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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新銳人物”大型評選活動規則
粵港澳大灣區是全球產業創新最蓬勃、區域經濟最發達的區域之一, 創新要素豐富,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活動頻繁,各類創新主體正合力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在改革開放40多年來,粵港澳大灣區是全球產業知識產權發展最快的區域之一、引領產業、科研與行業的發展,推動區域經濟競爭力的快速提升。
灣區內知識產權新業態、新嘗試層出不窮,涌現了一批享譽國內外的知識產權領軍人物,帶領著一大批后起之秀,服務企業“走出去”、幫助創新“引進來”,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灣區創新品牌。這批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領軍人物勇于探索、善于合作、敢于擔當、樂于分享, 在粵港澳快速發展中,打造了一個又一個的國內外知識產權經典案例,成為粵港澳創新合作、區域經濟發展、知識產權事業的探路者、引領者、傳道者。
為此,在改革開放40多年之際,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產業媒體IPRdaily聯手中策知識產權研究院、廣東省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會,共同推出重磅活動——“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領軍人物”大型評選活動,征集評選出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領軍人物。
2020年12月24日下午,在黃埔區委組織部 廣州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由IPRdaily、中策知識產權研究院、廣東省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會主辦的“U40粵港澳大灣區高端知識產權人才創想會”暨“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領軍人物評選活動”“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新銳人物評選活動”在中新廣州知識城正式啟動。
本次活動評選將從領導力、創新驅動力、工作典范力 、行業推動力、行業引領力等多個維度,對候選人進行全面考量。評選結束后,評選結果將在IPRdaily中英文網站、微信等全媒體矩陣平臺首發,并將聯合IP行業媒體、知名科技媒體、創投媒體及海外合作媒體進行全面發布。
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新銳人物
評選規則
一、獎項設置
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新銳人物
二、參選條件
1.年齡不超過40周歲;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位;
3.擁有5年以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經歷,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知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實務能力,在所在位知識產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4.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具備知識產權師中級以上職稱或國家知識產權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才。
三、評選細則
(一)評選方式
本次活動采用專家評審的評選方式。專家評審團將分別從區域創新驅動力、產業貢獻力、行業貢獻力、區域合作推動力、成長潛力五個維度,結合各方意見,對候選人進行全面深度評選,最終選出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新銳人物獲獎者。
(二) 評選維度
1、創新驅動力
2、產業貢獻力
3、行業貢獻力
4、區域合作推動力
5、成長潛力
(各占20分)
備注:各項維度指標含義如下:
創新驅動力:指候選人參與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產業創新的參與度與貢獻;
產業貢獻力:指候選人通過知識產權工作,對所在企業、機構成長的貢獻;
行業貢獻力:指候選人對大灣區知識產權行業的發展、專業度提升、新業態或新業務的貢獻;
區域合作推動力:指候選人以知識產權為抓手,對粵港澳大灣區、“一帶一路”及國際合作的推動;
成長潛力:指獲選人的持續學習、自我提升、工作分享、行業社群參與度。
(三)評分規則
專家評審團將分別從區域創新驅動力、產業貢獻力、行業貢獻力、區域合作推動力、成長潛力等維度進行評分,對每個維度采用以下評分選項:
優秀(18+分);良好(15+分);一般(12+分);其他(8+分)
最終,綜合五項評選維度的得分,選出40位新銳人物獲獎者。
四、專家評審團成員打分完成后,由組委會工作人員進行分數匯總,得出各位候選人的最后得分。
五、如遇獲選的參評候選人因各種原因中途退選的情形,則由入圍名單中名次靠前者依次遞補。
六、本評分規則的最終解釋權歸屬活動組委會。
報名方式
報名采用自薦和推薦兩種方式進行(分別填報“附件表格”并提供照片一張)。機構推薦可選擇廣東省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會、廣東專利代理協會、廣東商標協會、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廣東省專利信息協會、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會,每家機構原則上限推5名候選人,并須在參評推薦表上加蓋公章。
報名征集活動自本文發布開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3日。
報名郵箱:zhongwanxin@iprdaily.com
咨詢電話:鐘婉欣 13710167828(電話同微信)
報名表下載: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或復制鏈接至瀏覽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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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8888
大灣區知識產權行業新銳,我們拭目以待!
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獲得“知識產權新銳人物”的人才,將有機會獲得開發區50萬元的購房補貼!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六條 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計劃5年內引進各類知識產權人才100名。經遴選,對本區新引進的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按其在本區實際購房金額的80%分別給予最高250萬元、50萬元購房補貼,分5年等額發放。
(二)參與遴選的知識產權青年拔尖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不超過40周歲;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位;
3.擁有5年以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經歷,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知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實務能力,在所在單位知識產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4.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低于40萬元;
5.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具備知識產權師中級以上職稱或國家知識產權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才。
享受補貼期間,所購房產產權發生變更的,須退回相關補貼。已婚人才購房補貼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僅可由一方提出申請。
附全文: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埔府規〔2020〕23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知識產權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復》(國函〔2016〕122號)及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可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或資助:
(一)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本區,正常開展研發、生產和經營活動,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二)在本區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三)在本區設立的,經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確定的孵化器;
(四)在本區注冊登記的,以推動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為目的,并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
(五)其他在本區設立的相關組織;
(六)本區戶籍人員或在本區工作且連續購買一年以上社會保險的個人,可申請本辦法第十六條相關資助。
專利的申請和授權、商標的申請和注冊均應以本區生產或經營場所、經常居住地作為地址,有多個申請或權利人的,第一申請人或權利人應符合上述規定。
第三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促進本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
第四條 專利資助的范圍及標準:
(一)國內(包括港澳臺)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最高資助9000元/件。
(二)通過PCT途徑申請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國外)的,最高資助2萬元/件。
(三)對獲得美國、日本、英國、歐盟、韓國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4萬元/件;對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2萬元/件。每件專利最多資助5個國家(地區)的授權。
(四)對申請資助時處于專利權維持狀態的國內(包括港澳臺)發明專利,自申請之日起維持滿第6年的,資助1800元/件,維持滿第8年以上的,資助4800元/件;專利申請時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維持滿第6年或第8年以上的,分別只資助700元/件、2800元/件。每件發明專利只能申請一次年費資助。
對獲得美國、日本、英國、歐盟、韓國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產業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前6年年費資助,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資助。每件專利最多資助3個國家(地區)的年費。
第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
(一)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資助50萬元:
1.擁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礎專利,該專利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廣東省專利獎(生物醫藥核心基礎專利相關創新藥或醫療器械產品獲得藥物臨床試驗批準文件或藥品注冊證書或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視作符合本條件),且處于有效狀態;
2.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上年度申請發明專利不少于20件、PCT專利不少于10件(專利組合為生物醫藥專利的,發明專利可放寬至不少于10件);
3.形成高價值專利組合分析報告,對生成的高價值專利組合進行技術價值、經濟價值、法律價值等多維度分析,對培育制度、過程、成果、成效等關鍵環節進行充分闡述、論證。
(二)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資助100萬元:
1.擁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礎專利,該專利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廣東省專利獎(生物醫藥核心基礎專利相關創新藥或醫療器械產品獲得藥物臨床試驗批準文件或藥品注冊證書或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視作符合本條件),且處于有效狀態;
2.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上年度申請發明專利不少于60件、PCT專利不少于40件(專利組合為生物醫藥專利的,發明專利可放寬至不少于40件);
3.形成高價值專利組合分析報告,對生成的高價值專利組合進行技術價值、經濟價值、法律價值等多維度分析,對培育制度、過程、成果、成效等關鍵環節進行充分闡述、論證。
(三)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資助200萬元:
1.擁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礎專利,該專利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廣東省專利獎(生物醫藥核心基礎專利相關創新藥或醫療器械產品獲得藥物臨床試驗批準文件或藥品注冊證書或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視作符合本條件),且處于有效狀態;
2.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上年度申請發明專利不少于120件、PCT專利不少于80件(專利組合為生物醫藥專利的,發明專利可放寬至不少于80件);
3.形成高價值專利組合分析報告,對生成的高價值專利組合進行技術價值、經濟價值、法律價值等多維度分析,對培育制度、過程、成果、成效等關鍵環節進行充分闡述、論證。
第六條 商標資助的范圍及標準:
(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商標注冊證,并經各指定國核準注冊的,每獲得一個國家(地區)核準注冊資助1000元。同一申請人每年最多資助5件商標,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地區)的核準注冊。
(二)取得歐盟知識產權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商標注冊證書的,資助8000元/件。同一申請人每年最多資助5件。
(三)在單一國家取得國外商標注冊證書的,資助2000元/件。同一申請人每年最多資助5件。
(四)在港澳臺地區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資助2000元/件。同一申請人每年最多資助5件。
(五)取得國內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證書的,資助20萬元/件。
第七條 地理標志資助的范圍及標準:
(一)對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成功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二)對企業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20萬元;獲得地理標志商標許可使用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八條 版權資助的范圍及標準:向版權主管部門申請著作權登記的,在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后資助300元/件。
第九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資助范圍及標準: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在獲得公告后資助3000元/件。
第十條 對獲得指定獎項或達到特定條件的知識產權予以扶持:
(一)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獎、商標獎的,按照國家級100%、省級70%、市級50%的標準給予配套扶持。對撰寫獲獎專利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按照本區扶持金額的10%給予扶持。
(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馳名商標保護的,給予一次性扶持100萬元。
(三)對新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一條 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管理及資助標準:
(一)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擇優遴選并報請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確定為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認證企業:
1.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建立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有一定比例的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用于專利申請、維持、保護、培訓和獎勵等工作;
2.建立科技開發專利檢索制度,主要研發人員能熟練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具有開展知識產權評議或者運營的能力;
3.處于專利權維持狀態的專利不少于10件,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5件;
4.上年度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30%以上,且不低于3000萬元;
5.建立知識產權培訓制度,并納入崗前培訓內容,全員知識產權培訓率達80%以上;
6.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指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投入)占企業研發投入的2%以上。
(二)對確定為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扶持10萬元。
(三)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可重新申請。企業有效專利、有效商標總量無增長或到期不重新申請的,不再確定為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第十二條 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管理及資助標準:
(一)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擇優遴選并報請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確定為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1.確定為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滿2年;
2.處于專利權維持狀態的專利不少于20件,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10件;
3.上年度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30%以上,且不低于4000萬元;
4.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指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投入)占企業研發投入的5%以上;
5.知識產權戰略運用初見成效,能夠將知識產權戰略融入經營管理的總體戰略之中,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和規則謀求自身發展、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較強。
(二)對確定為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扶持20萬元。
(三)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可重新申請。企業有效專利、有效商標總量無增長或到期不重新申請的,不再確定為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第十三條 對達到特定條件的單位給予扶持:
(一)獲評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給予一次性扶持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獲評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版權示范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專利信息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各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一次性投入2萬元以上購買自主品牌專利、商標數據庫、檢索、管理系統(或賬號)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5萬元。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省級以上科研機構,設有獨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新引進或培養知識產權中高級管理人才,具備專利代理師(人)資格證書或廣東省知識產權專業方向高級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職稱,一年內申請發明專利不少于20件或PCT國際專利不少于5件的,給予一次性扶持25萬元。引進或培育人才的時間以社保繳納記錄載明日期或相應資格證書頒證日期為準。
第十六條 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計劃5年內引進各類知識產權人才100名。經遴選,對本區新引進的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按其在本區實際購房金額的80%分別給予最高250萬元、50萬元購房補貼,分5年等額發放。
(一)參與遴選的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不超過50周歲;
2.具有碩士以上學歷、學位且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外籍人員需證明具有同等資質和能力);
3.擁有15年以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經歷,其中3年以上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全球著名企業或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知識產權工作經歷,具有深厚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且正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
4.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低于80萬元;
5.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國家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具備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副研究員以上資格或具有專利、商標、版權、法律、金融等相關執業資格證書的人才。
(二)參與遴選的知識產權青年拔尖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不超過40周歲;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位;
3.擁有5年以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經歷,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知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實務能力,在所在單位知識產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4.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低于40萬元;
5.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具備知識產權師中級以上職稱或國家知識產權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才。
享受補貼期間,所購房產產權發生變更的,須退回相關補貼。已婚人才購房補貼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僅可由一方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申報國家、省、市知識產權項目。對獲得國家、省、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項目,采取后補助的方式給予配套:
(一)對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按10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500萬元;
(二)對省級知識產權項目,按7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300萬元;
(三)對市級知識產權項目,按5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100萬元。
本條款配套資助項目應為廣東省、廣州市專利、商標、版權產業化項目或對本區經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的上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項目。單個項目所獲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第四章 知識產權服務
第十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進行資助:
(一)對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批準設立或備案之日起運作滿一年,代理區內企業發明專利申請滿30件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二)專利代理機構上年度代理區內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滿20件的,資助1000元/件。在此基礎上,代理發明專利授權量滿100件、300件、500件的,分別給予額外資助10萬元、30萬元、50萬元。單個機構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九條 鼓勵引進和培育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
(一)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或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總部設在本區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總部設在本區的,給予一次性扶持20萬元。
(四)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在本區新設立全資子公司的,給予一次性扶持10萬元。單個品牌機構僅對一家子公司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 鼓勵孵化器管理機構發揮平臺優勢,加大知識產權服務投入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給予扶持:
(一)入駐企業上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商標批準注冊量分別不少于20件,且新增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企業不少于5家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二)鼓勵設立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經確定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進行復核,通過年度復核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二十一條 每年對知識產權社會團體給予經費扶持:
(一)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團體,給予一次性扶持30萬元:
1.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
2.按時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版權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3.年度舉辦知識產權類活動不少于10次(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參加企業不少于20家;
4.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年度專利、商標申請量超過50件或著作權登記數量超過50件的會員企業不少于15家;
5.引領行業發展,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完成本行業動態分析或政策建議報告,供政府部門決策參考。
(二)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團體,給予一次性扶持10萬元:
1.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2.按時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版權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3.年度舉辦知識產權類活動不少于2次(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參加企業不少于10家。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孵化器知識產權創造、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知識產權維權服務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條 其他使用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情形:
(一)為實施本辦法委托各類專業機構提供論證、評審、審計、法律、人才培訓等服務以及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和相關軟科學研究等相關費用。
(二)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施行的相關知識產權扶持政策所需經費。
(三)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的其他知識產權項目支出事項。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五條 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編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預算、結算;
(二)制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三)做好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導和統籌協調;
(四)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申請的審核,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等工作;
(五)對使用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跟蹤和管理,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六)在區財政部門的指導下,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文件要求,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七)與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將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預算,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對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申請同一項目獲得上級部門多項資助或扶持的,可選擇區最高資助額度申請配套;配套資助或扶持不疊加,但可申請補差。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滿”的表述,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區內機關、事業單位申請知識產權相關補貼、資助和扶持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扶持資金的兌現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模式辦理。區政策兌現部門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資助和扶持申請,由區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具體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資助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兩個月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資助條件的企業,每個季度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申請國內(包括港澳臺)專利授權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后9個月內提出,申請PCT或國外專利授權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明文書后12個月內提出,申請發明專利年費資助的應當在繳納年費后6個月內提出。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資助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年定期集中申報一次。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資助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個季度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申請國內(包括港澳臺)商標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后9個月內提出,申請國外商標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后12個月內提出。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扶持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個季度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相關扶持的應當在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公告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申請地理標志商標許可使用權扶持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后9個月內提出。
(五)符合本辦法第八、九條資助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個季度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申請著作權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后9個月內提出。
(六)符合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資助申請條件的單位,每年定期集中申報一次。
(七)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資助條件的知識產權人才,每年定期集中申報一次。
(八)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資助條件的企業,每年定期集中申報一次。
(九)符合本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資助條件的機構,每年定期集中申報一次。
(十)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扶持條件的社會團體組織,每年定期集中申報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各項扶持的辦事指南由各業務主管部門編制,另行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或辦事指南為準。申請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或辦事指南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三十三條 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弄虛作假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要求受扶持單位退回獲得的扶持資金,對違規情況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關于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18〕14號)同時廢止。
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18〕14號)生效期間,已提出申請尚未辦結的事項,按照原文件規定辦結。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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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來了!“粵港澳大灣區40位知識產權新銳人物”評選活動正式啟動(附規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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