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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肖振春 知識產權理想國
原標題:一位律師的御用專利無效請求人Lina女士
國知局近期公布的無效決定中,一位Lina女士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在同一頁面出現兩次,但專利權人不同,其一為北京寶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其二為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再翻一頁,又出現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Lina女士,專利權人為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
再翻三頁,再次出現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Lina女士,專利權人仍為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
以Lina作為無效請求人檢索無效決定,有7份無效決定,專利權人為歌爾股份、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華體照明,此處的7份無效決定不包括上述翻到的4份無效決定。
也就是說,Lina女士至少對5家公司的11件專利提出無效宣告,很顯然Lina不是這5家公司和11件專利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其應當被認為是“專利無效稻草人”。
誰是稻草人Lina女士的直接利害關系人?
邏輯推斷的結論是律師或者律所,最終的驗證結論是律師。
Lina女士是會委托律師的,那律師就是Lina女士的受托人,將代收Lina女士提起的專利無效程序中的官方文件,包括受理通知書、口審通知書和無效決定書。
Lina女士涉及的5家公司的11件專利的無效決定書收件信息指向同一家律所,收件人包括同一位律師,Wang女士。
這11件專利的無效決定結果為:4件維持有效,3件部分無效和4件全部無效。
發起專利無效的目的通常包括:1、練手;2、排除潛在風險;3、拖延訴訟時間;4、釜底抽薪。
Lina女士涉及的專利權人中,歌爾和比特大陸是有發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因而發起專利無效的目的最可能是第3和第4,但若無效請求人不是訴訟當事人,則法院通常無需考慮因專利無效而中止侵權訴訟,那Lina的律師是使的什么招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15)】
第八條 第二款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6)】
第三條 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于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于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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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振春 知識產權理想國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位律師的御用專利無效請求人Lina女士(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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