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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開發區知識城國際知識產權促進會發布了《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設立指南》,本指南僅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申報的指引性文件。指南詳情如下。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設立指南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專利代理對外開放試點相關指引)
廣州開發區知識城國際知識產權促進會
2022年12月
前 言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代理對外開放有關試點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動《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實施,為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便利、友好、透明的協助,現根據《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編寫《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設立指南》,本指南僅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申報的指引性文件,如申請條件有增減或流程調整,以政府最新公布的要求為準。
第一章 背景概述
一、指南背景
2021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同意在廣州開發區開展專利代理對外開放有關試點工作,廣州開發區成為廣東省唯一獲準開展專利代理對外開放試點的區域,將開展外國人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3年。
二、地理位置
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是廣州市中心城區,也是全國首批國家級經開區,地處廣州“心臟”位置。轄區面積48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6萬。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是廣州實體經濟的主戰場,財稅總收入連續5年突破千億元,工業實力排名全國工業百強區第二,綜合實力排名全國219家國家級經開區第二,市企業數量、高新技術企業數、GDP等5項主要經濟指標排名全國經開區第一。
中新廣州知識城是由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見證并推動的中國與新加坡共建的國家級雙邊合作項目,位于廣州市的地理幾何中心、黃埔區北部,地處粵港澳大灣區“A字型”結構頂端,被譽為“灣頂明珠”,規劃總面積為232平方公里,規劃總人口100萬。中新廣州知識城是全國唯一經國務院批復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區域,列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重大創新載體,是粵港澳大灣區戰略框架下首個國家級雙邊合作項目?!爸R城模式”經驗被評為我國首批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試點和典型案例。
2016年7月,國務院批復同意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4部委《關于印發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積極協調各方資源,在知識產權體制機制、協同保護、金融創新、產業引領、國際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試,推出全國及廣東省首創清單20項,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用生動實踐豐富了中國特色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之路。
第二章 政策支持
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不斷完善基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營、保護、管理和服務的全鏈條知識產權政策體系,持續提升知識產權資助力度,為打造全球知識產權高地提供有力支撐,先后出臺《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和管理辦法》等政策。
【服務機構落戶獎】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統計達到規模以上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且正常開展業務的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自入駐之日起算,最長3年,單一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
【知識產權服務】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委托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外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投資、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爭端和突發事件應急援助、知識產權糾紛咨詢、調解等服務,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企業補貼,單筆最高補貼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給予提供服務的常駐代表機構、服務機構扶持,單筆最高扶持10萬元,單個機構每年最高扶持200萬元。
【人才引進培養獎勵】對新入戶本區且屬于首次入戶廣州,在本區企業工作滿1年的人才,給予入戶獎勵。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萬元、碩士研究生3萬元、全日制本科畢業生2萬元的標準,本區從事科技創新及服務的各類機構參照執行。
【安居樂業保障】未享受購房補貼、萬能津貼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請一套最高150平方米100%租金補貼的人才住房;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請一套最高120平方米50%租金補貼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補貼期均為5年。
骨干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請最高90平方米50%租金補貼的人才住房,補貼期2年。
第三章 載體及平臺
一、知識產權服務園區
廣州知識城廣場(知識產權服務園區)是國家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示范性項目、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試驗區。園區占地約19.7萬㎡,總建筑面積約78萬㎡,投資總額約91億元,按照對標世界級知識產權商務服務中心的要求,以知識產權服務為核心,聚焦芯片設計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人工智能產業等智力密集型產業,打造知識產權產業全周期服務鏈。目前,已集聚“中新廣州知識城國際知識產權服務大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兩個平臺,服務領域覆蓋北美、歐盟、東南亞等地區。
二、公益性國際服務平臺
廣州開發區設有華南地區首個國際知識產權服務大廳——中新廣州知識城國際知識產權服務大廳(以下簡稱“服務大廳”)。服務大廳位于廣州知識城廣場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青創中心一樓,為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提供辦理常駐代表機構的咨詢、協助備案等服務,減少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入駐成本。服務大廳旨在為企業提供國際知識產權信息查詢、事務咨詢、國際知識產權申請代理、服務資源展示和服務交流等內容,推動國內外各類知識產權要素和資源加速集聚整合,打通國內外創新主體尋找知識產權多元化專業服務的“最后一公里”。目前大廳匯集了10家境外服務機構以及20家境內知名服務機構,涵蓋了知識產權服務的全鏈條。
三、高水平服務團隊
廣州開發區知識城國際知識產權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旨在搭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國際交流合作機制,圍繞推動高層次知識產權服務集群建設,促進知識產權與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人才培養等領域,構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平臺,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全鏈條、立體式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將協助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依法設立常設代表機構,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1、為有意在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申請材料籌備及填寫等方面的咨詢答疑服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協助報送紙質材料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2、為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推送中國最新的知識產權政策或知識產權重大活動資訊,提供在中國知識產權申請、保護及運營方面的咨詢服務。
3、搭建外國專利代理機構與區內企業合作交流平臺,幫助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拓展業務,提升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知名度,推動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發展。
4、協助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了解區域人才相關政策,協助對接相關政府單位。
5、其他有助于促進國際知識產權技術產業鏈上中下游開展密切合作的事項,包括為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產業龍頭企業的對接服務,以及專利技術許可、轉讓、技術引進和磋商聯絡等工作。
第四章 常駐代表機構設立條件
一、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的定義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業務有關專利服務活動的辦事機構。
二、外國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派駐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國外合法成立;
(二)實質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5年以上,并且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三)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專利代理執業經歷不少于3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四)在其本國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
三、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名稱規范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國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
四、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業務范圍
(一)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咨詢;
(二)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辦理在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
(三)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為我國企業海外投資、海外預警、海外維權等涉專利事務提供專業化咨詢服務;
(四)代表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專利事務。
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中國專利事務以及中國法律事務。
第五章 常駐代表機構設立流程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設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程序包括三項主要流程:審批、登記、備案。
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設立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3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
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之日起90日,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的代表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
一、審批流程
(一)根據申請的文件要求準備申報材料,材料一式一份;
(二)翻譯申報材料中的外文文件,對申請書、授權書、承諾書等文件進行簽章;
(三)匯總申請材料,編制材料目錄和清單,裝訂成冊;
(四)提交區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初審;
(五)初審無誤后,報送申請材料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二、登記流程
(一)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之日起90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根據登記機關工商登記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外文文件進行翻譯和公證,相關申請書、授權書、承諾書手寫簽名及蓋章,一式一份;
(三)登陸廣東省政務服務網站,進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在線填報,并提交申請材料進行線上審核;待線上審核通過,將紙質版原件線下提交至登記機關部門。
三、備案流程
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備案申請,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代表機構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首席代表、一般代表、業務范圍等內容;
(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批準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通知;
(四)代表機構所駐場所的合法使用相關文件。
申請流程圖如下:
第六章 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文件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設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類文件
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書。
二、證明類文件
(一)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
(二)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給代表機構擬任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授權書,該授權書中應當明確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
(三)符合有關規定的相關情況說明及承諾書;
(四)代表機構代表的名單及其簡介。
三、其他類文件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證明本機構實質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5年以上,并且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的相關佐證材料;(如難以提交以下的書面證明材料,可以書面承諾替代。)
2、提供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專利代理執業經歷不少于3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相關佐證材料;(如難以提交以下的書面證明材料,可以書面承諾替代。)
3、提供本機構在其本國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相關佐證材料。
4、所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及相關文件,均需要加蓋公章。
(二)申請人主動要求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本代表機構執業以來承接過相關代理注冊案件的佐證材料;(專利、商標等案件,官方網站上查詢的截圖等。)
2、提供本代表機構榮譽資質的佐證材料。申請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具中文譯文,以中文為準。同時,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及相關文件,均需要加蓋公章。
申請設立提交的申請文件范本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書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給代表機構擬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國家知識產權局:
XX國XX(該專利代理機構的中文譯名)在中國設立的“XX國XX(該專利代理機構的中文譯名)廣州代表處”業務范圍具體如下:
(一)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咨詢;
(二)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辦理在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
(三)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海外預警、海外維權等涉專利事務提供專業化咨詢服務;
(四)代表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專利事務。
代表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中國專利事務以及中國法律事務。
本機構授權XX(原名和中文譯名)為“XX國XX(該專利代理機構的中文譯名)廣州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其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專利代理資格,專利代理執業為XX年(不少于3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XXXXX(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主要負責人(簽字):
202X年XX月XX日
符合有關規定規定的相關情況說明及承諾書情況說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
XX國XX(該專利代理機構的中文譯名)擬申請在中國設立“XX國XX(該專利代理機構的中文譯名)廣州代表處”的具體情況說明:
1、本機構在XX國(或者XX地區)實質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XX年以上,并且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2、“XX國XX(該專利代理機構的中文譯名)廣州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專利代理資格,專利代理執業為XX年(不少于3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3、本機構在本國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
XX國XX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名單
XXXXX(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主要負責人(簽字):
202X年XX月XX日
承諾書
XXXXX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特申請在XX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I.我們在此聲明:
(一)本申請書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請提交時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本申請書及其附件的中文譯文與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請提交之日至獲得批準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發生變化,我們將及時予以披露。
(二)代表本所在本申請書及其附件上簽字的人員已經獲得本機構的授權。
(三)全體承諾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有不實,一經發現,視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II.我們在此承諾:
本申請獲得批準后
(一)本所將對代表機構和派駐代表的業務服務活動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二)本所代表機構和派駐代表將遵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
(三)其他事項。
XXXX(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授權簽字人:XXXX
202X年XX月XX日
代表機構代表的名單及其簡介
原名和中文譯名(首席代表):
(提供300字個人簡介)學歷、專業領域、業務范圍、專利代理執業年限等
原名和中文譯名(代表):
(提供300字個人簡介)
原名和中文譯名(代表):
(提供300字個人簡介)
(以上3個代表均需要提供身份證件掃描版)
第七章 工商登記申請文件
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之日起90日,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如下:
一、《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文件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三、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四、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五、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六、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第二至六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七、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八、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相關文件。
九、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十、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十一、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十二、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為中國大陸地區境內金融機構的,無需公證認證。
十三、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中文翻譯(加蓋翻譯單位印章),并提交翻譯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八章 相關政策
一、《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三、《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
四、《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
五、《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和管理辦法》。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國知發運字〔202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保障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專利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業務有關專利服務活動的辦事機構。
第三條 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恪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自律規范,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對代表機構及其代表進行管理。
第五條 根據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代表機構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設立代表機構許可的條件、程序
第六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
第七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國外合法成立;
(二)實質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5年以上,并且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三)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專利代理執業經歷不少于3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四)在其本國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
第八條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國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
第九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書;
(二)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
(三)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給代表機構擬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該授權書中應當明確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至(四)項規定的相關情況說明及承諾書;
(五)代表機構代表的名單及其簡介;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具中文譯文,以中文為準。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代表機構的,應當作出書面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代表機構應當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以下材料提交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
(一)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等內容;
(二)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為代表機構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代表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就有關情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代表機構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就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章 代表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代表機構、代表的行為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代表機構可以依法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咨詢;
(二)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辦理在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
(三)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為我國企業海外投資、海外預警、海外維權等涉專利事務提供專業化咨詢服務;
(四)代表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專利事務。
代表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中國專利事務以及中國法律事務。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基本情況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可以進行警示談話、提出意見,督促及時整改,依法予以查處,必要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外國機構或者個人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或者非法從事專利服務活動;
(二)外國機構或者個人以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名義在中國境內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中國專利事務;
(三)代表機構聘用已辦理執業備案的中國專利代理師;
(四)同時在兩個以上代表機構擔任或者兼任代表;
(五)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七條 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申請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已取得許可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撤銷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
取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后,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國令第58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代表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
外國企業申請辦理代表機構登記,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有關代表機構的信息。
第六條 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并置于代表機構駐在場所。
代表機構不得使用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賬戶。
第八條 外國企業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出入境、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第十條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企業國籍、外國企業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國際組織名稱;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禁止的。
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應當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國企業書面授權范圍內,可以代表外國企業簽署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文件。
外國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活動,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十四條 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一)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二)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第十五條 代表機構的駐在場所由外國企業自行選擇。
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有關部門可以要求代表機構調整駐在場所,并及時通知登記機關。
第十六條 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不得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記載于代表機構登記簿,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八條 代表機構應當將登記機關頒發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置于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證(以下簡稱代表證)。
登記證和代表證遺失或者毀壞的,代表機構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準予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吊銷登記證決定的,代表機構原登記證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代表機構注銷或者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的,由登記機關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三)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四)查詢從事違法行為的代表機構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二十二條 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三)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四)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七)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決定前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證簽發日期為代表機構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條 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憑登記證、代表證申請辦理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后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應當在駐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相關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換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變更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變更登記的理由。
第三十一條 外國企業的有權簽字人、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以及代表發生變更的,外國企業應當自上述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外國企業撤銷代表機構;
(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不再繼續從事業務活動;
(三)外國企業終止;
(四)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批準或者責令關閉。
第三十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代表機構稅務登記注銷證明;
(三)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四)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終止活動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銷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注銷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出具準予注銷通知書,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注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注銷登記的理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從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活動,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第三十六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取得代表機構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代表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代表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代表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代表證的,由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第三十七條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登記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的;
(三)未按照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調整駐在場所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告其設立、變更情況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九條 代表機構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嚴重違法活動的,由登記機關吊銷登記證。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5年內,設立該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查處違法行為,或者支持、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三條 代表機構登記的收費項目依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代表機構登記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參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1983年3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
穗埔府規〔2020〕12號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復》及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生態,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
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中新廣州知識城范圍內設有5人以上常設機構并正常開展業務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服務機構落戶獎】
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統計達到規模以上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且正常開展業務的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自入駐之日起算,最長3年,單一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
對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獎勵,最高1000萬元。
第五條 【交易激勵】
對經認定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按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交易平臺每年最高1000萬元。
對向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技術成果的企業,在技術交易中涉及專利轉讓且包含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并在本區實現轉化的,按經主管部門登記的技術交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促成技術成果轉讓并實現轉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最高100萬元。
企業或機構申報上年度自主版權登記數累計20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購買正版軟件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 【金融扶持】
科技企業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質押方式從銀行金融機構或經認定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類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的,對獲得該筆資金所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100%給予補貼,最高分別為實際融資金額的2%、3%、3%,且每項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的補貼最高均為10萬元。企業還本付息后,對該企業實際融資額按3%的年利率給予補貼,每筆實際補貼期限最長1年,單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貼息補貼,每年最高100萬元。
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對具有創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應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2%給予發行主體獎勵,單個發行主體每年最高600萬元。發行主體所獲獎勵金額的10%用于獎勵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金額3%的年利率給予補貼,每筆融資補貼期限最長3年,單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
設立知識產權運營發展基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產業基金、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或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按其管理或委托本區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資金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實際管理單支基金規模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管理機構每支100萬元、200萬元獎勵,單一管理機構累計最高500萬元。
鼓勵引導設立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知識產權維權基金,給予適當扶持。
對為本區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申請人投保知識產權保險的企業或機構,按投保費用的60%給予補貼,單一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七條 【信息分析獎勵】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委托具有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或全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示范機構資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等,在項目驗收合格并經審核通過后,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對企業給予補貼,單筆最高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對本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獎勵,單筆最高10萬元,單個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八條 【保護資助】
支持重點產業集群依托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業知識產權制度和自律機制,為本區重點產業的龍頭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爭議解決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指導服務。經認定,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
企業在專利、商標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實侵權指控時,開展維權行動并勝訴的,根據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按案件實際發生的維權代理費的30%給予資助,每件國內(含港澳臺地區)維權案件最高100萬元,每件國外維權案件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九條 【重點項目扶持】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境內外高等院校合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培訓及高端人才培養。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
穗埔組通〔2020〕17號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省委、市委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精神,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廣聚英才計劃”的意見》,進一步強化黨管人才原則,優化人才創新創業環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創新創業的各類人才和法人單位。
第三條 【人才引進培養獎勵】
加快集聚本區主導產業發展亟需的各類人才,依據能力、業績與貢獻,可認定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
對符合條件的海外尖端人才給予購(租)房補貼,或免費入住高端人才住房;給予人才津貼及車牌競價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區實際購房金額的80%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購房補貼。對未享受購房補貼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萬能津貼。對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區法人單位年度所得個人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10%給予每年最高500萬元收入獎勵。
上述收入獎勵、萬能津貼的資助期均為3年。
對骨干人才給予3萬元萬能津貼。
對新入戶本區且屬于首次入戶廣州,在本區企業工作滿1年的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萬元、碩士研究生3萬元、全日制本科畢業生2萬元的標準,給予入戶獎勵。本區從事科技創新及服務的各類機構參照執行。
第四條 【人才項目扶持】
對海外尖端人才,給予最高15億元項目扶持。
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給予最高1000萬元創業資助和最高1000萬元投資獎勵。
對創業英才,給予最高100萬元項目獎勵。
對本區新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博士后創新中心的單位,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對設站(基地、中心)單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給予5萬元獎勵。
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給予20萬元生活補助、15萬元科研項目啟動經費、最高10萬元博士后獎勵;對來區從事博士后研究的國(境)外優秀博士生,另給予10萬元國際博士后特別資助;對出站(基地)到本區工作的博士后,給予最高30萬元安家費。
對本區具有博士學位授權點的高校、科研院所選派青年人才到國(境)外知名高校攻讀博士學位或進行國際博士聯合培養,定向回本區工作的人才,給予最高60萬元資助。
充分發揮“黃埔人才”引導基金的產業引導和資金杠桿作用,支持本區重點產業發展和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方式,選擇優秀風險投資機構合作,形成50億元規模子基金群,為高層次人才或港澳青年在本區的創新創業項目提供有力資本支撐。
第五條 【名師名醫獎勵】
對新引進納入本區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分別給予稅后150萬元、80萬元安家補貼,并給予稅后96萬元、30萬元生活補貼。
對柔性引進的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參照本區同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人員,分別給予2倍、1.5倍年薪。
對區屬醫療機構新引進的廣州市衛生高層次人才(醫學領軍人才),按市級資助的100%配套,給予30萬元安家補貼和每月3000元工作補貼,補貼期3年;對區屬醫療機構整體引進的醫療團隊,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
加強本區兒科人才隊伍建設,對新引進納入本區事業編制管理的兒科醫護人員,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5萬元、碩士研究生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0萬元、全日制本科生或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萬元的標準,給予租房補貼。
第六條 【技能人才獎勵】
弘揚“工匠精神”,每年評選不超過40名“黃埔工匠”,給予每人最高30萬元獎勵。每年評選1000名優秀高技能人才,給予每人6000元住房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技能人才,給予每年最高3500元培訓補貼、最高4000元技能提升獎勵、最高5萬元競賽獎勵。
對新引進且符合廣州市緊缺工種目錄的高技能人才,給予最高6000元獎勵。
對經認定的技能人才培訓平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10萬元建設資助。經考核合格,給予每年5萬元運營補貼。
對開展新型學徒制人才培養的企業,給予每人每年最高8500元培訓補貼,同一企業每年最高20萬元。對向本區引進或輸送高技能人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院校,每成功引進1人,給予最高2000元引才獎勵,同一機構每年最高10萬元。
大力支持產教融合創新發展,對經本區推薦成為國家、省、市產教融合示范區(基地)的,每年給予符合條件的運營主體最高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運營經費補貼,補貼期3年。
第七條 【安居樂業保障】
未享受購房補貼、萬能津貼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請一套最高150平方米100%租金補貼的人才住房;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請一套最高120平方米50%租金補貼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補貼期均為5年。
骨干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請最高90平方米50%租金補貼的人才住房,補貼期2年。
第八條 【全方位人才服務】
鼓勵和支持高端人才服務機構積極開展人才引進、項目對接、企業落戶、成果轉化等服務,給予經認定的高端人才服務機構每年30萬元經費補貼。每成功引進1人,經認定后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對同一機構每年獎勵最高300萬元。
設立人才服務站,建立人才管家隊伍,優化提升萬能捷通卡服務內容,為人才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入園獎勵】
加快建設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廣州開發區海外高層次人才服務園區),對入園的各類機構在落戶、場地補貼、經營貢獻、研發創新、人才引進、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獎勵。
對入園機構按場地實際使用面積給予最高100萬元場地補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選聘高端或緊缺人才,經認定后按獵頭費用的50%給予獎勵,單筆獎勵最高30萬元,對同一機構每年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個人的各類獎勵、資助、扶持,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所涉及的稅費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本辦法發布前已按區內有關人才政策開展兌現尚未執行完畢的,仍按原政策執行。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和管理辦法
穗埔府規〔2021〕1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復》(國函〔2016〕122號)及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從區財政預算中安排,主要用于強化本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可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或資助:
(一)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本區,正常開展研發、生產和經營活動,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孵化器管理機構。
(二)在本區注冊登記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
(三)在本區注冊登記的,以推動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為目的,并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
(四)本區戶籍人員或在本區工作且連續購買一年以上社會保險的個人,可申請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相關資助。
(五)依現行法律法規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外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在區內設立代表處、辦事處或派駐其他形式工作機構,有5人以上常駐辦公并正常開展業務的,可申請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相關資助。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
第四條 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獨立或聯合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和實施工作。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期為2年,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綜合評定,每年評定不超過10家。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建設期內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家培育中心給予100萬元扶持。
第五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和個人予以扶持:
(一)獲得國家和省、市專利獎、商標獎的,按照國家級100%、省級70%、市級50%的標準給予配套扶持。
(二)新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給予一次性扶持100萬元。
(三)對新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每件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六條 地理標志資助的范圍及標準:
(一)對農產品新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成功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二)對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單位,給予一次性扶持20萬元;獲得地理標志商標許可使用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七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資助范圍及標準: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在獲得公告后資助3000元/件。
第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對提供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每單保費的6%給予扶持,每張保單最多扶持30萬元。本條款每年扶持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九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給予扶持:
(一)獲評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獲評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版權示范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第十條 鼓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各級知識產權優勢或示范企業、科研院所、孵化器,一次性投入2萬元以上購買具有自主品牌的專利或商標數據庫、檢索及管理系統(或賬號)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科研院所、孵化器每年最高資助5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小微企業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按實際發生托管費用的50%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扶持1萬元、最多扶持3年。
第十二條 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計劃3年內引進各類知識產權人才60名。經遴選,對本區新引進的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按其在本區實際購房金額的80%分別給予最高250萬元、50萬元購房補貼,分3年發放。
(一)參與遴選的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不超過50周歲。
2.具有碩士以上學歷、學位且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外籍人員需具有同等資質和能力)。
3.擁有15年以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經歷,其中3年以上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全球著名企業或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知識產權工作經歷,具有深厚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且正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
4.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低于80萬元。
(二)參與遴選的知識產權青年拔尖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不超過40周歲。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位。
3.擁有5年以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經歷,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知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實務能力,在所在單位知識產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4.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低于40萬元。
享受補貼期間,所購房產產權發生變更的,須退回相關補貼。已婚人才購房補貼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僅可由一方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中國政府頒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并具有其他國家專利代理資格的外國人,通過我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獲取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且在本區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的,按照2萬元/人的標準對所在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項目。對獲得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立項資助且對本區經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的項目,采取后補助的方式予以配套:
(一)對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按10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500萬元。
(二)對省級知識產權項目,按7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300萬元。
(三)對市級知識產權項目,按5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100萬元。
同一項目獲得上級部門多項資助或扶持的,可選擇區最高資助額度申請配套;配套資助或扶持不疊加,但可申請補差。單個項目所獲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第四章 知識產權服務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進行資助:
(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獲得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委托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外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投資、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爭端和突發事件應急援助、知識產權糾紛咨詢、調解等服務,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企業補貼,單筆最高補貼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給予提供服務的常駐代表機構、服務機構扶持,單筆最高扶持10萬元,單個機構每年最高扶持200萬元。
(三)對新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知識產權服務園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有5人以上常駐辦公并正常開展業務,為本區企業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維權、評估、交易轉化等相關服務30筆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自入駐之日起算,最長3年,單個機構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引進和培育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
(一)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二)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三)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給予一次性扶持20萬元。
(四)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給予一次性扶持10萬元。單個品牌機構僅對一家子公司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一)支持建設區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面向全區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檢索、品牌指導、咨詢、培訓、預警監測、運營等公共服務。對于新建的區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按建設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公共服務平臺工作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個公共服務平臺支持50萬元。
(二)支持建設重點產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開展重點產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保護公共服務。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工作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家保護工作站支持10萬元。
(三)支持建設重點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為重點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培訓、咨詢、專利分析等公共服務。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服務工作站工作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家服務工作站支持5萬元,最多支持3年。
第十八條 鼓勵孵化器管理機構發揮平臺優勢,加大知識產權服務投入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管理機構給予扶持:
(一)鼓勵設立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經評定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給予扶持5萬元。
(二)鼓勵孵化器管理機構根據產業及園區發展需求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高價值專利培育、高價值專利挖掘與布局項目。項目為不少于20家園區企業提供服務的,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核通過,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10萬元,單個孵化器管理機構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三)對孵化器孵化培育知識產權優勢或示范企業的,按照國家級5000元/家、省級3000元/家、市級1000元/家的標準給予孵化器管理機構扶持。
第十九條 每年對知識產權社會團體(含版權社會團體)給予經費扶持:
(一)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團體,給予扶持30萬元:
1.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
2.按時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版權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3.年度舉辦知識產權類活動不少于10次(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參加企業不少于20家。
4.高價值專利培育、科技成果轉化或知識產權維權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會員企業不少于15家。
5.引領行業發展,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版權主管部門完成本行業動態分析或政策建議報告,供政府部門決策參考。
(二)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團體,給予扶持10萬元:
1.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2.按時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版權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3.年度舉辦知識產權類活動不少于2次(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參加企業不少于10家。
第二十條 其他使用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情形:
(一)為實施本辦法委托各類專業機構提供論證、評審、審計、法律等服務以及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管理和相關軟科學研究等相關費用。
(二)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孵化器知識產權創造、推動粵港澳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與交流及其他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三)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的其他知識產權項目支出事項。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二條 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編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預算、結算。
(二)制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三)做好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導和統籌協調。
(四)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申請的審核,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等工作。
(五)對使用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跟蹤和管理,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六)在區財政部門的指導下,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文件要求,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七)與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將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預算,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對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的。
(二)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全部無效以及處于年費滯納期內或中止程序中的專利、失效的商標。
(三)存在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的。
(四)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要求的。
(五)被列入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名單的。
(六)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七)拒不執行生效的知識產權行政處理決定或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八)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九)同一事項重復申請的。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超過”的表述,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扶持資金的兌現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模式辦理。區政策兌現部門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資助和扶持申請,由區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具體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扶持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個季度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相關扶持的應當在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公告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申請地理標志商標許可使用權扶持的應當在取得相關文件后9個月內提出。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資助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個季度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后9個月內提出。
(三)符合本辦法其他資助及扶持申請條件的單位,每年定期集中申報一次。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各項扶持辦事指南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另行編制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或辦事指南為準。申請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或辦事指南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三十條 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弄虛作假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要求受扶持單位退回獲得的扶持資金,對違規情況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關于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知悉。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資金。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0〕23號)同時廢止。
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0〕23號)生效期間,已提出申請尚未辦結的事項,按照原文件規定辦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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