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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姜胡林
原標題:專利案件中的證據保全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尤其是方法類專利案件,舉證難一直是阻礙權利人維權的一座大山,更有甚者,創新主體在選擇專利申請類型時會以結構類、外觀設計類專利為主,而避開或者減少申請方法類專利。本文以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及相關方法類專利侵權案例為參考,分析權利人獲得證據保全的條件以及被申請人不配合證據保全時可能導致的后果,希望為創新主體在面對證據保全時提供一定參考。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尤其是方法類專利案件,舉證難一直是阻礙權利人維權的一座大山,更有甚者,創新主體在選擇專利申請類型時會以結構類、外觀設計類專利為主,而避開或者減少申請方法類專利。這種傾向不論是對于創新成果的保護,還是對于創新主體專利布局體系的規劃都是不利的。對于新產品的制造方法,我國專利法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權利人如果能夠證明制造的產品屬于新產品且被告制造了同樣的產品,則應當由被告證明其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方法。但是在實踐中,新產品類的案件比較少,非新產品仍然是大多數,所以此條款被激活并不容易,被認為是“睡美人條款”。
對于非新產品制造方法的舉證困境,證據保全制度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協調。證據保全制度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對相關證據進行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以固定證據的一項保全制度。權利人不僅可以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證據保全,在情況緊急時,提供與可能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相適應的擔保,在訴前也可以提出。本文以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及相關方法類專利侵權案例為參考,分析權利人獲得證據保全的條件以及被申請人不配合證據保全時可能導致的后果,希望為創新主體在面對證據保全時提供一定參考。
一、滿足何種條件可以獲得證據保全
申請證據保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會滋生權利濫用現象,危害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對其正常經營造成不正當影響,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對于證據保全的條件,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81條規定了“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并沒有其他系統和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至少還存在以下兩個條件是需要具備的。
(1)申請保全的證據應當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
與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相同,專利侵權訴訟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否則需要承擔不利后果。在實踐中,對于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證據,權利人應當采用公證保全的方式自行取證,這種方式是效率的,也是權利人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對于主要由侵權人控制的證據,例如產品的制造方法、生產工藝、生產設備、銷售數量等,權利人自行舉證存在較大障礙,此時由人民法院取證具有一定正當性和必要性??梢?,方法類專利侵權案件在申請證據保全方面存在天然的優勢。
在美國催化蒸餾技術公司申請華潔軒公司侵犯專利權訴前證據保全案中,申請人美國催化蒸餾技術公司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訴前證據保全,申請對華潔軒公司的烷基化項目裝置的整體結構進行拍照;對烷基化項目的相關委托設計、施工合同進行保全。西安中院審理后認為,烷基化項目裝置位于華潔軒公司內,申請人客觀上難以對其整體結構進行拍照,該申請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對于烷基化項目的相關委托設計、施工合同在相關部門存有備案,該證據并不存在難以取得的情況,且申請人并未說明上述證據與侵權成立與否存在因果關系,依法駁回了該部分申請。
(2)提供侵權事實存在且與被告相關聯的初步證據
證據保全不等同于代替當事人履行基本的舉證義務,否則會影響程序公正。具體而言,權利人在申請證據保全前,必須提供侵權事實存在且與被告相關聯的初步證據。在四川金石東方新材料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沙銳信管業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金石東方公司作為專利權人未提交專利證書及專利繳費收據原件等權屬證明,法院出于保護專利權人利益考慮主動查明了涉案專利的權屬和法律狀態。在訴訟過程中,金石東方公司三次向法院申請了證據保全,并提交了十張設備的照片、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作為初步證據,但是根據該照片無法判斷其中的設備是否位于被告經營場所,其他證據也未能證明侵權設備與被告之間存在關聯,法院認為在這種原告未提交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如果直接適用證據保全,將實質上代替原告所應履行的舉證義務,因此未予準許金石東方公司的證據保全請求。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證據保全可能導致的后果
在法院實施證據保全過程中,被申請人抗拒法院的證據保全工作,導致證據保全無法進行的現象時有發生。當然,被申請人的這種不配合通常也有一定理由,其中以商業秘密為由是常見的情況。關于商業秘密的顧慮,法院通常會加以考慮,采取適當的保全方式,2020年最高法發布的司法政策性文件《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被申請人主張保全的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他當事人不得參與現場保全。但是,可以準許代理律師、專利代理師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他人到場參與證據保全,并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在中山市百事順業塑料電器有限公司與武漢正浩環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百事順業公司申請了證據保全,武漢中院考慮到保護被告商業秘密權益的需要,就采取了要求原告方訴訟參與人簽署保密承諾書、原告方技術人員不直接參與被告生產場所勘驗過程等保密措施,對正浩公司的生產現場進行了勘驗??梢?,商業秘密作為拒絕理由并不總是可行。
依法配合法院取證,積極查明案件事實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責任,如果被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法院證據保全,既會給作為中立方的法院留下不好的印象,而且還可能會有以下不利后果:
(1)構成舉證妨礙,直接推定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主張成立
舉證妨礙制度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95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具體到知識產權領域,2020年9月最高法發布的司法政策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第7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舉證妨礙、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專業評估、經濟分析等制度和方法,引導當事人舉證。
在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被申請人若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致使取證無法進行,是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舉證妨礙行為的,舉證妨礙如果成立,將免去原告方的舉證責任,直接認定相關主張成立,因此對被告的訴訟影響是非常大的。
在浙江名媛工藝飾品與李某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名媛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證據保全請求,法院準予后在送達訴訟材料和進行證據保全過程中,被告李某某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拒不配合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導致法院未能保全到證據。2014年2月20日下午,該案第一次開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至被告經營場所,被告將車間門關閉,后經與被告李某某聯系,李某某承諾第二天將車間門打開,配合法院工作;2014年2月21日上午,該院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再次至被告經營場所,被告李某某仍然拒絕打開車間門,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法院認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行為,導致無法進行證據保全,進而無法進行庭審對比,被告應對其舉證妨礙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推定被告采用的加工方法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影響舉證責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條款為法院自由裁量分配舉證責任留下了空間,在宜賓長毅漿粕有限責任公司與濰坊恒聯漿紙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長毅公司提供了一段生產視頻作為初步證據,法院根據長毅公司提供的初步證據,準予了證據保全的請求,兩次前往被告被告恒聯公司調查取證,第一次恒聯公司以公司負責人不在為由拒絕法院進入生產現場,第二次法院工作人員被帶往非原告提交的生產視頻顯示的生產現場。法院認為長毅公司為證明涉案產品制造方法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已盡到合理努力,被告在法院對其掌握的證據進行保全時拒不配合,致使法院未能調取到涉案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據,根據上述事實和生活經驗推斷恒聯公司的侵權可能性較大,一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第7條,將證明涉案產品制造方法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告恒聯公司,最高法在再審中對該舉證責任的分配也予以了確認。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已將原第7條刪除了,不過2011年最高法發布的司法政策性文件《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規定: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不屬于新產品,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人制造了同樣產品,經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訴侵權人確實使用了該專利方法,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該同樣產品經由專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有關規定,不再要求專利權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而由被訴侵權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據。因此,在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境下,在知識產權侵權類案件中,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分配舉證責任仍有一定空間。
(3)其他不利后果
3.1罰款、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了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因此,對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條規定對單位和負責人及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
3.2作為侵權性質影響賠償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第21條規定,對于法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在證據保全中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甚至被認定為舉證妨礙的,法院可能會作為侵權行為情節進行考量,在法定賠償數額上有所加重。在上述浙江名媛工藝飾品與李某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法院就綜合考慮了被告侵權的性質,并特別指出了被告存在的舉證妨礙的行為,最終按照法定賠償判賠15萬。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解釋》明確了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是人民法院認定情節嚴重的考慮因素,因此被訴侵權人據不配合證據保全是有被法院認定情節嚴重的風險存在的。
證據保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方法類專利侵權案件舉證難的問題,不過也需要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對侵權事實予以證明,在法院要求或者訴前提出時還需要提供一定擔保,錯誤保全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專利類案件中,不妨先對自身專利穩定性及勝訴可能性做好評估后再考慮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避免盲目申請。被申請人在面對證據保全時,若有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需要,可以和法院協商確認保全方式,采取避免對方當事人參與現場保全、簽署保密協議書等方式進行,應當盡量避免出現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證據保全的情況,否則可能會對舉證責任、侵權情節等產生影響,從而導致訴訟中的不利結果。
參考文獻
1.馮曉青.專利侵權訴訟中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適用[J].發明與革新.1998年第2期 25-26.
2.吳玉和.專利侵權訴訟中涉及商業秘密證據的舉證和質證[J].中國專利與商標.2002年第2期19-23.
相關案例
1.(2016)陜01證保2號
2.(2015)長中民五初字第01172號
3. (2013) 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3551號
4.(2013)民申字第309號
5.(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96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姜胡林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案件中的證據保全(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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