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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br/>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就《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8月26日之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關于就《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工作體系,促進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專業化、規范化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8月26日之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1.電子郵件:zhifa@cnipa.gov.cn
2.傳真:010—62083319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執法指導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
附件: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7月26日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部署“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工作體系,促進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專業化、規范化發展”。2022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健全標準體系、加強機構培育、完善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評價、加強能力提升、推動自律監管等。2022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在前期《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再次提出了構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薦用機制。為落實上述任務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形成了《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分為四章31條,3個附錄,約3.9千字。全文包括總則、推薦與確定、監督管理、附則以及附錄表格附件。一是加強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遴選及管理。第一章明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遴選管理的定位。堅持政府指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符合基本條件的鑒定機構。根據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工作。二是明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遴選標準。第二章明確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推薦與確定。明確鑒定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及提交材料。將通過貫標的鑒定機構納入名錄庫,供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調解組織等選擇使用。明確遴選工作相關工作流程。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被推薦機構的評審、公示以及入庫機構的公布工作。三是規范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有因的現場核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反饋。
三、實踐意義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聚焦《綱要》和《規劃》,部署“促進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專業化、規范化發展”要求,完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管理,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專業化、規范化發展進行細化和統一。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推動自律監管。推動嚴格知識產權鑒定從業標準。明確知識產權鑒定人或鑒定機構從事知識產權鑒定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資格。
附件: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構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薦用機制,建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工作部署,保障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遴選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是指就知識產權糾紛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專業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入庫遴選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包括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遴選條件、遴選程序及相關管理要求。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相關部門共同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遴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符合基本條件的鑒定機構。
第六條 根據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工作。
第七條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工作以公平、公開、公正為工作原則,按照以下工作要求進行:
(一)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數量、評價標準與全國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發展實際相適應;
(二)根據鑒定能力和管理規范等方面的綜合水平擇優確定;
(三)堅持高起點、高標準,保障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部門以及人民群眾對于知識產權鑒定的需求。
第二章 推薦與確定
第八條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應當具有開展知識產權鑒定的專業能力。
第九條 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推薦的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被推薦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成立五年(含)及以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的辦公場所;
(二)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三)具有三年(含)及以上承擔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經歷,承擔過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的知識產權鑒定委托;
(四)擁有與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相適應的技術鑒定專業人員;
(五)具備與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運行的管理體系,并通過知識產權鑒定國家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貫徹實施認證;
(六)機構法人代表及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十條 被推薦機構的知識產權鑒定范圍涉及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鑒定事項的,應當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
第十一條 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的推薦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蓋章推薦的被推薦機構入庫申請表;
(二)被推薦機構基本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實繳資本的證明、知識產權鑒定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知識產權鑒定人資質證書,辦公場所證明等;
(三)被推薦機構的遴選自薦報告(以下簡稱“自薦報告”),并附電子版;
(四)被推薦機構的承諾書;
(五)其他能證明被推薦機構專業能力水平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依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向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提出推薦申請。
第十三條 提出推薦申請的機構應當確保提交的材料規范、真實、完整。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確認。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提交的推薦材料后,對資料進行初步審核。資料符合要求的,組織開展評審。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被推薦機構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具體評審內容包括:
(一)成立年限,被推薦機構持續從事知識產權鑒定業務的年限;
(二)專業人員,被推薦機構持有鑒定相關從業資質或者培訓證書的知識產權鑒定專業人員數量以及其中擁有高級以上職稱人員人數等;
(三)專業能力,近五年接受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案件數量以及出具鑒定意見被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判案采納的數量;
(四)榮譽表彰,近五年被市級(含)以上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表彰以及省級(含)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情況;
(五)其他與被推薦機構管理水平、專業能力等有關的情況。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每一批次被推薦機構情況、當年的名錄庫動態調整情況和政策要求,確定最終入庫的機構數量或者比例。
第十七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聯合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被推薦機構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在審查確認和評審等過程中,發現被推薦機構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編造資歷和業務等情況的,三年內不得再被推薦入庫,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時向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和相關部門通報不誠信機構名單及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評審結果名次,擇優確定被推薦機構作為入選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候選機構,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確認擬入選機構。擇優入庫比例和評分標準,在當年發布推薦通知時進行公布。
第二十條 經相關部門同意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擬入選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進行及時公示。公示期滿后,正式公布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入庫機構名單。
第二十一條 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情況隨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推薦。每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被推薦機構的評審、公示以及入庫機構的公布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涉及機構更名、法人或者股東變更等重大經營事項變更的,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備,同時喪失在庫資格。變更后的機構需重新申請推薦入庫。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省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業務指導。全國性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有因的現場核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反饋。
第二十四條 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要求定期提供開展鑒定業務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涉及除重大經營事項以外的一般工商信息變更的,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信息變更申請,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取消其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資格的處理決定:
(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遴選的;
(二)喪失入庫資格/條件的;
(三)從事知識產權鑒定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四)未按照要求定期報送信息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情形,被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取消其名錄庫資格的;
(六)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不符合入庫資格的行為。
因(一)(三)(五)(六)項情形被取消名錄庫資格的機構,三年內不得再被推薦入庫。
第二十七條 入庫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加強科學管理,加強鑒定?才培養,不斷提高鑒定能力?平,確保鑒定質量,發揮行業示范作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可以聯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轄區內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建設工作,以推動知識產權鑒定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十九條 入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年度檢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就《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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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國知局:《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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