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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一批“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6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一批“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涉及高端芯片、開源軟件、大數據、5G技術等前沿領域,包括嚴懲非法調用服務器API接口獲取數據并交易、依法保護芯片設計專有權、認定違反開源軟件協議構成侵權、從嚴追究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等多個熱點難點問題。
在此次發布的案例中,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數據案,是全國數據競爭糾紛最高判賠數額之一,彰顯加強數據權益保護、促進數據要素流通的鮮明司法態度。京某網絡公司等訴暉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涉及5G核心技術,法院適用證據披露、舉證妨礙等證據規則,全額支持原告4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彰顯了廣東法院加強原創性科技創新成果保護的態度和決心。在某疆公司訴飛某公司等侵害云臺相機專利權糾紛案中,法院探索實施“先行判決+臨時禁令”裁判方式,充分發揮臨時禁令立即執行的震懾效果,及時有效制止專利侵權,避免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
近年來,廣東法院緊緊圍繞省委“1310”具體部署,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打造知識產權訴訟優選地,為服務加快新質生產力發展貢獻廣東知識產權審判智慧和力量。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省法院共審結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技術秘密等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知識產權案件7639件,涉及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芯片、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新品種等“硬核科技”“綠色科技”領域,為服務保障科技創新、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了堅實服務和保障。
01、微某公司訴簡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未經授權調用服務器API接口獲取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微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經營者,簡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是iDataAPI網站經營者。iDataAPI用戶可通過網站提供的API(應用程序編程接口)獲取大量新浪微博數據,不但完全覆蓋了微博網頁上的相應內容數據,還包含大量微博平臺運營管理過程的后臺服務數據,以及微某公司的大數據產品“微指數”,截至2019年5月,用戶總調用次數超過21.79億次。微某公司指控簡某公司采用惡意技術手段,非法調用微博服務器向用戶端傳輸數據的API,抓取了大量新浪微博后臺數據予以存儲和售賣,請求法院判令簡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50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微某公司對依法依規持有的微博數據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獲取經濟利益的權益。簡某公司采用欺騙性技術手段抓取其本無權調用的后臺數據,并予以存儲、售賣,超過正常獲取數據合理限度,顯著增大了微博平臺被“實質性替代”的風險,且導致數據資源的產生和積累動力減損、數據資源的流通和使用效率降低,阻礙了數據要素價值充分發揮,有違公平、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數據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了微某公司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被訴行為持續時間長、調用微博數據規模巨大、損害后果嚴重等情況,按照簡某公司收費標準中位數1元/100次計算,其獲利超過2179.79萬元。簡某公司被訴行為于2021年3月已停止。綜上,判決簡某公司賠償微某公司2000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典型意義
數據是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石油”,是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提升全要素生產率的重要基礎資源。本案為數據競爭糾紛最高判賠數額之一,系全國首例非法調用服務器API接口獲取數據予以交易轉賣的案件。本案裁判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文件精神,明確認可和保護數據資源持有權,并基于數據“有力保護”與“有序流通”的平衡關系深入闡述數據權益保護邊界,引導市場主體獲取和利用數據要“開正門、堵偏門”“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為數據產權制度建構提供了司法實踐維度的最新參考,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強數據權益保護、規范數據要素流通的鮮明司法態度。
02、泉某公司訴微某公司侵害芯片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范圍的確定原則
基本案情
泉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創作完成布圖設計QX2304,并于同年6月10日首次投入商業使用。2009年8月22日,泉某公司就該布圖設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登記,并提交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圖樣的紙件、電子版以及集成電路布圖樣品,2010年6月24日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獲準登記。泉某公司主張微某公司自2012年開始制造、銷售的ME2180A28PG集成電路布圖復制使用了其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性的A、B、C、D、E、G、H、I、M共9個區域,因而侵害了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范圍應當以登記備案的布圖設計復制件或者圖樣為主,以集成電路樣品為輔予以確定。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規定,只有已經投入商業利用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才需要提交樣品,并要求提交的樣品與復制件或者圖樣相一致,若未實際投入商業利用,則不需要提交樣品,僅需提交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雖然泉某公司提交的布圖設計復制件或圖樣與樣品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復制件或者圖樣中所載布圖設計仍應受到專有權保護。微某公司制造、銷售的被訴集成電路布圖復制使用了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性的C、D、E、H、I、M六個區域,故微某公司侵害了泉某公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關于賠償數額,因泉某公司的侵權損失以及微某公司的侵權獲利均難以確定,在此情況下,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并參照其他知識產權法關于法定賠償的規定予以酌定。綜合考慮泉某公司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研發投入較大,微某公司在主觀上存在侵權過錯,本案的侵權行為包括了復制、銷售以及泉某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微某公司賠償泉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300萬元。
典型意義
集成電路(芯片)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也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的關鍵力量,強化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對促進我國新質生產力尤為重要。在集成電路布圖(芯片)設計相關法律規定尚不夠完備的情況下,本案通過樹立以圖樣為主、樣品為輔確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以及侵權獲利和損失均無法查明時可以酌定賠償數額這兩項基本規則,對權利人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給予全額支持,解決了因立法不明給芯片設計保護造成的兩大障礙,切實加強了對芯片設計的司法保護力度,發揮了知識產權審判激勵創新創造的重要作用。
03、羅某公司訴某友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涉開源軟件相關法律規范和司法規則可合理借鑒域外司法規則進行裁判
基本案情
羅某公司的股東羅某在Github網站上傳了其開發的Virtual App軟件初始源代碼并適用GPL V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開源許可協議,另附加聲明任何人如用于商業用途需購買,后又刪除了GPL V3協議并停止更新而轉向開發閉源商業收費版。羅某公司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了涉案軟件的著作權并登記。某友公司開發了四款微信視頻美顏相機APP并上傳于各平臺供用戶下載,但并未提供源代碼下載,用戶可免費試用半小時,之后需付會員費才可繼續使用,該費用由冠某航公司、奧某坦公司、祥某公司代為收取。羅某公司提供鑒定報告并訴稱上述四款軟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某友公司收取會員費和不提供開源代碼的行為違反限制商業使用條款和GPL V3協議構成侵權,請求判令其停止提供四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和維權合理費用15萬元,冠某航公司、奧某坦公司、祥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羅某是涉案軟件的最主要貢獻者,羅某公司有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羅某公司無權在適用GPL V3協議的涉案項目中添加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碼是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衍生部分而整體發布的,GPL協議具有高傳染性,故某友公司未開源整個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違反協議約定。GPL V3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著作權合同,許可條款是版權許可的條件。某友公司違反GPL V3協議的約定,其依據GPL V3協議獲得的授權自動終止,某友公司再使用涉案軟件已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故其構成侵權。冠某航公司、奧某坦公司、祥某公司實施收款行為本身無過錯,無需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據此判決某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侵權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碼的四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并賠償羅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典型意義
國家“十四五”規劃提出要“完善開源知識產權和法律體系,鼓勵企業開放軟件源代碼、硬件設計和應用服務”,但目前國內沒有涉及開源軟件的法律、司法解釋,涉開源軟件的案件屈指可數,涉開源協議的裁判規則幾乎空白。本案中,人民法院針對開源軟件這一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的新領域新情況,研究借鑒美國、德國等域外法院對開源協議性質的認定,對涉開源軟件及開源協議的多個法律問題進行了開創性的裁判,確立了一系列既符合國際慣例又行之有效的涉開源軟件制度的裁判規則,有效填補了國內相關法律規范和司法規則的空白。本案不僅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和參考價值,同時也為企業開發、利用開源軟件提供了明確的規范指引,為國內開源軟件行業的規范發展和完善壯大供給制度規則,為國內工業軟件行業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撐與引導。
04、棕某園藝公司訴浪某種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采用DNA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方法確定茶花類品種特征特性
基本案情
棕某園藝公司經品種權人棕某園林公司授權,取得“夏夢衍平”“夏夢小旋”“夏日七心”“夏詠國色”系列茶花植物新品種權的獨占經營許可。棕某園藝公司認為,浪某種植合作社未經許可所種植的茶花植株侵害了其對“夏夢衍平”“夏夢小旋”“夏日七心”“夏詠國色”等植物新品種享有的權利,造成其嚴重損失,故提起四案訴訟,要求浪某種植合作社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45.7萬元。浪某種植合作社認為被訴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與涉案授權植物新品種不同,浪某種植合作社繁殖被訴茶花植株的行為依法不構成侵權,還主張其不知道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涉案被訴茶花植株存在合法來源和合法授權,浪某種植合作社依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關于被訴繁殖材料與涉案品種權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的問題,雖然茶花類木本植物的品種特征、特性檢測缺乏基因檢測的行業標準,但可通過PCR擴增及電泳方法確定品種的顯性位點檢測,實現木本類植物的基因指紋圖譜檢測。國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種分子測定實驗室采用SSR分子標記法對當庭取證并送檢的繁殖材料進行基因指紋圖譜檢測并得出結論認為,被訴繁殖材料與授權品種在選定位點上的DNA指紋圖譜完全一致。據此,可認定浪某種植合作社繁殖被訴茶花植株的行為,構成對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綜合考慮浪某種植合作社的故意侵權性質以及同時侵害權利人多項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繁殖材料種植面積廣、侵權時間持續長的侵權情節,浪某種植合作社應在法定幅度內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法院判令浪某種植合作社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3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履職,在茶花類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中采用DNA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方法確定茶花類品種特征、特性,有效縮短了侵權認定時間,并避免因檢測時間長導致侵權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更好更快地查清爭點、定分止爭,縮短權利人維權周期,提升司法效率。同時針對侵權人存在故意侵權、同時侵害權利人多項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時間持續長等嚴重侵權情節,堅決從嚴追究,以高額賠償責任重拳出擊,讓侵權者付出更重代價,以嚴格公正司法樹立鮮明導向,凈化種業市場,為種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以公正與效率護航種業新質生產力發展。
05、京某網絡公司等訴暉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用足用好舉證妨礙等法律規則破解“舉證難”“賠償低”難題
基本案情
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是名稱為“腔體式微波器件”、專利號為ZL201410225678.X的涉案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產品具有綠色低碳、適用性強等優點,深受廣大消費者青睞,由于創新性強,還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等榮譽。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起訴指控暉某公司制造、銷售的電調天線產品侵害上述專利權,訴請判令暉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共計4000萬元等,并提交了采購合同、同行業上市公司年報(部分)等證據以證明暉某公司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收入及利潤率,同時請求法院責令暉某公司提交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收入的賬冊資料。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暉某公司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暉某公司制造并銷售被訴產品的行為已構成了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賠償數額方面,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就暉某公司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益已作較為充分的舉證,暉某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法院指令提交賬冊的行為構成舉證妨礙,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暉某公司停止侵權,并全額支持了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4000萬元的賠償請求。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制度重在保護創新,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創新貢獻程度成正比,創新貢獻越大、程度越高,保護范圍相應就越大、力度就越強。因此,針對通信領域技術等關鍵核心技術、重點領域、新興產業,尤其是創新性強、貢獻度大的原創性成果,人民法院應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堅持侵權賠償必須嚴格法治的價值導向,為行業的持續技術創新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本案專利屬于5G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含量高,社會經濟效益大。本案通過用足用好法律規則,有效破解了舉證難、賠償低的難題,綜合評估確定侵權人實施涉案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確保高價值技術成果的權利人得到足額充分賠償,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以法治之力支撐和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
06、某疆公司訴飛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先行判決+臨時禁令”裁判方式的創新適用
基本案情
某疆公司系專利號為ZL201830345094.5、專利名稱為“云臺相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產品上市后,深受市場青睞,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2018年度最佳云臺相機等榮譽。某疆公司指控飛某公司、某天縱橫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臺相機產品侵犯其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0萬元。訴訟中,某疆公司申請臨時禁令,申請法院責令飛某公司、某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同時,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被訴侵權產品在阿里巴巴、京東等網站的銷售數據,并請求法院責令飛某公司、某天縱橫公司提交財務賬簿披露銷售數據。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飛某公司、某天縱橫公司均明確認可其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近似,構成侵權。某疆公司涉案專利效力穩定,專利產品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如果被訴侵權產品低價流入市場,將貶損專利產品的市場價值和知名度,嚴重削弱專利產品的市場競爭優勢。專利產品屬于時效性極強的更新迭代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在專利產品開放銷售初期實施侵權行為,將直接影響專利產品市場銷售份額,給某疆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在侵權事實比較清楚且某疆公司提供500萬元擔保的情形下,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要求飛某公司、某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鑒于飛某公司、某天縱橫公司侵犯某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事實已經查清,故法院對停止侵權的部分先行判決。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待調查清楚后再繼續審理,另行制作裁判文書。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飛某公司、某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該先行判決作出后,飛某公司、某天縱橫公司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探索實施“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裁判方式,在侵權事實比較清楚而侵權損害賠償需進一步查明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先行判決??紤]到先行判決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形下,同時適用臨時禁令制度,發揮臨時禁令可以立即申請強制執行的震懾效果,及時有效保護高質量專利利益,解決了專利權人維權“贏了官司、輸了市場”難題。通過構建最嚴專利權司法保護新機制,探索符合專利案件審判規律的專利裁判方式的創新舉措,體現了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深入踐行“如我在訴”意識,堅持嚴格保護司法理念,積極能動履職,充分發揮行為保全的制度效能,為權利人及時提供司法救濟。
07、索某維公司訴中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運用多元技術查明機制快速解決技術爭議焦點
基本案情
索某維公司是一家美國全球化工50強企業,中某公司是全球四家PEEK樹脂合成能力達到千噸級的廠家之一,訴訟時正面臨科創板IPO。索某維公司指控中某公司未經其許可,使用涉案專利方法以及許諾銷售、銷售依照涉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PEEK(聚醚醚酮)系列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其名稱為“使用高純度4,4’-二氟二苯甲酮制備聚(芳基醚酮)的改進方法”發明專利。索某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中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30萬元。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專利方法生產的聚(芳基醚酮)產品并非新產品,本案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雙方均確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雜質含量的檢測采用氣相色譜法,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1-B明確了雜質含量通過“液相色譜分析來確定”。前述區別特征中的檢測方法作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對獨立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進行明確和限定,應納入技術特征比對之列。因此,在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進行比對時,不僅需要比較原料、雜質的組成與各組分的含量是否相同或等同,還需要比對所采用的檢測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而氣相色譜分析法與液相色譜分析法,兩者具有不同的技術效果,不能等同替換。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4,4′-二氟二苯甲酮具有<99.9面積%的GC純度”,而中某公司采用的原料為≥99. 90%GC純度的4,4′-二氟二苯甲酮,且GC純度系采用相對于歸一化法有著更高的準確度的內標法獲得,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4,4’-二氟二苯甲酮的GC純度并未落入涉案權利要求1的濃度范圍之內。故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至少有一項技術特征涉案技術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中某公司生產的聚醚醚酮系列產品及所使用的技術方案未落入索某維公司請求保護的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遂判決駁回索某維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中美領域聚醚醚酮領域頂尖生產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時被告中某公司正面臨著科創板IPO,該案涉及的化工行業慣用術語、化學結構,使得技術事實的查明十分困難,但如果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將會耗時較長,使得中某公司IPO進程面臨較長時間不確定的訴訟風險。人民法院積極運用多元技術查明機制代替司法鑒定程序,通過“技術調查官+專家庫+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精準高效破解技術查明難題,快速查清爭點難點,大大縮短審理周期,擺脫了因司法鑒定周期長導致案件審理周期長的困境,保障了我國特種塑料材料上游產業健康發展,實現了對我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創新企業的快保護,助力新質生產力的培育和發展。
08、姜某輝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技術商業秘密“非公知性”的認定
基本案情
Ifere電路原理圖以及《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技術均系華某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人吳某、張某敏、姜某輝、王某裕、郁某、李某晶曾任職于華某公司,分別從事技術研發以及研發管理。被告人吳某、張某敏首先提出利用華某公司ifere項目以及物質技術條件從事智能兒童手表研發、銷售的犯意,然后先后拉攏姜某輝、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共同出資入股成立上海某時公司完成犯罪行為。相關被告人在成立上海某時公司從事K1智能手表的研發后,仍在華某公司任職并負責ifere項目的組織和研發。被告人姜某輝、王某裕等利用華某公司ifere研發成果以及實驗室等物質技術條件推進K1產品的研發與生產,并將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在上海某時公司名下,被告人李某晶等明知上海某時公司K1產品的技術和華某公司的ifere研發項目有技術上重疊,仍然與姜某輝、王某裕等相互配合,完成K1電路圖互連設計。Ifere電路原理圖被使用于上海某時公司K1產品,《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兩項技術被以上海某時公司名義申請專利且獲得授權而公開。經鑒定,被告人給華某公司造成損失合計223.2萬元。公訴機關以相關被告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而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ifere電路原理圖以及《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技術均系華某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研發而形成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華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術信息屬于華某公司的商業秘密。上訴人姜某輝、王某裕、郁某、李某晶、原審被告人吳某、張某敏原均任職于華某公司,分別從事技術研發以及研發管理,均與華某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對所從事研發以及所接觸技術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被告人吳某、張某敏首先提起利用華某公司ifere項目以及物質技術條件完成其K1智能兒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攏姜某輝、郁某、王某裕、李某晶等加入其“創業團隊”,授意、指揮姜某輝等上訴人完成犯罪行為,姜某輝等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十萬至三萬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確定了多項公開技術組合的技術方案具有非公知性、技術秘密的判斷標準應遵循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而非簡單套用專利的“創造性”或“新穎性”等裁判規則,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審判思路和裁判指引。同時通過明確被訴侵權人無論直接、完全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或者對技術秘密進行部分修改、改進后使用,均屬于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嚴格保護司法理念、從嚴懲治知識產權犯罪的鮮明司法態度,有力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創新成果,激發企業自主創新活力,引導、支持和鼓勵企業敢于加大研發投入,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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