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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機構因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被罰共計198760元?!?/strong>
近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相繼發布了5則行政處罰信息。 蕪湖××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黃山××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專利代理有限公司等5家機構因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攬專利代理業務,分別被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27300元、26260元、32000元、3200元、10000元,共計198760元。
01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蕪湖××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被處罰單位名稱:蕪湖××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F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吳××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市監稽罰〔2023〕6號
案件名稱:蕪湖××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蕪湖××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攬專利代理業務。當事人分別于2019年4月25日、2022年5月11日與安徽××××材料有限公司簽訂《專利申請代理委托合同》,約定由當事人為安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當事人與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簽訂《專利申請代理委托合同》,約定由當事人為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當事人為安徽××××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專利19件并收費23200元、為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專利50件并收費40450元,共計69件專利收費63650元。
行政處罰決定:罰沒款127300元。
行政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業務”,《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二) 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具體到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違反《辦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3年11月17日
02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被處罰單位名稱: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6A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陶××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市監稽罰〔2023〕7號
案件名稱: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2021年10月29日,當事人與蕪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申報咨詢合同書》,約定由當事人為蕪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服務。2022年3月30日,當事人與安徽××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申報咨詢合同書》約定由當事人為安徽××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服務。2022年4月2日,當事人與蕪湖××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申報咨詢合同書》約定由當事人為蕪湖××機械有限公司提供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服務。2022年4月6日,當事人與安徽××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申報咨詢合同書》約定由當事人為安徽××數控機床有限公司提供“專利申報-實用新型專利”專利代理服務。2022年6月17日,當事人與蕪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申報咨詢合同書》約定由當事人為蕪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新型專利申請服務。當事人與安徽××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申報咨詢合同書》約定由當事人為安徽××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提供新型專利申請服務。當事人與蕪湖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申報咨詢合同書》約定由當事人為蕪湖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新型專利申請服務。當事人與蕪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申報咨詢合同書》約定由當事人為蕪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新型專利申請服務。當事人為蕪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汽車部件有限公司、蕪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蕪湖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事實系當事人主動供述的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決定:罰沒款26260元。
行政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業務”,《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二) 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具體到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辦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3年11月22日
03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黃山××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被處罰單位名稱:黃山××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H1N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方××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市監稽罰〔2023〕8號
案件名稱:黃山××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黃山××知識產權運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成立,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攬專利代理業務。2021年5月24日,當事人與黃山市××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公司”)簽訂《專利技術服務協議》,約定由當事人為黃山××公司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當事人為黃山××代理11件專利,通過合肥××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申報,2022年1月25日,4件案涉專利獲得授權,2022年5月10日,授權2件案涉專利,余下5件未授權。當事人共收取黃山××公司專利代理費用16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罰沒款32000元。
行政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業務”,《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二) 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具體到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和《辦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3年12月12日
04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被處罰單位名稱: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A8A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張×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市監稽罰〔2024〕1號
案件名稱:安徽××信息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成立,主要從事專利咨詢、商標代理等業務,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2022年7月12日,當事人與黃山市××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公司”)簽訂《知識產權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由當事人為黃山××公司的5件發明專利、6件實用新型專利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發明專利按每件2000元和實用新型專利每件1000元一件的標準收費,官費分別560元一件、165元一件由當事人代繳。當事人與安徽××××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安徽××事務所”)簽訂《知識產權服務委托合同》,約定安徽××事務所據當事人提供的專利資料代為申請專利,發明專利按1800元一件收費、實用新型專利按900元一件收費。當事人與黃山××公司簽訂專利代理服務合同后,將黃山××公司的專利資料交付安徽××事務所,由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專利申請,其中6件實用新型已授權,5件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
行政處罰決定:罰沒款合計3200元
行政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業務”,《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一)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具體到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承接黃山展碩公司的專利申請業務,并將專利申請資料提交安徽中辰事務所,利用他人專利代理資質進行專利申請的違法行為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和《辦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的規定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4年01月03日
05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合肥×××專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被處罰單位名稱:合肥×××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Q20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劉×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皖市監稽罰〔2024〕2號
案件名稱:合肥×××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案
違法的主要事實:合肥×××專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成立,于2022年5月18日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主要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當事人在開展辦理專利申請權的變更和專利權的變更的業務時,未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專利代理委托合同,在未與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核實材料的情況下辦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變更,其中有106件專利進行3次以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
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000元。
行政處罰依據:當事人未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專利代理委托合同,在未與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核實材料的情況下辦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變更,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四條“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四)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證:……(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規定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24年02月06日
(原標題:嚴懲!連發五則,罰款近200000元!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來源: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嚴懲!連發五則,罰款近200000元!擅自多次轉移專利/擅自開展專利代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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