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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產品將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行業的快速發展,也給從業者們帶來巨大挑戰?!?/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師事務所
最近,ChatGPT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讓人們感受到真正的人工智能已不遙遠,許多人歡欣鼓舞,認為人類終于要從簡單重復的學習、工作和勞動中解脫出來了;有人深深擔憂,很多職業將被人工智能取代,還有什么領域是人類能主導的;也有人糾結思考,人工智能時代,能受法律保護的智力成果是什么。
作為一名知識產權從業者,多年的職業經歷讓筆者敏感意識到,人工智能產品將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行業的快速發展,甚至改變既定規則,給其中的從業者們帶來巨大挑戰。
挑戰一:
規范化知識產權合同的擬定和審核工作由人工智能替代的可能性加大
以文案制作方面具有強大處理能力ChatGPT為代表的人工智能產品,不斷迭代升級后,可以作為法律從業者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強大輔助工具,不僅能替代一些常規的法律咨詢、法律研究等工作,而且可以解決規范化知識產權合同審核、業務合規等各業務環節涉及的普通法律事務。在此情況下,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從業者所要解決的,是人工智能產品可提供服務之外的特殊場景、特別領域、特定對象等方面的法律問題,這顯然對法律從業者提出了更高的專業素質要求。
挑戰二:
人工智能產品“洗稿”水平提升致使著作權維權難度加大
以文字作品為例,他人使用的人工智能產品將包括著作權人作品在內的在先作品作為數據庫數據,并通過自然語言處理和機器學習功能充分轉換表達,可完成與著作權人的作品思想相同但表達不同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此時,著作權人要主張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將可能面臨以下難題:
非作品不侵權: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認為不屬于人的智力成果,則不屬于著作權法可保護的作品,比如可以認為屬于公有領域的產品,有可能就不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表達不同不侵權: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由于其外在表達與著作權人作品的表達存在差異,有可能不會被認定構成抄襲、剽竊等侵權行為。
侵權主體難以確定: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該作品的著作權人是使用人工智能產品從而產生生成物的主體,還是提供人工智能產品的主體?在人工智能的初始時代,人工智能工具主要作為人類腦力、體力等的延伸,如人們使用Excel工具軟件完成復雜的圖形作品,若圖形作品侵權,使用Excel工具軟件的人一般要承擔侵權責任。但隨著人工智能水平由低到高不斷發展,使用人工智能產品的人對人工智能生產物的貢獻度呈負相關關系,如使用ChatGPT撰寫文稿,用戶往往只需給出主題、提出問題即可,組織語言、表達邏輯和結論均由ChatGPT完成。
要是將人工智能生產物的著作權人認定為提供人工智能產品的主體,如OpenAI公司,則該公司是否會陷入全球侵權訴訟漩渦不得而知。且不討論此種規則對人工智能發展是否存在阻礙,從目前OpenAI的用戶協議約定看,該公司將“對輸出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轉讓給您”,即轉讓給用戶,并強調用戶“對內容負責,確保其不違反任何法律”[1]。我國百度文心智能生成圖片模型的服務協議中則約定“無水印圖像的知識產權及其上的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等)將永久歸用戶所有”,亦明確“一切法律風險,將由用戶自行承擔”。[2]可見,當前提供人工智能產品的企業主觀上對人工智能生成物享有著作權并不持積極態度。
筆者認為,這與人工智能產品的智能化程度不斷提升有關。早期,人工智能產品生成物主要還是體現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的意志,此類產品提供者更多希望人工智能生成物有序傳播,并使收益分配可控,但當人工智能產品智能化程度提高,持續走向強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生成物越來越脫離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的意志,則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無力,也無必要,甚至考慮到權責對等原則,為不承擔相關人工智能生成物引發的責任而不主張對之享有權利。
技術中立不侵權:技術中立原則,又稱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即:知識產權領域,如果某類產品既可以被用于合法的用途,也可被用于侵權用途,那么,不能僅僅因為該類產品有可能被他人用于侵權用途而推定產品提供者“應當知道”他人侵權,更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技術本身是中立的。如果人工智能產品被認為涉及的技術本身中立,該產品可能被用于合法用途,也可能被用于非法用途,其生成物如果被認定僅是他人使用產品的一種結果,則提供者可能不被認定為侵權。
挑戰三:
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載有知識產權,如何維權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根據洛克的勞動理論,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經人類勞動加工的算法所呈現出來的事物,對人類的日常生活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是有價值的,應當獲得保護。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同時具有新穎性、實用性以及創造性的特征,并且屬于與技術有關的信息或者方案,那么就有可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人工智能生成物如果具有商業秘密的相關特征,則應當受到商業秘密相關法律的保護。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作品的特征,可以使用著作權法的相關模式予以保護。
也有觀點認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與人工智能生成發明有所不同:作品作為文學、藝術活動的創造成果,具有一定的審美力、想象力、表現力,是一種人類的思想“表達”。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如果不體現人的意志,則無法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而發明表現為工藝操作方法與技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生產工具和其它物質設置,通常以技術目標、技術參數、技術標準作為創造成果的基礎,是一種技術方案的“反映”,故人工智能機器人可以作為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人[3]。
在著作權領域,目前相對普遍的觀點是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經過人的智力創作才可能成為作品,從而產生著作權。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2019年發布的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權問題》相關決議中明確,“AI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過程有人類干預的情況下,且在該生成物符合受保護作品應滿足的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版權保護。對于生成過程無人類干預的AI生成物,其無法獲得版權保護?!?strong>[4]因此,要對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張著作權,首先要證明相關生成物體現了人的智力創作,人工智能產品只是人用來創作的工具。類似于ChatGPT這樣的擁有多模態、高質量、多元化大數據信息,可模擬人腦的獨特復雜算法和超強算力支持的人工智能產品,對輸入指令產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已逐漸脫離工具角色。很難想象,OpenAI公司向用戶提供ChatGPT是作為該公司創作作品的工具,此類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作為作品對待會存在爭議。
挑戰四:
權利人的作品、數據等權利客體未經許可被作為人工智能產品的訓練數據,如何維權面臨挑戰
據微軟公司的人工智能研發人員介紹,人工智能作者“小冰”于2017年創作的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是其人工智能在學習了500多位詩人的現代詩后,經過上萬次訓練最終創作而成??梢?,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水平高低,與其基于已有素材自主學習程度有關。不久前OpenAI公司發布的在“智能”層面比ChatGPT有明顯躍升的GPT4時,雖然沒有公布技術細節,但從模型各方面智能化指標的提高可以推知緣由,顯然主要是來自于AI模型算法架構和數據集的改進。從可支持的文字、圖片等多種交互方式可知GPT4用于訓練的數據集必然也包含這些內容。
現階段,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用于訓練其模型的數據集中的大量數據取自公開網絡,其中存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各類作品、他人平臺經營多年所積累的數據資源。由于人工智能產品的訓練過程并不屬于公眾可知部分,只能從人工智能產品訓練完成后供用戶使用過程中驗證推知對他人作品、數據等的使用情況。
今年以來,Getty Images公司已分別在倫敦和美國起訴Stability AI公司的AI繪畫生成器侵權,稱后者未經許可也未支付報酬從其數據庫中復制了上千萬張圖片作為訓練數據。多位藝術家也作為代表針對美國的人工智能公司提起集體訴訟,主張未經授權使用藝術家作品來提升其訓練平臺智能化水平構成侵權。對于被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使用了作品或數據的權利人而言,要證明自己的權利客體被侵權使用,以及具體的使用情況并不容易。
以上所列僅是人工智能時代對知識產權從業者們挑戰的開始,技術的腳步從來不會遲疑于規則的完備與否。筆者認為,只有開放心態、積極求知,主動順應時勢、努力尋找自我優勢,才能在人工智能時代來臨時準確找到各利益相關主體的真正法律需求,探索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需求。
注釋:
[1]參見Terms of use,OpenAI官網,https://openai.com/policies/terms-of-use.其中第三條“內容”。
[2]“文心大模型文檔”《服務協議》,參見“文心大模型文檔”網站,https://wenxin.baidu.com/wenxin/docs#Yl6th25am.
[3]吳漢東:《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專利法之問》,載中國法學網http://iolaw.cssn.cn/fxyjdt/201907/t20190712_4933165.shtml.
[4]參見AIPPI中國分會官網發布文件,http://114.247.84.87/AIPPI/ztyj/jy/201911/P020191113500640412670.pdf.
(原標題:ChatGPT時代,知識產權從業者面臨的4個挑戰)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ChatGPT時代,知識產權從業者面臨的4個挑戰(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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