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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對FRAND相關聲明的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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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對FRAND相關聲明的調研

        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對FRAND相關聲明的調研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譯:北京思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對FRAND相關聲明的調研


        數年來,眾多實體已經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的原則,發布了與4G / 5G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相關的聲明。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一篇,這些文章將會回顧這些聲明,重點關注其中一些不同的觀點,并通過參考標準制定組織的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提供與這些聲明有關的背景。


        “‘透明度’是眾多FRAND相關聲明的一個共同主題。然而,大多數聲明都僅是對其有所提及,而并未充分釋明‘透明度’意味著什么?!?br/>


        數年來,眾多實體已經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的原則,發布了與4G / 5G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相關的聲明。這些實體包括:SEP的主要許可方;銷售網絡設備產品/組件的實體,同時也是SEP的主要許可方;銷售終端產品的實體,同時也是SEP的主要被許可方;關注FRAND政策發展的協會團體以及專利池。對這些聲明的分析揭示了該領域中的若干常見議題,以及對于這些議題的各種不同觀點。以下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一篇,這些文章將會回顧這些聲明,重點關注其中一些不同的觀點,并通過參考標準制定組織的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提供與這些聲明有關的背景。


        關于透明度


        眾多FRAND相關聲明中的一個共通點是對“透明度”的引述。雖然大多數聲明中都對“透明度”有所引述,但是并未充分釋明該“透明度”意味著什么。例如,InterDigital做出的其中一則FRAND聲明表示其“……信奉FRAND許可應采用一種注重提高透明度的平衡且務實的方法……”。同樣,Apple公司的FRAND聲明表示:“SEP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均應在交換相關信息的基礎上進行透明且自愿的商談?!北M管使用了共同的術語,但對這些聲明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就會發現在此問題上的諸多分歧。


        其中一個分歧是關于保密協議的使用。例如,InterDigital認為“ [許可],與任何其他商業談判和協議一樣,都會采取一些秘密保護措施”。但是,公平標準聯盟(FSA)(Apple,Google和Microsoft均為其成員)的一份立場意見書的立場卻是反對使用保密協議,理由是保密協議“妨礙了準被許可方討論許可方與其他公司的許可協議中的草擬或現有的財務條款(例如預付款或許可費率)”。因此,FSA認為,不僅應該在SEP所有者和準被許可方之間保持透明,而且應該對所有其他準被許可方均保持透明。與FSA的觀點相反,Motorola Solutions的FRAND聲明指出:“ (盡管)可能存在對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協議中的保密條款(或單獨的保密協議)被用來掩飾非FRAND條款的擔心,但事實上,保密協議通過保護談判過程中交換的信息,從而真正實現了FRAND所需的透明度?!崩?,如果只有在遵守有關保密的許可前協議的情況下才能披露第三方許可,則此類協議就會使許可方與準被許可方之間的商談更加透明。


        盡管根據ETSI IPR政策第6節,基于FRAND條款和條件進行許可的承諾并未明確提及“透明度”,ETSI知識產權(IPR)指南第4.4節確實認可了保密協議在許可談判中的使用,并表示“這種普遍實踐并未受到挑戰”。這也許反映出使用保密協議是一種已確立的行業慣例,還應注意的是,FRAND領域中的許多有影響力的案例都將保密許可協議視為解包分析(unpacking analyses)的一部分,但均未提及是否會因此而違反FRAND義務。例如,請參閱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1)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Unwired Planet LLC,[2017] EWHC 2988(Pat)一案(由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Chancery Division Patents Court審理),以及Microsoft Corporation 訴Motorola, Inc. , et al.案和Motorola Mobility, Inc. , et al. 訴Microsoft Corporation案中的“事實認定與法律結論”部分,案號:C10-1823JLR(華盛頓特區西區,2013年4月25日)。


        馬克·R·帕特森(Mark R. Patterson)題為《專利糾紛解決中的保密性:反壟斷的影響(Confidentiality in Patent Dispute Resolution: Antitrust Implications)》的文章(華盛頓法律評論,第93卷,第827頁(2018年))中探討了特別是在FRAND許可的情況下保密協議的潛在反壟斷影響。作者特別指出,在解決專利糾紛時使用保密協議本身不太可能違反反壟斷的規定:


        盡管在剛討論的案例中進行了簡要的批駁,但是,如果法院根據反壟斷法考慮這些協議,則有可能法院會應用合理性原則(rule of reason)。合理性原則要求對反競爭和促競爭效應進行評估和平衡,并且通常(盡管并非總是如此)還涉及對市場支配力(market power)的評估。


        Patterson進一步認識到,按照FRAND條款和條件進行許可的承諾本身并不意味著對透明作出了承諾,即使沒有完全的信息披露也可以滿足FRAND的要求:


        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對FRAND許可的承諾也不是(目前)明確對透明許可的承諾。專利權人按FRAND條款向所有被許可方進行許可而不向任何被許可方透露適用于其他人的許可條款也是可行的,可以理解的是,所有被許可方都可以協商相同的(或非歧視性的)條款,而不將這些條款公之于眾。


        另一個與透明度和保密協議使用有關的分歧涉及許可方要向潛在被許可方提供何種信息,以及何時提供這種信息。例如,FSA認為,潛在被許可方不僅有權接觸到“現有”的許可條款,還應有權接觸到“擬訂”條款。此外,在同一立場意見書中,FSA指出:“在許可談判期間,SEP持有方向潛在被許可方表示其他公司已經接受了擬定許可協議中的財務條款”,但“ [由于]潛在被許可方(和其他被許可方)受保密條款的限制,潛在被許可方無法確認SEP持有方所表達的內容是否真實”,這似乎在暗示潛在被許可方應在談判階段有權接觸到這種信息。


        愛立信公司(Ericsson)的許可實踐表明,其可能不同意這種寬泛的透明度義務要求,這在以下案件中有所體現,即HTC在2017年的起訴狀(HTC Corporation和HTC America,Inc.訴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和Ericsson Inc.的第一版修訂的起訴狀,第59段, 案件編號:2:17-cv-00534-MJP(華盛頓特區西區,2017年4月6日)中指控愛立信未完成充分的訴訟前披露,從而違反了對HTC的FRAND承諾:


        愛立信還不公平地利用了涉及其他公司支付的許可費率的優勢信息。愛立信擁有關于其他公司支付的許可費率的完整信息。但是,潛在的被許可方幾乎沒有關于“可比較銷售量”的信息。愛立信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優勢,通過秘密進行許可談判來確保其參與差別定價的能力。愛立信要求潛在的被許可方為所有談判和許可簽訂附帶的保密協議。因此,只有愛立信知道其他被許可方的許可條款和所支付的費率。在這種單邊信息的保駕護航下,愛立信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稱與其被許可方達成歧視性條款。


        雖然愛立信被認定在履行其與HTC談判獲得愛立信蜂窩SEP許可的合同義務時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鑒于該認定是基于陪審團的裁決,因此無法得知陪審團的決定是否考慮到任何訴訟前缺乏透明度的因素(裁定書,HTC Corporation,HTC America Inc,訴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Ericsson Inc,案號:6-18-CV-00243-JRG(德克薩斯州東區,2019年2月15日) )。


        從遵守FRAND義務的角度來看,一些不具有搜證程序(discovery)的法域的歐洲法院已經要求尋求禁令救濟的SEP所有者披露先前的許可協議,用以證明其要約是非歧視性的。例如Unwired Planet 訴Huawei,案號:I-2 U 31/16(OLG杜塞爾多夫,2019年3月22日)。但是,本文的作者并未見過任何法院的判決將此類義務擴展到訴前談判。其他歐洲法院甚至沒有要求在訴訟期間提供此類信息(請參見Koninlijke Philips NV訴Asustek Computers Inc.,案號200. 221. 250/01(海牙上訴法院,2019年5月7日),第57 -75頁)。但是,根據《在慕尼黑專利侵權案件處理程序框架內根據華為v.中興案處理反壟斷強制許可的工作指南(Guidelines on the handling of the antitrust compulsory license objection according to Huawei v. ZTE within the Munich Procedure of Handling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中華為訴中興一案,盡管是在 “根據反壟斷法處理專利糾紛中的強制許可異議”的背景下,但處理反壟斷強制許可異議的指南(德國專利司法工作組提供的非直譯件)指出,“因為專利使用者締結了適當的保密協議,專利所有人(在其在已訂立的保密義務的框架內被正式允許這樣做的前提下)也必須提供有關已訂立的合同的更多保密細節”。


        列明待許可的標準必要專利


        關于許可方應提供的信息,蘋果公司(Apple)的FRAND聲明特別指出“ SEP所有者應當明確每一件待許可的SEP ...”。在經過分析的與FRAND相關的聲明中,只有Sisvel在其網站上列出了其用于許可的具體SEP資產。無法輕易獲得此類信息的一個原因可能是由于其他被許可方獲得許可的專利組合(portfolio)所涵蓋的專利的法律狀態變化(授權/失效),這使得保持最新專利許可清單具有挑戰性。但是,即使在網站上并沒有此類信息也并不意味著許可雙方未在雙邊談判基礎上提供這些信息。另一個原因可能是這些許可方已經向ETSI和其他標準機構披露了其潛在的標準必要專利,并且可能認為他們沒有義務提供更多的信息。例如,請參閱Lenovo最近對司法部反壟斷處提交的一份利益聲明的回應(原告對《美國利益聲明》的回應第7頁,Lenovo (United States) Inc.和Motorola Mobility LLC訴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 Licensing Inc.,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InterDigital Holdings,Incl,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Inc.和InterDigital,Inc,案號:209-493(LPS)(特拉華州,2020年8月5日)),在前者針對InterDigital的反壟斷案件中,其聲稱InterDigital沒有提供與聲明是潛在的標準必要專利相獨立的SEP清單:


        相反,Lenovo聲稱IDC實施了一個多管齊下的反競爭計劃,該計劃(1)做出虛假承諾,即其會按照FRAND條款許可所有標準必要專利,并且(2)聲明了上千件專利均是標準必要專利,而不顧這些專利的真實標準必要性,此后拒絕明確指出它聲稱的具有標準必要性的潛在專利中哪些專利是真實標準必要的。


        在下一篇文章中將會討論,InterDigital的立場可能反映了其對誰應承擔FRAND許可舉證責任的觀點。


        Avanci的不同方式


        最后,Avanci對于透明度的處理值得注意,因為其試圖以不同的方式解決該問題,即要求所有被許可方均為相同類型的設備支付相同的單位費率:


        Avanci的透明定價模型包括將許可費率發布在其網站上,使之適用于整個行業。通過這樣做,Avanci為所有競爭者提供了以相同的價格獲得各個頂級專利所有人的專利組合集合的許可。


        這種一致和透明的方法將有助于降低物聯網 (loT) 公司的交易成本,并最終簡化其許可流程。物聯網領域的公司無需利用律師和技術團隊來以最優惠的條件獲得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而是可以專注于自己最擅長的工作——在強大的無線技術基礎上開發創新產品和應用程序 。


        可以假設,如果Avanci嚴格遵循這樣的定價策略,那么盡管非財務條款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對于潛在的被許可方而言,對其披露在先許可協議的必要性將降低。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著眼于無條件FRAND報價、仲裁FRAND條款和條件、特定FRAND費率及其合理性及如何適用這種特定費率以及專利組合許可,來分析各種與FRAND相關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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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系列英文原文首次已在IPWatchdog上發表,點擊“閱讀原文”查看本篇文章英文原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譯:北京思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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