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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優先權的常見問題解答?!?br/>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優先權的常見問題解答,對3個優先權問題進行了解答。
關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優先權的常見問題解答
1、申請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國際申請為基礎享有優先權的,這種優先權是外國優先權還是本國優先權?
答:申請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國際申請為基礎享有優先權的,這種優先權是外國優先權。申請人要求這種優先權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以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
如果該國際申請后續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則需進行避免重復授權的審查。
法律依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1節、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2.3節、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節。
2、當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是在中國提出的國家申請,對于作為在后申請的國際申請,如果國知局作為該國際申請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指定局,在受理審查、國際檢索和中國國家階段,國知局如何處理?
答:在受理審查階段,審查請求書中的優先權要求是否正確包含提交在先申請的日期、在先申請號、向其提出在先申請的國家名稱等事項,并對優先權期限進行審查,對在先申請的審查狀態不作審查。
在國際檢索階段,只要在先申請的內容足以確定申請日,無論該在先申請以后的最終結局如何(如,是否被授予專利權),都可以用來確立優先權日。
在中國國家階段,根據本國優先權的相關規定對該優先權要求進行審查。以該國際申請的國際申請日為時間判斷基準,如果發現已經對在先申請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并且申請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則該國際申請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如果在先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或在該國際申請日后被授予專利權,則需進行避免重復授權的審查。
法律依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4.10、《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指南》6.03、《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2.3節、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6節、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節。
3、如果原申請(專利申請A)享有優先權(專利申請A’),以該原申請為基礎提出的分案申請(專利申請A1)想享有該優先權應如何辦理?
答:申請人應當在分案申請(專利申請A1)的專利請求書中聲明要求原申請優先權(專利申請A’),并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申請人在提出分案申請(專利申請A1)時,既未在專利請求書中聲明要求原申請優先權(專利申請A’),也未繳納優先權要求費,如希望享有原申請優先權(專利申請A’),則應及時請求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避免權利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2節、第6.2.1.2節、第6.2.6.1節。
(原標題:關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優先權的常見問題解答)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以原申請為基礎提出的分案申請想享有該優先權怎么辦?官方解答!(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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