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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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印發《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IPRdaily消息: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F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強化專利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專利代理行業在建設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省內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在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代理機構包括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等。
第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依法負責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等建立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庫??h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工作,統籌使用專業的專利代理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和通用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省局依法支持、引導省知識產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制定《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評價標準》。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是指基于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產生的高、中、低三級風險。
第四條 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構成:
(一)基礎信息是指專利代理機構設立、運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政許可、年度報告等基礎信息,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職業資格和執業情況等基礎信息。
(二)守信信息是指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受到表彰、取得榮譽、社會貢獻等有關守信激勵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構成負面影響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管理并協助采集本轄區內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信用信息,采集的信息應當錄入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庫。
第七條 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庫應當從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專利代理行業協會、專利代理機構等采集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專利代理機構名稱、組織形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師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基礎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
(三)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信息;
(四)行政機關日常監管信息;
(五)行業協會管理信息;
(六)專利代理師的執業信息;
(七)行政處罰信息;
(八)其他與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相關的守法經營、服務質量、市場聲譽等信息。
第八條 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庫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依法采集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庫和嚴重失信名單庫。
第九條 下列行為應當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庫:
(一)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專業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被依法撤銷、吊銷的;
(二)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
(三)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
(四)詆毀其他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機構,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嚴重擾亂行業秩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
(五)故意給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誠實守信原則的專利代理違法行為。
第十條 適用告知承諾審批實施經營許可的專利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事前審查、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被許可人承諾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應當記入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庫主體名下。
第十一條 對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向采集信息的負責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負責部門通過核實發現信息采集和錄入存在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公開的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應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或信用浙江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公開的信用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評價標準》應當充分應用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庫的相關信用信息,從信用品質、信用能力兩個主要方面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信用等級評價采取百分制,相應的分數分別對應A(優秀),B(良好),C(中等),D(較差),E(差)五個等級。
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名單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其信用等級分別對應D、E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活動時,應當根據信用評價情況、企業信用風險水平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信用優秀或良好、信用風險水平低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一般、信用風險水平中等的,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信用風險水平高的,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十五條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企業參照《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及其評價結果實施信用管理制度,在服務或交易過程中參照信用等級采取差異化措施。
鼓勵專利代理行業協會對信用優異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表彰。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名單,或者受到專利代理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名單的專利代理機構,省局應當組織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八條 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聯合相關部門,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進行警示談話、提出意見,督促及時整改;
(二)依法停止對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的直接資助;
(三)取消進入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的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取消專利優先審查資格;
(四)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六)依法限制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七)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十九條 對信用等級C級以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行業協會可以依據章程對其進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會員權利直至勒令退會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失信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依法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后,可按法定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依據《專利代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被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名單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全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信息庫應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照本辦法開展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工作。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用管理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約談或告誡。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省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參照本辦法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2020年11月18日印發
來源: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浙江省專利代理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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