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曉笛
原標題:《淘氣包馬小跳》漫畫侵權一案審結 著作權方獲賠1100萬元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對北京信合精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合公司”)起訴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等未經許可出版、發行、銷售《淘氣包馬小跳(漫畫升級版)》系列圖書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連帶賠償1100余萬元。據悉,該案是北京法院圖書侵權類案件單案判賠數額最高的案件。
相信90后的朋友們都會熟悉“馬小跳”這個名字。文字圖書一經出版就受到了小書迷們的歡迎,成為一代又一代兒童少年時代最珍貴的記憶。這些年也陸續改編為動畫、真人版電視劇等。
公開資料顯示,《淘氣包馬小跳(漫畫升級版)》系列圖書系由北京信合精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合公司”)根據原著作者楊某同名系列故事書《淘氣包馬小跳》委托他人所創作,信合公司是該系列漫畫的著作權人。
2018年2月,信合公司從中關村圖書大廈處購得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與時代傳媒出版發行的《淘氣包馬小跳(漫畫升級版)》系列圖書一套,發現其中內容與簽署作品一致。遂以侵犯該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將楊某、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海淀區人民法院;而中關村圖書大廈作為銷售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大量銷售、儲存涉案圖書的行為,亦構成侵權。
(涉案系列漫畫)
信合公司認為,與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曾就出版發行《淘氣包馬小跳(漫畫升級版)》簽署了《圖書出版合同書》,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陸續合法出版了該系列漫畫。2017年3月24日,信合公司與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原著作者共同簽署了《解除協議》,確認前述圖書出版合同已解除。之后,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時代傳媒公司未經信合公司許可,在楊某的授權下繼續出版《淘氣包馬小跳(漫畫升級版)》作品且數量巨大。信合公司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740余萬元。
被告楊某辯稱,信合公司由楊某出資設立,其法定代表人是楊某的經紀人,楊某是《淘氣包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且涉案作品是楊某出資委托他人進行創作,故楊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楊某與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重新簽訂了出版合同,故楊某、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與時代傳媒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
被告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辯稱,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楊某。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依法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出版發行權,未侵害信合公司的著作權,信合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時代傳媒公司辯稱,時代傳媒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體,故時代傳媒公司不構成侵權。
被告中關村圖書大廈辯稱,其只是被訴圖書的銷售者,且具有合法進貨來源,不存在侵害信合公司著作權的行為。
主要爭議焦點:
一、涉案漫畫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誰?
信合公司基于委托創作合同的約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雖然涉案作品的署名為楊某,但涉案漫畫作品是在《淘氣包馬小跳》文字作品基礎上改編形成的新的作品,基于該改編作品亦產生新的著作權和著作權人。在就改編作品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并不當然享有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故四被告主張楊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二、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1)涉案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價值;
(2)在涉案作品合法出版的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23日近19個月的期間內,涉案作品總印數達6 241 569冊,信合公司本案主張經濟損失賠償的期間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底,共27個月,其中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3日間的相應稿酬已經支付,無需再次計算;
(3)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應當能夠提供被訴圖書的印刷及銷售數量,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法庭提供,應就此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4)楊某、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時代傳媒公司在曾與信合公司存在長期合作的情況下,仍然侵權出版涉案作品,主觀過錯明顯;
(5)信合公司提出的作為計算依據的1500萬冊的銷售數量,從網絡報道內容來看,1500萬冊是否全部針對涉案作品存在歧義,故1500萬冊的銷售數量無法作為計算經濟損失賠償的準確依據。
判決結果:
一、 四被告停止侵權。
二、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時代傳媒公司、楊某連帶賠償信合公司經濟損失1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17083元。
典型意義:
法院根據在案證據,通過對“署名推定”原則例外情形的判斷,確認了原創作品與改編作品著作權的不同歸屬,保護了改編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對傳統圖書侵權類案件作出高額賠償,體現了對知名作品的司法保護力度,也對建立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賠償機制進行了有益探索。
結語:
在開篇就說到,本案是北京法院圖書侵權類案件單案判賠數額最高的案件。近些年圖書侵權逐漸多樣化。2017年就有臺海出版社未經授權,出版發行《傅雷家書》圖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臺海出版社侵犯了傅敏對原告圖書匯編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致歉,賠償傅敏經濟損失20萬元,賠償合肥三原圖書經濟損失3萬元,賠償二原告合理開支3.6萬元。
2019年某教輔圖書出版機構,其未經原告授權,編寫了適用于原告教科書的同步輔導教程。原告認為被告編寫的同步教程,不僅在內容上對原告的教科書進行了抄襲,還在圖書封面、前言、封底等顯著位置,大量標注“本書是人教版教科書的配套參考用書”。最終判定侵犯原告著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不管是文學類作品,亦或是教輔類圖書,都應該在正規的程序、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編寫與出版,共同促進圖書出版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曉笛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IP高管、研發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100多萬產業用戶(國內70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