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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共享有界、行為有度 蔓蔓看App“共享”優酷會員被判賠200萬
“共享經濟”作為互聯網行業創新的現象級模式,曾經風光一時無兩,然高熱退卻,我們應進行必要的反思。對新業態、新模式應保持一定的司法寬容,給予創新以發展空間。鼓勵應與規制并重,對于打著“共享”旗號,違背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地破壞商業經營秩序的行為,應堅決予以規制,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因認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戶端以“共享會員”的模式為用戶提供優酷平臺上的內容并進行在線有償播放的行為,侵犯了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優酷公司將該App經營者北京蔓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蔓藍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蔓藍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200萬元。
原告:
被告“共享”會員服務侵犯信網權
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優酷公司訴稱:
2018年6月,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蔓蔓看” App上,未經原告許可提供《戰狼2》的在線有償播放。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原、被告均是互聯網視頻行業經營者,存在競爭關系。被告的經營模式不需要支付版權費用、帶寬等成本就可向用戶提供原告平臺的付費視頻內容,將使大量不愿意觀看廣告和付費的用戶轉而使用“蔓蔓看”軟件。其具有主觀故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經營活動,其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
使用內容搜索和推薦技術
采用“共享視頻”商業模式
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被告蔓藍公司辯稱:
“蔓蔓看”軟件使用的是內容搜索和推薦技術,并沒有任何盜鏈或將對方平臺內容下載到服務器中的行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的商業模式為“共享會員”的創新經濟模式,該模式提升了用戶體驗,且無害于甚至增加了原告平臺的收入和價值,本案系原告利用《反不正當競爭》作為壟斷的武器,打擊創新型企業。且該App運營以來一直合法購買優酷會員并在規則內使用,被告可能違反優酷會員協議構成違約,但不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爭議焦點
一、被告在其經營的App上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被告通過購買原告會員向公眾提供原告享有權利視頻的所謂“共享經濟”模式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
一、蔓藍公司不構成對優酷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本案中,涉案影片的播放系通過用戶點擊,訪問優酷網站涉案影片鏈接地址,同時登陸被告購買的優酷網站VIP會員獲取的正版影片資源,因此將作品置于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器中的直接行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僅實施了提供作品鏈接的行為,該行為不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同時,因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被告行為也不構成幫助侵權。
二、蔓藍公司所謂“共享經濟”模式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使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原、被告均是互聯網視頻行業經營者,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服務,系在明知互聯網視頻平臺的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情況下,以個人購買的視頻源平臺會員賬號進行經營牟利,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和“食人而肥”的特點,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互聯網行業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系“共享經濟”創新模式的抗辯主張不成立。所謂“共享經濟”是指整合社會閑置資源,使不同主體通過出讓和使用資源共同獲得經濟紅利。共享應以各方的互利共贏為前提,以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邊界。本案被告利用原告投入大量資金獲取的影片資源為自己獲取私利,不符合“共享經濟”互利共贏的初衷,且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對新業態、新的商業模式應保持一定的司法寬容,但對違背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地破壞商業經營秩序的行為,應堅決予以規制,以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被告關于其模式僅涉及對優酷會員協議違約的抗辯也不成立。被告違反優酷VIP會員服務協議約定將其賬號用于經營牟利,侵害原告合法財產權益,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現原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責任,于法有據。
三、蔓藍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應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優酷公司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并應承擔原告為本案訴訟付出的合理支出。
判決結果
蔓藍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200萬元;駁回優酷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共享有界 行為有度
“共享經濟”作為互聯網行業創新的現象級模式,曾經風光一時無兩,然高熱退卻,我們應進行必要的反思。對新業態、新模式應保持一定的司法寬容,給予創新以發展空間。鼓勵應與規制并重,對于打著“共享”旗號,違背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地破壞商業經營秩序的行為,應堅決予以規制,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供稿:龔娉 李緒青
來源:北京互聯網法院
作者:龔娉 李緒青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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