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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擬結合相關案例,就案件中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過錯’的認定做簡要分析?!?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邢博 魏啟學知產視界
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如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保全,否則,海關將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如法院最終判決不構成侵權,被扣押貨物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類案件的審理中,爭議焦點往往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本文擬結合相關案例,就此類案件中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過錯”的認定做簡要分析。
01 法院主流觀點認為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檢索相關案例,多數法院認為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2022)浙民終483號案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以過錯歸責為原則,涉及申請財產保全和海關保護措施錯誤的法律法規或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這兩種賠償責任系無過錯責任,因此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過錯責任原則,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2 司法實踐中認定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否存在“過錯”的裁判思路
司法實踐中,對于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否存在“過錯”,各地法院觀點不一,主要有以下兩種裁判思路:
裁判思路1.根據被扣留的貨物是否最終被海關或者法院認定構成侵權來認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如被扣留貨物認定為不侵權,則確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行為存在過錯。
在(2021)浙02民終1792號案中,一審法院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認為,是否申請不當,關鍵在于被扣留的貨物能否被海關或者法院認定為侵權,如若不能則意味著申請人的申請失去應有的法律基礎屬于不當。對申請不當的判斷本身具有延遲性,并非申請時即能顯示,只有當海關作出認定或司法機關對商標侵權作出生效裁決時,才能作出是否申請不當的判斷。申請人在享受扣留利益的同時,應承擔相應風險的義務。申請錯誤的損害賠償可能,已包含在申請人申請當時的風險之中,也為申請人申請當時所主觀明知,這種申請人明知風險而為之的主觀狀態,受當時侵權結果未定的客觀情況所限往往不能預先作出是否具有過錯的判定,但當最終其侵權的主張未被法律程序支持時,即可確認當時的申請人具有主觀過錯。二審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該一審法院觀點。
裁判思路2.根據個案情況,審查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申請扣留貨物時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綜合判斷知識產權權利人是否存在過錯。
在(2020)粵03民終6586號案中,知識產權權利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指控在另案中并未得到法院支持,貨物所有人深圳市新興隆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該案訴訟。在該案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認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主觀上并不存在侵害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也盡到了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最終認定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過錯,依法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2022)浙民終483號案中,知識產權權利人佳寶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在另案中未得到法院支持,貨物相關利益方提起該案訴訟。在該案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審查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于因申請財產保全和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錯誤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尤其要妥善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利益,既不能對申請人設定過高的注意義務導致其不敢申請上述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不能放任申請人隨意申請甚至濫用上述措施損害被申請人利益。一般而言,對被申請人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越大,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應當越高,申請行為應當越審慎。除此之外,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判斷財產保全或海關保護措施的申請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考量因素還包括:專利權本身的穩定性、申請保全的財產金額或申請扣留的貨物范圍是否合理、申請保全的具體措施是否適當等。首先,佳寶公司所享有的專利為發明專利,授權程序中已經進行實質審查,且經無效審查維持有效,說明其權利的穩定性相對較強。其次,佳寶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海關保護措施的客體范圍和具體措施無明顯不當。因此,在財產保全和海關保護措施影響有限的情況下,不能僅以申請人在申請時籠統地知曉其行為有可能對對方造成損害為由,就反推申請人存在侵權過錯,根據在案證據尚難以認定佳寶公司在申請財產保全和海關保護措施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其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多會涉及涉外定牌加工或專利侵權等較為復雜的侵權判定,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不應對知識產權權利人設定過高的注意義務,在判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時,應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權利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03 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建議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申請海關扣留貨物前應當審慎進行評估,在確定貨物具有較大侵權可能性后,再向海關申請扣留貨物。如被扣留的貨物最終被海關或者法院認定為不構成侵權,被扣留貨物的權利人向法院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訴訟,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向法院主張自身在申請扣留貨物時系經過審慎考慮,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原標題:歐盟商標撤銷和無效程序簡述)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邢博 魏啟學知產視界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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