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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四)“橫向壟斷協議”在平臺經濟中的表現形式辨析

        專題
        納暮2小時前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四)“橫向壟斷協議”在平臺經濟中的表現形式辨析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系列文章在結合實踐,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并針對平臺企業常見的壟斷風險給予合規指引。希望能夠幫助平臺企業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壟斷風險,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溫鄰君 廣東卓建(光明)律師事務所
        孟昕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


        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四)“橫向壟斷協議”在平臺經濟中的表現形式辨析


        前言


        平臺經濟是一種基于數字技術,由數據驅動、平臺支撐、網絡協同的經濟活動單元組成的新經濟系統。近二十年,平臺經濟蓬勃發展,成為市場經濟中最具創新活力、發展最迅猛的領域之一。平臺經濟以其創新模式、信息技術要素、多邊多元化的特點,深刻地改變了社會經濟形態,推動了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然而,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集中度提高,平臺經濟發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壟斷問題。對于企業而言反壟斷合規管理有助于企業識別、評估和控制反壟斷的法律風險,促進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本系列文章結合實踐,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并針對平臺企業常見的壟斷風險給予合規指引。希望能夠幫助平臺企業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壟斷風險,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以未窮盡禁止的方式規定了橫向壟斷協議的主要類型:(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镀脚_反壟斷指南》第六條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又進一步做了更具體化的列舉:(1)利用平臺收集并交換價格、銷量、成本、客戶等敏感信息;(2)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意思聯絡;(3)利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實現協調一致行為;(4)有助于實現協同的其他方式。


        根據以上規定并結合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自身的特點和經營行為,可以將該領域常見的壟斷協議分為以下五類。


        PART 01

        價格壟斷協議


        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之間通過數據、算法、平臺規則、技術手段的應用,更容易發揮與傳統共謀行為中相同的溝通作用,并實施價格共謀。這種共謀行為不僅表現為對價格的固定或變更,也涵蓋了經營者固定或變更的收取的傭金、手續費、會員費、推廣費等服務收費。

        算法合謀成為《平臺反壟斷指南》關注的要點,當前主要的合謀方式有兩種:明示算法合謀和默示價格算法合謀。明示算法合謀是指經營者通過明示的協商溝通,就價格算法達成合謀以期實現價格壟斷,價格算法是實現與維持合謀之工具;而默示價格算法合謀是指不存在協議或合謀的明示意思聯絡,經營者通過認可相互之間的依賴性以實現和維持合謀,而算法則是經營者認可相互依賴性的關鍵工具。

        目前在平臺經濟領域中,常用的算法有四種:監測型算法、平行定價算法、信號算法和自我學習型算法。[1]

        監測型算法是指為了確保合謀協議的實施,企業通過算法收集競爭對手的信息并對競爭對手的行為進行監控。監測型算法的運用方式包括,企業進一步將數據收集行為和與價格相關的算法相結合,例如,企業可以通過算法編制觸發機制,一旦有合謀企業背離了約定的價格,就會觸發懲罰機制,實施懲罰行為。在這種情景下,算法的快速反應能力輔助產生的快速懲罰機制會對合謀企業的行為產生強有力的約束。

        信號算法指企業通過算法釋放出關于價格變動的信號,作為一個隱蔽的要約,意圖邀請或直接通過默示的方式與競爭企業達成合謀。

        平行算法主要用于協調競爭企業之間的行為,是指可以幫助競爭企業就價格行為進行有意識的平行變動,從而產生將價格維持在競爭水平之上的實際效果的算法。如果競爭企業之間通過算法有意識地實現了價格的聯動,并在算法的相互作用中將價格維持到一個較高的水平,那么,企業會面臨一定的反壟斷違規風險。

        自我學習型算法并不是指某一種特定的算法,而是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以及機器學習和深度學習的運用,即使企業沒有意識地編制特定的算法,一些算法憑借其強大的預測能力,通過對市場中企業行為的不斷學習和適應,可以在沒有人為干預的情況下自動達成合謀的結果。該種算法是否能成為反壟斷執法的對象,在全球范圍內尚存在一定的爭議。


        相關案例——“2016年歐盟法院審理的E-turas案”:


        E-turas是一家在線旅游預訂平臺,該平臺為旅行社提供在線預訂系統。2009年8月,E-turas通過內部的通訊系統向平臺內的30家旅游代理商發出信號——要求“減少旅行折扣”,并將折扣率設定在3%以下。同時E-turas借助技術手段設定折扣上限:若旅游代理商提供超過3%的折扣,經系統處理折扣將會自動調整為3%;各商家收到E-turas的信息后,認為統一折扣率有利于利潤均衡,也避免了彼此間的惡意競爭,均未明確表示反對。立陶宛競爭委員會認為,E-turas和商家行為涉嫌算法共謀,商家的行為涉嫌構成固定價格的協同行為, E-turas涉嫌幫助、促進各商家協同行為的達成和實施。[2]歐盟法院認定,雖然商家未明確表示反對,但商家參與了E-turas的行為,這等同于認可并參與了價格壟斷,即上述行為構成了限制市場競爭的壟斷行為。E-turas案確立了一個重要的先例,即平臺在促進或幫助商家通過技術手段達成價格共謀時,平臺方和商家的行為可能構成壟斷。


        PART 02

        限制商品數量的行為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是根據商品價格基于供求關系而變動的原理,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生產數量;同時,也可能通過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銷售數量等都可能構成限制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上述行為制造出供給不足的市場信號,提高商品價格,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相關案例:A公司建設運營商砼電商平臺,方便客戶在線采購水泥產品。該省的邊遠市縣分散有數家小型水泥廠家,A公司與這些小廠家達成戰略合作協議,約定這些小廠家的水泥全部放在 A 公司的水泥電商平臺上銷售。同時,A公司有權根據當地的供求情況,對這些小廠家在線銷售的水泥數量設置最大銷售量值。當在線購買數量達到該最大銷售量后,平臺將顯示無貨狀態、無法交易,以此確保A公司和各家小廠家的盈利水平。A公司和小廠家的行為嚴重干預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破壞了市場自由競爭,涉嫌構成限制水泥銷售數量的橫向壟斷協議。[3]


        PART 03
        市場分割的行為


        式和分割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市場分割,在各自劃分的市場中形成壟斷態勢,排除、限制彼此競爭,侵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之間通過劃分商品銷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或者通過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時間或者供應商等方式,都可能構成市場分割,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相關案例:A、B、C平臺均在某省范圍內從事C2C二手車交易服務。某日,A、B、C三家平臺簽訂協議書結成利益聯盟,劃分各自經營的市縣范圍,分別向不同類型的客戶群體進行銷售,約定各方劃界而治,不得進入對方市縣開展業務。為保障“分割銷售市場”的執行,還約定了相應不執行協議的處理方式。此后,上述三家平臺都執行該協議約定,省內各市縣二手車交易市場長期只有某一平大,二手車交易傭金居高不下,服務質量也日漸下降。上述行為使三家平臺喪失參與競爭的動力和積極性,嚴重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涉嫌構成分割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4]


        PART 04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行為


        該行為簡稱“限制新技術(產品)”,經營者限制新技術(產品)的形式多樣,可能表現為限制投資、研發、購買或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等多種方式。平臺經濟領域技術創新和經營模式創新比較活躍,但是這并不能排除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通過平臺規則、技術手段或者算法原理等,直接或間接地達成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


        相關案例:A、B、C、D同為從事互聯網視頻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在行業會議中,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發展, A、B、C、D討論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均認為對于保護個人信息的過高標準會導致企業成本運營過高,因此一致同意不超越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保護用戶個人信息,也不采購或使用任何高于法定最低標準的第三方技術或服務。[5]


        PART 05

        聯合抵制交易的行為


        聯合抵制交易常發生在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他們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應、銷售商品或者聯合拒絕采購、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除此之外,競爭者可能還會共同抵制潛在競爭者的進入或排擠現有競爭者,聯合起來限定上游或下游經營者不得與其進行交易,從而封鎖其采購或者銷售渠道。這種聯合抵制不僅針對現有的競爭對手,也可能旨在抵制潛在的競爭者進入市場,最終排擠掉競爭對手并獲得市場優勢。


        相關案例:法國競爭管理局于2018年啟動了一項針對道路運輸行業的反壟斷調查。[6]2016年,道路運輸行業新的利益相關者以數字中介平臺的形式出現在法國,與傳統的運輸行業利益相關者(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和貨運交易所)共同競爭。在20167月至至2018年2月之間,數字中介平臺如ChronoTruck、Fretlink、Everoad等開始活躍于法國道路運輸市場。這些平臺的目標是使用即時地理定位方法,通過在線界面將作為客戶的托運人直接連接到承運人。


        期間,貨運交易所B2Pweb及其母公司H2P,運輸商協會EvoluTrans、Astre、Flo、Tred Union和ASTR,以及行業協會Unostra和OTRE,達成了一項共同戰略,呼吁其成員不要與這些平臺和軟件合作,以阻止數字中介平臺和可追溯性軟件的進入和發展。


        在經過調查后,法國競爭管理局于2021年9月認定,上述行為限制了數字中介平臺在貨運服務市場的競爭,阻礙了跟蹤軟件發揮促進經濟效率的作用,構成聯合抵制交易行為,并正式對幾個道路運輸參與者共處以50萬歐元的罰款。


        綜上所述,“橫向壟斷協議”在平臺經濟領域往往通過數據、算法、平臺規則、技術手段來具體實施,具有隱蔽性強、綜合多種手段、更新快等特點,相比于傳統的以書面合同體現的“橫向壟斷協議”,平臺經濟中的壟斷行為在認定上難度更大,尤其是消費者和小規模經營者往往難以察覺或識別這種行為。為了應對上述挑戰,行政執法層面可以通過以下策略識別“橫向壟斷協議”:加強技術手段的運用、建立健全投訴和舉報機制、用投訴及舉報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加強算法備案與審查、實時監控消費數據。有效的識別是高效糾正的前提,通過上述舉措,執法機構可以更有效地識別和打擊平臺經濟中的“橫向壟斷協議”,從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注釋:
        [1]OECD,2017,Algorithms and Collusion: 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Digital Age.
        [2]“平臺利用算法助商家統一限價?律師提醒:當心違反新反壟斷法”,2202年8月3日,南方都市報,https://www.163.com/dy/article/HDSPOB9I05129QAF.html。
        [3]《北京市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指引》。
        [4]《北京市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指引》。
        [5]《北京市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合規指引》。
        [6]https://www.sohu.com/a/489704329_121124603  域外動態||法國競爭管理局處罰聯合抵制交易的貨運參與者。


        溫鄰君作者專欄

        1、知識產權訴訟中如何獲得高額賠償——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一)

        2、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二)| 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制度變遷和實踐探索

        3、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三)| 如何運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識產權侵權的“急剎車”

        4、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四)| 知識產權訴訟中“權利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5、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五)| 溫鄰君:知識產權訴訟中“共同侵權”的認定

        6、厘清權利邊界,方能定分止爭——簡評歷時十七年“榮華月餅”案二次再審判決

        7、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一)對“平臺經濟壟斷行為”進行特別規制的必要性及進展

        8、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二)我國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體系

        9、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三)界定“相關市場”的理論和實踐要點


        孟昕作者專欄

        1、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二)我國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體系

        2、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三)界定“相關市場”的理論和實踐要點


        (原標題: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四)“橫向壟斷協議”在平臺經濟中的表現形式辨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溫鄰君 廣東卓建(光明)律師事務所

        孟昕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指引(四)“橫向壟斷協議”在平臺經濟中的表現形式辨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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