驗店相繼出現。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出于對品牌的喜愛,對品牌店售后服務的信賴,通常會選擇對應的品牌專賣店。因此,部分商家為了吸引銷售者,提高自身的營業收入,在店招及店鋪裝潢處使用他人商標對外經營。但是,因為使用他人商標需要許可并支付相應的費用,商家為了減少成本支出,在未取得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直接使用了他人商標。
因此,本文希望通過以下內容對該種行為的幾種特殊形式作出分析。
一、案例分析
簡單的看,商家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商標,在商標法的規定下,商家的行為很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并且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當該商家對外銷售的是正品商品時,相應的法律責任分析則會變得復雜起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39號判決中,對上述類似情況作出了分析。案例中,原告在第12類輪胎、第35類推銷(替他人)、第37類維修服務上均注冊了商標,被告在其店鋪招牌上使用了侵權標識,對外銷售包括原告正品輪胎的多個品牌輪胎產品,并對外提供維修服務。
首先,法院在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時先將被告提供的維修服務剝離出來。因為被告在店招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標并且標明其可以提供維修服務,所以被告的行為使消費者認為其提供的維修行為經原告授權,被告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應就其該行為承擔責任。
然后,針對銷售行為,被告認為其店內銷售有原告正品的輪胎產品,其使用原告商標的行為是為了告知消費者店內有該品牌的輪胎的輪胎銷售,屬于合理使用他人商標,不構成侵權。
法院通過以下幾點分析了被告的侵權行為:
第一、即使被告確實銷售正品輪胎,被告也僅僅有權在與授權商品聯系密切,直接指示的商品貨架處使用對應品牌的商標。
第二、被告在店招上使用他人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其一般輪胎產品銷售者的身份與原告輪胎的特定銷售者的身份,也會使相關公眾對店內銷售的其他品牌商品與原告品牌之間產生混淆。
第三、被告并非只銷售原告的輪胎,還銷售其他品牌的輪胎,但是被告卻僅僅只是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標。
綜上所述,只有當被告在店招處列明其銷售的所有品牌,或者在與特定品牌商品密切聯系,直接相關的貨架及柜臺處使用了與品牌對應的商標時,被告的使用行為才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但是被告單獨的將某一品牌的商標在店招處突出使用,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
二、延伸思考
(一)銷售多款品牌的商品
根據上述案例分析,我們假設市場上有一家手機店,其銷售了市面上多種品牌的手機及配件商品并提供了維修的服務。那么,當其并未突出使用某一品牌商標,且又未列明所有品牌時,其責任應當如何認定呢?
筆者認為,上述案例中,因為被告僅使用了某一品牌的商標,所以法院可以將被告提供維修服務的行為單獨剝離并僅針對該行為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但是當被告列明了多個品牌時,我們無法再單獨將被告提供維修服務的行為單獨剝離出來,而是應當與被告提供銷售服務的行為一起進行判斷。
當該店在其店招處列明了二個及二個以上的品牌時,根據一般的市場規律,該店已經表明了其并非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銷售商,其與其列明的品牌并未形成單一的對應關系。換句話說,當消費者看到該店鋪使用了多個品牌的商標時,僅會認為該店提供的服務或銷售的商品包含有上述兩個品牌。因此,被告的使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并未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
(二)僅銷售某一品牌的商品
按照案例的判斷標準,因為店鋪內銷售多款產品才不可以只突出使用某一個品牌的商標。而當該店確實只銷售某一品牌的商品,并突出使用該品牌商標時該如何認定責任?
首先,對于維修服務而言,商家僅使用了單一商標,即使其銷售的商品均為該品牌的正品商品,也不意味著其是該品牌專門的維修服務提供者。而其在店招處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極其容易導致消費者認為在該店進行的維修服務是該品牌本身專業的維修服務。因此,商家在此情形下構成侵權。
然后,對于銷售行為而言。因為商家確實只銷售該品牌的商品,使用商標指示店內僅銷售該品牌商品的行為是合理的,在商標法的領域內,確實無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筆者認為,商家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市場一般規律,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會比較偏向于去專賣店,從而被告相較于其他同類經營者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并且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真正專賣店的交易機會,從而獲取了非法利益,違反了誠信經營的原則。商家的行為是故意的攀附他人的商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以銷售某一品牌為主
回歸實踐,如今的商家極少會僅銷售某一品牌的商品,而是會在主要銷售某款商品的時候搭售其他商品。以手機店為例,其可能會主要銷售某一手機品牌的手機,但是手機的配件如耳機、充電寶等,可能并非該品牌的配件。
在此情況下,當商家在店招處單獨、突出使用他人商標,并對外提供維修服務時,商家在維修服務該類別上構成侵權。而針對商家的銷售行為,因為商家的主營商品仍為該品牌的商品,其他品牌的商品并非其主營商品,且在商品數量、銷量較少的情況下,其使用該商標仍然具有指示性的作用,不構成商標法領域內的侵權。但是,正如第二點所述被告的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所述,商家在經營活動中應盡量減少使用他人商標的可能性,當因為經營活動而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他人商標時,也不應突出使用某一品牌的商標,盡可能地將銷售的品牌在店鋪的門面柱子上列明所有的品牌。而企業在發現市面上存在他人假冒自身專賣店的情形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選擇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對侵權行為進行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品牌效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裕文 廣東啟盟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點擊圖文,閱讀全文)
開年重磅!尋找40位40歲以下企業知識產權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IP高管、研發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