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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某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因偽造/非法買賣認證證書被罰32600元!”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某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微信業務群,通過中間人購買了由某(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頒發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1份,經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證行政監管系統等官方網站查詢,均未發現有某(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某(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應為未經批準的非法機構,其所頒發的認證證書為無效證書。北京市延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處罰如下: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6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延市監處罰〔2023〕145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北京XXXX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類別: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行政相對人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XXXXXXXXXXXXC83
工商注冊號:110XXXXXXXXX799
法定代表人:陳XX
違法行為類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違法事實:經查,2021年5月,廣東省XXX建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聯系當事人,委托辦理不用審廠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2021年5月21日,廣東省XXX建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當事人簽訂了《中國企業認證證書申請協議書》,委托當事人幫其辦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事宜。當事人因未辦理過不用審廠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就在微信業務群找到了中間人,通過該中間人購買了由XX(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頒發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1份,即《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編號:Z862522191456Q)。辦理該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具體負責人當事人業務員王XX已離職。當事人通過公司對公賬戶(收款人名稱:北京XXXX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賬號:110942957010201/開戶行;招商銀行北京朝陽門支行)轉賬的方式收取廣東省XXX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費用2600元,未向其開具發票。當事人通過微信向中間人轉賬850元,中間人沒有給當事人開具發票。證書辦理下來后,中間人直接把上述認證證書郵寄給廣東省XXX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當事人、中間人、XX(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均沒有安排人員到現場對購買認證證書單位開展認證審核活動。經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證行政監管系統等官方網站查詢,均未發現有XX(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XX(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應為未經批準的非法機構,其所頒發的認證證書為無效證書。
處罰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處罰類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處罰內容: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600元;
罰款金額(萬元):3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0.26
處罰決定日期:2023-03-15
處罰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6-15
處罰機關:北京市延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原標題:北京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因偽造/非法買賣認證證書被罰32600元?。?/span>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北京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因偽造/非法買賣認證證書被罰32600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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