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設計專利設計專利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職務發明政策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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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翟艷利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的那些“坑”——人事篇
我國從2013年開始執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國家標準,目前這一標準已經推行超過7年,很多企業確實建立起了自己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但從標準執行情況來看,近年來,很多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中還會存在一些問題,為企業經營埋下隱患,本次主要從“人”的角度,梳理一下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中的常見的坑。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世界各國各行各業都受到了一定影響。但在這一時間段中,知識產權從未缺席我們的生活。從疫情初期,武漢病毒研究就瑞德西韋藥物新用途申請專利;到近期的華為5G戰爭,我們都能看到知識產權的身影?,F在社會,知識產權影響著每個人,從品牌商標,到專利技術保護,處處存在知識產權的身影。
我國從2013年開始執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國家標準,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引導企業開展貫標工作,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和競爭力,目前這一標準已經推行超過7年,很多企業確實建立起了自己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但從標準執行情況來看,近年來,我們接觸了很多企業,其在知識產權管理中還會存在一些問題,為企業經營埋下隱患,本次主要從“人”的角度,梳理一下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中的常見的坑。
企業運行離不開“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銷售等等。管好“人”這一塊,可以避免多種糾紛。
1、入職、離職問題
企業人員流動是一種常態,目前企業在員工離職時,簽署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都做得比較到位,但在員工入職時做員工背景調研的卻比較少,缺少背景調研一般會帶來哪些風險呢,舉例說明:
A企業高薪聘請了剛從C公司離職的技術人員B到企業從事技術研發,聘用時看重B在鋰電池研發方面的技術經驗。B到A公司半年時間不負眾望,做出了新的鋰電池產品,A公司大力獎勵了B,并開始申請專利和產品上市前的推廣宣傳。
這時C公司得到消息開始起訴B及A公司,理由為A公司申請的專利為B在C公司取得的技術,屬于C公司。
同時我們發現A公司新產品用的技術,C公司已經申請專利,并且已經授權,或者將要授權。
以上情況為本事務所接觸的實際案例,該情況也會時有發生,那么C公司的訴求有沒有依據呢。
專利法 六條1款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 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綜上,C單位的訴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此后該案件雙方的爭議焦點將集中在技術是否與B在C單位從事的技術研究相同。產品是否落在C單位專利保護范圍內。
以上的“坑”如何避免呢,企業在招聘過程針對重要崗位人員做好人員背景調查,如上一家單位離職時間、專利申請情況、技術保密情況等,是可以預防相關風險的。
2、職務發明
專利發明人有署名權,這個大多人都能理解,一般企業的專利發明人一欄都是企業的相關研發人員。但在實際執行中,會有問題出現。
A公司為醫藥開發企業,由3個股東甲、乙、丙出資成立,屬于技術創新型企業。在技術交流中聘請高某為技術顧問,高某同時也是B公司技術顧問,A公司通過高某與B公司戊取得聯系,并在技術開發工作中有合作。A公司員工丁通過努力在某抗癌藥物中的研發中取得一定進展,及時申請了專利。專利申請人為:A公司,發明人為:甲、乙、丙、高某、戊。我們在服務企業過程中,與A公司管理者探討了相關發明人的問題,其在專利申請中,認為只要申請人是A公司,問題就不大,為了加強控制性,專利發明人還添加的各位股東,添加高某及戊,是考慮聘請高某為技術顧問,與戊的合作也開展較好等等。以上操作會不會給企業帶來風險呢,必然有風險。
以上會涉及實際發明人丁與A公司的糾紛,B公司與A公司的糾紛等,一旦A、B兩公司后期出現分歧,會產生專利歸屬類糾紛(職務發明),另外高某因為任職多家公司顧問,也有帶來權屬類糾紛的風險。并且都有法可依,一旦產生糾紛,雙方進入取證及法庭質證環節,還是會有變數出現,不能保證A公司最后勝利。
專利法 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 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從專利保護角度衡量A公司的操作存在眾多瑕疵,并會給公司帶來風險隱患。
3、獎勵政策
做知識產權管理,首先要合規合法,企業運營也應合規合法。這里的合規合法一方面是指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另一方面是指各地的政策法規。在幫助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過程中,我們一般先對企業各項制度進行調研,約有一半的企業,在知識產權獎勵制度中存在問題,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如A公司每年年底同意對公司申請專利授權的發明人發放獎勵,發明授權獎勵2000元,實用新型1000元,外觀設計500元,而且此項制度執行多年,未發現不妥。我們在幫助企業建立體系過程中也指出了相關問題,通過與法條對照也讓企業對專利法有了進一步了解。
專利法 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 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專利法實施細則 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以上是從“人”的角度,探討知識產權管理的一些問題,企業做知識產權管理應合規合法,管理的目的是幫助企業預防風險,不應在管理中自說自話,給自己挖“坑”。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翟艷利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的那些“坑”——人事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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