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020年福建法院商標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福建省是商標大省,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總量位居全國前列,擁有“片仔癀”“南孚”“安踏”“七匹狼”“心相印”“九牧”“安溪鐵觀音”“寧德大黃魚”等眾多知名商標和地理標志品牌。品牌是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載體,也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提升企業及國家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2020年,福建法院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變、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轉變、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引,認真貫徹落實品牌強國、品牌強省發展戰略,充分發揮法院在打擊侵權假冒、優化營商環境、助力鄉村振興中的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中外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大知名品牌和知名地理標志的保護力度,有效凈化了市場秩序。全年共受理商標侵權糾紛4640件,審結4339件,審結數同比增長2.8%。為有效震懾“傍名牌”“搭便車”等商標侵權行為,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規范和指引,福建法院發布2020年度商標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以期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知識產權、誠信經營、培樹品牌、激勵創新的良好氛圍。
一
“美素佳兒”商標侵權糾紛案
——菲仕蘭康必奶荷蘭有限公司訴福建萌芽嬰兒用品貿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案情】
原告菲仕蘭康必奶公司系“美素佳兒”“”“
”“
”“
”“
”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5類嬰兒奶粉、嬰兒食品等商品上。涉案商標經長期使用及宣傳推廣,在嬰兒奶粉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林某在香港設立美素佳兒香港公司、在福建省晉江市設立萌芽公司,注冊www.frisobb.com、www.frisocare.hk等網站域名。萌芽公司、美素佳兒香港公司便在國內進行“美素佳兒”嬰兒紙尿褲的生產經營活動。頑樂公司設立之初為一人獨資公司,股東為林某。頑樂公司2016-2018年間向案外人受讓了第8816358號“
”商標、第8853859號“
”商標、第17919767號“
”商標,但其并未規范使用該三個商標。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向法院起訴五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停止使用“美素佳兒”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及維權的合理開支493890.4元,并公開登報致歉,消除影響。
【裁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五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www.frisocare.hk、www.frisobb.com域名;立即停止使用“美素佳兒(香港)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萌芽公司、美素佳兒香港公司、頑樂公司、林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且在《泉州晚報》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等。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綜合考慮菲仕蘭康必奶公司“美素佳兒”商標的知名度、被訴侵權標識被廣泛使用于商業活動、頑樂公司惡意申請注冊與“美素佳兒”“FRISO”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多達六十余件、萌芽公司等四上訴人對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范圍較廣且線上店鋪達一百多家、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已產生實際混淆等因素,在維持一審其他判項基礎上,將本案的賠償總額調整為208萬元(含合理費用)。
【評析】
美素佳兒奶粉是國際知名奶粉品牌,在母嬰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本案各被告通過注冊相關公司、受讓近似商標、注冊相關域名等一系列行為形成侵權鏈條,行為呈體系化、惡意顯著,不僅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法院最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8萬元。
本案有兩個典型之處:其一,關于類似商品的認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實踐中,《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用作判定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參考,但不應機械套用。關鍵要看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要根據每個案件具體情況加以判斷。本案權利商標“美素佳兒”是個臆造詞,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在母嬰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訴侵權商品嬰幼兒紙尿褲與奶粉雖屬不同類別,但因二者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有一定重合,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故認定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本案判決有助于制止攀附名牌的“擦邊球”行為。其二,對商標侵權主觀故意的判定。被訴侵權人通過設立多家公司從事商標侵權產品的生產經營,并且注冊與“美素佳兒”“FRISO”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多達六十余件,具有明顯的復制、摹仿、抄襲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因此,二審判決在法定賠償額度內從高確定侵權人承擔的賠償數額,以給予權利人充分的司法救濟。
二
“西門子”“SIEMENS”商標侵權糾紛案
——西門子公司訴福州中山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西門子股份公司于1897年成立于德國。此后,西門子公司在中國投資經營數十家以“西門子”為字號的公司從事商業活動。經過多年使用,西門子公司的“西門子”和“SIEMENS”商標為公眾所熟知,并被分別認定為馳名商標。2017年9月,廣東省湛江市工商部門對海田電器經銷部銷售帶有“SIEIVIENS”標識插座產品的情況進行調查。上述商品系從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進貨,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向其提供了特約經銷授權證、公司宣傳冊、品牌聲明等材料。之后,工商部門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海田電器經銷部銷售帶有“SIEIVIENS”字樣商品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另經查明,涉案商品上使用的“SIEIVIENS”標識系由第16787619號“SIEIV”商標和第16787675號“IENS”商標組合而成,上述兩個商標均由深圳歐帝公司申請注冊。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則由張某于2016年6月21日成立,經營范圍為家用電器、電器設備、開關成套設備的設計生產等。西門子公司將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深圳歐帝公司、張某等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為由共同起訴至法院。
【裁判】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生產、銷售帶有“SIEIVIENS”標識的電器產品,構成商標侵權。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將“西門子”作為其企業名稱注冊,并使用該名稱生產銷售相關產品、印發宣傳冊、注冊網址進行商業宣傳等行為,具有攀附西門子公司商譽的意圖,并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張某連帶賠償西門子公司經濟損失等30萬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海田電器經銷部作為專業經營電器的經營主體,應當有義務對購入的帶有SIEIVIENS標識的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得到西門子公司的授權生產進行必要審查,但其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深圳歐帝公司的股東之一張某系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現有證據和查明的事實來看,足以推定深圳歐帝公司和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主觀上存在積極的意思聯絡,客觀上通過不正當的商標許可關系,共同實施了侵犯SIEMEN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查明的事實,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曾因其生產的侵權產品多次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和立案調查等情況,可見其侵權產品銷售的數量及規模較大,侵權持續的時間較長,侵權的后果較為嚴重。因此,二審法院認為該案應當在法定賠償幅度內從重予以確定。由于福州中山西門子公司已經注銷,二審法院改判深圳歐帝公司、張某共同賠償西門子公司經濟損失130萬元。
【評析】
本案系知名跨國公司西門子公司以商標和企業字號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本案二審處理思路及裁判結果體現的亮點有三:一是準確界定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要件。認定銷售商如果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即使被訴侵權產品系由他人提供,依法也不能支持構成合法來源抗辯。二是對侵權行為的實際實施主體進行了準確認定。認為不同的侵權方之間因為存在股東交叉及商標許可關系,對合法注冊商標進行變造組合后進行使用,實際上是通過不正當的商標許可關系,意圖規避法律,應認定構成共同侵權。三是大幅提高賠償額,對惡意侵權行為予以有力懲戒。本案中,考慮到侵權方侵權產品銷售的數量及規模較大,侵權持續的時間較長,侵權的后果較為嚴重,主觀惡意較為明顯。因此在法定賠償幅度內從高確定。將賠償額由30萬元提高到130萬元。
三
“永和豆漿”商標侵權糾紛案
——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南靖縣鑫永和小吃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弘奇永和公司系第4033258號圖文商標和第9862735號
圖文商標(上述兩商標以下統稱永和豆漿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人。兩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第43類的餐飲服務。被告鑫永和小吃店的經營者莊某在第29類包括豆漿商品上注冊了第23399219“鑫永和”商標。被告在其店鋪的店招上使用了“臺灣鑫永和豆漿”字樣。原告起訴認為被告的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在其經營場所使用店招“臺灣鑫永和豆漿”對原告“永和豆漿”商標專用權不構成侵權。主要理由是:“永和豆漿”的商標權人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曾以被告申請注冊“鑫永和”商標與“永和豆漿”構成近似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二者商標不構成近似為由駁回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的異議,準予被告取得“鑫永和”商標。因此,被告在店招上使用涉案標識屬于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鑫永和”的行為,而豆漿系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是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且被告使用的“鑫永和豆漿”與原告商標存在顯著區別,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對原告訴請不予支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雖然在豆漿商品上注冊了“鑫永和”文字商標,但其在店招上突出使用“臺灣鑫永和豆漿”字樣屬于對其注冊商標的不規范使用。主要理由是被告從其經營范圍來看,實際提供的是“小吃制售”的餐飲服務,其對“鑫永和”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而非在提供商品的過程中,屬于對注冊商標的不規范使用。被告在店招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商標構成近似,客觀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因此,一審法院有關被告在店招上使用“臺灣鑫永和豆漿”字樣屬于正當使用“鑫永和”注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不當,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關于法律責任的承擔,二審法院考慮到由于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已經對店招進行了整改,故二審法院僅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為典型的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的沖突。原告在第43類的餐館服務上獲得“永和豆漿”圖文商標的注冊。被告則在第29類的豆漿商品上獲得“鑫永和”文字商標的注冊。由于原被告各自商標核準使用的類別不同,只要兩者均在自己的合法權利范圍內規范使用,就不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犯。但被告在具體的使用過程中實際突破了核準使用范圍,已經由商品領域延伸到了服務領域,一般消費者亦會認為被告提供的是餐飲服務。由于原告的在先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且核準注冊的服務類別與被告實際使用的類別構成重疊,在二者商標構成近似,且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被告這種超范圍使用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商標侵權責任。本案二審法院的處理及裁判結果為合理界定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和權利邊界給出了很好的指引。對商標權人來說,本案的啟示在于獲得商標注冊后,在具體使用中需要注意使用的場景。如果構成超范圍使用,踏入他人商標的權利范圍,就可能構成侵權。
四
“高笑美”商標侵權糾紛案
——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訴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豐澤區永鑫食品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好麗友公司享有第10826329號、第12917059號“高笑美”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0類咖啡飲料、茶等。好麗友公司通過公證方式對美代公司網站上相關頁面進行取證并購買了包含有“高小美”標識的產品。美代公司確認該公證實物為其生產。2014年2月18日,美代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高小美”在第30類的商標注冊申請。該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為該商標與好麗友公司的涉案“高笑美”商標近似。其后,美代公司多次以“高小美”標識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均被以相同理由駁回。美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還于2014年3月27日申請包裝袋(高小美)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430065726.4),該外觀設計的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6月18日。
【裁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好麗友公司所有的“高笑美”商標仍在注冊有效期內,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美代公司在其生產的產品中使用“高小美”標識,該標識與好麗友商標在中文主要識別部分及發音近似,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及顯著度較高,美代公司明知好麗友公司商標的知名度但仍惡意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被駁回后仍在商品上使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包括維權費用合理開支)50萬元。美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其案涉產品享有外觀設計專利,其使用包含高小美標識的外包裝袋系合法行使權利。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美代公司申請包裝袋“高小美”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發生于好麗友公司商標注冊之后,其申請目的是為了攀附好麗友公司商譽,故其主張其享有案涉外觀設計專利,不構成對案涉商標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以外觀設計專利抗辯不侵害商標權的典型案例。知識產權存在權利沖突時,應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本案美代公司不論是多次申請注冊“高小美”商標還是申請包含“高小美”字樣的外觀設計專利,均在好麗友公司取得案涉商標權之后,主觀目的均是為了攀附好麗友公司的商譽。二審法院以鼓勵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為導向,充分運用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對侵權人試圖以“擦邊球”方式迂回實施的侵權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嚴厲打擊不誠信的商標攀附、仿冒搭車行為。
五
“GS”商標侵權糾紛案
——株式會社杰士湯淺、天津杰士電池有限公司訴山東久力工貿集團有限公司、重慶萬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杰士湯森(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吳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原告株式會社杰士湯淺、天津杰士電池有限公司享有GS、“”等注冊商標,該商標在汽車蓄電池行業享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吳某注冊“G·STownson”商標并授權山東久立公司及重慶萬里公司使用,并由吳某自己負責銷售,兩公司在使用“G·STownson”商標時突出使用“GS”字樣,與原告享有的商標構成近似。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諸被告的行為均構成侵權,并要求山東久立公司及重慶萬里公司提交與侵權事實相關的財務賬冊,以便查清侵權產品銷售數額,但兩公司拒不提供相關的財務賬冊,一審法院根據吳某朋友圈顯示的商品銷售數量,從重判決各被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其中主要侵權人賠償數額高達300萬元。山東久立公司及重慶萬里公司、吳某等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評析】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在確認侵權事實成立的前提下,侵權人有能力提供而拒不提供反映其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數量及利潤的財務憑證,導致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無法查清,法院可依法適用舉證妨礙規則,對侵權人侵權獲利情況進行推定,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考量因素。本案一審法院為查明侵權事實,責令侵權人山東久立公司及重慶萬里公司應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但山東久立公司及重慶萬里公司拒不提供,一審法院根據吳某朋友圈顯示銷售數量,綜合考慮各被告的主觀侵權惡意,對主要侵權人吳某按法定賠償的最高額度300萬元確定賠償金額,山東久立公司及重慶萬里公司分別對其中的270萬元及3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力維護了原告合法權益。
六
“九牧”商標侵權糾紛案
——九牧廚衛股份有限公司訴劉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九牧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受讓取得了第1117525號“”、第3489226號“九牧”、第4044548號“JOMOO九牧”、第6860453號“九牧”等注冊商標。其中第4044548號“JOMOO九牧”商標曾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在龍頭、浴室裝置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劉某在其經營的拼多多網店中多款商品標題上使用了“九牧王”標識。
【裁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控侵權商標“九牧王”使用于龍頭上,與九牧公司前述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噴水器”“水沖洗設備”等相同。將被控侵權商標“九牧王”與九牧公司前述注冊商標進行整體比對,被控侵權商標“九牧王”完整包含了九牧公司前述注冊商標中發揮核心識別作用的“九牧”二字,與其構成近似。劉某未經九牧公司許可,銷售侵犯九牧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九牧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以及九牧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劉某的侵權賠償數額為3萬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雖然無法精確查明九牧公司因侵權所遭受的具體損失或劉某因侵權所獲得的實際利潤,但考慮到九牧公司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特別是劉某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較多,侵權規模較大,原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的方式判決劉某賠償九牧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萬元偏低,依法調整為8萬元。
【評析】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雖然被告銷售的產品上未直接使用九牧公司的權利商標,但其在多款衛浴產品的標題鏈接上使用“九牧王”字樣,這種使用方式同樣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所界定的使用行為。本案中,被告系通過在拼多多電商平臺上開設網店銷售衛浴產品。被告在商品標題的鏈接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攀附“九牧”商標的知名度,客觀上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經構成商標侵權。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原告請求保護的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銷售規模較大、銷售額較高等因素,將賠償額由一審判決的3萬元提高至8萬元。
七
“愛奇藝”商標侵權糾紛案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福建省愛奇藝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北京愛奇藝公司系第10235165號“”商標的權利人,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中的節目制作、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的)、文娛活動等。福建愛奇藝公司曾申請在第2類石棉顏料、油漆、染料等注冊“
”商標,但未獲得注冊。福建愛奇藝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瓷磚膠、靚縫劑產品上使用“
”標識。北京愛奇藝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第41類上“
”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要求福建愛奇藝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北京愛奇藝公司第41類上涉案商標系馳名商標,可予以跨類保護,福建愛奇藝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權利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知悉。一審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無不當。福建愛奇藝公司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與北京愛奇藝公司的權利商標存在較高相似度,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福建愛奇藝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對北京愛奇藝公司馳名商標的侵害。二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北京愛奇藝公司擁有的第41類上的權利商標能否認定為馳名商標,進而跨類保護至第2類商品?!皭燮嫠嚒睘橐茉煸~,經北京愛奇藝公司使用并廣泛宣傳已享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相關公眾通常以“愛奇藝”指代該公司第41類上的權利商標,“愛奇藝”已與上述商標形成穩定對應關系,可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雖然福建愛奇藝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與權利商標核定的商品類別不同,但馳名商標的保護并不以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為前提。福建愛奇藝公司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北京愛奇藝公司具有某種程度的聯系,從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對該馳名商標產生淡化和聯想等不利影響,故福建愛奇藝公司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該案的處理對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凈化市場秩序,鼓勵誠信經營具有借鑒意義。
八
“西湖龍井”地理標志商標侵權糾紛案
——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訴福建省安溪縣采樂茶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西湖龍井協會系第9219815號“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拔骱埦鄙虡擞?012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丁拔骱埦钡乩順酥咀C明商標使用管理政策法規與技術規范》載明“西湖龍井”產品特征、加工工藝、申請使用“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條件及程序批準等事項。安溪采樂公司在1688平臺上經營的網店中銷售被訴侵權茶葉時,使用的商品標題為“茶葉批發100g明前特級西湖龍井綠茶新茶淘寶速賣通爆款一件代發”,相關網頁中標明了商品的價格范圍、銷量及庫存。為此,西湖龍井協會以安溪采樂公司的前述行為侵害其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溪采樂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一審認為,安溪采樂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西湖龍井”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其在銷售商品鏈接中使用“西湖龍井”字樣,屬于在商品宣傳展覽及銷售過程中使用商標用于區分商品來源的行為,且未經西湖龍井協會許可,屬于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西湖龍井協會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通過商標法予以規制,無需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擴張保護。由于一審庭審中確認被訴侵權商品已停止銷售并下線,商品鏈接已刪除,故一審對西湖龍井協會主張安溪采樂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一審判決安溪采樂公司賠償西湖龍井協會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4000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西湖龍井”商標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西湖龍井協會有權禁止他人在并非產于西湖龍井茶區的茶葉包裝及宣傳中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標權的法律責任。安溪采樂公司在1688平臺上經營的網店中銷售茶葉時使用包含“西湖龍井”文字的商品標題,使得相關公眾容易認為該茶葉產于西湖龍井茶區,系將“西湖龍井”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安溪采樂公司在茶葉銷售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紤]到被訴侵權商品的銷量和庫存,一審確定的賠償數額偏低,二審判決將安溪采樂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調整至15000元。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西湖龍井為我國傳統名茶之一,其特定的品質主要由其茶葉產區的自然因素、采摘條件和制作工藝等所決定。本案中,安溪采樂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茶葉產于何地,卻在商品標題中使用“西湖龍井”字樣,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茶葉產于西湖龍井茶區,會破壞涉案商標用以辨識商品特殊品質的作用,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我國作為產茶大國,茶葉品種繁多,規范茶葉市場對茶業經營發展尤為重要。在“茶葉”類別上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保護茶產業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強對該類商標的司法保護亦顯得尤為重要。本案對互聯網領域中如何保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九
“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商標侵權糾紛案
——寧德市漁業協會訴北京本來鮮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寧德市漁業協會經核準取得第9654729號“寧德大黃魚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核定在第29類大黃魚(非活)商品上使用。2016年7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寧德市漁業協會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從“本來生活”網站上購買菁漁牌原條黃花魚700g/袋/2條裝一袋,并獲取一份由上海本來生活公司出具的《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該商品包裝袋上條形碼上方標有“寧德大黃魚及圖”字樣。包裝下方顯示,委托生產商:北京聚方便公司;制造商:福建宇輝公司?!氨緛砩睢本W站開辦主體為北京本來工坊公司。寧德市漁業協會曾許可福建宇輝公司使用涉案商標,許可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該期限已經超過。寧德市漁業協會認為上海本來生活公司等四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裁判】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寧德市漁業協會已取得“寧德大黃魚及圖”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北京聚方便公司未經許可,委托福建宇輝公司在生產、制造大黃魚商品上使用與上述注冊商標一致的標識。福建宇輝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為北京聚方便公司在生產、制造大黃魚商品上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外觀上足以使公眾產生誤認。北京聚方便公司、福建宇輝公司上述行為共同構成對寧德市漁業協會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侵害。北京本來工坊公司在其開設“本來生活網”銷售上述大黃魚商品的行為也構成商標侵權。上海本來生活公司出具發票,應視為“本來生活網”是由其與北京本來工坊公司共同經營,兩者均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福建宇輝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北京聚方便公司、北京本來工坊公司、上海本來生活公司不服,上述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在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被告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評析】
本案涉及“寧德大黃魚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問題?!皩幍麓簏S魚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標曾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系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較高知名度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寧德乃至福建地區享有盛譽的一張品牌名片。本案二審雖然經過調解結案,糾紛各方實現事了人和,但案件本身也給魚類生產企業和個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對經營者來說,“寧德大黃魚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絕非想用就用,只有依據《“寧德大黃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符合相關使用條件的市場主體,方可向寧德市漁業協會申請使用“寧德大黃魚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十
“安溪鐵觀音”地理標志商標侵權糾紛案
——安溪縣茶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訴廈門楷锘康果之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安溪茶業辦公室系第13888991號“安溪鐵觀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2005年12月,“安溪鐵觀音”注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20年8月,安溪茶業辦公室經公證取證,發現“濡鎮茶業旗艦店”(經營者:楷锘康果之鮮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安溪鐵觀音茶葉新茶清香型”“安溪鐵觀音茶葉新茶安溪清香型散裝送禮烏龍茶袋裝禮盒裝共500g”產品,同時店鋪頁面顯示有“安溪地理標志認證”字樣及第13888991號“安溪鐵觀音”商標。安溪茶業辦公室起訴認為楷锘康果之鮮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
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楷锘康果之鮮公司在商品標題上使用了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字樣的“安溪鐵觀音”,在被訴侵權商品包裝袋上使用“鐵觀音”字樣,同時在網店頁面上使用了與第1388991號商標近似的文字與圖形組合及“安溪地理標志認證”字樣的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安溪茶業辦公室商標的知名度及楷锘康果之鮮公司的侵權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網站體現的銷售情況、商品售價等因素,酌情判決楷锘康果之鮮公司賠償安溪茶業辦公室經濟損失及因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共計25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評析】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價值不僅體現在證明商品的產地,更是產地行業協會對產品品質統一監督管理的保證。本案被訴侵權人未經安溪茶業辦公室授權批準,在網店頁面、商品標題和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與涉案“安溪鐵觀音”圖文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以及在網店頁面中以“安溪地理標志認證”字樣對商品進行宣傳的銷售行為,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來自安溪且系“安溪鐵觀音”地理標志產品,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本案判決有力打擊了涉地理標志仿冒侵權行為,為“安溪鐵觀音”產區茶產業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來源:福建高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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