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利 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 | 附判決書|行業|領先的全球知識產權產業科技媒體IPRDAILY.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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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 | 附判決書

        行業
        納暮2個月前
        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 | 附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客體僅限于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新的技術方案,不包括對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br/>


        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


        ——(2021)最高法知行終422號


        裁判要旨


        對于既包含產品形狀、構造,又包含產品制造方法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在判斷其新穎性、創造性時,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夠使產品具有某種特定形狀、構造,則該方法特征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在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時,應當將該方法導致的特定形狀、構造與現有技術的形狀、構造進行比對,而非將該方法本身與現有技術的方法進行比對。

        關鍵詞

        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客體 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 發明起點 創造性

        基本案情

        某機械制造公司系專利號為201520898029.6、名稱為“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包括處于卷筒最外層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該卷筒末圈尾端處沿卷筒軸向方向形成一相對圓周表面突出的壓合部,該壓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A)或幾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B)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019年2月26日,某紙業公司針對本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第4162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不具備創造性,宣告本專利權部分無效,在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及權利要求2引用技術方案B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本專利權有效。某紙業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判決: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4162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某紙業公司就第201520898029.6號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某機械制造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42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客體僅限于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新的技術方案,不包括對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對于既包含產品形狀、構造,也包含產品制造方法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在判斷其新穎性、創造性時,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夠使產品具有某種特定形狀、構造,則該方法特征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但在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時,應當將該方法導致的特定形狀、構造與現有技術的形狀、構造進行比對,判斷其是否被現有技術公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而非就該方法本身與現有技術的方法進行比對。在考量改進動機時,應立足于現有技術的產品本身,而非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只有產品本身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相對于現有技術并非顯而易見,才對創造性有貢獻;原則上不能僅因其權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法非顯而易見而認定其具備創造性。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不會對產品的形狀、構造產生影響,則該方法特征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原則上不具有限定作用。在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時,應當僅就除該方法特征外的有關產品形狀、構造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的相關形狀、構造進行比對。


        專利系卷筒產品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既包含產品的形狀、構造也包含產品的制造方法。被訴決定認定的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證據1的區別特征在于:1.壓合部的卷紙層數不同。2.壓合部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不同。本專利壓合部是通過從兩個相對的方向同時施加壓力而形成;證據1接頭則是通過從一個方向施加壓力而形成。對此,生效裁判認為,本專利權的保護客體應當是卷筒本身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而非生產該卷筒的方法,在認定保護范圍和進行新穎性、創造性評價時應該排除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不產生影響的制造方法的技術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記載從兩個方向施力進行夾擠。即使限定了從兩個方向向中間施加壓力,其也僅僅是對壓合部形成方式的限定,無論是從一個方向施力還是從兩個方向施力,均不會對最終形成的壓合部以及卷筒的形狀、構造產生影響。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關于壓合方式的技術特征不屬于本專利的保護范圍,在進行創造性評價時,不應將其作為與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予以考慮。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證據1的區別僅在于壓合部的卷紙層數不同。本專利的壓合部由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末圈壓合形成;而證據1的壓合部則是由卷筒上的一圈卷紙與末圈壓合形成?;谏鲜鰠^別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較于證據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進一步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

        關于該區別特征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生效裁判認為,無論是證據1還是本專利,設置壓合部的目的均在于將卷紙尾端固定,避免卷紙散開。雖然證據1所公開的卷紙生產裝置及方法無法制造出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卷筒,本領域技術人員也沒有動機將證據1的裝置及方法改進為制造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裝置及方法。但在考量改進動機時,應立足于現有技術的產品本身,而非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只有產品本身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相對于現有技術并非顯而易見,才對創造性有貢獻;原則上不能僅因其權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法非顯而易見而認定其具備創造性。對于本案來說,應當考慮的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有無動機改進采用證據1的裝置及方法制造出來的卷筒產品,將一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卷筒改進為幾圈與末圈壓合的卷筒;而不是有無動機將證據1的制造一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卷筒的裝置或方法改進為制造幾圈與末圈壓合的卷筒的裝置或方法。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機械壓合的壓合部的層數越多越厚,結合越牢固。因為卷紙單圈的層數可以是單層也可以是多層,由于層數越少紙張越薄,纖維強度越弱,當對單層卷紙進行機械層間壓合時,壓合部明顯不夠穩固。證據1明確記載,紙的多層、多張或多片的機械層間結合眾所周知。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取得更好的封尾效果,有動機也容易想到增加與末圈壓合的卷紙的圈數,采用幾圈與末端壓合。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1不具備創造性。

        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能夠通過較為簡單的工序和設備解決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一步提高了壓合部的穩固性,為本專利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1具備創造性”的認定,實際上是將制造本專利產品的方法作為本專利的發明點,認為現有技術未給出該制造方法的技術啟示,并據此認定本專利具備創造性。該認定偏離了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客體的范圍,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第3款)


        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行終422號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專利權人):佛山市南海區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陸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曉聰,廣州市南鋒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無效宣告請求人):保定市某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靖,廣東都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宏濤,北京華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祁軼軍,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隋璐,該局審查員。


        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保定市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紙業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涉及專利權人為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名稱為“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針對某紙業有限公司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162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部分無效,在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及權利要求2中引用技術方案B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本專利權有效;某紙業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2602號行政判決,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某紙業有限公司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8月5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陸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曉聰,被上訴人某紙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靖、齊宏濤,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祁軼軍、隋璐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基本事實如下:本專利系名稱為“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為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1520898029.6,申請日為2015年11月12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3月30日。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共2項:

        “1.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包括處于卷筒最外層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該卷筒末圈尾端處沿卷筒軸向方向形成一相對圓周表面突出的壓合部,該壓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其特征在于:處于壓合部外的卷筒末圈的尾端長度為10~30mm?!?br/>
        2019年2月26日,某紙業有限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理由包括: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的客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某紙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包括:證據1:CN101674993A發明專利文件。

        2019年9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
          
        (一)關于本專利是否屬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客體
          
        本專利要求保護的產品是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根據權利要求1的記載,該卷筒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具有確定的形狀、構造并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雖然權利要求1中出現了“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但該技術特征系用己知方法的名稱對該壓合部所包含的一圈或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之間的連接關系作出的限定,不屬于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屬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客體,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關于本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1.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
          
        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其實質上包含了兩個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A: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包括處于卷筒最外層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該卷筒末圈尾端處沿卷筒軸向方向形成一相對圓周表面突出的壓合部,該壓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

        技術方案B: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包括處于卷筒最外層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該卷筒末圈尾端處沿卷筒軸向方向形成一相對圓周表面突出的壓合部,該壓合部由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

        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出現的“夾出”或“擠出”,首先,“夾”和“擠”本身具有特定的技術含義,“夾”是指從兩個相對的方向施加壓力,使物體固定不動;“擠”是指物體緊緊靠攏在一起。其次,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1的記載:“該壓合部5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4與該卷筒末圈2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參見圖2、圖3、圖4、圖5所示,卷筒繼續轉動,當卷筒末圈2的尾端2a到達機械層間壓合機構便于操作的位置時,機械層間壓合機構的模頭3向卷筒圓周表面伸出,并將處于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4與該卷筒末圈尾端2a附近的卷紙一起夾擠住,使這幾圈卷紙共同向相對于卷筒圓周表面突出,形成突出的機械壓合部5,從而完成封卷”,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本專利中出現的“夾出”“擠出”“夾擠”并無實質性差別,均是指從兩個相對的方向對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紙施加壓力,使其機械層間壓合在一起。

        證據1公開了一種封閉幅狀材料的卷筒的尾端的方法和裝置及得到的卷筒,與本專利涉及相同的技術領域,其中:證據1中的“卷筒R”對應于本專利的“卷筒”,證據1中的“尾端L”對應于本專利的“卷筒末圈尾端”,證據1中通過機械層間結合或緊固而將尾端L和折疊部F壓合在一起形成的具有三層結構的“接頭”對應于本專利的“壓合部”。

        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A與證據1公開的技術內容進行比對,二者的區別實質上在于壓合部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有所不同:在本專利中,壓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與末圈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而在證據1中,接頭則是通過壓力件91或103對橫桿83限定的反面施加的高壓使尾端L機械層間結合到折疊部F上。換言之,本專利的壓合部是通過從兩個相對的方向同時施加壓力而形成,而證據1中的接頭則是通過從一個方向施加壓力而形成。由于該區別特征的存在,使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與證據1公開的技術內容實質上不同,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于該區別特征而言,鑒于證據1已明確公開通過層間結合輪或壓力件對橫桿83限定的反面施加高壓使尾端L機械層間結合在折疊部F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證據1公開的技術內容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從兩個相對的方向對卷筒上的一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紙施加壓力,將其層壓在一起,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而且該區別特征也未為本專利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相對于證據1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證據1的區別實質上在于:1.壓合部的卷紙層數不同:在本專利中,該壓合部由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即該壓合部由四層以上卷紙形成;而在證據1中,接頭則是由三層卷紙形成:形成折疊部F的兩個連續橫向窄條和機械連接到該折疊部F上的尾端L。2.壓合部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不同:本專利的壓合部是通過從兩個相對的方向同時施加壓力而形成,而證據1中的接頭則是通過從一個方向施加壓力而形成。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具備新穎性。根據上述區別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進一步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

        本專利通過采用夾出或擠出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可以方便地將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紙一起夾擠住,從而將四層以上的卷紙壓合在一起形成結構更加穩固的壓合部,而證據1雖然也公開了一種用于加工幅狀材料的方法和裝置,尤其是一種采用單方向施加高壓力的機械層間結合將卷筒的尾端緊固到幅狀材料最外圈上的方法和裝置,但利用證據1公開的方法和裝置僅能形成由三層卷紙形成的接頭,其并未公開壓合部可由四層以上卷紙構成的技術內容,也未公開可以采用夾出或擠出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將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紙一起夾擠住形成由四層以上卷紙構成壓合部的技術方案。同時,根據證據1說明書的記載“尾端用機械方式緊固到幅狀材料的一部分最外圈上,所述部分預先已折疊,形成幅狀材料相對于成品卷筒伸出的區域。這使尾端能可靠地緊固到卷繞末圈的幅狀材料的中間部分上,且不損壞卷筒內圈的材料”,這種三層卷紙的接頭已經“避免了在拆下用常規系統膠粘的尾端時經常遇到的困難”,解決了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并沒有充分的理由和動機將接頭卷紙的層數增加至四層以上,因此,證據1也未給出壓合部由四層以上卷紙構成以及采用夾出或擠出來替代單方向施加高壓力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形成由四層以上卷紙構成的壓合部以進一步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的啟示。
          
        因此,由于上述區別特征1、2的存在,使得本專利能夠通過較為簡單的工序和設備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進一步提高了壓合部的穩固性,為本專利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1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創造性。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2、3、4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2.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2
          
        本專利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引用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的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據此決定:宣告本專利權部分無效,在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及權利要求2中引用技術方案B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本專利權有效。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包括處于卷筒最外層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該卷筒末圈尾端處沿卷筒軸向方向形成一相對圓周表面突出的壓合部,該壓合部由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其特征在于:處于壓合部外的卷筒末圈的尾端長度為10~30mm?!?br/>  
        某紙業有限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某紙業有限公司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被訴決定錯誤認為本專利出現的“夾出”“擠出”“夾擠”具有特定的技術含義。本專利不存在“壓合部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不同”的實質區別,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不具備新穎性。(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證據1的區別僅在于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末圈形成壓合部,而幾圈卷紙形成的壓合部比一圈卷紙形成的壓合部更穩固可靠是公知常識,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不具備創造性。(三)本專利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1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堅持被訴決定的意見。
          
        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述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結論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某紙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新穎性的規定;(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
          
        (一)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新穎性的規定
          
        首先,結合本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記載可以看出,本專利說明書只公開了“使用機械層間壓合機構的模頭3將處于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4與該卷筒末圈尾端2a附近的卷紙一起夾擠住”這一種夾擠實施例,即,就本專利而言,“夾出”與“擠出”實際對應的是同一實施例。本專利的“夾出”“擠出”“夾擠”限定了其使用特定的模頭3的具體夾擠方式,具有特定的技術含義。
          
        其次,本專利說明書第[0018]段記載:“機械層間壓合機構的模頭3向卷筒圓周表面伸出,并將處于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4與該卷筒末圈尾端2a附近的卷紙一起夾擠住,使這幾圈卷紙共同相對于卷筒圓周表面突出,形成突出的機械壓合部5,從而完成封卷?!睂緦@麢嗬?技術方案A,本專利的壓合部是由卷筒上的一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而證據1的接頭是通過壓力件91或103對橫桿83限定的反面施加的高壓使尾端L機械層間結合到折疊部F上。也即是,本專利的壓合部是從兩個方向相對夾擠形成的,而證據1是從一個方向施加壓力而形成的,壓合部的形成過程和方式存在區別。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與證據1屬于實質不同的技術方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相對于證據1具備新穎性,結論正確,依法應予支持。
          
        (二)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
          
        一審法院認可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證據1的區別特征的認定,即二者區別在于:1.壓合部的卷紙層數不同;2.壓合部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不同。
          
        對于上述區別特征2,一審法院認為,壓合部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屬于方法特征,應屬本領域已知的方法。并且,如被訴決定所述,“鑒于證據1已明確公開通過層間結合輪或壓力件對橫桿83限定的反面施加高壓使尾端L機械層間結合在折疊部F上的技術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證據1公開的技術內容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從兩個相對的方向對卷筒上的一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紙施加壓力,將其層壓在一起,無需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因此,上述區別特征2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
          
        對于上述區別特征1,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證據1的接頭由三層卷紙形成,且其形成方法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壓合部形成方法不同,但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壓合部形成方法應屬于本領域已知的方法,因此,在證據1已經公開卷紙層數為多層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很容易想到將壓合部的卷紙層數設置為多層(即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幾圈”),以使得壓合部更為牢固,該壓合效果也是可以預期的。因此,上述區別特征1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的認定,結論錯誤,依法應予糾正?;诨鞠嗤睦碛?,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2、證據3、證據4等證據組合方式具備創造性的認定,結論亦有誤,依法應予糾正。在此基礎上,被訴決定以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具備創造性而認定權利要求2引用技術方案B時具備創造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4162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保定市某紙業有限公司就第201520898029.6號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br/>
        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維持被訴決定。事實和理由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證據1的區別在于:1.壓合部的卷紙層數不同。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最終形成四層、六層或以上偶數層數的壓合部;而證據1的壓合部只能是三層。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根據證據1實現壓合部卷紙層數的增加,現有技術也不存在技術啟示。2.壓合部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不同。證據1首先在距離卷紙尾端大約一圈的位置形成一個折疊部,然后末圈繼續環繞后,令卷紙尾端與該折疊部重合,接著對重合位置進行壓合,形成凸起部,其壓合的方式是直接對凸起部的表面形成前后壓緊;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直接將卷筒的末圈卷紙與幾圈卷紙的表面壓合,在壓合的過程中,通過咬合形成一個凸起部,而不是已經形成凸起部后再壓合。這一點現有技術沒有公開,也沒有給出任何技術啟示。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具備創造性。一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某紙業有限公司辯稱:(一)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區別于證據1的有關機械層間壓合方式的技術特征并未記載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且屬于對封卷方法的改進,不是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客體。(二)被訴決定關于新穎性、創造性的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被訴決定在關于本專利是否符合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客體的問題中,已經認定本專利“通過機械間壓合方式夾出或擠出”屬于用已知方法的名稱對壓合部所包含的一圈或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之間的連接關系作出的限定,不屬于對已知方法的改進,基于此,該已知方法也不會使本專利具備創造性。(三)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技術方案A的壓合方式相同,一圈或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的連接關系也相同,區別僅在于與末圈連接的是一圈卷紙還是幾圈卷紙。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不具備創造性,技術方案B基于同樣理由也應認定不具備創造性。綜上,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家知識產權局述稱:堅持被訴決定意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也不可能將證據1的技術方案改進成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故無法形成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的卷筒產品。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
          
        “[0002]……現有的卷筒尾端使用膠水黏合,以保持卷筒的穩定性,但是在用戶使用時,由于膠水黏合為不可逆結合,用戶需要將尾端從卷筒上撕開,在撕開過程中會破壞與尾端相黏合的卷筒外圈,使尾端的一部分不能正常使用,而且由于膠水有一定的滲透性,一些情況下往往會黏住內層的紙,造成用戶需要撕去多層才能使用,不僅浪費材料,而且操作不方便。
          
        ……
          
        [0004]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既無需采用膠水黏合,又具有穩固的結合力的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
         
        ……
          
        [0008]由于采用了上述方案,本實用新型在封卷過程中不使用膠水粘合,整個封卷過程只需一次機械層間壓合即實現了卷筒的封卷,生產更加便利、省去了使用膠水的成本、使產品更加健康環保。
          
        ……
          
        [0015]參見圖4及圖5所示,包括處于卷筒最外層的卷筒末圈2,在靠近該卷筒末圈尾端2a處沿卷筒軸向方向形成一相對圓周表面突出的壓合部5,該壓合部5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4與該卷筒末圈2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壓出或擠出形成。
          
        ……
          
        [0017]S1、自動上料機構承接卷筒生產設備末端供應的卷筒,通過轉動將卷筒放置在傳送帶組件之間,到達預定位置以后,參見圖1所示,卷筒轉動的同時,吹氣裝置1吹氣,使卷筒末圈2的尾端2a脫離卷筒圓周表面,該步驟的目的是為了找到卷筒末圈2的尾端2a,為下一步驟做好準備;當然,在尋找卷筒末圈的尾端時,也可采用無需使卷筒末圈的尾端脫離卷筒圓周表面,直接通過電子檢測裝置通過掃描的方式找到該尾端。但是檢測裝置相對成本較高。
          
        [0018]S2、參見圖2、圖3、圖4、圖5所示,卷筒繼續轉動,當卷筒末圈2的尾端2a到達機械層間壓合機構便于操作的位置時,機械層間壓合機構的模頭3向卷筒圓周表面伸出,并將處于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4與該卷筒末圈尾端2a附近的卷紙一起夾擠住,使這幾圈卷紙共同向相對于卷筒圓周表面突出,形成突出的機械壓合部5,從而完成封卷?!?br/>  
        (二)證據1公開的內容
          
        證據1公開了一種封閉幅狀材料的卷筒的尾端的方法和裝置及得到的卷筒。
          
        說明書“背景技術”中記載:在紙加工工業中,需要將卷筒的尾端穩定地緊固到卷筒上,以防止幅狀材料意外退卷,并例舉了用膠緊固幅狀材料的現有技術。
          
        說明書“發明內容”中記載:
          
        “本發明建議一種方法和裝置,該方法和裝置使在不用膠的情況下能封閉卷好的幅狀材料,通常和優選地但不是唯一的薄頁紙的卷筒的尾端。
          
        本質上,在一個實施例中,本發明提供一種封閉幅狀材料的卷筒的尾端的方法,其中,尾端通過機械層間結合固定到卷筒上。在一實施例中,尾端用機械的方法固定到卷筒的最外圈的一部分幅狀材料上。
          
        機械緊固是作為普遍通過機械部件得到的緊固使用。
          
        紙的多層、多張或多片的機械層間結合眾所周知。這種技術基于下述事實,即通過將兩片或兩層尤其是纖維材料制的幅狀材料,比如薄頁紙或其他類似物疊加,再通過這兩層經受高的局部壓力,用一種纖維將它們局部結合連接起來……
          
        然而,迄今為止機械層間結合技術僅用來將連續地通過機器,例如通過復卷機或通過壓印裝置進給的兩片幅狀材料相互連接。本質上,機械層間結合已用于形成連續的多層制品。
          
        本專利的革新思想是基于采用機械層間結合將卷筒的尾端緊固到卷繞在所述卷筒上的一部分材料上,以便使所述尾端在隨后的加工工序中,優選地在成品包裝之前都不退卷?!?br/>  
        圖7示出用本發明的裝置所封閉的卷筒的示意透視圖。
          
        本院認為:本專利申請日為2015年11月12日,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B即“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包括處于卷筒最外層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該卷筒末圈尾端處沿卷筒軸向方向形成一相對圓周表面突出的壓合部,該壓合部由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對此,本院認為:
          
        (一)關于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
          
        本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笨梢?,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客體僅限于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新的技術方案,不包括對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鑒于本專利系卷筒產品的實用新型專利,本專利權的保護客體應當是卷筒本身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而非生產該卷筒的方法,除非該方法本身導致產品產生特定的形狀、構造。
          
        從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記載來看,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一種無膠環保封卷的卷筒,包括處于卷筒最外層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該卷筒末圈尾端處沿卷筒軸向方向形成一相對圓周表面突出的壓合部,該壓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既包含產品的形狀、構造也包含產品的制造方法。對于此類既包含產品形狀、構造,也包含產品制造方法的實用新型專利,在判斷其新穎性、創造性時,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夠使產品具有某種特定形狀、構造,則該方法特征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但在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時,應當將該方法導致的特定形狀、構造與現有技術的形狀、構造進行比對,判斷其是否被現有技術公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而非就該方法本身與現有技術的方法進行比對。在考量改進動機時,應立足于現有技術的產品本身,而非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只有產品本身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相對于現有技術并非顯而易見,才對創造性有貢獻;原則上不能僅因其權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法非顯而易見而認定其具備創造性。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不會對產品的形狀、構造產生影響,則該方法特征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原則上不具有限定作用。在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判斷時,應當僅就除該方法特征外的有關產品形狀、構造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的相關形狀、構造進行比對。
          
        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壓合部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系對壓合部形成方式的限定,其中“機械層間壓合”區別于膠水黏合等方式,能夠對卷筒的形狀、構造產生影響,應認定其對本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關于“夾出或擠出”,由于夾出、擠出、壓出、夾擠出等都是機械壓合的具體方式,不會對產品的形狀、構造產生影響,故其對本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具有限定作用,在判斷其新穎性、創造性時不應予以考慮。
          
        (二)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1的區別特征
          
        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證據1的區別僅在于壓合部的卷紙層數不同:本專利的壓合部由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末圈壓合形成;而證據1的壓合部則是由卷筒上的一圈卷紙與末圈壓合形成。
          
        就壓合部層數的區別,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張,除上述具體區別外,還有以下區別:本專利壓合部的卷紙層數為四層、六層或以上偶數層;而證據1的壓合部只能是三層。某紙業有限公司則認為,本專利壓合部的層數并不必然是偶數層,故不存在該區別。對此,本院認為,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原則上不能將僅在說明書及附圖中記載的、未載入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首先,本專利權利要求1僅限定了靠近卷筒末圈尾端處的壓合部由一圈或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共同夾出或擠出,并未限定通過什么裝置夾擠,更未限定夾擠裝置的大小及夾擠的具體位置。即使將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考慮在內,其也僅記載了通過模頭進行夾擠,未記載模頭開合的大小及夾擠的具體位置。在這種情況下,會產生兩種可能的壓合部:1.當夾頭的兩端位于卷筒末圈尾端的同側時,夾擠時末圈卷紙本身形成彎折,其與卷筒的一圈卷紙壓合最終形成四層卷紙的壓合部,與卷筒的兩圈卷紙壓合最終形成六層卷紙的壓合部,以此類推。2.當夾頭的兩端分別位于卷筒末圈尾端的兩側時,夾擠時末圈卷紙本身不形成彎折,其與卷筒的一圈卷紙壓合最終形成三層卷紙的壓合部,與卷筒的兩圈卷紙壓合最終形成五層卷紙的壓合部,以此類推??梢?,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并不必然產生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張的四層、六層及以上偶數層數的壓合部。

        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被訴決定及一審判決還將壓合部機械壓合方式的不同作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特征,即本專利的壓合部是從兩個相對的方向同時施加壓力形成,而證據1的壓合部則是從一個方向施加壓力形成。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并未記載從兩個方向施力進行夾擠。即使說明書中有“機械層間壓合機構的模頭向卷筒圓周表面伸出,并將處于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與該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紙一起夾擠住,使這幾圈卷紙共同向相對于卷筒圓周表面突出,形成突出的機械壓合部”的記載,也僅是一個實施例,且說明書明確記載“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并非因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權范圍”。其次,即使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了從兩個方向向中間施加壓力,其也僅僅是對壓合部形成方式的限定,無論是從一個方向施力還是從兩個方向施力,均不會對最終形成的壓合部以及卷筒的形狀、構造產生影響,基于前述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闡述,其對本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具有限定作用。故對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張及被訴決定、一審判決關于該區別特征的認定,本院不予認可。

        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還主張,壓合部機械層間壓合的方式不同還體現在證據1首先在距離卷紙尾端大約一圈的位置形成一個折疊部,然后末圈繼續環繞后,令卷紙尾端與該折疊部重合,接著對重合位置進行壓合,形成凸起部,其壓合的方式是直接對凸起部的表面形成前后壓緊;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直接將卷筒的末圈與幾圈卷紙的表面壓合,在壓合的過程中,通過咬合形成一個凸起部,而不是已經形成凸起部后,再壓合。被訴決定也認定,在本專利中,壓合部由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而在證據1中,壓合部則是通過壓力件91或103對橫桿83限定的反面施加的高壓使尾端L機械層間結合到折疊部F上。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本專利權利要求1僅限定壓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形成,并未限定是在壓合前先形成折疊部還是在壓合過程中形成。其次,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張的內容限定的均是壓合部的形成方式,該形成方式對產品的形狀、構造不會產生影響。即使本專利權利要求1對此進行了限定,基于前文所述理由,其對本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不具有限定作用,不應在評價新穎性、創造性時予以考慮。故對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見,本院亦不予認可。

        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與證據1的區別僅在于:本專利的壓合部由卷筒上的幾圈卷紙與末圈壓合形成;而證據1的壓合部則是由卷筒上的一圈卷紙與末圈壓合形成。
          
        (三)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對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
          
        基于上述區別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較于證據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進一步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關于該區別特征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本院認為,無論是證據1還是本專利,設置壓合部的目的均在于將卷紙尾端固定,避免卷紙散開。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將卷紙尾端更好地固定,有動機改善壓合部,提高其穩固性。而在一定厚度內,壓合部的層數越多,進行機械層間壓合時力的作用空間越大,壓合部的結構也越穩固,這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證據1也已明確記載,紙的多層、多張或多片的機械層間結合眾所周知;機械層間結合已用于形成連續的多層制品。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取得更好的封卷效果,有動機、也容易想到增加與末圈卷紙壓合的圈數,將一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壓合部改進為幾圈與末圈壓合的壓合部,從而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所要求保護的卷筒產品。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1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一審判決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被訴決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及被訴決定認為,采用證據1的方法和裝置僅能形成三層卷紙的壓合部,且三層卷紙的壓合部已經能夠解決膠水粘合的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理由和動機將卷紙層數增加至四層以上,證據1也未給出壓合部由四層以上卷紙構成以及采用夾出或擠出的方式替代單方向施加高壓力的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形成由四層以上卷紙構成的壓合部以進一步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的啟示。對此,本院認可使用證據1所公開的卷紙生產裝置及方法無法制造出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卷筒,本領域技術人員也沒有動機將證據1的裝置及方法改進為制造幾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裝置及方法。但前文已述,本專利為卷筒產品的實用新型專利,在評價本專利的改進動機時,應立足于現有技術的產品本身,而非制造該產品的方法或裝置。對于本案來說,應當考慮的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壓合部的穩固性,有無動機改進采用證據1的裝置及方法制造出來的卷筒產品,將一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卷筒改進為幾圈與末圈壓合的卷筒;而不是有無動機將證據1的制造一圈卷紙與末圈卷紙壓合的卷筒的裝置或方法改進為制造幾圈與末圈壓合的卷筒的裝置或方法。被訴決定關于“由于區別特征1和2的存在,使得本專利能夠通過較為簡單的工序和設備解決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一步提高了壓合部的穩固性,為本專利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相對于證據1具備創造性”的認定,實際上是將制造本專利產品的方法作為本專利的發明點,認為現有技術未給出該制造方法的技術啟示,并據此認定本專利具備創造性。該認定偏離了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客體的范圍,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認可。
          
        某紙業有限公司主張,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中已經認定“通過機械層間壓合方式共同夾出或擠出形成”系用已知方法的名稱對該壓合部作出的限定,不屬于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在創造性認定中,該方法特征也不能使本專利具備創造性。對此,本院認為,不能因方法本身是已知方法就當然認定具有該方法特征的產品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如果該產品技術方案本身具有區別于現有技術的非顯而易見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則該產品權利要求仍可能具備新穎性、創造性。
          
        基于本院前述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1不存在壓合方式不同的區別特征的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相對于證據1不具備新穎性。雖然當事人未對此提出上訴,但因該認定與二審所爭議的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B是否具備創造性的認定密切關聯,故本院一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的區別特征的認定及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A具備新穎性的認定雖然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 卓
        審 判 員  徐 飛
        審 判 員  張新鋒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振芳
        書 記 員  張遠思


        (原標題: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 | 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判斷 |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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