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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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辛德瑞拉
原標題:“農夫山”商標沒有“泉”,也敢碰瓷“農夫山泉”?
農夫山泉想必大家都再熟悉不過,那句“我們不生產水,我們只是大自然的搬運工”曾經也能算得上是廣告界的年度排行了,現在各大超市的礦泉水架上也必不會少了農夫山泉的身影。然而,也許正是因為農夫山泉如今打下的排面兒吧,竟然也有“農夫山”商標來碰瓷“農夫山泉”了。那么就要疑惑了,這個“農夫山”商標少了“泉”,和“農夫山泉”差別在哪兒呢?
“農夫山”商標初次申請被駁回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農夫山(廣州)乳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上訴人農夫山(廣州)乳業有限公司(簡稱農夫山乳業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中所提到的第26916681號訴爭商標,于2017年10月17日申請,商品服務類別包括豆漿;牛奶;豆奶;以椰漿為主的飲料;以杏仁漿為主的飲料;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椰子味牛奶(以奶為主);以花生漿為主的飲料;可可牛奶(以奶為主);奶茶(以奶為主)。
在這件商標剛申請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就曾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商評委復審認為,訴爭商標中主要認讀的中文部分與引證商標前三文字相同,整體呼叫及含義未產生明顯區分,同時使用在豆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對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多次上訴終被駁回
從訴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豆奶、牛奶飲料上看,申請被駁回其實也算是八九不離十的事情。不過,農夫山乳業公司并不服此駁回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了第1371662號商標檔案,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系第1371662號商標的延伸注冊。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駁回農夫山乳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筆者查詢農夫山乳業公司所提及的第29類1371662號商標,該商標早于1998年11月18日申請注冊,服務類別包括牛奶飲料(奶主為);牛奶;酸奶;奶茶(奶為主);可可牛奶;牛奶制品。商標狀態顯示已注冊。
農夫山乳業公司仍鍥而不舍,接著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農夫山乳業公司稱:1、與本案情況基本相同的第1371662號商標在第29類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實現共存,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可以與引證商標共存;2、訴爭商標經農夫山乳業公司長期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場規模,與農夫山乳業公司形成穩定對應關系。
最終,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農夫山乳業公司主張與本案情況基本相同的商標在第29類商品上已實現共存,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可以與引證商標共存。但是,每個商標的構成要素、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商業使用狀況等均有差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情況不同,且未經過司法審查,不能成為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理由。農夫山乳業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為單方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正確。農夫山乳業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農夫山泉”碰到“農夫山”仍能穩住陣腳
幾經波折,農夫山泉最終在這場商標之戰中守住了自己的土壤,農夫山的多次不服著實讓大家為農夫山泉捏了一把汗。據企查查顯示,農夫山乳業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6日,盡管“農夫山”和“農夫山泉”從名字上看只差了那么一個字,但從最終結果來看,農夫山泉的勝利,不僅僅勝在企業長期經營的積淀,更關鍵的是農夫山泉一直以來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
面對“農夫山”的碰瓷,農夫山泉以第1341841號和第25242267號兩件引證商標和爭議商標構成近似,成功地守住了自己的陣地。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除此之外,根據中國商標網顯示,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共申請了一千多件商標,其中關于“農夫山泉”的相關商標包括“武夷農夫山泉”、“農夫山泉 泡泡茶”、“農夫山泉 植物酸奶”、“農夫山泉研學”、“農夫山泉芝麻店”、“農夫山泉 大自然的搬運工”等等,與“農夫”相關的例如“農夫鉆石”、“農夫區塊拼”、“農夫燕麥”、“農夫家園”、“農夫莊園”、“農夫菜園”、“農夫茶園”……隔著屏幕都能感受到農夫山泉在商標保護上那顆未雨綢繆的心。
如今,正是農夫山泉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敏銳,使得“農夫山”的碰瓷顯得不堪一擊。由此可見,盡管當下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行為層出不窮,但只要企業自身從一開始就培養知識產權意識,提前進行布局,才能走得穩,行得遠。當然,企業本身也不應該抱著“搭便車”的心態惡意申請商標,如此的“搬運工”終會被法律擊退。
附判決書:
農夫山(廣州)乳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京行終745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農夫山(廣州)乳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法定代表人:黃必實,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午君,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上訴人農夫山(廣州)乳業有限公司(簡稱農夫山乳業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552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農夫山乳業公司。
2.申請號:26916681。
3.申請日期:2017年10月17日。
4.標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9類、類似群2907):牛奶;豆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椰子味牛奶(以奶為主);以椰漿為主的飲料;以杏仁漿為主的飲料;以花生漿為主的飲料;奶茶(以奶為主);豆漿;可可牛奶(以奶為主)(統稱復審商品)。
二、引證商標
(一)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冊號:1341841。
3.申請日期:1998年7月30日。
4.專用期限至:2019年12月6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類似群3201-3203):果汁飲料(飲料);食用堿水;豆類飲料;植物飲料;啤酒;礦泉水(飲料);無酒精飲料;果汁;水(飲料);蘇打水;茶飲料(水);奶茶(非奶為主);蔬菜汁(飲料);汽水制作配料。
(二)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冊號:25242267。
3.申請日期:2017年7月10日。
4.專用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類似群2901-2908;2910-2913):肉;魚制食品;水果罐頭;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食用油脂;果凍;木耳;豆腐制品。
三、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44663號《關于第26916681號“農夫山NONGFUSHA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3月5日。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四、其他事實
在原審訴訟中,農夫山乳業公司提交了第1371662號商標檔案,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系第1371662號商標的延伸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農夫山乳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農夫山乳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1、與本案情況基本相同的第1371662號商標在第29類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實現共存,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可以與引證商標共存;2、訴爭商標經農夫山乳業公司長期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場規模,與農夫山乳業公司形成穩定對應關系。
國家知識產權局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和各引證商標檔案、行政階段相關材料、被訴決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該事實有相關文件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農夫山乳業公司對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未再爭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農夫山乳業公司主張與本案情況基本相同的商標在第29類商品上已實現共存,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可以與引證商標共存。但是,每個商標的構成要素、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商業使用狀況等均有差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情況不同,且未經過司法審查,不能成為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理由。農夫山乳業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為單方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正確。農夫山乳業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農夫山乳業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農夫山(廣州)乳業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孔慶兵
審 判 員 吳 斌
審 判 員 王東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光陽
書 記 員 張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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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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